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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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九)

Part2:消费税法律制度

二、消费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规则(★★★) 税率形式 从价定率 从量定额 复合计税 适用项目 绝大多数情况 (包括批发卷烟)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卷烟(批发环节除外)、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考题1·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的有( )。(2013年)

A.卷烟 B.成品油 C.白酒 D.小汽车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卷烟和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征收消费税;(2)选项B:成品油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3)选项D:小汽车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

【考题2·单选题】下列项目中,进口时从量计征消费税的是( )。(2013年) A.红酒 B.啤酒 C.摄像机 D.摩托车

【答案】B

【解析】啤酒适用的是定额税率,从量计征消费税。

(一)销售额的确定

采用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方式计算消费税税额时均会涉及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解释1】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应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

【解释2】同一环节既征收消费税又征收增值税的,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一般情况下是相同的(用于“换投抵”除外)。

【案例】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一批高尔夫球具,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为93.6万元,另向购买方收取了包装费8.19万元。已知高尔夫球具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解析】

(1)增值税销项税额=(93.6+8.19)÷(1+17%)×17%=14.79(万元); (2)应纳消费税=(93.6+8.19)÷(1+17%)×10%=8.7(万元)。

【考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并入白酒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的有( )。(2014年)

A.优质费 B.包装物的租金 C.包装物的押金

D.商标使用费(品牌使用费)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B: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优质费、包装物租金);(2)选项C: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包装物押金,不论押金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时价税分离后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3)选项D: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则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案例】某高尔夫球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3月份该厂将生产的一批成本价为70万元的高尔夫球具移送门市部,门市部将其中的80%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为131.04万元。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成本利润率10%。

【解析】高尔夫球具厂该项业务应纳消费税=131.04÷(1+17%)×10%=11.2(万元)。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换投抵”)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案例】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给甲公司自产化妆品100箱,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000元/箱;销售给乙公司自产化妆品80箱,不含增值税售价为1100元/箱;另将20箱同类自产化妆品用于投资,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 【解析】

(1)该化妆品生产企业用于投资的20箱化妆品应纳消费税=1100×20×30%=6600(元),应纳增值税=(1000×100+1100×80)÷(100+80)×20×17%=3551.11(元)。

(2)如果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将该20箱化妆品用于馈赠客户,应纳消费税=(1000×100+1100×80)÷(100+80)×20×30%=6266.67(元)。

【考题·单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小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是( )。(2014年)

A.将自产小汽车用于广告宣传 B.将自产小汽车用于抵偿债务 C.将自产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 D.将自产小汽车用于职工奖励

【答案】B

【解析】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包装物押金 (1)非酒类产品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对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解释】啤酒、黄酒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考题1·单选题】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物押金0.585万元、优质费2.34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2013年,经调整)

A.(10+0.585+2.34)×10%=1.2925(万元) B.(10+0.585)×10%=1.0585(万元)

C.[10+(0.585+2.34)÷(1+17%)]×10%=1.25(万元) D.[10+0.585÷(1+17%)]×10%=1.05(万元)

【答案】C

【解析】销售果木酒的同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和优质费,属于消费税的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在本题中,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10+(0.585+2.34)÷(1+17%)]×10%=1.25(万元)。

【考题2·单选题】某化妆品厂销售化妆品取得含税收入46.8万元,收取手续费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1万元。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以下关于该化妆品厂本月应交消费税的计算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46.8×30%=14.04(万元) B.46.8÷(1+17%)×30%=12(万元)

C.(46.8+1.5)÷(1+17%)×30%=12.38(万元) D.(46.8+1.5+1)÷(1+17%)×30%=12.64(万元)

【答案】C

【解析】(1)从价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在本题中,收入46.8万元含增值税,应当价税分离,收取的手续费1.5万元属于价外费用,应当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2)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四)特殊的税率适用规则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zr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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