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开发区前期费用取费办法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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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

穗开财建[2007]29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我局《关于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建[2004]573号)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前期费用的取费原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具体意见如下:

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总体原则。

(一)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上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或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五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均应按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下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专业咨询采购起点金额达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当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当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取费的原则。

1、国家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有规定标准的,应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不含物价主管部门)有制定的(行业)标准,原则上作为参考,并结合本地区市场价确定。

3、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没有规定或制定标准的,参照本地区市场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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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区已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5、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上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按本意见予以明确。

6、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下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由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按本意见,并考虑项目投资总额大小、技术要求复杂程度、提供服务单位的信誉等因素,确定具体的下(上)浮率,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待工程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时,由财政局根据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审核。 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具体意见。

(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费取费原则上参照 2003年10月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制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标准,按下浮率不低于40%进行控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省物价局、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2000]8号)的标准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40%进行控制,工程复杂调整系数按≤1进行控制,其中建设项目可研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下限为2.5万元。 (三)专项论证专家费参照广州市的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支出,并凭据税务部门代劳务服务方开具的收款完税发票进行决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四)环境影响咨询费、环评中心提取环评技术审核费取费办法。 1、环境影响咨询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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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评中心提取环评技术审核费按财政部《环评中心提取环评技术审核费》(财综字[1995]140号)的标准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五)房屋、资产评估费取费办法。

1、搬迁房屋评估费按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标准的20%。

2、资产评估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六)拆除民房、厂房测量费取费办法

1、拆除民房测量费参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按1.36元/m2进行控制。

2、拆除厂房测量费参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按1.86元/m2进行控制。

(七)勘察、设计费取费办法。

1、勘察钻探费参照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设字[2002]51号)即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并结合市场价确定。

(1)一般项目勘察钻探综合费按90-120元/m进行控制。

(2)桥梁项目勘察钻探综合费分别按孔深20m内的100元/m、孔深20-30m的120元/m、孔深大于30m的150元/m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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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上、水上项目勘察钻探综合费分别参照相应(1)、(2)项目的2倍进行控制。

2、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区计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不含施工便道、暂定金等与设计图纸无关项目的费用),区计划部门未审定设计概算的建设项目,以经区财政审核的预算价(不含施工便道、暂定金等与设计图纸无关项目的费用)及设备采购价进行计算;需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所需设计图纸数量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结算时一般不再发生晒图费用;园林建筑绿化设计取费应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系数,当只有绿化部分时,专业系数取1,复杂系数一般取0.85。

3、方案设计招标的方案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执行,取费基数以计划部门确认的概算投资额进行计算,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4、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参照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393号)的标准执行。

5、设计方案论证会所发生的专家费参照广州市的有关标准严格控制支出,并凭据税务部门代劳务服务方开具的收款完税发票进行决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八)招标代理服务、评标专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地使用费取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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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号)的标准,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其中不含编制标底的工程招标、服务招标及货物招标代理服务费超过8万元,按8万元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低于1万元,按1万元计。

2、评标专家费按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的通知》(广州建交字[2007]7号)执行,并凭据税务部门代劳务服务方开具的收款完税发票进行决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场地使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凭据收款发票进行决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九)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准执行,浮动幅度值按-20%至0之间进行控制。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为经区计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区计划部门未审定设计概算的建设项目,以经区财政审核的预算价及设备采购价进行计算;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填土、石方爆破项目的监理费费率按不高于1.5%进行控制,计费基数为工程结算价。

(十)工程预算编制、工程预(结)算审核费等建设工程经济事务取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的标准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查费取费参照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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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的标准,由双方商定。

(十一)基坑图纸审核费按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委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基坑支护等专项监测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按下浮率不低于30%进行控制。

(十三)桩基、地基荷载试验费按市场价执行,其中: 1、低应变检测桩费按200-250元/根进行控制。

2、完整性抽芯检测费:灌注桩按250元/ m进行控制,搅拌桩按100元/ m进行控制。

3、桩静载荷试验费按60元/t进行控制。

4、地基垂直静载试验(压板试验)费按4000元/点进行控制。

(十四)工程质量检测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的标准执行。

(十五)白蚁防治费参照市国土局《关于新建房屋白蚁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03]326号)的标准,结合市场价确定。

(十六)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取费按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的标准执行。 (十七)文物考古等费用取费按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90)文物字第248号]的规定执行。 (十八)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制建设项目代建费、拆迁实施单位(代业主)动员拆迁费取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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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项目代业主管理费按管委会《关于2002年东区、永和市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2002]18号)、管委会办公室公文办理复函(穗开管办文函内收[2005]33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计取。

2、代建制建设项目的代建费用按管委会《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开管[2006]1号)的标准执行。

3、拆迁实施单位(代业主)动员拆迁费按管委会《区建设安置指挥部工作会议纪要》([2007]2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计取。

(十九)其他各类专业性项目发生费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作为参考,结合市场价确定。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原发布的《关于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建[2004]573号)文件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废止。凡是在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实施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结算,仍按原意见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

广州开发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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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1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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