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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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将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管理数据库,对学生的困难状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备案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学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

组办公室老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材料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生班级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材料审核和组织召集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原则和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 “公平、公开、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学部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根据自治区资助办的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分为三个档次,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特别困难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能提交相关证明,经审查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孤儿、没有直接资助者;

2、残疾学生、父母没有固定收入;

3、父母双方残疾,家庭没有固定收入;

4、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6、被当地政府列为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

(二)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导致家庭在一年甚至更

长的时间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三)一般困难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院集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条 认定程序及步骤

(一)学生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申请材料。学生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贫困生申请表》、由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包括《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它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因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的学生,还需提供有关事件的具体证明材料。

(二)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开展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召开班会,对申请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申请人所在宿舍成员必须到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材料原件的核实。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受资助情况、日常消费情况、困难程度和班级评议结果等进行综合考虑,确认推荐入库学生名单,并将评定结果对全班学生进行公示。

3、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将通过班级公示的困难学生申请材料

及相关表格送交学部认定工作组。

(三)学部认定工作组确认本学部困难学生名单并公示认定结果。

学部认定工作组对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将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全学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将公示结果公布,并将本学部学生的申请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公示期间,如师生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部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学部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认全院困难学生名单,建立院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经济困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师生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异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学院和各学部每学期对全部在校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资料和历史记录应保存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学部应按要求将材料整理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Ο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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