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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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油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控制作业风险,保障作业安全,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安全[2009]552号)和《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中作业许可是指在从事高危作业(如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临时用电、管线打开等)及缺乏工作程序(规程)的非常规作业等之前,为保证作业安全,必须取得授权许可方可实施作业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四条 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取消、延期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第五条 作业许可管理应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持续安全作业为条件,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条 凡是没有作业许可管理手续、未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未设现场作业监护人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施工作业。

第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其作业许可管理细则,各单位的生产或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作业许可管理主要针对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管理规程未涵盖到的非常规作业,同时包括专门程序规定的高危作业。

非常规作业是指临时性的、缺乏程序规定的和承包商作业的活动,包括未列入日常维护计划的和无程序指导的维修作业,偏离安全标准、规则和程序要求的作业,以及交叉作业等。

高危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作业人员产生高度危害的作业,包括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化学清洗、移动式起重机吊装、管线打开等。

第九条 非常规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挖掘、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化学清洗、移动式起重机吊装、管线打开等高危作业还应同时办理专项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活动性质和风险特点,确定具体的作业许可管理范围。

第三章 申请、批准和实施

第十一条 作业项目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并组织对作业进行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风险辨识、评估应由作业方和属地管理方共同完成,辨识、评估的内容应包括工作程序存在的风险及相应控制措施等,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对于一份作业许可证内的多种类型作业,可统筹考虑作业类

型、作业内容、交叉作业界面、工作时间等各方面因素,统一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作业许可申请人应填写作业许可证,并提交作业内容说明、风险评估结果、控制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和相关附图等资料。

第十四条 作业申请人应参与作业许可所涉及的所有工作。当作业许可涉及多个作业活动时,相关负责人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作业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控制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措施。需要系统隔离时,应进行系统隔离、吹扫和置换,交叉作业时,应进行区域隔离。

第十六条 作业许可证批准前,凡是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的作业,都应进行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并确认检测结果符合相关标准,同时,在控制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注明工作期间的检测时间和频次。

第十七条 凡是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业场所的作业,作业单位均应配备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 作业许可证应由有权提供或调配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所在区域属地管理主管审批,也可由其授权人审批。作业许可批准人通常是业务主管(含单位主管领导)、区域(作业区、车间、站、大队、库)负责人等。

第十九条 作业许可批准人负责核实现场安全措施,并监督管

理现场作业安全。

第二十条 作业许可批准人应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方,集中对作业许可申请中提出的安全工作方案,特别是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果。审查内容包括:

(一) 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 确认所有的相关支持文件,即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安全工作方案,作业区域相关示意图和作业人员资质证书等;

(三) 确认作业活动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四) 确认作业前后应采取的安全及应急措施;

(五) 分析评估作业与周围环境或相邻区域的相互影响,并确认安全措施;

(六) 确认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七) 其他。

第二十一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工作区域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现场确认内容包括:

(一) 与作业有关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等准备情况; (二) 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 (三) 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和检测情况; (四)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 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 培训和沟通情况;

(七) 安全工作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八) 确认安全设施完好; (九) 其他。

第二十二条 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许可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许可生效,现场可以开始作业。

第二十三条 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若作业各方一致同意增加作业时间,则共同确定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数。

第二十四条 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作业许可申请人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作业或监护等现场关键人员发生变更,须经批准人、申请人和相关各方的审批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 作业人员作业前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严格按照作业方案进行工作。安全措施未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中出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作业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七条 作业现场监护人员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终止作业。

第四章 取消、延期和关闭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都

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报告批准人,并取消作业许可证。

(一)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二)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 实际作业与作业计划发生重大偏离; (四)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五) 紧急情况或事故状态。

第二十九条 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方可取消作业许可。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工作,可申请延期。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及相关方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环境和条件未发生变化。有夜间照明等新要求的,应在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在新要求落实以后,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方可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延期。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的延期次数内没有完成作业,需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作业完成,作业许可申请人、批准人和相关方在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关闭作业许可。

第五章 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作业许可证应包含作业活动的基本信息。作业许可证和专项作业许可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且不限于:作业单位、作业区域、作业范围、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危害、相应的控制措施、作业申请、作业批准和作业关闭。作业许可证式样参

见附表。

第三十四条 作业许可证应编号,编号由批准人填写。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在作业现场公示;第二联张贴在控制室或其他人员集中的地方,使所有相关人员了解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相关方留存,以示沟通;第四联保留在批准人处。

第三十五条 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做任何修改。作业完成后,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方存档。作业许可证存档保留一年。

第三十六条 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代签。作业许可证只限一个场所一次使用。

第三十七条 当同一作业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时,每个施工单位都应有一份作业许可证(或复印件)。当作业需要中断(正常工作间休除外),或作业已达到作业许可证规定的时限,作业负责人应将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交回批准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作业许可证(式样)

危害识别:

(工艺设备、作业工具、作业地点是否存在下列危险)

许可证的关闭:

许可证的取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a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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