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政发(2012)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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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政府文件

澄政发〔2012〕16号

江 阴 市 人 民 政 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

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靖江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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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2 ——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 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需要,进一步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范围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行实际控制权的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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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当年需投资建设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总规模、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年度投资计划是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当年开工建设的主要依据。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安排财政资金,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算审批管理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概算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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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概算未经审核批准的,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1.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建起到竣工结束为止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前期费用;建筑工程、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后期配套、附属工程等支出。项目概算应实事求是,不得故意漏项、有意压低或抬高概算。

2.报送项目概算时必须提供项目概算申请报告、发改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等材料。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出具概算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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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项目概算超过市发改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10%或500万元时,由建设单位按照程序重新报批投资规模。建设单位是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四、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执行管理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审批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实施,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造价,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实行限额设计及设计审查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项目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监理和现场管理制度、项目变更审核制度、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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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制度。市审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招标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限价(控制价),限价需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五、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设计施工图组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因工程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单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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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后实施;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牵头召集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报市政府经分管建设领导批准后实施;单项变更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分管建设领导牵头召集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报市政府经市长审批或市长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

累计变更造价超过500万元的,报市政府备案。

2.涉及整体风格、建筑设计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再按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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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审批管理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项目立项、概算审核、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相关程序后,市财政部门才能按程序办理建设资金拨付。建设资金支付依照“按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资金预算、按合同、按工程进度”原则进行审核。

1.工程建设前期资金按实拨付;甲供材料、设备按政府采购合同付款;工程建设资金(含设计、勘察、监理等相关工程服务费用)应严格按“6:2:2”的比例拨付,不得突破最高比例限制规定。

(1)签订工程合同到进场施工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2)工程施工过程中,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按工程进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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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金额的40%;

(3)工程主体完工,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按工程进度计量金额的5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60%;

(5)工程结算审计结束,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结算审计价款的80%;

(6)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结束且项目保修期满,支付剩余工程价款。

2.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报批程序。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实行财政集中支付方式,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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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zu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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