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更新时间:2023-12-30 14: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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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审批项目详细情况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条件 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符合重庆市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区环保局受理的项目严格按照分级审批要求执行(详见附件:重庆市江北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名录) 申报材料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附件: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发改委立项批复或备案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市环保局委托江北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许可所需材料提交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接件专柜。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二、受理:接件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区环保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当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接件工作人员姓名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现场勘查和实质审查。 四、决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核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规定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核发环评文件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通知书的2个工作日、核发环评文件2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江北区金港新区19号三楼环保窗口(电话:67872803)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审查备案 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条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通过审批并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生态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一)主要污染物的治理效率、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排放方式等满足环评及审批的要求,环境保护设计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二)采用的污染治理工艺、生态保护设计、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可靠、合理;(三)总图布置合理;(四)环保投资概算合理; 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备案申请表》; (二)依据通过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图说;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市环保局委托江北区环保局备案的项目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报件――受理――出具备案凭证。 一、报件:项目建设单位将备案材料提交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接件专柜。属国家环保总局或市环保局备案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备案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二、受理:接件工作人员对报件材料进行形式查阅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报件人不受理;(二)备案事项不属于区环保局受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报件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报送;(三)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四)备案材料不齐全应当场一次告知报件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备案事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备案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备案材料的,应当受理备案。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备案,应当出具注明日期和接件工作人员姓名的书面凭证。 三、出具备案凭证: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报件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江北区金港新区19号三楼环保窗口(电话:67872803)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子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5.《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申请条件 一、拟建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项目已获得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所在地区环境质量无重大不良影响,无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三、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申报材料 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同时附电子版); 三、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应有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有专家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环境状况变化的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市环保局委托江北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将申请许可所需材料提交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接件专柜。 二、受理:接件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区环保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3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和接件工作人员姓名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人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江北区金港新区19号三楼环保窗口(电话:67872803)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子项名称 试生产(预验收)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 拟建项目试生产(预验收)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齐全,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污染防治设施、辐射防护安全设施已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三)其他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

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预验收)审批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境保护申请表》。涉及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市环保局委托江北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对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预验收)的,建设单位于试生产前30天将申请提交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接件专柜。 二、受理:接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区环保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和接件工作人员姓名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现杨检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对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试生产(预验收)环境保护审批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江北区金港新区19号三楼环保窗口(电话:67872803)

责任单位 区环保局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子项名称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5.《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6.《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条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一、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污染防治设施、辐射防护安全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其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具备污染防治设施、辐射安全防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分赴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条件; 4、污染物排放及辐射防护安全符合环评文件、设计文件及其批准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5、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落实。 二、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得以落实,施工结束后采取了环境恢复或补救措施,未造成不良环境后果; 3、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设计文件及其批准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已按环评文件、设计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5、生态环境监控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评文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6、环评文件及其批准文件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申报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辐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 二、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辐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编制项目环评报告的评价单位不能编制该项目的竣工验收调查报告);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整改报告(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查情况确定)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市环保局委托江北区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一、申请: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的,建设单位于试生产3个月内将所需材料提交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接件专柜。 二、受理:接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区环保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和接件工作人员姓名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现杨检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对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验收: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江北区金港新区19号三楼环保窗口(电话:67872803)

排污许可、排污收费、总量指标等略!!

护验收的,建设单位于试生产3个月内将所需材料提交江北区行政审批大厅环保接件专柜。 二、受理:接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区环保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注明日期和接件工作人员姓名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现杨检查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 四、决定:对符合验收合格条件的,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验收: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江北区金港新区19号三楼环保窗口(电话:67872803)

排污许可、排污收费、总量指标等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11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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