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三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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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反“三违”管理规定

1 目的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员工安全行为,杜绝三违现象,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2.1 违章指挥: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员工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发现违章不制止等。 2.2 违章作业: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员工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未持证上岗;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2.3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3 管理规定

3.1 各班组要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教育,宣传三违现象的巨大危害,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3.2 一厂全体员工对三违现象有监督检举的权利。

3.3 班组员工发生三违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在月度安全环保考核中扣除责任班组1-5分。月度绩效考核中,对个人处罚50元至200元。

3.4 厂内员工发生严重三违现象的,按照“过三关”管理要求进行:

3.4.1 处罚教育关:不仅对违章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还应同时追究一同作业人员的联保互保连带责任。

3.4.2 检查反省关:违章人员应写出书面检查,深刻认识和反省违章的危害和后果,提出不再违章的保证措施。

3.4.3 培训考试关:对严重违章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2小时),经书面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

3.5 公司职能部门、其他分厂人员或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厂内发生三违行为,上报公司安环部进行相应的处理。

4 特别规定

4.1 一厂员工在厂区内吸烟的,在月度安全环保考核中扣除责任班组1-5分。

4.2 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厂内吸烟的,当事人处罚200元,责任单位处罚500元,限期缴纳至财务部,并返回收据至一厂安环室。

4.3 一厂员工酒后上岗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上报公司,进行免职、移送人力资源部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4.4 一厂员工穿着工作服,进行酗酒闹事等严重损害公司形象行为的,上报公司或直接移送人力资源部待岗处理。 5 其他

5.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望各班组、科室认真执行。

5.2 三违行为分类见附表。违章行为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严重违章。 5.3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一厂。

“三违”行为分类表

类属 序号 A类“三违”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 违反“十不吊”规定指挥起重操作。 备注 1 2 3 4 5 6 多台吊车联合作业无统一指挥;起重行车作业多人指挥。 发生事故后,未经许可指挥他人恢复生产。 指挥他人破坏事故现场。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组织他人生产。 违 章 指 挥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指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强令别人进入采空区或废旧巷道内。 指挥或私自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下井。 隐瞒险情,欺骗、诱使、强令别人进入危险区域或处于危险中。 批准使用不合格安全设施、装置。 相向掘进到规定距离时,不通知停止一方作业。 采场台阶高度超出露天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高度。 不按设计组织进行爆破作业。 大雾天、雷雨天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建筑工地立体交叉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露天矿山上下台阶平行作业。 管理人员在违章行为现场没有制止住违章行为。 指挥或批准使用未登记、未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两米以上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未高挂低用。 高处、立体交叉作业不正确戴安全帽、乱抛物件、未采取设置警戒区、未搭设防护棚等安全措施。 运行的皮带、辊道和机电设备等状态下手脚靠近传动部位或留长发职工未将发辫盘入帽内。 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未办动火证、无专人监护,没有落实安全措施。 电、气等能源介质停和送未按规定执行停送牌制度。 未严格执行设备检修、维护管理制度。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独立从事特种作业或无上岗证操作特殊设备。 皮带、辊道、机电设备等旁有人,未确认提醒就启动设备。 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控制点进行定期检查。 违 章 作 业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违 章 作 业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吊运管道、设备等物件时,人作为配重。 进入煤气、氮气等危险区域未按规定携带检测报警或防护装置。 跨越运行中的皮带、辊道和机电设备及隔机传递工具物品。 坑道掘进、楼梯口、洞口、井口、坑道口等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设备检修、施工等临时用电未按规定进行接地、接零,或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等现象。 接电源时未验电;开关断电未挂牌;带电作业。 邻电作业未采取防范隔离措施。 行车检修时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区域。 对带压容器、情况不明容器和易燃易爆容器未采取置换、清洗、检测合格;未消除其密闭状态;未办理动火证等措施盲目施焊作业。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超检验周期使用。 吊车作业前未确认指挥信号、指令、车况运行路线和地面环境等是否安全便盲目动车。 焦炉地下室等煤气作业使用违禁工具。 从拦焦车爬上炉顶和从炉顶爬上拦焦车;从熄焦车跨上拦焦车平台;从熄焦车箱上爬上拦焦车平台。 坐卧推焦车、加煤车、拦焦车、熄焦车、火车等的轨道。 钻爬推焦车、加煤车、拦焦车、熄焦车、火车等。 汽车未装阻火器进入化产、氧气充装等易燃易爆危险区域。 特级、一级防火区域内吸烟。 起吊重物时有人站在起重臂下、有人行走和停留;警界范围有外人进入。 起吊搬运物件方法不当;物件捆缚不牢靠。 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起吊忽快忽慢、不平稳;重物棱角未垫好。 超载吊物、吊物上面有人、工件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 起重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斜拉歪拽吊物。 起吊时光线隐暗、视线不清,六级以上强风吊物。 所用设备、工具、索具有缺陷;工具、索具超负荷使用。 氧气瓶、乙炔气瓶混运、混放(装)、混吊等违章现象。 使用有油污的手套搬运氧气瓶;未遵守气瓶搬运的有关规定。 对沾有可燃物质的设备进行动火时未清除干净。 电焊机接地零线接点与焊接点的距离超过1米。 违 章 作 业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小于10米。 受限空间作业没有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 气焊或切割作业时,使用的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5米;乙炔气瓶没有立放使用。 下井不正确戴安全帽。 饮酒后下井作业或带酒精饮料下井饮用。 不在规定的安全线外指定区域等待乘罐。 乘坐罐笼时,人与物品(含超长、大件工具)混装。 乘罐不关闭罐笼安全门。 在井口处、运转设备旁边打架、嬉闹。 雷管、炸药等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运输、储存。 用电机车头运输爆破器材。 在非指定地点摆放或私自藏匿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箱内有爆破器材时不上锁。 把设计人员计算好的导火索长度剪短。 无监护人情况下单人从事爆破作业。 不按规定加工起爆炸药包。 爆破作业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撤人、警戒。 进入炸药库、油库等重点危险源区域不按规定交出火种。 爆破后未等待15分钟、未进行通风排烟就进入作业面。 破坏用于安全、消防和通风的设施、装置、照明和标志等。 矿山井下无意中损坏通风、安全等设施后不报告、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凿岩时打干眼或开干眼门。 凿岩时不按规定处理残炮、盲炮,打残眼。 进入作业面不进行“敲帮问顶”,不清除悬浮、片帮岩石。 打眼与装药在同一工作面平行作业。 乘坐、扒乘运矿车斗。 超员、超速操作运行乘人罐笼、电梯。 在焦炉地下室、烟道逗留、取暖。

违 章 作 业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发错误信号给罐笼司机。 下班时不关闭、复原打开的井筒安全护栏。 擅自打开废旧巷道封闭口。 擅自进入采空区或废旧巷道内。 矿山井下作业面不使用36V及以下电压进行照明。 利用井下运矿皮带运输其他物品。 矿山井下擅自拆除支护箱木、金属棚子等。 矿山井下用物体支撑风门形成短路风流,人为破坏通风系统。 在无轨运输斜井内修理故障车辆时不在两端设置安全标识。 在铁轨线上肩扛可能触碰电机车架空线的物品行走。 向提升井、人行井等可能有人的井筒内投掷物品。 从斜井口或斜井内向井底滚物品。 独头掘进达10m以上不安装局部风机。 不按专业规定按时、按标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工作的。 在皮带运输机未停机时进行清扫、检修等作业。 钻、跨、乘坐运输皮带。 在吊车、装载机装卸货物时机动车辆驾驶员没有离开驾驶室。 不按规定的爆破警戒线进行警戒。 损坏避雷设施。 在尾矿库内游泳。 损坏尾矿库设施。 矿山露天不按规定进行边坡稳定性观测。 班前八小时内及班中饮酒。 各类充满的气瓶露天存放。 气焊作业停工后只用焊(割)炬关闭气源而不关闭气瓶。 重大危险源等重点区域门卫不执行检查登记制度。 电气线路接头裸露使用。 吊装钢材等物品未要求驾驶员离开驾驶室。 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未按规定定期检验。 高空电气焊作业下方放置气瓶。 违 章 作 业 类属 116 117 118 序号 受限空间工作未正确采用安全电压。 违章使用乙炔胶管代替氧气胶管。 使用未定期检验的(无标识)、损坏、失效的氧气瓶减压阀和乙炔气瓶减压阀。 ...... B类“三违”行为考核内容 操作带有旋转的设备时带手套。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或用手清除铁屑。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人为损坏或擅自短接安全装置。 在铁路上行走和停留,或横过铁路未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设备检修、施工拆除等作业未设立警戒区、挂警示牌。 矿山井下用手电筒照射机动车驾驶员眼睛。 备注 违 章 作 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故意抛扬粉尘污染井下空气。 施焊作业未清除周围的易燃物。 行车遥控操作时人不跟车随行。 卸煤机和人同在一个车皮内作业。 通砖煤气道时未戴隔热手套。 钢丝绳跳槽时未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化学分析时把水倒入硫酸中。 生产现场未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操作前未对工具检查,使用有缺陷工具。 戴手套打大锤。 18 19 20 21 22 23 24 使用电动工具时接地线不良。 戴手套操作台式钻床。 戴手套用砂轮机磨削工件。 配电总盘及母线上工作未挂临时接地线。 电器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或使用绝缘用具。 叉车掏箱作业时未掌握货物重心盲目作业。 冒险装卸超大、超重物件。 违 章 作 业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叉车、装载机载人。 操作行车推动另一台行车。 使用油类清洗零部件时抽烟或明火作业。 炼钢作业倒炉时炉口正面站人。 炼钢作业取样、测温操作不当。 炼钢作业未正确使用拆炉机。 炼钢作业起吊铁包未挂正、挂好。 炼钢作业违章使用潮湿的样模、样勺。 氧气、乙炔减压器超检定期使用。 矿山井下在装炸药时用装药器皮管对向人。 矿山井下在巷道内睡觉。 矿山井下堵塞水沟,使水漫延巷道。 矿山井下敲碎灯泡点烟。 扒在车门外搭乘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驾驶室超员载人。 敲击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护目镜。 班中睡岗。 班中脱岗。 班中窜岗。 班中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 违反劳动纪律 44 备注 类属 序号 C类“三违”行为考核内容 起重指挥人员未佩戴明显的标识。 行车动车前未鸣笛或按铃报警。 检修后安全防护设施未及时恢复。 擅自使用火炉、电炉等取暖。 未经允许带小孩或闲杂人员到生产现场。 使用可移动的梯子无人扶梯或监护等。 违 章 作 业 1 2 3 4 5 6 违 章 作 业

7 8 9 10 11 12 13 外委施工人员、新上岗、转岗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进行安全教育。 在热钢堆垛、热钢包等有热源不允许逗留的地方取暖。 在生产或生活水池等设施内洗澡、游泳等现象。 连续施焊的电焊作业不使用防护用具防护。 在厂内道路超速行驶或未按交通标志行驶。 井下烧炸药、导火索、轮胎等废旧材料污染空气。 矿山井下凿岩时打干眼或开干眼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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