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
更新时间:2024-06-02 02:1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 中国联通河北通信局推荐度:
- 相关推荐
中国联通公司企业标准 QB/CU 038-2011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
China Unicom Telcom Station Safety Powe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V1.0)
2011-01-30发布 2011-01-30实施 中国联通公司发布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目 次
目 次 ............................................................................... I 前 言 ............................................................................... I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 V1.0 .................................................. 1 1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名词解释 ............................................................................. 2 4 市电供电系统 ......................................................................... 2 4.1 市电供电标准分类 ................................................................... 2 4.2 市电供电质量 ....................................................................... 3 5 变配电系统 ........................................................................... 4 5.1 高压供电系统 ....................................................................... 4 5.2 变压器 ............................................................................. 4 5.3 低压供电系统 ....................................................................... 5 6 备用发电机系统 ....................................................................... 6 7 UPS供电系统 ......................................................................... 7 8 直流供电系统 ......................................................................... 9 9 蓄电池组 ............................................................................ 10 10 母线及电缆 ......................................................................... 11 11 交、直流系统防雷 ................................................................... 12 11.1 交流系统防雷 ..................................................................... 12 11.2 直流系统防雷 ..................................................................... 13 11.3 接地 ............................................................................. 13 12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 14 13 机房环境 ........................................................................... 14 14 应急措施 ........................................................................... 15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 16
I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前 言
供电系统是通信网络的基础,是全程全网畅通的保障,但是我国各通信企业的电源系统运行状况确实不理想,电源系统中存在大量故障隐患,各地不时出现或大或小的故障,通信系统的安全运行时刻面临来自供电系统的影响。
为了系统化、规范化的进行故障隐患整改,提高通信网络供电系统的安全性,保证通信局房的用电安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管理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为中国联通内部的技术性、规范性文件。本规范与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矛盾时,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严格执行本规范,将切实有效地降低中国联通供电系统的故障几率、提高供电系统的安全性,从而提高通信网络安全,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规范由中国联通公司运行维护部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联通公司技术部归口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集团公司运行维护部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滕达 许伟杰 刘宝庆 王路 李福生 王志刚 吕威 刘吉克 本规范修改和解释权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I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 V1.0
1 适用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中国联通各级机构分别简称为“集团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分公司”)运行的通信电源、机房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防雷接地系统(以下统称“动力系统设备”,相应的维护及管理部门统称“动力维护部门”)。本规范适用于动力系统设备的维护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通信机房的动力系统设备应参照执行。
1)通信局站的动力系统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范。
2)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为其它企业代为维护的动力系统设备(以下简称“对外代维”),如代维协议无其他特殊规定,其运行维护和管理参照本规范。
3)中国联通委托其它企业代为维护的动力系统设备(以下简称“委外代维” 或“维护外包”),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与代维单位签订代维协议。
(2)本规范主要从市电供电系统、高低压变配电系统、备用发电机系统、UPS供电系统、直流供电系统、蓄电池组、母线及电缆、雷电接地系统、监控系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3)本规范适用于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动力系统的安全供电,不适用于移动通信基站电源系统的供电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184-2009《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1051-2000《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5003-2005《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 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 5027-2005《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YD 5002-94《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27-2008《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 3 名词解释
(1)稳定可靠的电源
稳定可靠的电源指交流的供电电压和频率一般符合国家标准,其电压偏离幅度至少应能符合通信电源设备对市电的要求,并保证昼夜连续供电的电源。
(2)独立电源
独立电源一般指在运行中不受其他电源故障或停电影响的电源。在本规范中主要指发电厂(站)和由两个以上发电厂(站)组成环形电力网上的变电站(所) 4 市电供电系统 4.1 市电供电标准分类
(1)根据通信局房所在地区的供电条件、线路引入方式及运行状态,将市电供电分为四类,其划分条件应按YD/T 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2)市电供电的可靠性指标如表3-1-1所示:
表3-1-1:市电供电可靠性指标
分类 一类市电 二类市电 三类市电 四类市电 条件 平均停电次数(次/年) 两路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 ≤12 两路电源或一路稳定可靠的独立电源 一路电源 一路电源 ≤42 ≤54 平均停电时长(小时/次) ≤0.5 ≤6 ≤8 有季节性长时间停电或无市电可用 注:每类市电凡不能满足上表中本类市电所有指标的,均应做降档处理。 (3)根据通信局房的性质和重要性,其应具备的市电供电标准如表3-1-2所示:
2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表3-1-2:市电供电标准
通信局房类型 一类局房:国家级枢纽、容灾备份中心、省会级枢纽、长途通信楼、省会或重要城市核心网局、容量大于5000kVA的IDC数据机房、省级网管中心、计费中心 二类局房:地市级枢纽、国家级传输干线站、地市级核心网局、容量大于等于2000kVA的IDC数据机房、卫星地球站、客服大楼 电源系统不可用度 ≤5×10-7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5分钟。 ≤1×10-6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10分钟。 ≤5×10-6 三类局房:县级综合楼、省级传输干线站、容量小于2000kVA的IDC数据机房 即平均20年时间内,每个电源系统故障的累计时间应不大于50分钟。 注:1、二类市电标准中,应首选双路供电的类型,其次再考虑一路电源的类型。 2、试验局房的分类及市电供电标准要求,参照本表格执行。 (4)当市电供电标准不能满足通信机房的供电要求时,应尽快申请改造外市电。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改造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说明并加强维护。 4.2 市电供电质量
(1)电压偏差是供配电系统在正常运行方式下,系统各点的实际电压U对系统标称电压Un的偏差δU,用百分数表示,即:
U-Un
δU=------ x 100%
Un
(2)对于35kV系统,电压偏差δU的正负偏差绝对值之和应≤10%;对于10kV系统,电压偏差为:-7% ≤ δU ≤ +7%。
(3)对于低压交流供电系统,供电质量的允许值如表3-2-1所示:
表3-2-1:低压交流供电电压、频率以及允许变化范围
标称电压 (V) 220/380 受电端子上电压偏差 -15%≤δU≤+10% 频率标称值(HZ) 50 频率变动范围(HZ) ?2 二类市电 二类市电 一类市电 一类市电 建议市电标准 最低市电标准 一类市电 二类市电 3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4)各级电压下的供电质量达不到本规范要求,应首选考虑合理选择变压器的电压分接头的位置,合理减小配电系统的阻抗,合理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尽量使三相负载平衡等措施,其次再考虑使用稳压器、有载调压变压器等调压设备。
(5)10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只有当采取相应措施后供电电压偏差仍不能满足要求时,才可以考虑使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5 变配电系统 5.1 高压供电系统
(1)当采用两路市电供电时,高压系统的两路进线宜设置备用市电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同时还应具备手动操作功能。
(2)高压配电设备宜按远期负荷配置。
(3)当高压供电系统具备双路市电供电功能,且配置了联络柜时,不论两路市电是主备用工作还是分负荷供电,两路市电的主进开关、联络开关三个开关间要联锁,在任何时候只能闭合其中的两个。此时,除非供电部门审批不通过,不应设置成两路市电的主进开关互锁。
(4)采用继电保护装置的高压设备,每年应断电进行参数校正。 (5)高压配电柜的保护参数应设置全面合理,与被保护的设备相匹配。
(6)操作电源应具备双路电源输入,宜选择DC220V或DC110V输出。操作电源应运行良好,输出电源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蓄电池应选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应满足操作需求,状态应良好。
(7)所有高压供电设备的安装均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8)高压供电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9)维护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安全操作流程,能熟练完成高压市电的倒换和送电。 (10)高压供电系统宜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11)高压配电设备的更新周期为20年或按照当地供电部门规定。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12)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供电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如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5.2 变压器
(1)一类及二类通信局房应采用2台或多台变压器,在其中1台变压器故障或检修时,其余变压器可满足保证负荷用电。当变压器最大负荷(含蓄电池均充功率)达到变压器额定容量的90%时,应严格控制变压器的负荷增加,同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扩容。
4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2)变压器的容量应按满足近期负荷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经常运行的负荷不宜超过其额定容量的80%,三相负载应尽量平衡。
(3)季节性负荷较大时,宜设置2台或多台变压器,其中部分变压器承担季节性负荷,其余应能承担长期性负荷。
(4)室内安装的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5)当电源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10%时,变压器应考虑降容使用。 (6)变压器的温控系统应运行正常。强制风冷式变压器的风机应运转良好。 (7)变压器机房内宜配置有空调或降温系统。
(8)变压器温升不应超过标称温升,不应有温升明显异常的情况。 (9)变压器的安装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10)变压器设备外壳及中性点应可靠接地。 (11)完成维护规程规定的相关巡检内容。
(12)变压器设备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13)变压器设备的更新周期为20年或按照当地供电部门规定。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14)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如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5.3 低压供电系统
(1)低压供电系统应按满足近期负荷需求并考虑一定的发展负荷需要配置,同时,应考虑扩容方便。如果远期发展负荷不大时,应按远期负荷配置。
(2)低压供电系统中的变压器或油机输入总开关及母线应按本段低压母线的远期负荷配置。 (3)低压市电间、市电与油机间采用自动切换方式时,必须采用具有电气和机械联锁的切换装置。 (4)市电与油机间的转换宜采用4极自动切换开关ATS,应具备自动与手动切换功能,其性能应符合系统的使用需求。
(5)低压供电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市电类别、油机配置等情况,留出移动油机接口。
(6)低压交流供电系统的接线应简洁可靠,自变压器起,至UPS、开关电源等通信电源设备或机房空调的配电级数应≤4级。
(7)低压供电系统应接近负荷中心。
5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8)通信机房各重要负载(开关电源、UPS)的交流供电,应采用全程双回路保障供电的方式,不应出现单点瓶颈。
(9)低压配电系统中上下级开关容量及参数设置合理,过载和短路时均应能够做到选择性保护。 (10)断路器电流保护装置一般应具有三段保护特性(过载长延时、短路短延时、短路瞬时)。 (11)低压系统应合理设置无功功率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0.9。补偿电容器应视系统的谐波情况串接一定比例的电抗器以抑制谐波、避免谐振。一般可选择串联6%电抗器的调谐电容器组。
(12)低压供电系统中总电流谐波含量超过10%时,应配置有源滤波器进行谐波治理。
(13)低压供电系统中,严禁将两个容量较小的配电分路并联在一起,作为较大容量的配电分路使用。
(14)机房空调配电屏,应采用分励脱扣,与消防联动,火灾发生时,自动切断空调电源。 (15)配电柜互感器的安装,A、B、C三相互感器应避免重叠安装(即外壳相互搭接)。 (16)所有低压供电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17)低压供电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18)低压供电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重要分路或设备的仪表误差率不大于5%。 (19)低压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20)低压交流配电设备的更新周期为15年。电容器及有源滤波器的更新周期为10年。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设备,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21)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6 备用发电机系统
(1)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可按近期重要负荷容量并考虑一定的发展配置。当系统中存在谐波,备用油机的容量应根据谐波大小适当放大以确保油机能够正常带载工作。
(2)核定备用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还应视用电负荷的谐波特性及突加突减负载的特点确定。对于有瞬变的负荷或者异步电机负荷,每台备用发电机组的容量应按大于单次加载的负荷的两倍校验。
对于交流不间断设备(UPS),核定其需要发电机组保证的功率时应根据其输入电流谐波含量的大小确定,当输入电流谐波含量在5%~15%时,其需要的发电机组的保证功率按UPS容量的1.5~2倍计算。
核定移动发电机组的容量,参照上述原则。
(3)备用发电机组的台数,应根据通信局房市电供电类别分类配置。使用二类市电供电的局房,除主用机组外,还应配置有备份的机组。任一台主用机组故障时,能够使用备份机组继续保证供电。
6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4)当低压供电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5%时,备用发电机组应考虑降容使用。 (5)现场后备燃油的储备宜能保持发电机组8小时满负荷工作。
(6)发电机组排气管路不宜多于2个90度弯。如果超过2个90度弯或者排气管路过长,应加大截面积满足机组排气背压的要求。
(7)发电机室应根据环保要求采取消噪音措施,满足YD5167-2009《通信用柴油发电机组消噪音工程设计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机组由于消噪音工程所引起的功率损失应小于额定功率的5%。
(8)发电机组的启动蓄电池可选用富液式铅酸隔爆蓄电池或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应满足操作需求,状态应良好。
(9)备用发电机组应安装在承重能力足够的机组基础上,应满足当地的抗震要求。
(10)备用发电机组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其中性点是否接地应与市电油机转换的转换开关是否选择4级有关;采用3级转换开关时,中性点不应接地;采用4级转换开关时,中性点应接地。
(11)备用发电机组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
(12)柴油发电机组更新周期为累计运行小时数超过大修规定的时限或使用10年以上。对于超过更新周期的发电机组,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或维修时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13)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14)发电机室的储油间应单独设置,门、墙壁均应具备防火功能;应采用防爆灯、防爆开关;储油间不应开设采光窗,但应设置通气洞,洞口安装百叶或金属网罩。
(15)发电机的排烟,每台发电机宜设置独立的排烟管道。确因条件限制,多台发电机需要共用排烟道时,应考虑排烟的通畅。
(16)发电机室进风口若安装有自动进风装置,必须同时具备手动开启的功能。 7 UPS供电系统
(1)UPS单机额定容量不宜超过400kVA。
(2)UPS系统采用并联冗余的工作方式时,并联的台数不宜超过3台。
(3)根据所供电负荷的重要性,UPS系统可选择组成带同步控制的双系统、完全独立的双系统、或N+1并联冗余单系统等不同的系统结构供电。不应采用单机、单回路的供电方式。
(4)同一套UPS系统内部,同时输出的多台UPS设备之间负载应能平均分配,并机负载均分不平衡度应≤5%。
7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5)当双系统UPS中某套系统出现故障,或者单系统UPS中某台UPS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其余UPS设备的单机负荷率最大不应超过80%。
(6)UPS 供电系统的主路输入(整流器输入)和静态旁路的输入应分别引自不同的输入开关。但两台(或三台)UPS的旁路电源必须来自同一个电源。
(7)UPS供电系统宜设置可将整套系统旁路的外部旁路,外置维修旁路开关可采用挂锁的方式,防止误操作。
(8)对重要的通信负荷,UPS供电系统的输出直到设备机柜,应提供全程双路供电,宜采用双路由供电的方式。
(9)对于双电源的服务器设备,其两个电源宜来自两套UPS系统。
(10)UPS电源系统,输入、输出配电屏(不含二级配电屏)的所有断路器宜采用电子脱扣,避免因有的配电分路由于采用热磁脱扣,灵敏性较差,造成开关越级跳闸的现象。
(11)UPS系统输出端应尽量做到三相平衡,中性线电流(含三次谐波叠加产生的电流)不宜大于相线电流的50%。
(12)对于新增UPS设备,容量大于等于60kVA的,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不大于5%(满载)。在设备半载时,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不大于7%,在设备轻载时(30%负载率),输入总电流谐波含量应不大于10%。
(13)UPS系统对后备蓄电池的均浮充参数设置应合理。 (14)UPS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误差率不大于5%。
(15)维护人员应熟悉UPS系统的各项参数设置,能熟练进行手动旁路/逆变切换、单机撤出、并入并机系统等操作。
(16)UPS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17)UPS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
(18)UPS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对于为重要负荷供电的UPS系统,应监测到每只单体电池。
(19)UPS主机的更新周期为8年,输入输出配电系统的更新周期为15年。用于重要通信机房的UPS系统,宜严格按照更新周期进行更新。对于用于一般场合的UPS系统,在超过更新周期时,必须先进行全面质量评估。如果评估结果良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20)UPS滤波电容使用超过三年应重点维护,出现故障必须随时更换;使用超过四年(含),可根据情况采取预防性更换措施。
8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21)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8 直流供电系统
(1)本规范所称的直流供电系统包括:专用的交流配电屏、整流器、直流配电屏、后备电池、直流-直流变换器、逆变器。
(2)整流器应满足通信负荷、蓄电池充电和冗余备份的要求,按n+1冗余方式配置,其中n为主用,n≤10时,1只备用;n﹥10时,每10只备用1只。
(3)直流-直流变换器应满足通信负荷和冗余备份的要求,按n+1冗余方式配置。 (4)采用逆变器时,主用逆变器按最大负荷功率确定,配置一台备用。
(5)48V直流供电系统的全程压降应≤3.2V,24V直流供电系统的全程压降应≤2.6V。在计算全程压降时,不应以现有负荷为依据,应结合配电屏的容量,适当考虑远期的需求。同时,蓄电池至直流屏的压降应按蓄电池远期放电电流考虑。
48V直流供电系统,电池组的压降按0.24V考虑,蓄电池至直流配电屏的压降一般控制在1V以内(相当于满载时),直流配电屏的压降按0.5V考虑。
(6)通信负荷不应采用分别从两套直流系统同时并列供电的方式运行。 (7)直流列头柜宜采用双回路输入。
(8)直流系统应严格控制使用容量,各配电屏的最大电流不应超过该屏额定容量的80%。 (9)直流系统上下级熔断器应匹配,上级熔断器额定电流不小于下级熔断器额定电流的1.6倍。 (10)直流配电系统不宜将两个容量较小的配电分路并联在一起,作为较大容量的分路使用。 (11)直流配电系统应避免地线串接的情况。 (12)直流配电系统输出杂音应满足指标要求。
(13)直流系统的输入电流谐波含量不宜大于5%(满载)和8%(半载)。如大于上述标准,则应结合直流系统总容量的大小及对整个供电系统的影响考虑进行谐波治理。
(14)直流系统对后备蓄电池的均浮充参数设置应合理。 (15)直流系统的仪表显示应准确,精度满足行业规范的规定。
(16)维护人员应熟悉直流系统的各项参数设置和操作,能熟练进行启动/停机、熔丝更换、均浮充转换等操作。
(17)直流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均应固定安装,并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
(18)直流供电系统中的所有设备保护接地应可靠、牢固。直流屏工作地应牢固且具备足够的载流量。
9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直流供电系统设备的保护接地和直流屏的工作地接地要求分别单独引线连接到汇流排; 直流屏(不含组合开关电源)的工作地线按照规范选取,一般采用截面积不小于95平方毫米的电缆。
(19)直流供电系统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的管理范围,应检测到每只单体电池。
(20)整流器的更新周期为10年,输入输出配电系统的更新周期为15年。直流系统宜严格按照更新周期进行更新。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继续使用,必须事先进行全面的质量评估,在评估结果良好的情况下,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考虑继续使用,但宜降容使用,并加强维护。如果评估发现性能质量达不到要求,则应坚决报废和退网。
(21)对于发生过故障的设备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进行质量评估,查明原因进行维修或改造。如维修或改造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9 蓄电池组
(1)蓄电池组的容量应结合通信局房市电供电类别、局房是否有人值守,根据YD/T 5040-2005《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分档次配置。
直流系统后备蓄电池组的容量,应结合负载的增长情况配置,如果负荷增长较快,则应按系统容量配置,如果负荷增长较慢,则可按近期负荷需求配置;UPS系统后备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UPS系统的额定容量配置。
(2)当单组蓄电池容量不足时,允许并联使用,但蓄电池并联组数不应超过4组。 (3)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时期、不同容量的蓄电池组严禁并联使用。
(4)并联工作的所有蓄电池单体的电导、内阻值相差不应大于20%。进入浮充状态24h后,各电池端电压差不大于90mv(2v),240mv(6v),480mv(12v)。
(5)蓄电池室的环境温度应不大于30℃,蓄电池组的安装位置避免日光直晒,蓄电池室应安装空调。
(6)蓄电池的外壳无鼓胀、漏液,极柱无锈蚀,连接条无松动、变形等不正常的现象。 (7)除高压操作电源的后备电池、或专用的带有制冷系统的电池柜外,其他系统的蓄电池组不宜采用柜式安装。
(8)核心局站的蓄电池组,应纳入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实现对充放电过程中各单体电池的监测,及时发现落后电池。一旦发现有落后电池,应立即对落后电池进行更换。48V系统每组落后蓄电池的达到四只,宜整组电池更换。
(9)蓄电池组的安装要满足本地区相应的抗震要求;UPS系统和高压直流系统的蓄电池架(柜)外壳应接地。
(10)为保证蓄电池放电时间满足要求,应按规定进行放电测试。
10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11)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寿命:
市电类别为一、二类,有发电机组保证,有空调的机房:单体2V蓄电池浮充寿命应不低于8年;单体为6V或12V的蓄电池,寿命不低于6年。
市电类别为三类,有移动发电机组保证,有空调的机房:单体2V蓄电池浮充寿命应不低于6年;单体为6V或12V的蓄电池,寿命不低于4年。
市电类别为四类:单体2V蓄电池浮充寿命应不低于3年;单体为6V或12V的蓄电池,寿命不低于2年。 (12)在某些条件相对恶劣的场合使用的蓄电池组,如果故障率较高或容量下降较快,无法达到使用要求时,可以经评估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提前报废,进行更新。 10 母线及电缆
(1)变压器的进出线以及备用发电机组的输出线缆,应按变压器或发电机组的容量计算。低压配电系统的供电母线或电缆,应按被供电设备的最大运行容量计算。同时,考虑到短路时的动热稳定性,截面选取应适当放大1~2档。
(2)多根电缆并联敷设时,考虑到散热及涡流等影响,应考虑校正系数。
(3)交流电缆应以载流量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兼顾传输距离选择电缆;直流电缆应以压降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兼顾载流量选择电缆。
(4)通信用交流电缆的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5)当系统总电流谐波含量大于15%时,交流电缆及母线应额外考虑0.86的降容系数。
(6)当系统中3*N次电流谐波含量大于33.3%时,电流及母线的载流量应以中性线电流为选择依据,且应额外考虑0.86的降容系数。
(7)机房内导线应采用非延燃电缆。
(8)电源线、信号线必须是整条线料,外皮完整,中间严禁有接头和急弯。
(9)直流电源线、交流电源线、信号线必须分开布放,严禁在同一线束内。不宜同上线井、同架、同槽敷设。如无法避免同井、同架、同槽长距离并行敷设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10)母线的外壳防护等级应与敷设环境相适应,当敷设现场有可能有淋水、滴水等情况时,应选择防水的母线,且进出机房处也应做好防水封堵。
(11)通信电缆和接地电缆应采用铜芯导线,母线宜采用铜作为传输导体。
(12)线缆标签应准确、全面,并进行防潮、防腐处理。电缆在布线时,应按要求进行绑扎并挂上标牌,标牌的内容应包括:电缆的规格型号、起点、终点、长度和负荷名称。
(13)蓄电池至直流配电屏宜采用电缆敷设;直流配电屏至负载一般也应采用电缆敷设,当负荷电流>630A时,也可考虑采用母线敷设。
11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V1.0
(14)采用单芯多根电缆作为输出电缆时,在穿墙过钢管时,不应将同一相的电缆单独穿过一根钢管。
(15)应定期检查高、低压配电系统母排连接处的温度。并排连接的配电柜支撑底座在初期施工时若不在统一水平线,高、低压柜的母线连接处容易出现接触不良而发热,导致整个母线的额定电流降低。
(16)交流配电屏进线交流电缆的载流量,应与配电屏的规格相匹配。较大规格的交流配电屏整定为较小规格使用时,必须有醒目的标志。
(17)楼内的上下线孔洞在设计初期就应该按照交直流分离的原则进行规划,并且应预留出足够的远期扩容时的走线空间。 11 交、直流系统防雷 11.1 交流系统防雷
(1)通信局(站)交流电源系统的雷电过电压保护应使用分级保护。
(2)在使用分级保护时,各级浪涌保护器(SPD)之间应保持必要的退耦距离或增设退耦器件,以确保各级浪涌保护器协调工作。限压型SPD与限压型SPD之间退耦距离(电缆长度)应不小于5m。
(3)电源用SPD必须符合YD/T 1235.1-2002《通信局(站)低压配电系统用电涌保护器技术要求》的技术要求; SPD的各项技术指标,应以工信部认可的防雷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判定,且检测报告不得超过规定的时效。
(4)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交流配电系统的限压型浪涌保护器,其标称导通电压宜取Un=2.2U(U为最大运行工作电压)。
(5)在TT供电系统的局(站)内,应使用\模式的交流电源SPD(即三相对零线分别用限压型SPD保护,零线对地使用放电管保护)。
(6)在电源SPD的引接线上,应串接保护空开(或保险丝),防止SPD故障时引起系统供电中断。保护空开(或保险丝)的标称电流不应大于前级供电线路空开(或保险丝)的1/1.6倍。
(7)严禁将C级40kA模块型SPD进行并联组合作为80kA或120kA的SPD使用。 (8)间隙型或间隙组合型保护器不得在通信局房使用。
(9)各类通信局(站)交流供电系统各级SPD的最大通流容量的选取应参考YD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10)电源雷电过电压保护配置应综合考虑局站类型、设备布置、雷电环境等情况,具体可参照以下要求:
1)交流供电系统的第一级SPD(I/B级),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变压器低压侧或低压配电电源入口处安装。
12
正在阅读:
中国联通通信局房安全供电技术规范06-02
2011年贵州公务员面试真题汇总06-23
葛洲坝下闸蓄水报告01-22
乌有先生历险记原文、翻译、对译、逐段讲解、练习题答案07-08
浙教版数学八下第五章习题答案06-24
户外广告设施制作安装合同协议书范本01-07
政治隐喻的历时分析_基于_人民日报_1978_2007_两会社论的研究09-03
从杨氏族谱看杨时故里10-16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通信局
- 中国联通
- 技术规范
- 供电
-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