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网点宣传亮化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05 07:2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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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营业网点宣传亮化设施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营业网点宣传亮化设施管理,统一

网点对外视觉形象,规范电子宣传信息发布,树立XX银行品牌形象,根据“集中管理、形象统一、突出重点、兼顾节能”的原则,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及自助银行宣传亮化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亮化设施包括:

(一) 营业大厅外的门楣招牌、LED电子显示屏、外立面灯箱、楼顶霓虹灯;

(二) 营业大厅内的主入口背景墙灯箱、橱窗悬挂式海报灯箱及各类服务区背景墙灯箱;

(三) 营业网点内各类照明灯具、柜台标识灯箱、液晶电视及各类电子信息显示屏;

(四) 自助银行门楣招牌、悬挑招牌、设备标识灯箱、穿墙式ATM外侧挡板灯箱及各类照明灯具; (五) 其他营业网点户内、户外灯光设施。

第四条 总行机构管理部负责营业网点宣传亮化设施的规划、实施安装与维修;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各类显示屏信息发布及营业网点亮化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各网点负责人负责本网点宣传亮化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要求各类宣传亮化设施责任到人。

第五条 根据各网点所处地理位置及功能特点,将亮化网点划分为:重点亮化网点、一般亮化网点和自助网点。

重点亮化网点是指处于城市主干道、大型商业繁华区及居民密集区的营业网点;一般亮化网点是指非重点亮化网点

以外的营业网点;自助网点是指放置各类自助设备的在行式或离行式自助银行。

重点亮化网点与一般亮化网点的划分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网点所处地理位置确定,并根据环境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根据各类宣传亮化设施在不同时间段启闭效果的不同,将宣传亮化设施启闭管理时间分为营业期间和非营业期间。

第七条 营业期间LED电子显示屏、液晶电视、背景墙灯箱、柜台标识灯箱及其它电子信息显示屏均正常开启。各类照明设施启闭由各网点根据营业大厅光线情况随时调整,要求做到大厅内光线明亮柔和,各类设施上的图案文字清晰可见,原则上由当班大堂经理负责管理。

第八条 非营业期间宣传亮化设施包括门楣招牌、LED电子显示屏、外立面灯箱、楼顶霓虹灯、主入口背景墙灯箱、橱窗悬挂式海报灯箱,启闭时间由总行统一规定,具体时间为:

(一)橱窗悬挂式海报灯箱在非营业期间通宵开启; (二)LED电子显示屏启闭时间为夏季6:00—次日1:00,冬季7:00—23:00;

(三)自助网点各类亮化照明设施夜间启闭时间为春秋季18:30—次日06:00,夏季为19:30—次日05:30,冬季为17:30—次日06:30;

(四)重点亮化网点其它亮化设施夜间启闭时间夏季为19:30—24:00,冬季为18:00—22:00;

(五)非重点亮化网点其它亮化设施夜间启闭时间夏季为19:30—22:00,冬季为18:00—21:00。

第九条 个人金融业务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随时确定LED电子显示屏、液晶电视、自助设备等信息发布终端的信

息发布,同时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和有效。

各部门、各支行如有发布信息需求,须至少提前一天向个人金融业务部报备,并填写《XX银行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备案表》,包括发布内容、发布时间、发布范围、发布原因及联系人等内容(视频信息需提供电子版)。

已备案的信息内容由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通过OA系统下发通知。

各支行系统管理员根据通知要求及时制作并按规定时间进行发布和删除。

第十条 因网点门前道路施工、停电、存在安全隐患、遇恶劣天气等不具备亮灯条件时,经网点负责人同意,可暂关闭宣传亮化设施,但需报个人金融业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因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大接待等特殊情况,市灯光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我行调整亮化时间的,由个人金融业务部统一通知。

第十二条 各网点宣传亮化设施责任人要保持灯光设施功能良好,外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完整,如有故障必须及时维护、报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 各网点负责人要建立营业宣传亮化设施管理备忘录,内容包括:灯光设施名称、安装时间、每日启闭时间、责任人等。

第十四条 宣传亮化设施应采用新工艺及节能灯具,同时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并保证色彩亮丽,图案文字清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相关网点负责人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亮化设施的; (二)有灯不开、开而不全或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的; (三)未按总行通知要求进行显示屏信息发布,或私自

发布信息的;

(四)亮化设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在合理时间内未进行维护、报修或者更换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解释。原《XX银行营业网点宣传亮化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洛银[2009]213号)同时废止。

XX银行电子显示屏信息发布备案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发布内容 发布时间 发布范围 字体、字号要求 发布形式 年 月 日 时 至 年 月 日 时 □全行 □其它 □单独显示 □与其它信息逐条滚动播出 发布事由 申请部门联系人 信息校对人 申请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负责人签字: 注:1、视频信息需提供电子版。

2、发布内容要求简洁明了,信息校对人负责对文字内容进行校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y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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