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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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日期:[08-07-09 22:46:16] 点击次数:[ ]

广东海事局通航水域管理规定(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粤海事通[2001]405号200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航水域的安全管理,明确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广东局)及各直属局在通航

环境和秩序中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对通航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局负责全面管理辖区内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及vTS运行管理工作,并指导、协 调各直属局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各直属局具体负责其辖区日常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管理工作。

VTS中心具体实施vTS系统运行和监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VE系统的作用。

第二章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加强对辖区通航环境工作的管理力度,搜集、汇总、掌握辖区内通航安全管理的情况:

(一)航道水深、宽度、航标的设置、桥梁和跨河电缆的高度、海(河)底电缆,管道及水下建筑物 的位置;

(二)码头及装卸作业设施技术资料,允许靠泊码头船舶的吨位,码头前沿水深,掉头区水深和 宽度,消防和防污设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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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的消防船、消拖船、防污船等应急船舶的情况和应急能力;

(四)辖区内的打捞船舶和设备及技术力量。

第四条做好辖区内通航水域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规划通航水域的锚地,包括过驳锚地、临时停泊锚地、危险品锚地、联检锚地、防台防风锚 地,并制订锚地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规划通航水域的分道通航区、船舶穿越区,并制订船舶航经上述区域和事故多发的航行密 集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掌握通航水域船舶的最大高度和吃水最深的尺度,为辖区建设桥梁、过河管线提供依据, 保护通航资源;

(四)编制辖区水域通航指引图,有条件的逐步向电子海图发展;

(五)制订辖区水域安全监督规划,包括VTS设备的建设和升级,现场监督网络的设置、监督船 舶的配置、监督用车的配置。

第五条加强水域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能力,使辖区水域有一 个良好的通航秩序。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监督船舶执行有关水道、航道、港池、锚地、掉头区、禁航区等水域有关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 维护交通管制区、交通密集区、捕捞作业区、事故多发区等水域正常的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二)清除通航水域内违章设置的碍航物;

(三)检查制止船舶的违章航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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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视水域环境,制止和纠正船舶对水域污染的违章行为,对现场发现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五)检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状况;

(六)检查码头、港区系泊点、装卸作业点、船闸及渡口等靠泊设施的安全状况;

(七)制止影响通航安全的捕捞、水上养殖、挖沙作业及水上娱乐活动等;

(/L)监督执行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的情况;

(九)监督检查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海上平台及其他水上设施的作业情况,核查有关航行 警(告)的执行情况;

(十)检查航标、水上建筑物安全标志的使用状态,纠正危害航标安全和损害航标工作效能的行 为;

(十一)对水域内发现的有碍航行安全的漂流物、碍航物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十二)根据通知(协查通报),核查过往船舶;

(十三)按要求观察、记录交通密集区的船舶通过情况,跟踪了解该区域船舶状况;

(十四)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并视情况 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有关防抗热带气旋的工作,按广东局及其各直属局防抗热带气旋预案(方案)抓好各 项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加强清道护航工作,液化气船的清道护航严格执行《广东海事局液化气船清道护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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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施强制清道护航:

(一)拖带长度超出规定要求的;

(二)限于吃水的船舶进出港口;

(三)主管机关认为需清道护航的。

第八条通航水域出现碍航物、漂浮物或进行施工作业、搜寻救助等活动,对船舶的航行安全 构成威胁时,海事机构应对有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措施。交通管制的方式有:

(一)全封航,禁止所有船舶通过;

(二)限制通过封航,允许某一吃水以下或载重吨以下船舶通过;

(三)间歇性封航,允许船舶在某一特定时间内通过。

第九条实施交通管制,海事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水域的上下游部署警戒力量,并应尽 可能地将对过往船舶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主要措施有:

(一)征用施工单位的船舶或港航单位的船舶;

(二)施工船、警戒船按规定悬挂港口施工信号;

(三)发布航行警(通)告。

第十条认真审核有关部门举办的水上活动(龙舟、焰火晚会、水上体育比赛等)方案,部署有 关水域的安全保障工作,根据活动的不同要求对有关水域采取不同的措施:

(一)封航;

(二)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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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道护航。

第十一条有关辖区巡航管理,按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巡航管理办法》 帽行)执行。

各直属局应根据辖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辖区水上巡航管理办法》,并做好辖区的巡航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VTS中心负责vTS覆盖区内的船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值班制度和设备保养 制度,落实责任制,充分发挥vTS系统的应有作用。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广东局负责海域监督管理及作业审批,有关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 委托或指定有关直属局负责。广东局的主要工作有:

(一)海上勘探开发、测量等海洋开发利用的综合性管理;

(二)海上过驳作业及穿越禁航区的审批及监管;

(三)负责海上巡航的组织实施;

(四)珠江口水域大型锚地的过驳作业,由有关直属局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广东局审批;

(五)超出码头靠泊能力的大型船舶进出港及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人广东局辖区 未开放水域通航安全的审核;

(六)其他需直接由广东局组织、指挥或办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各直属局负责其辖区水域的通航环境及通航秩序管理,落实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工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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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港口水域、内河干流等重点水域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航秩序;

(二)负责辖区水域过驳作业、水上水下施工、锚地使用等审批工作;

(三)根据广东局的授权,审批港区外水域、公共水域、锚地使用、过驳作业申请;

(四)根据广东局的授权,负责港区外水域、公共水域、海域有关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五)VTS中心负责VTS监管区域船舶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六)完成广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广东局按照方便、有效监管及各直属局的资源综合考虑,指定或委托某一直属局负 责其分工职责以外的审批及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审批及程序

第十六条广东局负责审批的申请,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广东局提出书面申请,广东局在核准 后,通报有关辖区直属局;在港外水域的,委托或指定某一直属局实施具体的现场监督职责。 第十七条各直属局权限内的审批,申请单位向直属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直属局核准,并负责 具体的现场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有:

(一)直接受理审批:

I·港区内水域、锚地作业及经特别授权的港外水域作业;

2·大型拖带以及其他特种拖带活动的拖带作业;

3.辖区内水域测速、试航(车)、试放焰火信号等事务;

4·外国籍船舶临时进港避风及遇险紧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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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有关挖沙船公司及挖沙船的资质认定。

(二)审批后需报广东局备案:

1·水上养殖区、挖沙作业区等特殊区域的设立;

2·大型水上活动(焰火晚会、守口查船、水上竞赛等)的组织及水域安全保障措施;

3,水上游览、水上体育活动;

4·大型船舶拖带、过驳等作业;

5·交通管制措施(对通航有较大影响的)。

(三)提出初审意见,报广东局审批:

1·大型船舶进出港申请(水道正常通航能力及码头靠泊能力以内的由各直属局审批); 2·辖区内水域助航标志的布设、变更、撤除方案。

第十八条由广东局直接受理的审批,其受理程序为:

(一)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有关文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等;

(二)受理人经初审合格者确定受理,不合格者退回申请;

(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召集有关直属局或申请单位、施工单位了解情况所 取意见,研究、协调,甚至到现场调研,符合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

(四)指定或委托某一直属局负责现场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关批文抄送负责现场监管工 作的直属局。

第十九条各直属局受理的审批,其受理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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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有关文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等;

(二)经初审合格者确定受理,不合格者退回申请;

(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研、论证;

(四)符合安全要求的予以批准;按规定需报广东局审核时,拟同意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有关 材料呈广东局审批(核),直至广东局回复审批(核)意见;

(五)发批准证明文书,有关批文抄送负责现场监管工作的海事处,并组织做好现场水域的监督 管理工作;

(六)按规定需报广东局备案的,各直属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广东局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及广东海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海域"是指海港、海河港港区水域以外的我国海上管辖区域。

第二十二条"公共区域"是指珠江口水域涉及到两个以上直属局的水域。这一水域的动态管

理原则上以广州局为主,静态管理以周边的海事局为主,具体工作由局通航处代表广东局进行协 调。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为广东局。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1d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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