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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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研究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研究

[内容摘要] 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构建这样一个社会,必须处理好人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内部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将尝试对完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保障,从依法行政,提高司法队伍素质等方面进行分析。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法治保障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公平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就追求的一个目标,也是法学家们孜孜以求的一个崇高理想。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及其迫切需求,才促使追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法学理论即调整论开始在中国法学界诞生、成长和传播。

一、 和谐社会的概念和特征

对“和谐社会”概念的理解要求首先理解什么是“和谐”。和谐是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变化、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人们所追求的美好事物和处世的价值观、方法论。和谐有以下几层含义:(1)指“和而不同”、事物的对立统一,即具有差异性的不同事物的结合、统一、共存;(2)指政治和谐,即一种社会政治安定状态;(3)指遵循事物发展客观规律,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4)指社会伦理原则和思想方法。

和谐社会,是指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即“形成全体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现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构建这样一个社会,必须处理好人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国家内部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和谐社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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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是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从中国转型期社会实践来看,和谐社会是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人和自然以及中西部不同地区的关系良性互动和谐发展的社会。其基本特征有以下六个方面:1、民主法治的社会,和谐社会是民主与法治紧密联系的社会,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2、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普遍公认的崇高价值。公平是正义的核心,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3、充满活力的社会。4、诚信友爱的社会。5、安定有序的社会。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律主要通过法律行为规范、法律机制和法律制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和谐社会与法治保障

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动态发展均需要法治作为保障,而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二者互为辩证统一的关系。

(一)法治是和谐社会的特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需要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更何况,现实社会是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在一个利益严重分化的社会,必须由一种可以主导和控制利益对立关系的力量来推动、维系与保障和谐。这就是法律,且只能是法律。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首要和根本性特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把法治放在重要地位。法治是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必然趋势与必要保障。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进程中,无数思想家殚精竭虑、艰辛探索,提出过无数治理社会的观点、学说,设计过万千种推动社会前进的方案、蓝图,也实践过林林总总推进社会进步的策略、计划,所有弃法而治的观点、学说、方案、蓝图和策略、计划,无不以失败告终。

(二)法治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纵观对人类社会的组织、管理与前进发展负有直接责任的政治家的全部表现,无论是标榜“礼治”、“德治”的奴隶制君主,还是宣扬“王道”、“教化”的封建制皇帝,抑或鼓吹精英为治、智力管理的资产阶级政治家,他们的政治实践无不都是软硬两手齐备,以硬为软的后盾,一旦软的失效便毫不手软地挺起硬的利剑。这硬的一手便是反映统治者意志、代表统治者利益、由他们制定的法律。更不用说直截了当明白宣示实行刑治、法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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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家们了。总之,他们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性保障的。历史的经验值得总结,结论之一便是:法治是社会治理与社会进步的必要保障。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这些目标和主要任务,各有其具体内涵,需要通过不同的途径、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完成,但都需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上,以公平正义的法治为良好外部环境,以健全周详的法律制度进行内部规范,以法治加以有力促进,以法治作为可靠保障。一言以蔽之,舍法治而外,所有的具体目标与主要任务,都不可能达到,不可能完成。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当今中国的社会进步,中华民族的复兴发展,必须也必定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对共同规律的任何偏离,都会带来损失甚至严重的危害。正因如此,以法治为中国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必然趋势与必要保障,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来保证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提高到能否建成和谐社会、能否顺利建成和谐社会、能否以较快的速度建成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随后将之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置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的首位。这是在对人类社会发展经验和新中国发展历程作精心总结基础上提出的英明决策。

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可忽视的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作全方位、多渠道的努力,而首当其冲的是法治。只有依法为治,才能理清千头万绪的问题,才能公平正义地解决矛盾,才能达到人心齐一,和谐相处。

三、完善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基于对党的执政规律深刻把握而提出的重要观点,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建立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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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大有可为、大有作为。最重要的,是法的观念要转变,整个法律观要转换。

构建人本法律观,即以人为本的法律观。法律要以每个个体、每个人的充分自由和充分发展作为目的。法治的全部环节,都是为了人民的权利,以实现人民的权利作为我们全部法律工作的基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还有一点:法律,不是治理国家的工具,而是全社会离不开的价值取向。工具是为目标服务的。工具能够达到目标,人们会使用它;如果这个工具不能达到目标时,也许就可以换工具。所以,如果仅仅把法律当作工具,法律就处在很危险的状态,很可能被随时舍弃。只有把对法律的“工具观”改为“价值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法律的“价值观”,意味着所有人都离不开它,成为一个社会的利益形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需要我们思维上的创新,要尽快把过去革命的思维、运动的思维,转变为建设的思维和制度的思维,以形成社会稳定形态。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其中任何一点都离不开法治作保障。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要求实行法治,和谐社会其实就是法治社会。因此,完善法制保障的具体措施有:

(一)要着眼于实现“民主、平安、和谐”的目标,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不仅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律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重要责任。社会公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立法,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今后,有立法权的省及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应当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把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必须在加快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尤其注意在立法中维护民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创造稳定良好的社会环境。立法要统筹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完善法律救助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畅通法律诉求渠道,关心、关注和扶持相对弱势的群体,从而有效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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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认真贯彻《选举法》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努力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快职能转变,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社会安定有序的运行机制,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大对腐败的治理力度,使社会运行呈现出持续、连贯、平稳的运行态势,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

(二)要着眼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和改善执法工作,推动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是保证社会稳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和利益,形成既和谐又持续发展局面的一种手段。当前依然存在的执法不到位、定性不准确、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以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因而,在依法行政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进行政决策机制创新,依法核准、合理界定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决策跟踪反馈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听证、听取意见等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晰、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反应快速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三)要着眼于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公正。 只有真正形成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环境,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才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才能达到社会安定。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是社会正义与社会和谐的底线。目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质性问题在于司法队伍一些人素质不高,法律信仰缺失、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违法办案时有发生,为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督促司法部门认真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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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俱佳的司法队伍作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点,加强对司法队伍建设情况了解和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行机制,逐步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机制、加强预防犯罪事前监督制度,完善系统内部监督工作机制;坚持任前法律测试制度,进一步提高任命干部的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服务意识。同时,要积极推进司法制度改革,保障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利益和社会安定。

(四)要着眼于推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施,不断加强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自然向人类提供的各类资源是不可再生的,人类需要的增长与自然界所能提供的各类资源必须相适应。我们在追求发展进步过程中出现了人与自然不和谐的现象,生态环境的破坏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经济利用效率,这是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后作出的理性抉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的战略目标,围绕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保障、“三农”问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尤其是对执法检查、视察、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整改,为发展经济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要着眼于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切实搞好“四五”普法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培养全民的规则意识、法治意识。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全国“四五普法规划提出,通过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实现由增强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各项事业管理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积极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当前,普法工作中确实存在着普法思想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部分领导干部存在“重经济轻普法”倾向、缺乏长远的、系统的学法规划以及普法工作力度不够,制约、监督、保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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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不完善的问题,这些都造成普法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难以达到深入有效的目的。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督促和推动全县国家机关全面落实“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大力推动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检查指导,加强面向领导层的法制培训和教育,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和改进面向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促进领导干部在遇到具体问题时,自觉运用法律观点和法律手段处理问题,推动“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民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

四、结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和宪法原则。为了解决我国目前突出存在的社会矛盾,党中央在这适当的时候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不同时期提出国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建设法治国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立法要与国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紧紧围绕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突出问题。当前,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这个时代国家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是全体中国人民努力奋斗的目标,我们的立法要为实现这一目标服务。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序地行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与此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为了保证和谐社会的顺利、有序建立,法制保障制度的出现势在必行。这必然就是全民认同的《宪法》和由它派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不断增强履职能力,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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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①付子堂:《法理学进阶》,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

②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 ③胡联合:《论现代化进程中的“安全阀”机制》、《社会科学》1993年第一期;

④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一期; ⑤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

⑥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

⑦葛洪义:《法律与“和谐社会”》、《法学》2005年第5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xy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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