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3i-北京协和医院规章制度汇编之进修生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5-08 02:3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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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修生管理条例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医、教、研工作秩序,保证医疗质量,有必要加强对进修生的管理,特制定以下条例,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进修生招生

(一)我院招收进修生的范围限于市级或市级以上医院,或相当于市级的地区级医院、大型厂矿职工医院。

(二)临床进修生应毕业于正规的医学院校,具有本科学历,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并有三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实验室及辅助科室进修生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及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条件者概不接收。

(三)临床进修生每年接收一期,进修期限一年,每年10月份报到,进修费为8000元/年。实验室及辅助科室进修生每年接收二期,进修期限为半年,分别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报到,进修费为4000元/半年。

(四)由进修生所在单位向我院教育处寄送进修表、学历证书、工作证、医师资格证书、及执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如符合我院招生条件,我院将按收到进修申请表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择。临床进修生须通过科室命题考试、择优录取。

(五)各科室应按规定时间及名额招生,非招生时间不予办理招生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接收进修生,应由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接收。未经医院教育处同意,各科室不得擅自接收进修生,对科室擅自接收的进修生一律不补办进修手续,如果出现任何责任事故,由接收科室及本人负责。

二、基本要求

(一)各科室设专人(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负责进修生工作,关心进修医师的学习、工作、生活,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负责进修医师工作的人员名单应及时上报教育处。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及进修生要求制定培养计划,于新生报到后上报教育处。

(二)不允许中途改变进修专业和期限,进修生来院工作三个月内,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或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者,经教育处和院领导同意,终止进修学习。

(三)不允许进修人员收藏、携走我院病历、X光片、病理切片、血片等资料和标本,不允许以协和医院的名义对外宣传与联系。

(四)对在进修期间服务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差、值班脱岗、医德医风差、向病人索取红包、劳动纪律差、发生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进修生,立即终止进修学习。

三、请假制度

(一)进修期间,如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者,必须由原单位组织来函,我院酌情批假。请事假三天以内,由科主任批准,三天以上假期经科主任审批后上报教育处批准。

(二)进修半年者病假累计超过二周,事假累计超过一周;进修一年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二周,不发予结业证书。因病超期休假者,回来后可继续学习,但进修期限不顺延,不发予结业证书。

(三)请事假、病假须由科室上报教育处备案,否则进修生在休假期间出现的一切问题由科室及其本人负责。

(四)未经科主任允许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立即终止进修学习。

四、医疗活动

(一)在院进修期间,进修生一律担任住院医师工作,履行住院医师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服从各科规定)。内科进修医师在病房轮转期间,不得单独管理患者;手术科室进修医师不得参与手术操作,只能参观学习

(二)进修医师参加急诊值班者不得脱岗或私自与他人换班,确有原因需换班者,经科主任批准方可更换。

(三)进修医师在院进修期间发生医疗差错,科主任有权取消其处方权,待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如因进修生本人责任造成的医疗纠纷,需给予患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时,所需费用按医院规定,进修生本人应承担部分经济赔偿。

五、处方权管理

(一)临床进修医师来院后必须办理我院处方权确认手续,否则处方签字无效。

(二)各接收进修医师的临床科室应在三周内对进修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合

格后方可给予处方权,进修结束时应在我院药剂科注销处方权。

(三)严格遵守公费医疗及医保关于处方、辅助检查申请的有关规定。

六、结业管理

(一)进修生应按我院规定的结业时间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擅自提前离院。

(二)进修生办理离院手续时,应由进修生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凡未经教育处批准擅自离院的进修生,本院不补办进修结业手续。

(三)进修生应在离院前办妥我院离院手续,否则不予寄出进修生鉴定表。

(四)出现下列问题者将不予发给结业证书:

1.进修期间违反法律和治安管理条例;违反劳动纪律,服务态度恶劣,工作责任心差,值班脱岗;医德医风差,向病人索取钱物;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责任事故,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者。

2.私藏及带走我院书籍、病历、X光片、病理切片、涂片等资料和标本,

以协和医院的名义对外宣传与联系。

3.进修半年者病假累计超过二周,事假累计超过一周;进修一年者,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二周。

4.因病、事超期休假者(包括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回来后继续学习者)。

5.无故不来上班者。

6.未经科主任允许擅自离岗或请假逾期不归者。

违反以上第1—6条者还将终止进修学习。

七、其他

(一)进修结束离院后仍开写我院处方或化验单,发生的一切医疗问题由其本人负责。

(二)进修期满后,如需去其他单位参观学习者,应先办妥我院离院手续,并由选送单位开具介绍信,我院不负责介绍。

(三)我院不能提供住宿,凡在我院进修者自行解决住宿问题,我院不出具任何住房收费证明。

(四)在我院进修期间,各种补贴一律回原单位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z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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