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今天(安全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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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庆市某县大桥“1·4”特大垮塌事故 ................................................... 2

杂散电流引起的爆炸事故................................................................... 7

四川省自贡市某桥梁施工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 ................................. 9

某县一中工地卷扬机吊盘坠落事故.................................................. 12

青海省某大桥坍塌事故 .................................................................... 14

某公路某隧道塌方抢险成功 ............................................................. 15

电源插头带电,导致触电死亡事故.................................................. 16

2007年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 18

某公路项目操作人员坠入混凝土搅拌机被致死事故 ....................... 20

深圳土石方开挖工程早爆事故 ......................................................... 21

青海省某大桥坍塌事故 .................................................................... 22

杭州市某立交桥边梁倾覆事故 ......................................................... 24

重庆江津某桥梁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25

施工现场车辆伤害事故 .................................................................... 27

某公路项目钻机传动轴绞人致死事故 .............................................. 28

广东省某公路特大型桥坍塌事故 ..................................................... 29 四川都汶高速公路董家山隧道工程"12.22"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 33

地下建筑内窒息急救常识................................................................. 34

钢脚手架防电及避雷安全措施 ......................................................... 35

重庆市某县大桥“1·4”特大垮塌事故

一、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某县大桥位于某县城古南镇一条河上,是一座连接新旧城区的跨河人行桥,该桥结构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蓝拱桥,桥长140米,主拱净跨120米,桥面总宽6米,净宽5.5米,桥面设计人群荷载

3.5kN/m2。该桥于1994年11月开工建设,于1996年2月15日开始使用,耗资418万元。1999年1月4日下午6点50突然垮塌。

出事当时,30余名群众正行走于该桥上,另有22名驻扎该地的武警战士进行傍晚训练,由西向东列队跑步至桥上约2/3处时,整座大桥突然垮塌,桥上群众和武警战士全部坠入綦河中,经奋力抢救,14人生还,40人遇难身亡(其中18名武警战士、22名群众)。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31万元(其中:建桥工程费418万元,伤亡人员善后处理费207.5万元,现场清障费5.5万元)

二、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的性质

事故调查组和专家组通过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综合分析,确定了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一) 直接原因

专家组作出的事故技术鉴定表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工程施工存在十分严重的危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也存在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主要有:

1. 吊杆锁锚问题。吊杆钢绞线锁锚方法错误,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及均匀受力,锚头部位的钢绞线出现部分或全部滑出使吊杆钢绞线锚固失效。

2. 主拱钢管焊接问题。主拱钢管在工厂加工中,对接焊缝普遍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等严重缺陷,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二级焊缝检验标准。

3. 钢管混凝土问题。主拱钢管内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在主拱肋板处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吊杆的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 设计问题。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有不当之处。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质量、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该桥建成后的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吊杆钢绞线锚固加速失效,西桥头下游端支座处的拱架钢管就产生了陈旧性破坏裂纹,主拱受力急剧恶化,该桥已是一座危桥。

(二) 间接原因

根据调查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该桥建设中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执行国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办法,违法建设、管理混乱。主要有:

1. 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1) 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

(2) 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

(3) 未进行设计审查;

(4) 未进行施工招投标;

(5) 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

(6) 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 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法。

(1) 私人设计,非法出图。该项目系由赵国勋邀集人员私人设计,借用重庆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的图签出图(该院虽未在设计图上加盖设计专用章,但在施工过程中的部分设计更改书上加盖了设计更改专用章)。

(2) 施工承包主体不合法。重庆桥梁工程总工司川东南公司无独立承包工程的资格,更无市政工程施工资质,擅自承接工程。

(3) 挂靠承包,严重违规。重庆桥梁工程总公司川东南公司擅自同意私人包工头费上利挂靠,以该公司名义承建工程,由公司收取管理费,由费邀集人员承包施工。

3. 管理混乱。

(1) 县个别领导行政干预过多,对工程建设的许多问题擅自决断,缺乏约束监督;

(2) 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责任不落实,工程发包混乱,管理严重失职;

(3) 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总承包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严重失职;

(4) 施工管理混乱,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责任不落实,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无人把关;

(5) 材料及构配件进场管理失控,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外协加工单位加工的主拱钢管未经焊接质量检测合格就交付施工方使用;

(6) 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委托,虽制订了监督大纲,委派了监督员,但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

(7) 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无专人管理。档案资料内容严重不齐,各种施工记录签字手续不全,竣工图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

(8) 未经验收,强行使用。成桥以后,对已经发现的质量问题未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桥面荷载试验,没有对工程进行质量等级核定,没有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在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即强行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又未对大桥进行认真监测和维护,特别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异常情况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4. 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现象,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三) 事故的性质

综上所述,某县大桥建设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

序,建设管理混乱;有关领导急功近利,有关部门严重失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此次垮桥事故是一次重大责任事故。

专家组技术鉴定意见

一、 基本情况

某县大桥位于綦江古南镇綦江河上,是联系新旧城区的人行通道。该桥全长140m,全宽6.0m,净宽5.5m。结构型式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篮拱桥,主拱净跨120m,矢跨比为1/5,拱轴线采用抛物线,拱轴系数m=1.0,桥面设计人群荷载为3.5kN/m2。建设单位是某县城乡建委。重庆市桥梁工程总公司川东南经理部(私人挂靠)施工。设计单位为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华庆设计工程公司下属富华公司。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监督。

该桥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情况下于1994年11月5日开工,1996年2月竣工,施工中将原设计沉井基础改为扩大基础,基础均嵌入基岩中。主拱钢管由重庆通用机械厂劳动服务部加工成8m长的标准节段,现场在标准节段没有任何质保资料且未经验收的情况下焊接拼装合拢。钢管拱成型后管内分段用混凝土填筑。桥面系由吊杆、横梁及门架支承,吊杆锚固采用群锚体系,锚具型号为YCM15—3。竣工后施工单位自检拱轴线满足施工规程误差要求。1996年3月15日该桥未经法定机构验收核定即投入使用。1999年1月4日下午6点50突然垮塌。

二、 破坏过程

綦江人行该桥垮塌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 局部吊杆锚固失效阶段。1996年6月19日龙舟赛时,东岸上游7#吊杆和东岸下游3#吊杆发生巨响,经检查7#、3#吊杆已发生滑移失效。

(二) 吊杆锚固失效发展阶段。1998年5月某日桥上发生异常响声,桥面晃动下沉。

(三) 多根吊杆锚固急速失效阶段。1999年1月4日下午6点50分,桥面板倾斜垮塌,拱结构受力严重恶化。

(四) 主拱结构整体突然垮塌破坏。

垮塌后拱桥呈现三个区域,西拱脚是主拱破坏起始区,破坏首先发生在下游拱脚整体弯剪破坏,经查破坏断面上焊缝区有陈旧性裂缝,上游拱脚拔出,该区域内主拱在原位落下。东半拱牵动破坏区,

该区也是桥面板起始破坏区,主拱钢管有约30m长保持基本完好,垮塌过程中主拱向下游偏移约1m,两拱脚从拱座中拔出。西半拱跨中区至1/4跨区域是主拱破坏碰撞区,主拱破坏最为严重,拱圈破坏后分布零乱,散落区域稍宽,上横撑发生严重弯扭,钢板撕裂扭曲。现场勘察发现,上游主拱断成13段,下游主拱断成15段,其断点均为工厂焊接处。

三、 破坏原因

(一) 吊杆锚固仅采用榔头敲打锚具夹片的方法,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不能保证吊杆中三根钢绞线均匀受力。在事故现场勘察中,经对东岸上游半拱的七根吊杆检查表明,除一根锚固完好外,其余钢绞线均全部或部分滑出。同时夹片端面参差不平,夹片与锚头锈蚀粘连严重,影响锚具对钢绞线的夹持能力,其它区域不少吊杆也有类似现象。模拟试验也进一步证明该锁锚方法是错误的。因此锁锚方法错误、吊杆锚固失效是桥面板垮塌的直接原因。另处吊杆PVC管中灌浆不密实,局部漏灌,钢绞线锈蚀严重,危及结构的长期安全使用。

(二) 主拱钢管加工层层转包,既无经济合同又无书面技术质量要求,加工采用包干承包,加工前未进行合理的工艺试验和必要的质检工作,在钢管标准节段弯曲成型时就多次发生焊缝断裂。经现场勘察取样,对焊缝进行X射线探伤、金相、强度等检验证明焊缝有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陈旧性裂纹等严重缺陷,焊缝质量不能达到施工及验收规范二级焊缝检验标准的要求。故主拱钢管工厂对接焊接头焊缝质量低劣是导致主拱垮塌的直接原因。

(三) 设计图纸粗糙,更改随意,吊杆由40mm圆钢改为钢绞线群锚体系后,对采用无顶压张拉锚具未提出确保锁锚质量的相应措施;部分构造处理不当;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工艺及质量,以及接头位置等均无明确要求;门架配筋率低于设计规范要求。成桥增设花台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四) 该桥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对分项工程制订严格的工艺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对一些关键部位没有相应的检查验收程序。钢管内

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经现场取样检验,混凝土强度最低值仅15.6MPa,不能达到C30级的要求。在主拱肋板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工程质量低劣,进一步降低了结构承载力。

四、 结论

1. 吊杆锁锚方法错误,不能保证钢绞线有效锁定及均匀受力,钢绞线部分或全部滑出使吊杆锚固失效是导致桥面板垮塌的直接原因。

2. 主拱钢管工厂对接焊缝普遍存在裂纹、未焊透、未熔合、气孔、夹渣及陈旧性裂纹等严重缺陷,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二级焊缝检验标准要求,故钢管工厂对接焊缝质量低劣是导致主拱垮塌的直接原因。

3. 主拱钢管内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在主拱肋板处甚至出现1米多长的空洞。吊杆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 设计粗糙,更改随意,构造也有不当之处。对主拱钢结构的材质、焊接质量、接头位置及锁锚质量均无明确要求。在成桥增设花台等附加荷载后,主拱承载力不能满足相应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该桥建成时即是一座危桥。使用过程中,吊杆锚固加速失效,主拱受力急剧恶化,该桥的垮塌势在必然。

杂散电流引起的爆炸事故

1999年1月20日,某公路工程公司SN项目部在H特大桥施工中,发生过一起因杂散电流引起的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经过

1999年1月20日凌晨,该项目经理部正在H特大桥进行桩基础开挖作业。突然,1号桩孔里严重涌水,现场值班人员立即向项目部汇报,研究对策,并组织人员用抽水机抽水。与此同时,在5号孔内,

农民工K和Y正在进行孔内爆破装药布线作业(此时,5号孔已开始漏水)。当日凌晨0:40左右发生炸药爆炸,造成K和Y当即死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爆破前2min,K和Y曾向地面作业人员C要过一卷胶布;事后,清理5号孔底现场时,发现有几段并未包好的,用于并联引爆线路的电雷管脚线连接线)和技术分析(电雷管必须通过电流或受外力才能爆炸)。当时,起爆线的确未接电源,而且,当时使用的是软塑体的防水炸药,装药时无需冲压,不应是受到外力作用引起的早爆),得出的结论是:因为,抽水机等电气设备及其线路,在泥水中形成的杂散电流,通过人体或者其他物体接触到电雷管的脚线,引起早爆;

2)在容易产生杂散电流的环境中,直接使用电雷管起爆的方法不正确。

3)5号孔内,进行爆破装药布线作业的K和Y,均系无证人员。

2、间接原因

1)该项目部队现场情况分析不足,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如孔内涌水等没有预测和制定相应的对策。发生孔内涌水时,现场出现混乱,现场指挥不力。

2)该项目部对爆破作业的管理不善,没有建立一套严密的爆破作业程序,并且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手段。

爆破作业是一项十分危险的作业,对于涉及到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务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逐条逐条的加以落实。现场必须由项目领导一级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专门的指挥和监控。

3)项目部的爆破作业人员中,只有带班人员持证上岗,不符合法律规定,是爆破作业的一个重大隐患。

四川省自贡市某桥梁施工支撑脚手架坍塌

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2年2月24日,四川省自贡市某大桥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轻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自贡某大桥为一座长236m,宽13m,4个桥墩,主孔为80m的现浇箱型拱桥。该工程由某集团十一公司承建,自贡市某建设监理公司监理。

2002年2月8日对已搭设完毕的大桥支承脚手架进行荷载试验,以检验其承载能力以备浇筑混凝土施工。由于此支撑架的搭设没有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设计计算,对支承脚手架进行荷载试验也无规范的荷载试验方案和对操作程序进行严格规定,因此对脚手架也没有检查验收,只凭经验搭设。在加荷过程中既没有专人指挥,也没有严格按照自大桥两岸向中间对称加载的方法,当大桥一端因加载的砖块未到,人员撤离到岸边休息时,另一端人员却继续加载,从而使桥身负荷偏载,重心偏移,脚手架立杆弯曲变形,当加载至设计荷载的90%(1100t)时,脚手架失稳整体坍塌,20多名施工人员全部坠人河中,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脚手架承载能力不足。脚手架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承载力不足,局部立杆被压弯失稳导致整体坍塌。

大桥施工脚手架采用了一般钢管扣件脚手架,但未针对此种脚手架的承力架设高度及支撑荷载做详细计算,只将各桥墩脚手架立杆纵横间距较一般施工用脚手架缩小为0.85~1.0m,这种简单的措施并未经计算确认。实际上影响脚手架整体稳定的因素,除去立杆的间距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缩小立杆步距。步距缩小可以减少立杆的计算长度,提高立杆承载能力。

增加剪刀撑。脚手架是由立杆及水平杆组成,因此呈几何不稳定,受水平力后会产生变形,故规范要求自下至上设置剪刀撑,增加脚手架的整体稳定性。

立杆基础不能变形。此脚手架立杆底部在水下,其支撑强度如何没有详细的勘察,只采用了向水中抛砂袋方法,此种方法也没有经试验印证资料说明其效果的可靠程度(如何抛,抛多大数量,对立杆产生何种效果,如何测量检验等)。

钢管材料不合格。经检测有47%的钢管壁厚不足3.5mm,最薄者仅2mm,因截面削弱,直接影响了脚手架的承载能力。

对扣件紧固程度无要求。规范规定扣件紧固力矩为40~50N.m,当扣件紧固力矩不足时,脚手架承载能力会明显下降。此脚手架扣件使用前对抗滑能力未做检验,使用后对紧固力矩未进行抽测,如此施工很难保证脚手架的承载能力。

2.管理方面

加载不均。该施工单位由于管理失控,对脚手架搭设未经计算,导致承载力不足,对加载试验失于管理,导致加载不均。

荷载试验本身是一种科学行为,而该公司既未制定试验方案及加载程序,又无人指挥使加载按规定严格进行,以及随时检测脚手架变形情况以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放任作业人员随意进行,最终在脚手架承载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又出现了不均匀加载问题,使脚手架沿桥梁方向产生纵向变形,加速了事故的发生。

监理工作失职。如此重要工程,监理公司既未对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材料近一半不合格的情况也未引起注意和查看是否有材料检验资料,对脚手架搭设完毕也无认真验收是否满足设计使用要求,同时对现场加载人员的违章行为也未加制止,最终导致脚手架整体坍塌,监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承载力不足,而脚手架承载力不足是由于没有一个详细的荷载试验施工方案,造成对材质无人检验,对杆件间距及搭设没有科学要求和检验,再加上加载程序无人指挥和严格控制,从而导致脚手架坍塌,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3.主要责任

事故的主要责任是施工单位某集团十一公司。由于管理混乱,对脚手架的搭设和使用随意进行,严重违反《建筑法》规定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司技术负责人预先对此种规模工程无施工方案不过问,项目经理对脚手架规范不清楚却在指挥施工,因而发生事故是必然的。该项目经理负有违章指挥责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负全面管理责任。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必须增强法制观念

本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违章指挥造成。《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业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还规定,监理应依照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承包单位实施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规定有权要求企业改正。《建筑法》1998年3月起施行,本次事故发生于2002年2月,离《建筑法》施行时间近四年之久仍未得到贯彻实施,从建设单位到施工单位的管理,从施工单位的自检到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严重违反《建筑法》中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法制观念的淡薄程度,必须加强对各级领导的法制教育。

2.加强对相关规范知识的培训

该工程所采用脚手架完全属于《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于2001年正式颁发,然而从本次事故技术原因分析,多处违反了《规范》的规定。由此充分说明,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作业人员

以及监理人员,对《规范》并不了解,误认为搭设和使用脚手架多年,已经了解得十分清楚,对存在的隐患未能及时纠正,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特别是具有较高资质的建筑企业,在承包工程中会经常遇到高大脚手架和模板支架,如果管理人员不懂规范,不会计算,施工人员不清楚搭设要求,将无法顺利完成建设任务。应该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提高培训质量。

六、专家点评

随工程建设的迅速发展,建筑施工队伍也迅速壮大,一些施工企业由于多年施工管理不断提高,人才不断出现,许多地区国营企业都是一级资质,可以承包较大工程项目。但是,由于工程结构形式多样化,一些结构比较复杂,工程施工需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知识更新,一些规范的颁发,需要企业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以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应该提醒注意的是,我们企业中的一些管理人员有误区,用自己过去的施工经验替代技术标准,或是对脚手架的设计计算不重视,认为不用计算采用缩小杆件间距就可以满足使用要求等等,以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为此,各级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技术规范,作业人员重新学习操作规程,是提高队伍素质的基本条件。

某县一中工地卷扬机吊盘坠落事故

1、事故概况及经过

1986年6月13日上午10时,临武县第一中学建筑工地卷扬机钢丝绳从衔接的绳卡中拉出,导致吊盘坠落,造成死亡2人,重伤1人的严重后果。该县建筑公司职工尹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86年1月,该县建筑公司承建一中实验大楼,尹某某任工地材料保管员。工程进入第三层楼面施工时,卷扬机吊盘钢丝绳曾先后两次拉断,用绳卡衔接后又继续使用。后尹到公司领回80米新钢丝绳,放进仓库,没有更换。经过两次断接的钢丝绳吊盘,从第三层楼面往上只能再升高2米,否则,断接处的绳卡就过不了地脚滑轮。4月24日,三层楼面完工后,因资金短缺大楼暂停修建。此后,另一工地来一中工地借卷扬机,一中工地负责人表示同意,并交代尹某某,将架子上的水箱拆下后再让搬走卷扬机。6月13日上午10时许,另一工地林某某等5人来到一中工地要搬卷扬机。尹说:“你们把水箱拆下来,才能搬卷扬机”。林说:“我们就一起搬”。说完二人一起上到三层楼面起动控制板前,尹打开卷扬机电源开关,将卷扬机升高约一尺多又放回原位置。便对搬卷扬机的人说:“开得起了,没问题,你们上吊盘吧!”,大家见放水箱的木架有20多米高,都不敢上。尹又说:“你们上吧,不要怕,没问题”。林某某等三人就上了吊盘,并让尹开动卷扬机。当吊盘从三层楼面升高约2米时,绳卡便卡在地脚滑轮上。由于卷扬机仍在运转,钢丝绳便从衔接的绳卡中拉出,导致吊盘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严重事故。

2、事故原因分析

违章操作,忽视安全。尹某某身为建筑职工,明知钢丝绳断接两次未加更换,不顾卷扬机吊盘不准乘人升降的规定,无证开机载人起吊,且起吊前既不作全程试运行,又不向他人说明钢丝绳断损情况;他人不肯乘吊盘冒险作业,再三动员让他人乘吊盘取水箱,是造成事故的直接的主要原因。

3、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加强管理,重视安全。严禁用吊盘接运人员;不是经过训练和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不得操纵开机载人起吊;经常检查钢丝绳安全情况,出现破损、断裂现象,要及时更换,以确保安全。

青海省某大桥坍塌事故

1、事故概况及经过

1979年9月17日10时43分,青海省某大桥突然坍塌,造成死亡19人,直接经济损失33万多元。

某大桥是一座净跨l00米,箱肋单波混凝土型拱桥,由青海省交通局公路工程养护处设计,该处所属第一工程队施工,于1978年5月开始建设。1979年9月9日箱肋合拢。17日l0时43分突然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2、事故原因分析

某大桥箱肋坍塌,其主要原因是拱肋纵向失稳。影响失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1).设计方面。此桥原设计方案是参照陕西省公路设计院箱肋单波双曲线拱桥图纸,按荷载汽-15,挂-80设计为5段拼装方案。方案拟就后,曾报局和交通部审查,1978年7月20日由省建委批准。在待批期间,省公路工程养护处考虑5段单块构件过重,吊装困难,于1978年6月10日作第一次设计修改,将5段改为7段方案(报交通局未复)。后又于1979年5月5日再次修改,将7段改为9段方案,并以(79)青公工程字第116号文下达第一工程队施工(未报交通局和省经委审批)。当时担负7段方案设计人员曾书面提出保留意见。大桥坍塌后,经技术人员对3次设计方案进行比较和验算的结果表明:原5段拼装设计方案正确,7段和9段拼装设计方案基本正确,但都比较粗糙,尚有缺陷。如在7段设计中,对贝雷架在箱肋端部悬挂问题,对悬浇的工作拱度,对加载程序都没有向施工提出具体交待数据和规定,对作为支撑作用的斜拉杆的拆除时间,标明在拱圈合拢后即可进行,实践证明是不妥的。又如在9段设计中,对重点拱肋的受力情况,施工和加载程序均未进行计算和规定。

2).施工方面,在拼装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未能加强观测,出现了拱轴线偏离。特别是9月15日拆除拉

杆后,再次发现西宁岸比尖扎岸高26.6厘米,下游高14.2厘米,下游尖扎岸较设计标高低17.5厘米,上游低20.8厘米。4号接头上游西宁岸较设计标高高12.4厘米,下游离14.6厘米。在实测拱轴线明显偏离设计拱轴线情况下,既不报告请示,也未停工采取措施,相反在未浇筑接头混凝土之前,于16、17日先后两次在尖扎岸下游1、3段箱底处浇筑混凝土11吨,这种单边非对称加载,使拱轴线的偏离加大,终于使箱肋纵向失稳、坍塌。

3).管理方面,省公路工程养护处变更某大桥的设计没有按规定手续报批,就自编自批下达施工任务,是极不严肃的科学态度,是十分错误的。在施工管理上,明知第一工程队技术力量不足,对建造结构新颖、工艺复杂、吊装要求高的大跨度拱桥有困难,也未能派出得力干部和有经验的工程师予以加强。这些也是酿成大桥坍塌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某大桥拱肋坍塌事故发生的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施工方面的问题是主要的。大桥坍塌的内在因素是拱轴线偏离、失去纵向稳定。

某公路某隧道塌方抢险成功

一、事故救援经过

2005年7月4日上午11时40分,国道主干线某公路某隧道发生坍塌,距开挖掌子面约70m的ZK169+870~+890段严重坍方,瞬间将隧道净空完全堵塞,当时正有25名工人在掌子面上施工。塌方堵塞通道后,这些工人全部被困在洞中,与外界失去联系,局部塌方还在继续,25名工人的生命岌岌可危。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交通部、省交通厅非常关心和重视,国务委员、国务院某等领导分别做了重要指示,安排相关工作组前往现场。

在事故现场,经专家现场分析,拟定了3个事故处理方案:一是开挖侧壁导洞通过坍体救援,采用方木密排架箱支护,人工开挖小导洞形成救援通道;二是在对应隧道地表处钻孔增加通风及食物和水的运输通道,三是从已贯通的右线隧道开挖横向导洞进行施救,3个方案同时实施。此次救援共动用了460名一线抢险施救人员,20余台机械设备、5台救护车、1台抢险车等,人员达1000多人。25名工人成功脱险。

二、此次成功救援的几条经验

1、做了良好的隧道施工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及时成立临时抢险领导小组,细分各组工作,迅速展开救援工作。

2、指挥有力。救援工作稳步推进。

3、科学决策。专家们因时因地决策,科学的方案为救援工作赢得了时间。

4、团结协作。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省级有关部门、当地州、县政府,公安、交警、武警消防官兵和建设、施工单位以及所有参加救援的全体人员克服困难,充分发扬顾全大局、同心同德、众志成城的精神、通力合作,为救援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气氛。

5、及时善后。救援结束后,紧接着就召开善后处置工作会议:一是对抢险救援工作作出评价;二是认真分析事故,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后续工作。

电源插头带电,导致触电死亡事故

1988年8月5日,某公路工程公司第三工程队JM大桥施工中发生过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经过

1988年8月5日下午18:40左右,该队混凝土振捣工Y正在收理工具,准备下班。这时,一台履带式吊车在沿线施工便道向Y这边驶来,Y下意识地看了一眼,却无意中发现吊车即将压到一根电缆线。

于是,Y忙跑过去准备拿开电缆线。可当吊车驾驶员看到Y刚一拿起电缆,就重终地栽倒在地。吊车驾驶员看出Y可能是触电了,急忙跳下车,喊人拉断电源。电源被混凝土振捣班职工Z拉断,周围准备下班地其他作业人员斗跑了过来,准备抢救Y。但是,大家发现Y已经死亡,胸口处留有电伤痕迹。送往医院,经鉴定确系电流通过心脏致死。

事后,当地劳动部门和该公司在进行事故调查中发现,并非是电缆线漏电,而是电缆线两头都接有电源插头,一端的插头正与电源连接,使另一端的插头上同时带电,并且暴露。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Y触摸到带电的电缆线插头触电,无法摆脱,瞬间将带电的电缆线插头压在了自己的胸前,造成电流通过心脏,导致死亡。

2)电缆线两端同时接插头的做法,纯系典型的严重违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隐患。按照电气连接的有关规定和一般常识,电源线的一端为插头,另一端必须是插座。

2、间接原因

1) 现场混乱,电气线路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过路线既不做架空也不做处理,现场电气线路随时有被碾压、拉牵的危险。这也正是此起事故的起因。

2)该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未按照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3)南方很多工点,总以当地潮湿,漏电保护器过于灵敏,安装漏电保护器后经常跳闸断电和根本合不上电源开关,影响生产为由,不装或装上不用漏电保护器,这是完全错误的做法。假如JM大桥工地在临时用电中,安装漏电保护器,那么违章接线就不可能存在。同时,漏电保护器动作的时候,我们必须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符合规范的措施;

3)将电缆线两端都接了插头的“电工”W,无电工作业证书,缺乏起码的电工作业的安全常识。

W从事电工作业多年,但一直未参加正规培训合考核。暴露出该

单位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存在着严重漏洞。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的技能和常识,经过学习和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方准从事特种作业。

2007年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8.13"

特别重大坍塌事故

2007年8月13日16时45分左右,湖南省凤凰县正在建设的

堤溪沱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

1、基本情况

堤溪沱江大桥工程是湖南省凤凰县至贵州省铜仁大兴机场凤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一个重要的控制性工程。大桥全长328.45m,桥面宽度13m,设3%纵坡,桥型为4孔65m跨径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大桥桥墩高33m,且为连拱石拱桥。2003年6月,湖南省交通厅批准了凤大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并于同年12月批复了凤大公路项目开工报告。堤溪沱江大桥于2004年3月12日开工,计划工期16个月。事故发生时,大桥腹拱圈、侧墙的砌筑及拱上填料已基本完工,拆架工作接近尾声,计划于2007年8月底完成大桥建设所有工程,9月20日竣工通车,为湘西自治州50周年庆典献礼。

2、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施工单位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

二是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凤大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三是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四是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华罡设计院,违规将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地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五是湖南省、湘西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

六是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州政府要求盲目赶工期,向"州庆"50周年献礼。

3、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4、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由司法机关处理24人。

5、对有关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罚和处理

对路桥公司、凤大公司各处罚500万元;路桥公司对所属道路七公司依《公司法》等有关法规予以解散。

某公路项目操作人员坠入混凝土搅拌机被

致死事故

1993年8月27日某公路工程处在YC大桥工地搅拌站发生一起混凝土搅拌机操作人员坠入搅拌机的事故,导致1人死亡。

事故经过

1993年8月26日,在工地例会上,YC大桥项目部布置第二天早上5:00开始进行YC大桥西台29号桩灌注工作,搅拌站的作业人员需提前准备,保证4:45开始拌料。据此,8月27日早上4:45搅拌站准时开始搅拌混凝土。2号搅拌机第一操作手是L,3号搅拌站第一操作手是Z,两人工作至当天上午9:30交办,2号搅拌机交班给H(进场从事搅拌机操作1个月,接受过进场和岗位安全教育),3号搅拌机交班给D(为防止疲劳作业,每台搅拌机安排了2名操作手,轮流作业)。交班过程中,交班人共同确认了机械状况,未发现异常现象,运转良好。第二班作业人H和D接班后大约20多分钟,H突然关掉了自己操作的2号搅拌机,爬到正在运转的3号搅拌机的机盖上,人连同机盖坠入机械中,(3号搅拌机操作手D正在观察下方料斗上料情况,听到呼喊声,立即关机)造成右腿、左手臂骨折和大量出血,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8月29日中午12:30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直接原因:2号搅拌机操作手H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站到不允许站人的搅拌机机盖上,以及搅拌机机盖不牢靠,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a、缺乏对新进场人员必要的安全培训和工作态度以及操作技能的考核,在H尚未完全建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全面的现场和岗位有关安全和操作技能的情况下,就指派其单独作业(无人带班);b、现场安全生产的督导、检查不到位。

深圳土石方开挖工程早爆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2年8月27日17时35分,深圳市某区沿港路开挖土石方工程发生早爆,正在导峒内避雨的15名工人被炸死。

1992年5月,深圳市某运输公司承包深圳市某港沿港路土石方开挖工程后,在没有经营爆破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筹建爆破队。6月18日,刚接任主持某公司全面工作的倪某某批准了爆破队的《工作计划报告》,同意爆破队开展爆破作业,后又与爆破队签订了《承包合同》,对爆破队实行目标成本承包管理。

1992年7月8日,某公司为解决爆破队的爆破技术问题,和有爆破资格的华海爆破工程公司(下称华海公司)签订《工程爆破技术协作合同书》。合同规定:华海公司负责爆破方案的设计、审批等手续,派出技术人员在爆破现场负责装药、连线、回填、起爆等技术性工作。签约后,华海公司即按合同规定派出助理工程师曾某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1992年7月23日,曾某某完成了盐田港九径口工地爆破方量为

6.85万立方米的爆破技术方案。8月24日,峒室施工完成后,深圳市公安局批准装药,定于8月28日18时起爆。公安人员在审批装药时要求曾某某向市气象台了解施工期间的气象变化情况,曾当即用电话向气象台咨询,但未联系上。后来再也未与气象台联系。

8月25日,某公司爆破工地成立了现场指挥部,曾某某为副指挥长,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8月26日晚,爆破队装药完毕后进行回填作业。8月27日17时5分,曾某某在工地的汽车上听到深圳广播电台的天气预报为“有短暂阵雨”,没有引起应有的足够注意,仍和负责后勤工作的现场指挥长到距工地约五公里的盐田海港城购物。17时20分左右,工地上空突然乌云密布,并伴有闪电、打雷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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