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典型案例的选择及其教学方法_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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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学资料
2009年12月第30卷第6期
JournalofJiangxiInstituteofEducation(Comprehensive)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综合)
Dec.2009Vol.30No.6
立法学典型案例的选择及其教学方法
———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视角
宁立成
(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31)
摘
要:
案例的选择是进行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是教育能否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立法学案
例的选择应坚持和遵循一定的原则。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要方法有案例分析、观摩学习、模拟立法、参与立法等,运用这些教学方法能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关键词:
诊所式法律教育;立法学;典型案例;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D63;G6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638(2009)06-0047-04
TheChoiceandTeachingMethodofTypicalLegislationScienceCase
NINGLi-cheng
(LegislationCenter,NanchangUniversity,Nanchang330031,China)
Abstract:Thechoiceofcaseisthepremiseandfoundationoflegislationscienceclinicallegaleducationandisthekey
tohavegoodteachingresults.Thechoiceofcaseshouldadheretocertainprinciples.Themainmethodsoflegislationscienceclinicallegaleducationareasfollows:caseanalysis,observinglegislation,mockinglegislation,participateinlegislation.Ifweusetheseteachingmethods,wewillenablestudentstointegratetheorywithpractice,cultivatetheabilitytosolvepracticalproblems.
KeyWords:clinicallegaleducation;legislationscience;typicalcase;teachingmethod
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这种教学模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其最主要的特点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法律”,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从2000年秋季开始,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我国首次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等7所高等院校尝试运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教育”选修课程。我国学界对于诊所式法律教育已做了不少研究,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我国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总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上,很少有人对这种教学方法和模式在具体的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加以研究。然而一种教学方法和模式如果没有与具体的课程教学相联系,这种方法和模式就会流于空泛,无法深入研究;而且,一种教学方法和模式的价值就在于应用,就在于能更好地促进课程教学。研究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立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仅以诊所式法律教育为视角对立法学典收稿日期:2009-09-03
型案例的选择及教学方法加以初步的梳理与分析。
一、选择典型案例的意义
诊所式法律教育区别于传统法律教育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将教学与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寓教学于实践中。传统的法律教育是从书本到书本的“灌输式”教学方式,而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实践,但是强调实践并不是“唯实践”而抛弃教学,从“唯书本”的极端走向“唯实践”的极端。换言之,诊所式法律教育绝不是让受教育者直接进入实践领域从事实际的法律实务工作就万事大吉了,这样做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诊所式法律教育虽然强调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并不否认和消极对待教育者对于受教育者的引导、提示和启发。教育者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地位较之在传统法律教育中,不应有任何的削弱。不同的只是教育者进行教学的具体方式、方法。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教育者对学习者的引导和启发作用,主要应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教学
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教改研究省级课题阶段性成果,编号:JXJG-08-1-24。
作者简介:宁立成(1971—),男,湖北麻城人,研究员,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从事宪法学、法理学、行政法学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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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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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设计、案例的选择、教学过程中的提示和引导、教学结束后对学习者表现的点评和对教学的分析总结。在这些活动中,案例的选择举足轻重,立法学典型案例的选择更是直接决定着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立法学教学中效果的好坏。具体来说,立法学典型案例的选择在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意义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案例的选择是进行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前提和基础。选择案例是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第一步,如同选购原材料是加工产品的首要环节一样,原材料没有选择好,要想加工出好的产品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案例是进行立法学诊所式教育的原材料,案例选得好,教学就成功了一半。立法学诊所式教育案例的选择,就是要选择合适的案例进行分析,进行模拟立法或者作为参与立法实践的对象,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分析、模拟立法和参与立法能否顺利、有效地进行。
(二)案例的选择是立法学诊所式教育能否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的关键。如果把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比作医生指导实习生诊治疾病,那么案例的选择就如同病例的选择,病例的选择要适当。让一个刚刚参加实习的实习医生诊治一个即使是经验老到的医生也会感到很棘手的疑难杂症,显然不适当,这只会增加实习生的挫折感,打击他的自信心,难以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其结果是事倍功半;相反,如果让实习生先诊治一些比较典型的、容易把握的疾病,然后循序渐进地逐步提高难度,则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好的案例能够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有利于实现教学目标,从而使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尊重学生选择案例的自主权,并不是老师对于案例选择不闻不问,任其自然。正如前文所说,老师应进行指导、提示。如果老师认为学生所选择的案例不适当,就应当说明理由,进行提示和引导,而不应当横加干涉,“替学生作主”;如果学生在听取了老师的意见后仍坚持己见,那么老师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总之,老师只有指导和提示的权利,学生拥有最终选择权。毕竟,在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中选择的案例是用来供学生分析或者进行立法的,他们更清楚自己对什么感兴趣,从而也愿意对其进行研究和探讨。这如同一个人结婚,父母亲当然有权对其选择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不宜强制他(她)遵从自己的选择,因为毕竟结婚是双方当事人的事而不是双方父母的事。有人可能担心学生最终的选择并不适当,由此就会影响教学目的的实现,导致无法取得好的教学效果。这种担心有其道理,但是并非如想象中的那样严重。因为其一,大三学生的年龄一般都在20岁左右,都已经有相当的辨别是非、判断正误的能力,也都已经学习了两、三年的法学专业知识;其二,“不让下田,怎会耕田?”如果不逐步放手让学生锻炼,他们就永远不会真正独立和成熟;其三,退一步讲,即使学生的选择事后证明并不适当,那也并不可怕,“吃一堑,长一智”也是一件好事,经过失败和挫折,他们所学到的东西会更珍贵。
另外,众多学生的选择可能并不一致,甚至发生矛盾。例如教学中需要一、两个案例,但是同学们搜集并建议用于教学的案例有十余个,甚至数十个,如何从众多的案例中挑选一至两个案例呢?如前所述,老师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指导学生们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讨论、协商作出决定。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提高自主选择能力和民主意识,另一方面讨论和协商可以深化同学们对这些案例的认识,为教学打好基础;还有一方面是通过讨论和协商,同学们可以学习、认识到立法过程的一些特点。因为立法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通过讨论和协商,集思广益,主张自己的意见,听取别人的意见,最后相互协调意见,形成表决稿并投票通过的过程。
(二)目的性和启发性。选择案例的目的不是案例本身,而是通过案例实现教学目的:加深对知识点的掌握,提高利用所学知识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能力。因此在选择案例前和选择案例过程中始终都要以实现教学目的为中心。例如要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掌握哪些知识?培养哪些能力?而拟选择的案例能否达到这些目的?这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如果一个看起来很精彩、很有趣的案例对于教学目的的实现没有大的裨益,那么这个案例就失去了被采纳的最主要理由,因为毕竟案例只是实现教学目的的手段,我们不能为了案例而讲案例。
选择案例的启发性原则是从目的性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其意义在于所选择的案例应有益于启发学生开动脑筋,积极思考,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启发学生思考,启迪其思维本身就是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的重要目的,也是区别于传统法律教育侧重于灌输知识的一个重要特征。启发性原则要求案例有一定难度和深度,即案例本身要值得我们分析研究。一方面案例不能太简单、太浅显以至于一眼就能
二、立法学案例选择遵循的原则
鉴于案例选择在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性,立法学案例的选择应当慎重,应坚持和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集思广益,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当今中国立法主体多、数量大,每年中央和地方各级立法主体的立法成百上千,数量如此庞大的立法不可能都作为立法学案例,也不宜眉毛胡子一把抓地随意抽取几个案例了事,必须进行选择。那么由谁来进行选择?老师还是学生?这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教材、教具、案例、教法的选择全部由教师决定,学生只是消极、被动地接受老师所安排的一切,没有自己的主动性和选择性,不知道教师为什么这样安排教学,其意义何在?只是在教学结束后才恍然大悟,学生成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中的“民”了,在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下,案例的选择当然不容学生置喙,而由老师自己决定。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恰恰就在于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尊重学生的自主权。这种尊重不仅仅体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处于主体地位,教师只是指导和提示,而且体现在教学准备阶段,学生对于案例的选择也应当处于主动积极的地位。学生自主选择案例有如下好处:有利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生通过多种渠道搜集到更多可供选择的案例;有利于选择到学生自己感兴趣而乐于研究的案例,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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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其包含的意义,没有反思的余地,不能达到启发思维的作用,当然难易要适度,并不是说越难越好;另一方面案例应具有理论性,就是说案例应包含比较丰富的理论意义。复杂的案例并不等于理论性强的案例。有些案例只是头绪复杂、人物众多,但是在理论上却很简单,不存在有多少疑难之处;有些案例看起来很简单,事实清楚,但是在理论上却很复杂,例如美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立的“禁酒令”,美国一些州曾经制定的“反堕胎”法律,这些案例的内容并不复杂,但是理论性却很强。
(三)新颖性和时效性。通常情况下人们比较喜欢关注新近发生的事情,而对于那些早已知悉的,甚至已经分析过或者听别人分析过多遍的案例提不起兴趣,因此应尽可能更新案例,选择最新的案例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当然对于一些经典案例我们仍然可以选择,如果我们能从一些经典案例中挖掘出新的内涵和意义,这样的经典案例当然有选择的必要。
任何案例都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如果这些时代背景与现在的情况有很大的区别,那么这些案例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对于教学已经没有意义。例如将计划经济年代的立法简单地与现在的立法相比较;将两部立法相比较但都没有注意到这两部立法共同的上位法其实在前一部立法制定之后和后一部立法制定之前已经进行了重大修改。因此案例的选择有很强的时效性,案例的意义只有在一定时代背景之下才能得以体现,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研究现代的立法应尽可能选择新近发生的案例的重要原因。
所谓时效性是指信息的效用与价值的大小与提供信息的时间密切相关,时间越近,信息的价值和作用就越大;时间越远,信息的价值和作用就越小。立法案例的时效性要求我们选择的案例尽可能新颖。
(四)现实性和针对性。立法学案例应尽可能是现实生活中真实存在的,而且最好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能引起我们兴趣的案例,尽量不要选择那些纯属虚构的或者远离现实的,与我们没有直接关系的案例。选择那些与同学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能够增强案例的可信度,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能够把学生置于社会实践的情境之中,能够将学生的目光引向社会生活,能够有效克服教学内容空洞不实的弊端。
针对性包括三个方面:一方面应针对学生的知识面、生活阅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其他现实情况选择案例。“因材施教”的思想,其实质就是要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教育。例如大学生对于教育、就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熟悉也比较感兴趣,如果选择这些方面的案例无疑会得到学生的欢迎。另一面应针对实际,即所选择的案例最好应是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有实际意义,能针对某些现实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例如,是否应将“性贿赂”写入刑法?是否应改革现行的高考招生政策?是否应改革现行的户籍立法等有关问题就是针对现实问题的案例,很有现实针对性。最后一方面应针对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我们所选择的案例应当有利于实现教学目的和教学效果。
简言之,现实性和针对性要求选择的案例应来自现实、
贴近学生、贴近生活并且能够激发学生对现实问题进行积极主动地思考。
(五)难易适度、循序渐进。选择的案例不能太难,也不能太简单,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难易适度。例如,进行模拟立法时要慎重进行全国性立法,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进行大规模调查研究的立法最好不要选择,因为那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甚至有些调查研究只有有关的国家机关才能顺利进行,被调查者根本不会接受普通主体的调查。因此,在决定是否选择一个立法案例时需要考虑其难度是否适当。主要考虑的因素有:理论的深浅与学生现有知识和能力是否相符;所需的人力和物力是否能够承受;所需的数据材料是否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立法所需的数据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机密等等。
立法学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其间需要一系列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应难易适度,纵观这一系列的案例就应当是一个由易到难、由浅入深的序列。因此,我们在选择案例的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先选择一些相对容易理解和把握的案例,然后再一步步地加大案例的难度,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是教育的一般规律和要求,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坚持这一原则,有利于学生更好更快地学习和掌握知识、提高能力,也有利于激发和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有利于教学的顺利进行,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三、立法学案例的诊所式教学方法
立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有着很大的区别。前者研究法的制定和修改等问题,而后者研究的主要是法的适用。通常我们所说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就是让学生在老师和指导律师的帮助下进入律师事务所从事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而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则是利用案例分析、观摩学习、模拟立法、参与立法等教学方法传授立法学知识,提高立法技能,这些教学方法的最主要特点就是让学习者进行亲身体验,“脱离体验谈论学习没有任何意义。体验不能被忽略;它是所有学习的核心思考点。学习建立并源自体验:不论刺激学习的外部因素是什么———教师、资料、有趣的机会———只有当学习者进行了体验,至少某种程度上进行了体验,学习才会发生。只有通过转化学习者的体验,这些外部影响因素才能起作用”。
[1]
(一)案例分析法。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案例分析也是常用的教学方法,但是,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案例分析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发挥学生的参与性和主动性。传统的案例分析法基本上就是老师分析学生听,学生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得不到发挥,诊所式法律教育则主要是让学生来分析、探讨,教师只是起着指导、提示的作用,“实际上,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自主学习的方法,老师只是这种学习的参与者。因此,它不是那种以老师为主的学习方式。诊所活动要求法科学生扮演积极的职业角色,促使他们自然地过渡成为法律职业者”。
[2]
第二,不设定标准答案。传统的案例分析法都设有一个标准的答案,不符合标准答案的说法都被认为是错误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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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式法律教育则不设定标准答案,学生的分析只要有合理性都应被认可,充分尊重和鼓励学生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没有人给诊所学生准备最佳方案,没有人将事实和法律隐藏于案情中,然后根据他们的能力露出恰当的线索让他们去寻找,甚至没有人知道正确答案。学生们无法期望教师给他们答案,他们只有靠自己,他们必须独立地面对并承担起发现事实、寻找法律、分析、识别、思考等所有工作,承担起案件的责任”[3]。
第三,选择真实的、未进行加工的案例。传统的案例分析法中的案例经常是经过事先加工的、格式化的案例,这样的案例“好”在便于分析,也容易得出标准化的结论,但都不太利于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提高。诊所式法律教育注重选择“原汁原味”的、没有经过加工的案例,因为这样的案例最接近现实的情况,最接近于“实战”,能够较好地培养学生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案例分析法主要有以下步骤:第一,选择案例;第二,讲述案例;第三,组织学生讨论、分析案例,老师注意提示和引导,维持讨论纪律;第四,学生们对自己的分析和讨论所得出的主要观点进行总结和概括,要求学生对这些观点和结论进行反思,重点是与课本上的知识点联系起来考查和分析。
(二)观摩学习法。所谓观摩学习法就是组织学生观摩旁听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其意义在于让学生比较全面了解立法活动的具体程序和过程,了解立法的技巧和方式方法,也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受立法活动。观摩学习法主要的步骤有:第一,挑选比较典型的案例,拟定活动方案。第二,与有关的立法主体取得联系,妥善布置,一方面要取得好的观摩效果,另一方面又不能影响立法机关正常的立法活动。第三,进行观摩学习,要求同学们做好纪录。第四,讨论、交流、总结。一方面在观摩学习后组织学生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者交流,座谈观感体会,就有关问题向他们请教;另一方面组织同学们相互交流,讨论观摩所得的体会与心得。
(三)模拟立法。顾名思义,“模拟立法”是指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过程进行模拟。模拟立法比较复杂,因为我们要做的绝不仅仅是对程序的模仿而是对整个过程的内容、程序、原则、技巧等方面的综合模拟。模拟立法像是“军事演习”,是学生参与立法前的最后一步的演练,因此必须妥善组织,认真实施,达到目的。
模拟立法的主要步骤有:第一,选择要进行模拟立法的法律性文件,即确定要模拟哪个立法机关进行什么立法。第二,依照法定的立法程序组织实施立法活动。这里有两个问题要引起重视,一是在进行讨论、表决、批准等活动时应严肃认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作出决定;二是对于立法活动中所需要的信息、数据、资料等,在必要时应进行调查研究等活动。第三,组织学生对模拟立法活动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形成文字材料。
(四)参与立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教会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社会中真实的问题,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教会学生参与现实的立法活动,而且“在亲
身体验的行动中,计划得到验证,已有的认知状态得到肯定、否定或修正,新的知识在行动中被发现、认识和掌握”[4]。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立法越来越方便,途径越来越广泛,立法机关通过网络征集公众对于立法的意见已经很常见了,学生通过网络表达自己对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是一种参与立法,不过这种参与立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比较间接。
直接参与立法的方式就是与立法机关联系和沟通,直接让学生参与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由于学生毕竟不是立法工作者,所以其直接的立法参与要受到一些限制,不可能是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参与。其一,涉及到国家机密的立法不宜由学生参与,最起码学生不能直接参加到需要查看和了解国家机密的程序和环节。其二,作为立法参与者的学生不可能起主导作用,而只可能是起协助和次要作用。在立法的过程中,他们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不能独自做出重要的决定。其三,立法程序的最重要的一环:投票表决法律草案,参与立法的学生肯定不能参加,因为学生不是法定的立法者,没有资格参与投票。虽然如此,学生的参与立法还是有很广阔的空间,他们可以参与立法调研、法案的起草、讨论、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
直接参与立法是学生综合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在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实际进行立法的活动,是学生进行立法实践的活动,在学生与立法实践之间建立了最直接、最密切的联系,虽然鉴于学生的身份而不能完完全全地实现学生与立法者的等同,但这已经是最直接、实践性最强的立法学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立法知识的掌握、立法能力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实施参与立法的关键有四点:一是选择好立法案例和参加立法参与的学生;二是与立法机关密切联系,保持沟通,让学生积极有效地参与所有能够参与的环节,周密安排具体的立法实践活动;三是注重学生在立法实践中实际能力的培养,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培养实践技能的机会。法律诊所教育与暑期工作或毕业实习绝不是一回事。相反,它的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即高等技能;四是参与立法实践的同学应勤于动手、勤于思考、立法参与结束后应积极组织讨论和研究,写出总结性的论文。参考文献:
[1](英)科林·比尔德,约翰·威尔逊.体验式学习的力量[M].
黄荣华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20.
[2](印)马海发·梅隆.诊所式法律教育[M].彭锡华等译.北
京:法律出版社,2002:153.
[3]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
社,2002:332.
[4]李傲.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M].北京:法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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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校对:
徐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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