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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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标识牌的规定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在每栋建筑物的显著位置镶嵌永久性竣工标识牌,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市城建局对竣工工程标识牌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制作与设置竣工工程标识牌的责任单位是工程的建设单位,竣工工程标识牌应设置在工程的主立面(正面)或过往行人都能看到的醒目处,并确保永久牢固。

竣工工程标识牌的具体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均全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以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其中,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均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标识牌宜选用与竣工工程立面色饰和谐的花岗岩材料,对于金属结构的工程可选用金属,标识牌长为800毫米,高为600毫米。尚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均须按规定执行。

范文

关于建设工程镶嵌竣工标识牌的通知

建管字[2004]第27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竣工工程镶嵌工程标识牌制度,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竣工工程镶嵌标识牌制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不执行镶嵌竣工标识牌制度的单位工程一律不得进行验收及竣工备案。

二、凡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后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应镶嵌工程竣工工程标识牌,尚未制作和镶嵌的应按该规定落实。

三、工程竣工标识牌的制作与镶嵌:

1、各建设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是做作与镶嵌竣工工程标识牌责任单位,有关施工企业和监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做好镶嵌标识牌的具体工作,要注意合理选择方案和预留镶嵌部位。

2、竣工工程标识牌应镶嵌在工程的主立面或过往行人的醒目处,镶嵌高度宜控制在0.5——1.0m左右。

3、竣工工程标识牌应在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制定,制作费用计入工程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制作材料宜选用黑色大理石,特殊情况也可选用与建筑物外墙色泽相协调的其他石才(具体规格、式样参见附件)。

4、竣工工程标识牌上应注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全称)及竣工验收日期和竣工验收备案号。

四、竣工工程镶嵌标识牌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规范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提高认识并予以认真贯彻,我委将按省厅的有关要求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XX市建设委员会

二00X年X月XX日

附:

竣工工程标识牌式样(供参考)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竣工验收日期:

竣工验收备案号:

XXX市 号

注 1、用黑色大理石,厚度20mm;

2、雕塑字体:“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等”选用80#宋体,金色;冒号后内容选用80#隶体,金色;

3、线条宽度为3mm,金色;

4、单位名称为全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yl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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