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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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管的刑事风险(二)

(接上文)

第四部分 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

现在,谈谈第三个问题,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 为了方便陈述,我把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又分为三类:

一类是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第二类是违背勤勉尽职义务类犯罪; 第三类是违背诚实义务类犯罪。

一、先说第一类,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犯罪。 国企高管也是职业经理人,尽管国有企业是一种所有人缺位的企业,无论国资委还是国企的一把手老总,其实,都不是国有企业的真正老板,他们充其量是管理代理人的身份。从现在企业管理的角度,这些国企高管相对准确的定义应该还是职业经理人的身份定位。作为一个职业经理人就应该遵守职业经理人的职业道德,公司证券法有规定,我们刑法也规定了此类惩罚性措施,具体来讲有五个主要罪名:

第一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规定在刑法第165条

里面。犯罪主体针对的国企高管,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一般人无法构成此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超过10万元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比如你所在的公司经营手游,你和朋友再开个公司也经营手游,这是不允许的,你赚的钱越多罪过越大。

第二个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在刑法第166条里面。这个罪名对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职务没有特别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刑法严禁的三类行为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说白了就是变相利益输送。如果行为人本人还从亲友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获利中分一杯羹,就有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了。

第三个罪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规定在刑法第169条里面。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

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这个罪。这个罪名在第一波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被广泛受到关注,现在,国有企业即将启动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个罪名应当再次被我们国企的领导人高度重视起来。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国有资产的评估程序和定价机制,公平、公正,不要授人以柄,给自己埋雷。

第四个罪名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定在刑法第169条之一。我们在座的企业家有上市公司的高管,要特别注意。这个罪名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制定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以及采用其他方法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的。上市公司是社会企业,作为高管,应当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的游戏规则,规规矩矩的帮助社会理财。无论你和其他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样的情感纠葛,都不能拿上市公司的利益送人情。

如果背后还有利益交换,罪过就更大,有可能同时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五个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刑法219条,主要是为了打击商业间谍。商场如战场,为了赢取商战胜利,利用商业间谍相互刺探商业秘密,几乎是商战中常用的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主要有三类: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我们国企高管关系密切的是第三种行为,国企高管都掌控着所在公司的高级商业秘密,如果泄露给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会给国有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不正当的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进行商战,也将严重地损害国有公司企业的形象,这些行为都是要严格杜绝的。

以上五个罪名都是对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吃里扒外行为的惩戒,一般情况下构成该类罪的,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这是国企高管违背忠实义务类的犯罪。

二、第二类国企高管的渎职类犯罪:违背勤勉义务类犯罪。

这类犯罪有这么几个罪名:一个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一个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规定在刑法167条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50万元以上的损失,或者造成停产歇业6个月以上的,就可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这样的困惑,什么叫严重不负责任?我认认真真签合同,认认真真履行,被骗的原因不是我不尽职不聪明,是骗子太狡猾,这样我也能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吗?你认真不认真,是不是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地步,这个确实不好界定,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也不考察。这个罪名的法律逻辑是这样的,这个合同是不是你负责的?如果是你负责的,这个合同是不是被骗了,是不是给国家造成损失了?如果被骗了给国家造成损失了就说明你不能胜任你的职位,你就是失职,你就构成了犯罪。这叫德不配位、反受其累。只要司法

机关确定合同诈骗人被定罪量刑了,负责合同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基本上就被确定了,司法机关可以对他立案查办了。

说到这里,我想给大家捎带介绍一下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224条,合同诈骗的手段一般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1.主体虚假,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担保虚假,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目前,刑法总结的合同诈骗手段主要是这些,相信随着时代的进步,骗子的骗术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一个是利诱;一个是利用信息不对称。防范合同诈骗,有几点可以提出来供在座的企业家参考:一是,合同内容要完备。一份好的合同就是一个业务操作指引。二是,认真做好交易对手的资信调查。三是,做好履行环节管控。四是,利令智才昏,赚取正当利润,不要贪污不义之财。

接着,简单介绍一下国有公司、企业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该罪规定在刑法168条中。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国有公

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给国家造成30万、5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导致公司、企业破产的行为进行的惩处。这是对那些混吃等死、不懂装懂,滥竽充数的国企工作人员的刑罚淘汰。

三、第三类国企高管的渎职犯罪:违背诚信义务类犯罪。 我总结,有四个罪名(当然这种总结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区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告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规定在刑法161条,一般是针对上市公司的高管而言的。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比如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内容造假;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造成5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妨害清算罪规定在刑法第162条,是公司、企业常用的逃债手段。一般表现为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做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

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损害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单位犯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该罪名规定在刑法第162条之一,此罪针对的是职业经理人为了掩盖败局,销毁证据,所做的不当处置,试图避重就轻,逃避更严厉的惩罚。

虚假破产罪规定在刑法162条之二,主要惩罚有些企业还没有达到破产的条件,却隐匿资产,通过破产的方式逃避债务。这个罪名在破产法和刑法界还发生过争论。刑法学家说这个罪名就应该是虚假破产罪,你不符合破产的条件破产了就是假破产。破产法学家说,破产没有真假,破产是一个法院和管理人主导的法律程序,破产了就是破产了,没有破产就没有没有破产,怎么会有假破产。隐匿资产,利用破产逃避债务应该定利用破产逃债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知道这个罪名是怎么回事就行了。

这一组犯罪,在36计里面,基本上都属于战败计,玩

的都是零和游戏,甚至是双输游戏。作为企业家,这些行为应该是不耻的。胜败乃兵家常事,欠债还钱,跌倒了再站起来,没有什么大不了。史玉柱、褚时健这样事业大起大落的人仍然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和财富。商战败了,不能把人格都输了。

第五部分 国企高管常见犯罪简介

下面谈最后一个问题,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罪名。我把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到的罪名也简单做了一些归类,分为:安全类犯罪;产品质量类犯罪;上市公司类;市场规则类和涉税类犯罪五类。由于时间关系,我只做一些简单的介绍。

一、安全类犯罪主要有:

1.刑法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条规定主要是惩罚在生产、作业中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这些处、,规定针对的主要是一线劳动者和一线生产管理者。

2.刑法135条规定的重大安全事故罪,这条规定主要是

惩罚公司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和企业老板,从事生产而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3.刑法第135条之一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个条款也可以叫“密云条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里,刚刚富裕起来的中国老百姓特别喜欢搞特大型群众性欢庆聚会,政府搞、国有大型厂矿企业也搞。2004年2月份,密云县举办元宵节灯会,发生了人员踩踏事件,死亡37人,震惊中央,过了不久在刑法修正案中,就规定了这个罪名。有了这罪名以后,政府和企业都消停了,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明显减少,能不办就不办了。

4.刑法136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这是针对特定行业生产运输保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惩罚。

5.刑法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针对的是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渎职、偷工减料的行为的惩处。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在过去十年里,建造了世界上最多的房子。我们的房屋产权都是七十年,据有关资料说,我们购买的房屋使用时间都不会超过

三十年。三十年以后,就会有一些房屋开始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坍塌。现在我们已经偶尔可以在媒体上看到房屋突然倒塌的报道,里面的人非死即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如果这些房地产商还能活到那一天,将会有大量的房企老板沿着这个法律条文到监狱里安度晚年。这个罪最高可以判到十年有期徒刑。

6.刑法第139条规定了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水火无情,防火在什么时候都是危害最大的一件事,这是我们每个人工作生活中,都必须面对的问题,马虎不得。

7.最后一个,规定在刑法139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出现事故很多地方当事者的第一反映都是先捂住,然后慢慢解决,不但企业是这样,政府也往往这样,不让报道、不让评论、不让监督。此罪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地,最高可以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涉及安全类的犯罪,一般都是导致一死或三伤以上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一死就是一人死亡,三伤就是三人以上

重伤。

二、产品质量类犯罪

关于产品质量类的犯罪有以下几个罪名:刑法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14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劣药罪;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5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6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这一组罪名主要是打击不良商家的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针对这一组名来看,我国的刑法打击力度还是很严厉的,对于生产、销售一般性商品的假冒伪劣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涉及药品、食品类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生产、销售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鹿毒奶粉事件就是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鹿集团的董事长李文华女士一世英名毁在了三氯氰胺上了。无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是故意犯罪,李文华女士是不是真的知道下面的工作人员在生产牛奶的时候添加了三氯氰胺,作为一个如此规模的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应该不会允许和

纵容这种行为的,这无异于自杀。如果不知道,李文华女士就没有犯罪的故意,是不是还应该为此次事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我没有参与这个案件的辩护,不了解案情,但是从律师的直觉上,感觉李文华女士的案件可能案外因素更多一些。当时报道揭露以后,震惊全国,中央领导严厉批示,政府找几个人重判平息众怒是一贯做法。

我国的产品质量乱象,完全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通过鼓励民间打假的法律机制完成市场秩序的重建。遗憾的是,我们的司法系统所做的一系列的民事判决和解释,把职业打假者打倒了。即使刚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限制消费者的群体维权行为,真是莫名其妙。在民事领域里,变相帮助和纵容了生产者的不负责任,在刑事领域里,却要了这些不良商人的命。

作为企业家来说,无论民商法和刑事法律怎么规定,我们都应该严格产品质量责任,做良心生意。否则,就会害人害己。

三、公司证券类犯罪

下面介绍一下公司证券类犯罪。上市公司聚集了庞大的

社会财富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我们这里只说几个与其特征有密切联系的犯罪。

1.首先是规定在刑法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们知道公司上市必须经过辅导、经过包装、需要经过评审。这个过程中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行等中介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才能完成。我国股市之烂是全世界闻名的,上市公司大都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吴敬琏说中国的股市比赌场都不如,大规模的造假,大规模的犯规,大规模的违法乱纪。很多中介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所谓的辅导、包装过程,几乎就是一个造假的过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就是针对未上市公司进行包装的中介机构制定的,包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这是上市之初的罪名。

2.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公司要发行股票、债券必须经过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比如证监会。未经过证监会批准就发行股票、债券的,募集资金超过50万元的,就有可能构成本罪。有的企业家说,证监会上市过会评审太黑了。无论这个门槛有多高也要过,为了上市,为了圈更多的钱,只有这条路可走,否则,就是犯罪。

3.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超过500万元的,就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这个罪是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刑法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这三个罪名是针对股市和期货市场中利用特定信息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要重组,董事长、总经理先买股票,等消息向社会一披露,股价一飞冲天,董事长和总经理大赚,这是不允许的;董事长、总经理自己不买,让别人买也是犯罪。我们普通人炒股票到处打听内幕消息也是有法律风险的。法律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5.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

罪。编造并传播证券虚假交易信息,在民事领域,投资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在刑事领域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6.刑法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该罪主要是打击股市庄家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的庄家应当受到处罚的坐庄行为主要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等。

四、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接下来介绍的第四类犯罪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第一个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在刑法第221条,这个罪名旨在禁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5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导致其

他企业停产停业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010年,蒙牛牛奶和伊利牛奶进行了一场关于黑公关的“二奶”之争。双方相互污蔑相互抹黑,还都组成了专门的工作组拨了转款诋毁对方,这是有违商业道德的,也是刑法所禁止的。后来,抓了蒙牛的两个人才平息了这场恶斗。

第二个罪名是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虚假宣传,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就可以按照虚假广告罪追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个罪名,刑法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都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有人听说那里有招标的,就专门过去搅局,哄抬标价。势在必得的投标人为了不让他们抬高成本,往往给他们几万元、几十万元打发了了事。有的人就以此为业,天天投标,天天不中标,为投标而投标。这就是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还有更恶劣的行为,政府操纵招投标。在很多经济不太发达城市,政府为了招商,在土地招商拍卖中,常常是政府先和投资者谈好了土地价

格,然后再走招投标程序,招标就是走个过场。比如双方议定的价格是一个亿,最后中标的价格是两个亿,政府就通过税收反哺或者其他办法,把超出的一个亿再返还给企业。这种政府带头串通投标的行为,几乎在很多地方已经形成了潜规则。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行为都属于串通投标罪。 根据《2013年企业家犯罪报告》调查,项目或者工程的招投标环节是腐败高发环节,串通投标行为常常和商业贿赂行为相伴而生,如果案发,一般都会按照行贿受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第四个罪名,非法经营罪,规定在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被认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都归为非法经营罪,所以这个罪名案发率还是很高的。非法经营罪所禁止的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明显的带有计划经济思维痕迹,尤其是最后的兜底条款,使得这个罪名成了口袋罪。政府想

抓一个民营企业家,找不到犯罪证据,常常用非法经营罪判刑。在市场经济规则建立过程中,很多人对市场行为认识模糊,很多企业家因为经济意识超前,在当局不理解不接受的情况下,往往会被以非法经营罪抓起来,折在了这个罪名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从政府到民间市场经济的民意基础越来越强大,这个罪名有可能会慢慢会退出历史舞台。

关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中,还有刑法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214条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这几个罪名都是提醒企业家要尊重别人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要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自己还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五、涉税类犯罪

下面介绍一下涉税类犯罪。涉税类犯罪有逃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对于大家已经熟知的不多做介绍,重点介绍一些大家不是特别熟悉的罪名。

第一个,关于刑法201条规定的逃税罪,逃税犯罪是企业犯罪率比较高的,国有企业好一些,在民营企业领域里逃

税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原来的逃税罪规定,只要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构成逃税罪。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条做了一个补充条款、一个出罪规定:纳税人如果有前面说的情况,只要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经受过行政处罚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个,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这个罪名,原来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的,前两年在刑法修正案中把死刑废掉了。

比较涉税类犯罪的量刑严厉程度会发现,如果是应当向国家纳税少纳税的,一般处罚就比较轻,最多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从国库中骗取税款的,判的就很重,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增值税发票和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不能虚

开,其他发票也不能虚开,否则,也构成犯罪,这个罪名是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普通发票罪。

第三,发票不得非法买卖,不得伪造,不得持有伪造的发票,更不得买卖伪造的各类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出售普通发票的,构成出售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六、妨害司法类犯罪

最后,给大家介绍一些司法程序中必须注意的几个罪名。在经营活动中,企业发生纠纷打官司,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这种情况很常见。即使司法机关查封的不对,也不要感情用事,要通过正当的法律手段解决。如果是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第314条规定的非法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公司企业承担财产给付义务,要尊重司法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诉,要正确对待法院的执行工作。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313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果,我是说如果,如果你非常不幸,已经深陷泥潭,犯罪了,也要正确面对,不要给家人朋友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古代法律讲究亲亲相隐,也就是亲人犯罪了亲属互相包庇是当时的道德所提倡的,不按照犯罪处理。现在的刑法鼓励大义灭亲,不允许窝藏、包庇。在现实社会中,一个人犯罪了,往往是让家人亲朋帮助转移隐匿赃款、赃物,让家人亲朋帮助作伪证,让家人亲朋帮助提供藏身的处所等等,这样往往就把家人和朋友都害了。家人亲朋帮助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则他们就很可能构成了刑法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家人朋友帮助作伪证、毁灭证据、阻挠证人作证,则家人朋友就可能构成了刑法307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藏身、为逃跑提供资助,则家人朋友可能构成了刑法第310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我曾经办理过一个银行高管涉嫌受贿的案件,案发前,他与情人定下了攻守同盟。这哥们儿被抓以后受不了折磨很

快就招了,她的情人还坚持攻守同盟之约,最后被以伪证罪判了一年有期徒刑。案件被媒体报道以后,这位坚贞的女士赢得了很多男网友的尊敬和推崇。

作为律师,我还是奉劝各位,真到了那一步,一人做事一人当,最好不要连累家人朋友。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万通冯仑在《野蛮生长》的一段话:当一个朋友可能犯事要逃跑向你借钱时你该怎么办?不借吧对不起这些年的交情,借吧有可能构成犯罪。他的做法是:我可以借给你,但是不借多,还要你写借条保证该笔钱只能用于合法用途。

第六部分 结 语

最后,作为结束语,我想给在座的企业家三句话建议。企业家都是非常优秀的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自身有着远大的理想,无论对于事业还是财富。这是好事,但是一定要学会管理自己的欲望,否则,随心所欲,做企业会做大做烂;做人就很可能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这是我说的第一句话:要学会管理自己的欲望。

第二句话,要心存敬畏。在历史长河中,在三千大千世界里,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粒微不足道的尘埃。有些社会规

则我们是必须遵守的,很多身边的人我们是必须敬重的,很多社会财富不属于自己的一定不要碰。要相信因果报应,要相信头顶三尺有神灵,要心存敬畏。这是我说的第二句话。 第三句话,作为一个企业家承载着很大的社会责任,要和医生、律师交朋友。医生保证你的健康,律师保证你的平安,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

最后,祝愿各位创造阳光财富,享受幸福人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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