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证收入讲义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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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

主讲:吴永立

第一讲:

利润表三要素,是会计核算中十分重要的要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是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债权人如银行收取利息和本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收入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对象,也是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重点内容。

第五章 收 入

本章内容

一、收入的定义和分类 二、销售商品收入 三、提供劳务收入

四、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入

一、收入的定义和分类

(一)收入的定义(第五十八条)

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 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 的总流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 本准则从我国小企业实际出发,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将收入作为小企业会计的一项要素,从收入的性质角度即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区分的角度,对小企业的收入作出了定义。本准则关于收入的定义与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界定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的方面。两者相同之处在于都强调了收入能够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表现为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两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分类基础或标准不同,从而出现了交叉或分离的情况,但是从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来看,又是一致的。 ? 在本准则中,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外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不作为会计上的收入来认定,而是在其他章

节中进行规定。例如,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转让财产收入(转让股权、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不在本准则的本章予以规定,而是在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和第七章第六十七条予以规范。 (二)收入的特征

1.收入是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收入能导致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 1.收入是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

? 日常活动是指小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农业小企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工业小企业制造和销售产品,建筑业小企业建筑房屋,零售业小企业销售商品,交通运输业小企业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仓储业小企业提供货物仓储服务,邮政业小企业提供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和发送服务,住宿业小企业提供旅馆住宿服务,餐饮业小企业提供快餐服务,信息传输业小企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企业为客户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和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小企业进行房屋建设并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业小企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租赁业小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业务,商务服务业小企业为某政府机关提供后勤服务,等等,均属于小企业的日常活动。

? 小企业的日常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生产、销售、管理、融资等活动。明确界定日常活动是为了将收入与营业外收入相区分,日常活动是确认收入的重要判断标准,凡是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人(如销售商品取得现金或应收账款)应当确认收入,反之,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人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当计人营业外收入。比如,小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属于非日常活动,这是因为小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使用生产产品而不是为了出售。因此,转让固定资产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就不应确认为收入,而应计人营业外收入。再如,小企业因某项固定资产暂时闲置而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小企业的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确认为收入。

? 2.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 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会导致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不会增加小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流人不符合收入的定义,不应确认为收入。例如,小企业向银行借人款项,尽管也导致了经济利益流人小企业,表现为增加了小企业的现金或银行存款,但该笔借款的取得并不会增加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反而会使小企业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表现为对银行的欠款。因此,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而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基于本特征,收入区别于负债。收入也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小企业代税务机关向客户收取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这些代收的款项,一方面增加小企业的资产(如现金),一方面增加小企业的负债,而不是增加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不属于该小企业的经济利益,不能作为该小企业的收入。

3.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的本质表现:一是导致经济利益流人了小企业,体现为增加了小企业的资产 (如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二是总流人是一个全额而不是净额的概念,通俗来讲,是毛收入,—不需要扣除费用;三是收入不是小企业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或者说,小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不能作为小企业的收入。例如,小企业销售商品,应当在收到客户支付的现金或者在未来有权收到客户支付的现金,从而增加了小企业的资产,才表明该交易符合收入的定义。但是,小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有时是由其所有者投入资本所导致的,所有者投入资本的增加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应当将其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三)收入的分类

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 主要变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引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原因: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要表现为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

收入和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的使用权形成

的使用费收入,而《小企业会计准则》: (1)不适用于金融企业。

(2)目前,我国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种类少,通常以自用为主,金额较

小,在资产中所占比例较低。

按小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是指小企业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可以根据小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要业务范围来确定。例如,零售业小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交通运输业小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提供道路货物运输和公路旅客运输。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就称为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是指小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可以通过小企业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兼营业务范围来确定。例如,工业小企业销售材料、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其他业务形成的收入,通常称作其他业务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

(一)定义(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 下同)取得的收入。

商品:批发业和零售业小企业销售的商品、制造业小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成品、代制品、代修品以及小企业销售的其他构成存货的资产,如原材料、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消耗性生物资产。 (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 1.基本原则: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在这方面基本与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接轨,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在构成上是一致的。

2.具体标准: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 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托收承付方式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 预收款方式 发出商品时

分期收款方式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

完毕(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除外)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 理,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 照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基本沿用了国税函[2008]875号“税总关于确认企业 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基本遵从以 票管税的原则。达成了极大程度上的税会一致性。

小结: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类型 通常情况 托收承付 预收货款 分期付款 收入确认标准 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 办妥托收手续 发出商品时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而企业会计准则却是发出商品时间) 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验收合格时 需要安装检验的安装简单的,发出商品时 销售 支付手续费委托收到代销清单 代销 以旧换新 新:做销售收入; 旧:做购进 以产品分成方式 分得产品之日按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 (三)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第六十条) 1.一般销售

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 品收入金额。

合同或协议价款中不属于销售方的金额(如增值税销项税 额)。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1)小企业实现商品销售收入,应按已确定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和代收

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同时或期末(月末),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小企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应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按相关税费金 额。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2.影响因素

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总价法)

总价法: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时,计入当期损益。

商业折扣——直接调整收入确认金额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相关概念解释

现金折扣,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 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期限”表示 , 如2/10,1/20,n/30 。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扣除。例如,

企业为鼓励买主购买更多的商品而规定购买10件以上者给10%的折扣,

或买主每买10件送1件;再如,企业为尽快出售一些残次、陈旧、冷背

的商品而进行降价销售,降低的价格也属于商业折扣 。

现金折扣与商业折扣相比,主要有两点区别:

1.目的不同。现金折扣是为鼓励客户 提前付款而给予的债务扣 除;商业折扣是为促进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2.发生折扣的时间不同。现金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企业在 确认销售收入时不能确定相关的现金折扣,销售后现金折扣是否发生 应视买方的付款情况而定;而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企业销售 实现时,只要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即可,不需作账 务处理。

小结:

商业折扣: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商业折扣不影响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折扣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债务人享受的现金折扣) 贷: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1)销售折扣的账务处理

某小企业向A销售商品,按价目表计算的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率17%,商业折扣10%。

销售时直接扣除商业折扣后入账。

计算:应收账款科目余额10×(1+17%)×(1-10%)=10.53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10×(1-10%)=9万元,二者余额记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 10.5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 应交税费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2)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采用总价法,出卖人和购买者均在现金折扣发生时确认财务费用。

例:某企业在2014年5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100件,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10000元,增值税额1700元。企业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符合现金折

扣的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5月1日销售实现时,应按总售价作收入:

借:应收账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①如5月9日买方付清货款,则按售价10000元的2%享受 200元的现金折扣(10000×2% =200元),实际付款11500 (11700-200)元,应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5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②如5月18日买方付清货款,则应享受的现金折扣为 10000×1%=100元,实际付款11600元,应作分录: 借: 银行存款 11600 财务费用 100 贷: 应收账款 11700

③如买方在5月底才付款,则应按全额付款,应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00 贷:应收账款 11700

(四)销售退回与折让(第六十一条) 销售退回:

已确认收入的,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未确认收入的,调整库存商品 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 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 销售折让:

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 已确认收入的,冲减折让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商品收入。 未确认收入的,直接影响收入的确认金额 未考虑日后事项 相关概念解释

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 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

销售折让: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

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 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 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 业确认收入之后。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其处理相当 于商业折扣。

1.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小企业售出的商品因为某种原因而发生退货。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退回,不进行账务处理。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 销售),应在发生时直接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销售时发生的现金折扣) 同时: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小企业因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后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在实际发生时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销售折让案例分析:

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 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例:某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发票上的售价80000元,增值税额13600元,货到后买方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①销售实现时应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②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 贷:应收账款 4680 ③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8920 贷:应收账款 88920

(五)特殊商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1.托收承付——销货方在办妥托收手续时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预收款销售——在小企业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A.预收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B.发出商品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C.收到购货方补付的货款(退回多收货款作相反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三、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定义和范围(第六十二条)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第六十三条) 1.不跨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完成合同法

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按照 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取得收款权利时,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跨会计年度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 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 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 认本年度的提供劳务收入;

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 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 业成本。 相关公式:

本年度确认的劳务收入=劳务总金额×完工进度-已确认劳务收入 本年度确认的劳务成本=估计劳务总成本×完工进度-已确认劳务成本 注:

(1)完工百分比的确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已完成的工作量 已提供的劳务量 已发生的成本

(2)劳务成本变动时,应自当期开始的以后期间分摊其 影响,但如数额很小,也可在最后一个会计年度一次确认。

某小企业于2013年11月接受一项产品安装任务,安装期5个月,合同总收入20万元,年度预收款项8万元,余款在安装完成时收回,当年实际发生成本5万元,预计还将发生成本7万元。2013年年末经过专业测量,产品安装程度为40%。该项劳务收入对2013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为( )。

A.不影响当年利润 B.当年利润增加3.2万元 C.当年利润增加8万元 D.当年利润增加3万元 【答案】B。

【答案解析】该小企业当年应确认的收入=20×40%=8(万元),当年应确认的成本=(5+7)×40%=4.8(万元),当年利润总额增加=8-4.8=3.2(万元)。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1.同一会计期间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1)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劳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案例分析:

华盛公司为一家小企业,在2013年11月23日接受了一项设备安装服务,根据合同规定,设备安装费用总额为70000元。12月1日,华盛公司开始设备安装,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安装成本20000元,其中支付安装人员薪酬8000元,领用库存原材料12000元。次年1月20日,设备安装完成,期间又发生安装成本12000元,其中支付安装人员薪酬6000元,领用库存原材料6000元。华盛公司按实际发生的劳务成本占总劳务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其会计处理如下(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1)2013年12月31日,根据劳务完工程度,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劳务完工程度=20000/(20000+12000)=62.5% 应确认的劳务收入=70000×62.5%=43750元 应结转的劳务成本=20000元 借:应收账款 437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37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8000

原材料 12000

(2)2014年1月20日,确认其余的劳务收入并结转成本, 应确认的劳务收入=70000-43750=26250元 应结转的劳务成本=12000元 借:应收账款 26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原材料 6000

四、同时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第六十四条)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 否则,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 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如果此类交易作为销售商品 处理,而且劳务在该交易中是重 要的,应待劳务完成后确认收入。 体现与税法的衔接。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 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 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xi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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