基金合同(管理型)

更新时间:2024-06-18 20:1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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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XXXX基金 基金合同

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投资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操作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不等同于将资金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承诺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

本合同(样本)将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提请备案,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风险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合同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更好地了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私募基金投资。

一、了解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私募基金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其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受托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应先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同时确认已知晓该私募基金依据产品运作的需要制定的规则所带来的流动性或收益等风险,诸如封闭期较长、存续期间无收益分配或业绩报酬转份额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律文件管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法律文件、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承担。

二、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行为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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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呈周期性变化,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对公司股价也会产生影响。基金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财产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基金财产需随时应对基金投资者的提取,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时对基金财产净值产生冲击成本,都会影响基金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基金投资者大额提取委托财产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财产仓位调整的困难,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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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影响基金财产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基金财产投资运作中,如果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对象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可能使基金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特定投资方法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可能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管理人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判断多空方向,如管理人判断错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出现实际损失。

2、(若有)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将基金单位净值为【 】元设置为止损线(止损线的计算以日终净值为准)。在止损卖出过程中,由于大量卖出导致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因证券跌停、停牌等事件导致证券不能及时卖出等因素,可能给本基金带来损失,导致止损后基金资产净值低于止损前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拟投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管理人登记证书的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等,上述产品的投资结果将直接导致本基金投资的收益或亏损。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并未保管在本基金托管人处,上述产品及其对应的实际资产可能由于其托管人或管理人保管不善导致本基金受损。

4、投资于沪港通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的风险。

(1)交易标的风险。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基金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

(2)交易额度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交易时间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基金可能面临如上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4)汇率风险。基金在参与港股通投资时,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此外,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所以,由此基金将面临的人民币兑港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5)交易规则差异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收方式、涨跌幅限制、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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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股票报价价位、权益分派、转换、行权、退市等诸多方面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管理人不了解交易规则的差异导致的风险。

(6)交易通讯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如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基金可能面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风险。

(7)分级结算风险。港股通交收可能发生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基金权益受损等;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5、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风险

(1)公司风险:部分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3)信息风险: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低于上市公司,除挂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外,投资者还需认真获取和研判其他信息,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1、融资融券风险

(1)因管理人或基金自身变化原因导致损失的风险,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管理人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自身融资融券业务可能因监管原因而受到影响,比如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业务资格被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

B、管理人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公司降低其授信额度,并由此导致管理人不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或该管理人适用的相关警戒线指标被证券公司单方面提高。

C、因基金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终止、清算情况时,基金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D、因基金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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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平仓的风险。

E、因基金自身维持担保比例变化而导致基金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 F、管理人误将融资融券交易的委托类别当作普通委托交易类别进行委托申报。 (2)政策风险

A、因交易所、监管机关要求或证券公司自身管理需要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或折算率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保证金比例调整、关注线或警戒线指标调整等情况,基金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限制交易或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

B、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

(3)市场风险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基金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4)系统风险

由于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邮递所造成的管理人无法收到有关通知,将会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

(5)因证券公司净资本变化等原因触发交易监控指标,导致基金信用账户交易受到限制的风险。

2、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

基差是指股票指数现货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差额。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股指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股指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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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指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金融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股指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5)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3、商品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商品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股指期货时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合约展期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3)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机构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4)杠杆风险

商品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本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4、权益类收益互换投资风险 (1)特定产品结构下的信用风险

对于本基金作为收益互换权利方的交易,可能面临交易对手违约的信用风险。该风险随互换交易中本基金所持头寸盈利增加(对应交易对手亏损增加)而增大。

(2)杠杆风险

收益互换作为一种保证金交易,其投资收益与亏损均具有杠杆放大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收益互换作为场外市场的交易,是以证券市场场外金融衍生品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标准法律文本,结合交易确认书等定制的法律文本所构成的协议群,客观上流通和转让能力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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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4)提前终止等法律风险

收益互换的合约存续期内可能发生提前终止等事件,导致双方提前结束交易。 (5)交割失败等操作风险

收益互换可能发生因系统故障或特殊原因造成的交割失败,但并不必然视为违约。交割失败可能导致预期的现金流安排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份额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1、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虽基金管理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基金托管人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方可从事托管业务。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托管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定,证券/期货经纪机构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九)其他风险

1、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租赁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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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办机构不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基金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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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本基金的所有风险。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详阅并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投资者将本段抄录在后。]

投资者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投资者已风险揭示书及相关基金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

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中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条件,是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自然人) (签字): 或:投资者(机构)

(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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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重要提示........................................................................................................................................... 0 风险揭示书....................................................................................................................................... 1 一、前言......................................................................................................................................... 11 二、释义......................................................................................................................................... 11 三、声明与承诺 ............................................................................................................................. 13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 14 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15 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 16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27 十、基金的财产 ............................................................................................................................. 29 十一、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32 十二、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5 十三、越权交易处理 ..................................................................................................................... 37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和净值计算 ............................................................................................. 3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十七、报告义务 ............................................................................................................................. 50 十八、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51 十九、风险揭示 ............................................................................................................................. 51 二十、基金份额的发行、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 51 二十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3 二十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5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 5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 55 二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56 二十六、清算程序 ......................................................................................................................... 57 二十七、违约责任 ......................................................................................................................... 58 二十八、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59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 59 三十、其他事项 ............................................................................................................................. 60 附件一:投资监督事项表 ............................................................................................................. 63 附件二:划款指令授权通知 .........................................................................................................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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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合同遵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暂行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按照中国现有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XXXX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本基金:XXXX基金。

3、私募投资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4、基金投资者: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基金管理人、管理人: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基金托管人、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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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法律法规: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9、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金融监管部门:指负责金融市场监管的机关和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1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2、运营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估值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运营服务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外包服务协议为《主经纪商综合金融服务协议》。

13、证券经纪机构:指管理人指定的证券经纪机构。 14、期货经纪机构:指管理人指定的期货经纪机构。

15、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6、成立日: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成立的日期。 17、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

19、T日:本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及其他与本基金有关的事项发生的日期。

20、T+n日: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n为整数),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21、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22、托管资金专门账户:即托管资金账户,简称“托管账户”,是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23、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4、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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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25、期货账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

26、基金资产总值: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各种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7、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8、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29、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30、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31、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之间的期限。

32、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申购:指基金成立后,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指基金成立后,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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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者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和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根据本合同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基金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的名称:xxxx基金。 (二) 基金类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5年。本基金存续期限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延长本基金存续期限,并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信函、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之一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成立的最低资产要求:本基金成立时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的面值: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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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本基金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当本基金的募集金额符合本合同约定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符合《基金法》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本基金合同不生效。

1、募集期间的处理 (1)直销处理(如有)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管理人直销渠道认购基金的,应将认购款划入如下募集账户:

账户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募集专户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静安寺支行 大额支付号:308290003054

募集账户的资金任何人不能动用。对募集账户的监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投资者将委托资金划入本基金募集账户的汇出账户为投资者收益账户,基金管理人只能将募集账户中的资金定向划拨至该基金对应的托管账户(认购、申购时)以及投资者收益账户(分红、赎回时),募集账户的监管以管理人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管理人应根据认购结果,将募集账户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2)代销处理(如有)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认购基金的,应将认购款划入代理销售机构指定的账户,或由代理销售机构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指令从投资者账户中进行扣划。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代理销售机构根据认购结果,将代销资金从代理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2、募集期结束后的处理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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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知书,基金即告成立。

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基金资产,利息金额以基金托管账户实际收到的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成立后及时发布基金成立通知。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不能成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将托管人已盖章的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10日内如数原件返还托管人。未能如数返还的,应向托管人书面说明原因、去向并加盖公章。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一)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变更代理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二)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本基金自成立日起6个月内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开放日(以下简称为T日或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之后的下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及之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以现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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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在募集期内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申购本基金的,应在T-4日至T日内进行申购预约登记,并将申购资金汇入本基金募集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赎回本基金的,应于T-9日至T-5日之间填写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赎回预约登记。基金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赎回本基金的,应在开放日提交申购、赎回申请,不必进行预约登记。

(四)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1、基金投资者认购基金时,按照面值(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申购则按当期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若开放日为期间,则当期开放日为基金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的开放日。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按照赎回当期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同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确认。

3、基金认购、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 (五)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请。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并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的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在正常情况下,份额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5 日(包括T+5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低于100万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七)认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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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认购、申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率

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低于6个月的,赎回费率为0.5%,基金份额持有期在6个月及以上的赎回费率为0%。

(八)认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面值。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价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价格为当期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计算

如采用整体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则: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如采用单个投资者单笔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则: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赎回费用-应计提业绩报酬。

赎回价格为当期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开放日为期间,则当期开放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开放日。

赎回费用(如有)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带来的收益和损失归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预约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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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1、直销预约程序

(1)基金投资者拟于开放日(T日)申购基金时,应于T-4日至T日之间填写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申购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基金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投资者已签署基金合同并且申购资金到达本基金募集账户为准,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基金投资者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申购预约登记成功,则该基金投资者在本开放日的申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2)基金份额持有人拟于开放日(T日)赎回基金时,应于T-9日至T-5日之间填写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赎回预约登记,并将申请表以传真、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或者邮寄的方式送达基金管理人处。预约登记成功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申请表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为准,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若未在上述要求时间内赎回预约登记成功,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为无效申请。

2、人数达到上限时的申购预约处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申购预约登记期间(T-4日至T日)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申购预约登记。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申购预约申请为无效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上限200人;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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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以信函、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之一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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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工作日赎回申请(如有)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本基金不就延期赎回份额的相应款项计算利息。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赎回申请投资人。

3、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执行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选择信函、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等方式之一,在开放日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相关处理方法。

七、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及《说明书》(如有),并保证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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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2)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本合同约定管理费、托管费及因基金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及/或代理销售机构进行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9)申购、赎回、分配等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应予返还; (10)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基金相关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履行上述文件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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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委托其他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业务时,对份额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在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时代表基金签署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权利登记变更等手续;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基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债权资产所产生的权利;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按照本合同规定将本基金项下资金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6)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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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自行销售或者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办理或者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份额登记事宜;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2)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7)妥善保管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基金托管人需查询、调取基金合同原件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协助,因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协助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1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23)因违反本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出而免除;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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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为承担责任;

(25)妥善保管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原件,因基金管理人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基金合同原件导致基金托管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予以赔偿;

(2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29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50872603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

(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附件一)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基金托管人对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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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7)复核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依据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办理。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份额登记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投资者资料表;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4、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基金投资者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委托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份额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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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20年,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股份、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交易所债券、新股申购、债券回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含定期存款等)、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权益类收益互换、沪港通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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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取得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管理人登记证书的私募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及交易所规定新增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上述产品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提交人全套交易文件,交易文件需载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基金,并明确上述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本金及收益将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如确有真实原因致使交易文件不能载明上述内容的,上述产品到期或赎回后,管理人负责将本金及收益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上述产品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为本基金管理人的,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进行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在持有上述产品期间,投资上述产品的交易文件有任何变更的,管理人负责审查同意该变更的行为不损害本基金投资者实际利益;在持有上述产品期间,管理人对上述产品不进行抵押、质押、非交易过户等有损本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分析和整体市场估值水平的变化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在降低市场风险的同时追求更高收益。

(四)投资限制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参与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得投向“既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也未资产托管”的私募产品;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如发生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调整期限相应顺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调整完毕,法律、行政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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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基金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六)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需要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并按监管要求适时披露相关信息。

(七)风险收益特征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沪深300指数。

如果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止损线 本基金不设置止损线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本基金项下托管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对于除此之外的本基金项下的其他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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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安全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托管期间,如相关监管机构或法规对非现金类基金财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于本基金的投资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出现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订相关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基金托管人对于因此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4、除本款第5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6、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9、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并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管理人划款通知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管理人划款通知书》后确认实际到账情况并出具《管理人划款通知书》签收回执。

(三)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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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基金的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企业网上银行(简称“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2、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基金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第三方存管”模式与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

3、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合同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四)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议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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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第三方机构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五)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因基金管理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移交重大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

十一、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附件二)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约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将加盖公章的授权通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出后,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传真或扫描件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授权通知在送达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通知送达的日期晚于载明的启用日期的,则通知送达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传真件或扫描件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为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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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样本写明款项事由、指令的执行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及程序

指令由授权书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传真或扫描件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书约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基金管理人还需为基金托管人留有2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在每个工作日的13:0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银证转账、银期转账划款指令的,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划转流程;在每个工作日的14:30以后接收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其他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日完成在银行的划付流程。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或扫描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表面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印章后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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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场外指令违反本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包括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传真或扫描件并电话确认后,方视为通知送达。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在送达后,自其载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通知送达的日期晚于载明的启用日期的,则通知送达时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传真件或扫描件如与正本不一致,基金托管人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遵循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受理渠道及在指令预留处理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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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托管账户及其他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1、选择证券经纪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2、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二)非证券交易所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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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三)期货投资资金清算与交收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买卖的期货经营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及期货公司,就期货保证金保管、期货交易、出入金、数据发送等事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四)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并视托管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在基金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资金、证券账目等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等账目进行核对。 (六)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及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份额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份额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在T+4日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5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内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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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十三、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本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就《投资监督事项表》变更内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章约定的合同变更程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将变更后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加盖公章后以书面方式提交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后生效,更新《投资监督事项表》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系统首次上线和后续修改所需的开发、测试的时间。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1)场内交易:基金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T+2日)根据接收的交易清算数据对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T日)的场内交易进行审核。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的越权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查,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2)场外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场外清算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则立即执行;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符合规定,则在指令未生效的情况下应立即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有权拒绝执行;如指令已生效,则基金托管人依指令进行划款,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纠正。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改正期间,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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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纠正的以及发生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时,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并就因其越权投资管理而致使基金投资人及基金财产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在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证券交易资金交收日的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

(三)越权交易的例外 下列情形不构成越权交易:

1、由于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前款情形视投资政策的具体约定而确定。发生被动超标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因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除外。

2、本合同终止前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财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3、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因被动超标而对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的责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错误和遗漏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无投资责任,对任何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或其投资回报或由于基金产品设计缺陷或越权交易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督义务的,不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承担任何连带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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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1q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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