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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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涉及仲裁第三人的争议逐渐增多。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法律认可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鉴于仲裁制度的民间性、自治性等特点,第三人制度并末最先出现于仲裁中,而是起源于民事诉讼当中,属于争议解决机制的一种附属程序。第三人制度是否应该纳入国际商事仲裁中,仍是当今法学界及实务界的争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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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论坛

第二卷

探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人制度赵雪

(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4 )华 002摘要: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涉及仲裁第三人的争议逐渐增多。仲裁与民事诉讼作为法律认可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鉴于仲裁制度的民间性、自治性等特点,第三人制度并末最先出现于仲裁中,而是起源于民事诉讼当中,属于争议解决机制的一种附属程序。第三人制度是否应该纳入国际商事仲裁中,仍是当今法学界及实务界的争论焦点。 关键字: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

仲裁第三人的概念之争

( )概括型一支持该理论的学者认为整个仲裁过程中出现的第三方都可称为仲裁第三人,这其中具体包括三大类人:1 .仲裁协议的第三人。仲裁协议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后由于某种原因而接受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转

移,案外人变身为当事人而参加仲裁。例如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的法人发生合并,合并后的法人应作为仲裁当事人。 2 .裁决执行中的第三人。此类人乃是在仲裁裁决做出后,加入到执行程序中来。3 .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此类人作为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本人申请参加或被仲裁当事人要求追加到、或接到仲裁庭通知后加入到已开始的仲裁程序中来的人。 笔者认为,第一种仲裁协议第三人跟仲裁第三人不能完全等同,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而已;第二利人,仲裁执行中 的第三人,此时的仲裁裁决已经结束,已没有讨论第三人的必要了,若此时案外人认为对仲裁标的存在请求权或其他利害关系,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与完成的仲裁程序无关。第三种人,仲裁程序中的第三人,此类观点是从程序法的角度出发,与实体法中的第三人发生了一定混淆,容易造成论证过程中的主体不统一。 (二)效仿型效仿民事诉讼 I的第三人制度,将仲裁第三人分为有独 1]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和仲裁存在差异。仲裁以意思自治为原则,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追加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有悖于该原则。若效仿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若裁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那么他是否拥有民事诉讼中的上诉权利这一救济方式呢,若有就违

背了一裁终局的原则, 若没有,则剥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权。 以上是学者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主张,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不能在本质上对仲裁第三人下一个明确定义。综合学者的观点,可对仲裁第三人下一个概括的定义,以便我们研究相关制度。所谓“仲裁第三人”,是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字人,由于某利原因,认为对仲裁的标的或对仲裁结果存在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仲裁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请求下或经过当事人一方或多方的同意,在仲裁庭组庭之前或组庭之后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案外人。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的相对性。国际商事仲裁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产物,仲裁庭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问的仲裁协议。仲裁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正是因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契约性特征,当事人意思自治被赋予了不可动摇的地位,仲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也具备了相对性。 根据该原则,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约定,第三人不承担合同 上的责任和义务。由于第三人对现有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没有签署,因此该第三人不能参与到仲裁程序中来。 ( )仲裁的非强制性和民间性。仲裁不像法律那样拥三有强制性,其具有非强制性。国际商事仲裁最突出的特征就是民问性,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但当第三人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就可以通过自己申请或依仲裁庭通知参加到仲裁中来势必会给仲裁带来诉讼化的阴影,从而产生非契约性和强制性,与仲裁本质相悖。 ( )仲裁的保密性。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优于国际四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不仅表现为局外人被排除在仲裁之外, 还表现为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要求不得将仲裁事项的任何内容对外界泄露。大多数的仲裁机构规则都规定,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约定,仲裁的审理和裁决都应当保密。此举可有效的防止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有技术,专利、商业秘密,另一方面还可以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使双方在情感上容易接受,不影响今后的商业往来。因此,私密性一直是当事人选择仲裁的一个重要因素。若允许第三人的加入,就扩大了知悉的范围,丧失了保密性,仲裁的优势就减弱了。 (五)仲裁的经济性仲裁第三人的介入,可能会造

成一些麻烦,比如仲裁员的变更、仲裁规则的改变等,拖延了时问,提高了成本。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减少当事人在程序和时问上的巨大耗, 这是仲裁的一个优点。因此,反对者认为仲裁第三人的介入势必提高了仲裁成本。

三、构建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一)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近年来,涉及第三方合同争议层出不穷。面对新变化,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原则己被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所采纳。 若严守仲裁协议相对性理论,认为仲裁协议的效力只及于仲 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不利于纠纷解决,甚至出现不公正的 裁决结果。承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延伸,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仲裁协议的扩张可以“开法人面纱”原则为其理论基揭础之一。在该原则之下,否定公司法人和股东之人格之独立, 债权人可以像股东追偿,也就是母公司要为其子公司的债权

二、是否应建立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制度( )反对者的观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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