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手册

更新时间:2024-05-07 10: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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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主 手 册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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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服务热线 0551—6778958 政府热线12345

匪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交通事故120

供电热线95598 移动10086 联通10010 电信查询10000 燃气热线: 0551-5133333 有线电视:96533

前言 2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3 临时管理规约 9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4 私家车位服务协议 17 消防安全责任书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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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尊敬的业主(住户):

欢迎您入住 绿城雅苑小区,您的入住将会给小区带来无限的荣耀和活力。届时,合肥市雨泽物业物管理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将竭诚为您提供全面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为此、我们感到万分的荣幸。

为了保证 绿城雅苑 小区整洁、文明、优质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编制本手册。请各位业主(住户)仔细阅读,以便我们更好的为您服务。

乔迁之喜,恭祝安居乐业,万事如意。我们将与您共建安全、文明、整洁、舒适、温馨的和谐家园。

物业服务中心设在 绿城雅苑4栋104室 。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提供24小时服务

服务电话 0551—6778958

合肥市雨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于 2010 年7月份,注册资金 50.0000 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公司拥有一只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团队,公司秉承“以人为本、诚信服务”的企业理念,以“为业主想的更多,让业主住的更好”为服务宗旨。在工作中,全心全意为您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我们将通过全体员工的辛勤工作使您的生活无忧无虑,开心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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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业主):

乙方:合肥雨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物业名称: 绿城雅苑:

房号: 栋 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 绿城雅苑小区共 8 栋楼房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定立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其名下的物业依法享有所有权;

2、依法使用公共部位和公共设备设施的权利;

3、要求毗连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拒绝维修并造成他人损失的,可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投诉直到提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诉讼;

4、业主代表享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就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有权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7、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自用部位的装饰装修,并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 8、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之相关规定;

9、按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水、电、煤气及其他代收代缴费用; 10、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11、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12、转让或出租所拥有时物业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要求受让方或承租人签署并遵守业主临时规约和本协议;

13、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在小区内的行为负责并对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之相关规定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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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6、甲方不得占用公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所有功能;

17、甲方必须配合、服从乙方的车辆管理工作,车辆必须停放于车位(库),自行检查门、窗关闭情况,切勿将贵重物品或钱物放于车内。不得改变车位的使用功能和性质,放置除车辆以外的其他物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治安秩序、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甲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临时管理规约》之相关规定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年年底向甲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订立《住宅装修管理协议》;

10、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1、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在物业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房屋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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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绿化的日常养护与管理服务;

4、公共环境日常卫生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及清运(不包含垃圾中转处理工作);

5、交通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 6、公共秩序的管理服务;

7、管理开发商移交的本物业相关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 二、提供相应有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业主室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有偿维修服务; 2、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3、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4、有偿便民服务及特色服务;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1、房屋外观:整洁良好,统一;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良好:正常运行,有运行记录,建立健全保养、检修制度; 3、公共环境道路保持清洁;

4、绿化:植物长势良好,对花草树木修枝,做好病、虫害的防治;

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保持畅通,车辆停放有序,如发生交通事故协助交警部门处理; 6、公共秩序:合理布置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电梯等设备的年检费、二次加压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水池清洗费和消毒费等费用)

1、甲方交纳费用时间:接房之日;

2、住宅物业管理费:小高层: 1.10 元/月·㎡。 3. 多层住宅: 0.60 元/月/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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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装修垃圾清运费:按照建筑面积:2.00元/M2。

5、空置房物业管理费:乙方按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100%向甲方收取。 6、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甲方交纳; 7、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8、甲方不得以工程质量问题、销售承诺、市政配套等地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造成的问题为由迟交或拒交本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同时,不得以空置为由少交或拒交物业管理费。

7、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8、每次交纳服务费时间为上次交费末尾日。

第五条 其他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

1、机动车场地管理服务费: 30.00 元/月·辆。(此费用属于机动车场地停放管理服务费,不属于车辆保管费,对租赁场地上的车辆的被盗及损毁等安全事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2、非机动车辆管理服务费: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摩托车:15 元/月·辆;电瓶车:7元/月·辆;自行车:5 元/月·辆);

3、变频供水设备使用费(含电费、维护费):按有关规定据实分摊到户; 4、生活垃圾代运处置费:执行政府标准;

5、供水水池清洗费、消毒、办证费:据实分摊到户。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乙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标准。 第七条 保险

1、甲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 2、乙方不承担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责任。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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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和影响房屋外立面的统一性,不得在室外安装雨篷、栏杆、窗等;

2、为保证交房的顺利开展,甲方需按公示的交房流程办理交房手续。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占用苑区道路、临时停车位等公共部分,也不得于公共部位私自悬挂、粘贴、摆摊。

4、公共设施、管线、管道经过甲方自用部位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维护、维修、抢险等工作的方便和支持,若甲方不配合,所造成的他人和公共部位、设施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非产权部位的面积,其使用范围及权限甲方须严格按照协议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侵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甲方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解决。

7、若出现不可抗力或非管理原因造成本物业内设施、设备运行中断,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力协助甲方及有关部门恢复其正常运行。本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甲方不得因此而拒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按年服务费总额计算),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三个月不交服务费、违约金、滞纳金的,乙方有权采取公告形式进行催交,并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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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甲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由受益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物业使用管理和维修》、《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私家车位服务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协议的附件。甲方同意和遵守本协议附件的内容条款。 第十四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将协议样本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同印刷文字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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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为维护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共同利益,确保 绿城雅苑 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有序进行和维持正常公共秩序安全和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请全体业主共同遵守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合肥市雨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该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授权及有关规定对住宅区的房屋、公共设施、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管理权。

第二条:公约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享有本公约列明的各项权利并应知晓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双方在遵守本规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法律规定。 二、管理公司的职责

第三条:住宅区内的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 第四条:按约定进行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并收取合理费用。 第五条:住宅区内公共区域环境清洁卫生。 第六条:住宅区内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对住宅区内的各种车辆(包括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机动车辆除消防、救护、警备、清洁、殡葬和特许的车辆外,其它未经许可,一律不准驶入住宅区。各种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等)实行定点停放。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按规定收取车位场地租用费。

第八条:安排管理员和保安人员对住宅区及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巡视、做好住宅区内的治安消防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第九条:对住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等配套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条: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处理各类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维修小区公共秩序,执行诸如装修、外来人员等公众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个性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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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等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收取的管理费单列项目,专款专用。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交费人监督。对逾期不交纳管理费者,每天处以应交款3‰的滞纳金,对拒交或无理不交者,可诉诸法律。 三、业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业主拥有对其名下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第十六条:业主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七条:业主可与其他业主共同使用道路和住宅区的公用部位,共用设施(包括楼梯、走廊通道、电梯、消防、供水排水系统等)。

第十八条: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活动,拥有监督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拥有法律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该小区并遵守物业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制定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必须主动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到管理部注册登记要求对方遵守本公共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物业已经损坏或可能妨碍、危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物业公司报请区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代为维修,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承担并按规定分摊。 第二十五条:当业主私用部位发生火灾、水管爆裂等可能严重危害业主本人和其他业主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的事件,或业主发出求救信号或启动家庭救助报警系统时,物业公司有权在紧急联系无效前提下,进入私用部位进行必要的抢险、抢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业主在装修和使用屋顶花园时,须按管理部装修管理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动公共设备,不得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时不得影响周边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 第二十七条:费用

1、按规定缴纳物业公司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分担维修基金等费用。

2、使用本小区内有偿使用的公用、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场地等,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自用设备、自用部位和毗邻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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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zx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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