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重在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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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重在提升司法公信力

作者:刘晶

来源:《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2014年第04期

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建设法治中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总体部署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大力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准确把握新形势、新时期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转变执法办案方式,深化检务公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司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它表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也反映司法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力和影响力。司法公信力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公正、权威,二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权威的感知。二者缺一不可,司法即使公正,人民群众感觉不到,不认同,同样谈不上司法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通过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回应和满足社会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形成和积累在社会公众中的信任度、权威性和影响力。它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及价值判断,是衡量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满意程度、信赖程度、认同程度的重要标尺。

维护好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法治中国首先意味着法律被人民群众信仰,司法行为被社会信任和尊重,否则,法律、法治都将形同虚设。建设法治中国,还意味着政府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被依法监督,而监督、裁定政府权力是否依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活动。建设法治中国,社会矛盾和争议必须主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途径主要是司法途径。人民群众如果不信任司法,不通过司法途径而通过自力救济或信访途径解决争议,法治秩序将被破坏。

二、司法公信力建设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近年来,检察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在不断提高。但是,面临新的社会形势,以及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导致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在实践中也面临了一些困境。当前讨论得比较多的是所谓的“塔西佗陷阱”,这个概念得名于古罗马时代的历史学家塔西佗,就是指公权力一旦失去公信力,无论是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老百姓成了“老不信”。这个挑战,司法机关一样必须面对,司法如果一旦失去公信力,司法机关就会进入左右为难、怎么做都是错的困境。那么这个挑战主要来自于何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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