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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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重役”体制的形成
——以白粮解运为例
胡铁球
来源:《社会科学》2012年6期
内容提要: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一般来说,以“区”佥点粮长,每名输纳白粮数目较大;以“里”佥点粮长,其输纳白粮数目较小。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宣德为3石左右,成化为3-4石;正德、嘉靖时为4-5石;到万历时以5-6石为常,明末飙升到8-10石。北运白粮之重役的形成,核心原因是粮长在解运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有“官辖”,处处受官吏节制,使费繁多。由此可见,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辖环节不宜过多,否则弊端重重。
关 键 词:重役 白粮 粮长 官辖
作者简介: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白粮分北京和南京两个系统,北运白粮系指由江南苏州、常州、松江、嘉兴、湖州五府中的24县1州①解运到京师供应库、光禄寺、酒醋面局、宗人府及百官俸禄的税粮,每年额派21万余石②。其品种包括白熟细米、白熟粳米、白熟糯米等优质米种,因是供应六宫及百官消费,故对米质的要求非常高,明代规定漕粮、边粮等各类税粮交纳须干圆洁净,而对白粮则是“每粒拣选,务在粮精纯”,若是不“精纯”,则要求“换纳”,重新输送③。史称:“且此白熟米,得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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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其初收之时,乡民选取一色好稻,舂碾成米,筛簸择好者取之,其不好者退之,劳费民力颇多。”④故当时官方折算,白粮与普通米相差极为悬殊,金花银的折算是银一两折米四石,而光禄寺糯米则为“每石折银一两一钱”⑤。不仅如此,白粮解纳之费,冠诸种税米解纳之最,故五府府志及其各县县志都异口同声宣称,充白粮解役者必破家,这种情形自成化以来不断加重,到嘉靖时,史称:“嘉靖十年以前,民运尚有保全之家,至嘉靖十年以后,凡充是役,未有不破家者”⑥。此类论述比比皆是,到万历以后,便愈演愈烈,终明一代,此役一直是个梦魇。
白粮输纳是明代赋税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各类论著中涉及的不计其数,但专文论之者,据笔者所知,国内仅有鲍彦邦先生的《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一文,该文主要论述了白粮的来源、用途与特点;白粮解运的组织方式及其危害⑦。本文亦在前辈研究基础之上,重点探讨白粮解运的具体负担及其产生的原因,尤其是制度因素。
一、白粮解运的制度、数量、费用和贴费
1、白粮解运制度的变革
北运白粮的解运,有一个从“民运”向“官督民运”的转变历程,这个历程使得白粮解运负担愈来愈重。
从明初的粮长制度来看,其解运方式一直是粮长率运夫解运,其中运夫自备盘缠,自雇船只和车辆,而粮长仅是解运中的召集和领导人,其职责是交纳赋税及办理赋税完纳手续,若发生亏欠,其赔偿则先是粮长追责运夫,运夫无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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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由粮长代替负责赔偿,也就是说粮长是最终负责人。如洪武十九年,《大诰续编》言:“催粮之时,其纳户人等,粮少者,或百户,或十户,或三五户,自备盘缠,水觅舡只,旱觅车辆,于中议让几人总领,跟随粮长赴合该仓分交纳,就乡里加三起程”⑧。宣德元年,周幹曾指责粮长“以平斗正数付于小民运赴京仓输纳,缘(沿)途费用所存无几,及其不完,着令赔纳,至有亡身破产者,连年逋负”⑨。成化间,王恕言苏松常三府输纳白粮,“约用运夫二万有余,自备衣粮盘费,又不可以数计”⑩。因运夫过多,故成化六年规定:“白粮米系官造船只,每船佥拨纳户五六名,多不过十名领驾来京”(11)。《武进县志》载:“国初有囤户以征收,有运夫以转输,一乡之中遍役数十人,以为累也。”(12)
粮长督率运夫解运的制度,一直推行到成化末年。到成化二十二年时,松江知府樊瑩认为周忱改革后的一个重大弊端是“运夫耗折称贷积累”,于是采取了“革民夫,俾粮长专运,而宽其纲用以优之”(13)的变革。这个变革的目的是解救运夫,把原来运夫的责任全部推到粮长一人身上,于是粮长无权带领运夫解运,而只能独自雇船雇夫,整个解运过程皆由其一人负责,虽然樊瑩说“宽其纲用”,但实际上政府拨给粮长的雇船等费总是大大少于实际费用。经过这个改革,不仅剥夺了粮长统率运夫之权,而且加重了粮长的责任和负担,是把“危害”转移的一种变革方式,而没有追究造成“运夫”破产的深层体制问题。
与此同时,明政府还不断强化对粮长的监管,结果粮长在解运环节完全失去了自主权,监管之官越设越多。正统之时仅有沿河各官催督粮长(14),到嘉靖时增设儹运郎中催儹粮长(15),至隆庆又添设总部、协部之官以催督监管粮长(16),到万历时,政府拨给粮长的贴费,也受到官员的控制,如万历九年议准:“应得水脚,当官议定,先给一半,其余印封,船过徐州,总部官验给并”(17)。至万历三十九年,监管粮长之官吏,有沿河之官,有委官、儹运郎中,有总部、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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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官和押役长、押幇役以及扛头等官、吏、役等各色人员(18)。且每官之下,
又有胥吏衙役,如松江府“北运总部府佐官长夫一十名,每名银十二两,共该银一百二十两”(19)。这种庞大的官吏队伍,处处掣肘粮长,处处勒索粮长,粮长安能领足贴费。从中也可看出,北运白粮与其说是民运,不如说官督民运,是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与明初之民运已经大相径庭了。到明末之时,许多官员认识到白粮解运真正弊端在于官吏监管粮长环节过多,故有官运代替民运之举,但实际运作还是官督民运,史称:“运役之裁,自崇祯十四年始,然改北运为官运,而以收催充之,虽无北运之名,仍有北运之实,民困犹未息也”(20)。
另外,自明中后期,白粮起运方式,原则上是以州县为单位,自结为一帮,史称一县“凡民运船只,自为一帮”(21)。又每帮阄出“批头”或称“批首”二人或一人领队,起船输纳京师,史称:“宜兴县白粮解户共五十三名,旧例必于五十三名中,阄出二名,谓之批头。自开帮后,承管沿途衙门投批挂号之事”(22)。在一帮中,各县又设有若干差役“督押”粮长。如崇祯元年,归安县、乌程县、崇德县、德清县共欠各类白粮2399.3石,“各属所欠白粮,计米征银,查验明白,眼同各该批首收领,责令各该差役徐惠、李文、谈龙、方亮、沈忠、尹和等,于本年八月初九等日前后起行,督押各解进京买米完纳”。又言:“崇德县解户沈庭珍、许金锡、范道金并旧保识齐禄,见在追比,计日可完。但乌程县批首蒋允昌,解户李吴、许相等通不赴比。及时拘该县原押差役徐惠、谈龙等,亦无其人。”(23)据此史料,一帮中由批头、押役、粮长等人构成,且当该帮有亏欠时,“批首”亦要负责整个县的追讨及赔补责任,故佥为批首(批头),其基本上是死路一条,茅元仪言:“(白粮粮长)加之乡民愚拙,或畏惮远行而包之积年解役,即身抵京师而不能出歇家揽头之手。兼之一解不完,总批难缴,故一佥批头,即数万之家,无不立破”(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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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明代白粮解运,开始为粮长督率运夫解运,后变为粮长自雇船只和人夫解运,再变为官府督催粮长解运,最后变为官运,这时离明亡仅有三年,且推行得并不彻底。
2、每名粮长所解白粮之数
宣德以前,江南地区的粮长制度运行方式基本一致,都是以区为单位佥派,但自周忱、韩雍改革后,上述五府佥派白粮粮长及起运方式,各自经历了不断变革,其中苏州、松江、常州演变方式基本上一致,都是按区佥派粮长,而嘉兴、湖州则自万历九年“均田均役法”推行后,走上以里为单位佥派粮长之路,粮里开始混一(25)。由于各府之间佥派粮长方式各异,故每名粮长额派白粮数量有较大的差异,但就佥派流程来看,嘉兴、湖州、苏州三府都是根据各州县额派白粮总数,来确定“船”、“篷”、“批”之数,再根据“船”、“篷”、“批”之数来确定粮长数,所谓“篷”、“批”皆是“船”的另称。如嘉兴府海盐县,万历初年,额派白粮4349.524石(26),分为十篷(船),每篷佥粮长2人(27),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17.5石左右,平均每篷435石左右。至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北白十蓬,每篷正米四百五十七石五斗四升零,正副解二名”(28),这说明海盐额派白粮增至4575.4石,“每篷”增至457.54石,平均每个粮长输白粮228.77石。其后史书都言海盐白粮仅4000石,每篷400石,每粮长输纳白粮200石,如“(白粮粮长)惟东南五郡有之,吾邑(海盐县)粮仅四千,船止十蓬,而大家巨室立破,於是役者不知凡几矣”(29)。光绪《海盐县志》言:“海盐白粮四千,分为十篷,充是役者率破家。”(30)这大概是中国文人喜欢说概数的结果。又如万历间,嘉兴府秀水县额派白粮约6725石,又“本县白粮分为十四篷装运”(31)。根据嘉兴府每篷佥点2名粮长的惯例(32),共为28名粮长,每名粮长解运白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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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240石左右,每篷480石左右。
湖州府德清县约额派白粮4061石,分为8批(船),佥粮长16人,每批2人(33),每人平均253.81石,每批507.63石。
嘉靖年间,苏州吴江县,共解运白粮约10182石(34),其“北京总部二十名”,“总部”即白粮长之另称(35),平均每名解运白粮约510石左右。苏州太仓州,额派白粮10851石,分为20批,每批佥粮长1人,每批约542石(36)。
松江府,万历时期,年额派白粮粮长56名(37),而其每年所派白粮基本上在5万石上下波动(38),则平均每名粮长输纳白粮亦在900石上下波动,应是每名粮长管船两只,负担最为沉重。但后来似有不断增设粮长之数,每名粮长领运之数在缩小,如上海县,在万历时,每年额编粮长18名,到明末清初之时,据叶梦珠记载,上海“北运每年二十三名,俱领漕米,春办上白粳糯米一万三千余石(此数据与明代相差较大——笔者注),雇船起运,至京交与光禄寺禄米、供用诸仓,必签点极富大户充之”(39)。据此,上海每名粮长领运白粮数在600石左右。
上述史料符合隆庆以来白运民船每船装载白粮400-500石的记载(40)。但每名粮长输纳的数目有别,一般来说以“区”佥点粮长,每名输纳白粮数目较大,基本上是粮长1人管船1艘或2艘,而以“里”佥点粮长,其输纳白粮数目较小,一般是粮长2人管船1艘,负担比以区为单位佥点的要轻一半。
3、输纳白粮1石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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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粮解运于京,自成化以来,所需费用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宣德四年,浙江运赴北京、通州之粮,“凡费三石可致一石”(41)。《明史》载,宣德的漕运“率三石致一石”(42)。成化间,王恕称五府起运两京白粮,“每石连加耗脚价盘用,有用糙米四石三斗二升者,有用糙米三石三升者,有用糙米二石七斗者”,这还不包括进仓等费用(43)。正德三年,马言:“江南之民最苦粮长,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44)。嘉靖初年,南京礼部尚书等诸官“开称内府白粮,计船脚耗,必用三、四石方完得正粮一石”(45)。至万历以后,《武进县志》言:“以民运者曰‘白粮’,内官、供用、光禄及泾景福三府之入是也,几五石而致一石”(46)。《吴江县志》言:“(白粮解运)大率费米六石有余,始完正米一石。”(47)万历间,给事中侯先春则言:“苏、松、常、嘉、湖五郡又半东南,乃民运白粮二十余万石??八石始当一石,则此二十余万石,实为一百六十余万石矣”(48)。明崇祯十三年,给事中张元始疏陈白粮苦弊,言:“白粮每正米一石加耗五升,车脚银一两,未尝有亏百姓也。二十年前,粮解一名费银不过二百两,近年每费至一千五百两”(49)。
上述关于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大约宣德时为3石左右,至成化时已经升至3-4石;正德、嘉靖时,已升至4-5石;到万历时以5-6石为常,甚至有的飙升到8石。至崇祯时,粮解一名费银1500两,已经骇人听闻了。总之,明代白粮解运费用不断增加,与监管粮长之官愈设愈多如影相随,而万历时期费用陡增,应与粮长需到官府手中领取贴费息息相关,这些费用还不包括漂没、抢劫等非常事件所用费用,如万历间松江府有个叫宋宪的解户,因“半遭沉溺,半为歇家侵渔”,最后竟“负官税几二千金”(50)。若是全部漂没,其费当不知几何?而顾公燮言明末解运白粮:“向例白粮二十万石,责之苏松嘉湖,而他郡不与焉。其京仓耗羡铺垫名色,吏胥需索诸费,大率十六釜而至一石。岁溢月增,竟至十石而至一石,二十万石之供,实费二百余万石。不幸有覆溺,则身家糜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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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这个费用大得几乎让人难以置信。
4、输纳白粮1石的政府贴费
据笔者所查,民运漕粮的贴费制度始于周忱改革,当时执行此种制度时似乎十分灵活,史称:“酌量斗斛费、道里舟车费,总为数若干,然后验正粮以起赠数”(52)。但因白粮种类繁多,所要求米质及解纳衙门对象各异,加之各府离京道路远近及各府县习俗不同,其具体贴费的样式亦是各种各样。因此,虽然中央有统一规定,但具体落实到各府则都有所变通。就中央所定贴费而言,始于嘉靖九年,该年奏准:
直隶苏、松、常三府,起运内官监白熟细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车脚银四钱,船脚银六钱。白熟粳米,每石耗米二斗八升,车脚银三钱五分,船钱糙米四斗,贴夫糙米四斗七升。供用库、酒醋面局白粮米,每石耗米、车脚银、船钱俱同,惟贴夫糙米五斗。光禄寺白粮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并五府六部、都察院、神乐观等衙门本色糙米,每石耗米四斗五升;中府禄糙粮,每石耗米六斗五升;俱车脚银四钱,船钱糙米四斗,贴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此派纳。不许违例加增。(53)
在上述材料中,其贴费有米有银,为了统一标准,把米皆折为银,或把银皆折为米。查各地白粮起运贴米皆是每石折银0.5两,且终明一代不变。如嘉靖时吴江县,史称:“夫、船、脚费银三千七百八十两一钱八分,准米七千五百六十石三斗六升”(54)。由此可知官府是按银0.5两折米1石。又如万历中期秀水县,“光禄寺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55)。据此计算,亦是每石米折银0.5两。再如万历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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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海盐县,史载:“每篷贴米二百六十八石八斗九升四合九勺零,作银一百三十四两四钱四分七厘四毫零”(56)。据此计算,亦是每石米折银0.5两。
据上述史料,按每石米折银0.5两,可计算出内官监的白熟细米1石贴费,若全折米则为2.25石,若全折银则为1.125两;内官监的白熟粳米1石贴费,若全折米则为1.85石,若全折银则为0.925两,其余各库的计算结果见表1。
上述中央统一规定的贴费,到地方上有所变通,且有不断增加之势。如嘉靖年间,苏州吴江县解运光禄寺、供用库、酒醋局等共自熟粳糯正米六千三百石三斗,其地方贴费:每正米一石,加耗三斗,加春办二斗;船钱、雇夫米八斗;每正米一石脚费银四钱(57)。据此,按每石折银五钱计,若全折米则为2.1石,若全折银则为1.05两,显然比中央规定要高(见表1)。且随着时间推移,贴费有不断增加之势。如万历四十二年,海盐县每篷共帖银550.263两,每篷运白粮正米457.54石,每石帖银约1.203两(58)。又据康熙《德清县志》记载,明代后期,湖州府德清县额派白粮4061.46石,其贴费仅分为两项,一是“每正米一石连耗并春折,准征糙平米一石五斗五升”,一是“俱征运户部交纳,每石加征银给解户,(供)船户、车夫包索之用,(共银)三千九百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零”(59),即每正米一石加银0.98两。据此,以每石折银五钱计,若全折银则为1.255两;若全折米则为2.51石。上述三例皆是针对白粮解运的贴费平均数而言。为了直观比较,根据嘉兴府、松江府等府、县志的记载,按上述中央计算方法,列为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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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表1及其相关史料,明代白粮贴费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贴费是以府为单位制定的,如万历《嘉兴府志》所载的各县白粮解运贴费完全一致,没有例外,崇祯《松江府志》所载各县情况亦如此,但嘉兴、松江、湖州三府所定贴费却完全不同。二是白粮贴费构成,各地大体一致,皆由加耗、春办、船钱(米)、夫钱(米)、车脚银、贴役银等六类构成,史称:“北运有贴解银,有雇船水脚银,有起驳车脚银,有舂办、折耗米,有夫船工食米,其为大役计者,甚周密也”(60)。这比上述中央所定的多出了春办和贴役银两项(61),且其变动较大。以海盐县贴役银为例,万历《嘉兴府志》言海盐县贴役银每石1钱8分(62);天启《海盐县图经》则言每篷“向给帖役银一百三十七两二钱”(63),其帖役银每石已经达3钱左右,这种差异的产生,应是政策不断改变所致。三是船、夫的贴费制定与位置有关,如嘉兴府船米例为4斗,夫米为5斗,松江府两项统一为4钱,显然是因嘉兴府比松江府离北京较远之故。四是贴费随着时间推移有不断增加之势,以供用库为例,嘉靖九年中央规定为每石贴费为0.94两,到万历时嘉兴府达1.33两,到崇祯时松江府达1.4两。
另外,各项贴费在各个时期及各个地区都有差别,容易理解,但让人捉摸不定的是,解向同一仓库的同一类米而各地贴费不一样,比如松江府解往供应库的贴费高于解往光禄寺许多,居然每石相差2钱多,而在嘉兴府则完全相反,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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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光禄寺白粮比供用库的略高1斗,其中原因不得而知。总之,万历以后,白粮每石贴费,折银一般则在1.2两到1.4两之间,折粮则在2.4石到2.8石之间,以每船500石计,其各类贴费总计一般在600-700两之间,数目是比较庞大的。按理应是足够支用粮长在途之费用,但实际上这些贴费仅是粮长所需费用的九牛一毛,故我们不得不分析白粮解运各个环节的弊端。
二、白粮征输各环节的弊病
白粮解运有一个非常复杂的流程,可分为在乡、在途、在仓三个阶段,细细剖之,每个阶段中的每个环节都是弊端重重。
就其在乡而言,则有佥点粮长(解户)、领单征收、领取粮银贴费、雇船雇夫、验收装载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其弊端可归结为三点。
一是“不能尽粮”,即粮长难以保质保量足额征到自己名下的税粮。佥点白粮长,五府都严格规定必是“殷实大户”,故“白粮长”又称“大户”,但因粮长数目不断增多,实际操作中难以做到尽佥大户,况且白粮长为极重之役,当此役者必破家,甚至有丧身亡家之患,故巨室富户用尽手段来避役,如通过诡寄、花分、飞洒、影射、飞匿等手段,使其上户变下户,“每每田多者反居下役”(64),再是通过贿赂等手段,卖富差贫,营求稽脱,结果出现了“白粮苦差专派小民”的局面(65),也就是说白粮长有相当一部分派及了中户甚至下户。佥点完粮长以后,便是领单征收,即粮长从“县总”等处领取征粮长单,再根据长单,粮长自行征收本名下的白粮正耗米,万历《松江府志》言:“此项(白粮)县派该保区图,该役自收,不烦收兑出入”,于是“在家有收贮舂办之苦”(66)。这个舂办之苦最为核心的是“不能尽粮”。天启《海盐县图经》载:万历三十一年,嘉兴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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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县“三仓解户生员扬秉炜,以不得尽粮,自刎于府堂”。其死时呈示:“解户五分,应集收起运米五百余石,往时奸胥作弊,将米升斗零派,花名诡姓,对面难寻,势豪宦户十不收一,旧役某人尚监禁七年无○,炜(扬秉炜)情剧自刎,幸救面,生恳乞坐尽本名本图。”该志又称:“往时县总书受贿作弊,将民运各粮尽派于宦家、豪户及奸顽小民,任其拖欠短少,相传有以麦豆抵作米,解户只得含泪收去者。”于是有行“坐尽本名之法”的实施,说白了就是借官府之力收足本名下的白粮(67)。当然这种立法并不会产生什么实际效果,解户不能尽粮依然存在,这不仅海盐县如此,五府皆然,故常常“钱粮不敷”(68)。因为自宣德以来,明朝通行白粮派于轻赋之田(69),而这些轻赋之田多是势家富室所有,因此粮长征收不得不经常面对势豪宦户,上述“生员粮长”况且如此,中下户的境遇可想而知。
二是“使费之侵耗”,即粮长在“奉票支领”白银贴费时,遭遇了种种勒索,其贴费(使费)常被官吏人等吞没大半。《松江府志》言:“又领夫船车脚银两每石该银若干,华亭县该银二万四千六百两有奇,上海县一万六千二百两有奇,青浦县九千五百两有奇,此项征收在柜,奉票支领。”(70)对此,明末陈睿谟言:“臣每见里中粮役,收领正米外,更有各项名色。官有管辖,遂因其管辖而递索之事有款项,随照其款项而各科之,运船未出江口,而使费已耗其大半矣”(71)。万历间浙江巡按方大镇亦言:“夫运必资舟楫,无水脚价则失其资矣。今不请托则不得也,不兑支民间则不得也,不营求比限则不得也,不鑚求放单则不得也,不扣除公堂则不得也,未涉江淮已为鱼肉。”(72)仔细考察白粮运输的监管,有不断增加之趋势,正统年间设沿河之官催督,此后随着各朝推移,又设有委官、儹运郎中、总部、协部之官,且每官之下,又有大批胥吏衙役,这种庞大的官、吏、役队伍,处处掣肘粮长,处处勒索粮长,粮长安能领足贴费,仅在领银环节,其贴费已经“耗其大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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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埠头、官吏、船户、水手之索诈。嘉靖六年,梁材言:“查得正粮一石,例贴船米四斗,富豪擅利,造船揽载。每船一只,官价一百二十两,埠头写船,抽银一十两,部运官需索,又不下十两矣。及至登船,一家聚食,官价不敷,往往赔补,此雇船之害也”(73)。以每船500石计,贴船米4斗,折银为2钱,故粮长领取雇船费,每船为100两,除“聚食”之外,而实际花费在140两开外,粮长需赔补40余两。万历九年规定雇船“每百石定给银三十三两”,以每船500石计,每船雇费则为165两,加之埠头抽银、部运官需索,已达185两之巨,而万历《嘉兴府志》记载当时的“船钱”贴费依然是米“四斗”,故粮长仅雇船之费需赔补85两以上。这种情况随着时间推移,愈是厉害,到崇祯时期,“(粮长)近甚苦之,盖因埠头横索牙用,每船扣银四十两,多者五十两,船户既受埠头之勒索,势不得不从粮长取赏”(74)。此时粮长,仅船费赔补已经达115两之巨,多者更是高达125两。而最糟糕的是“吏胥作奸,通同经纪埠头,豫(预)指某人之船受其雇值,利为己有。及至兑米船尚未到,即欲追退其值而托辞赶船,掉臂逃走矣”(75)。总之,正如徐必达所言:“大户派兑,有宦户之拖赖搧扬,验包有官役之需索,雇觅船只有舟人之揽骗,告领水脚有吏书之扣尅及押运官之索骗”(76)。由此观之,粮长之苦正在于官吏利用对粮长的监管之权进行勒索。
就其在途而言,白粮解运有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之苦;有过洪过闸挽拽起剥之苦;有各处衙门勒索之苦;有军船、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之苦;有守冻之苦;有起车之苦;有沿途查验之苦;有风涛漂没之苦,等等。总之,民运白粮在途中转运,其苦难述,奏章、日记、地方志等各类资料言之甚多,可谓汗牛充栋,其中万历间,浙江巡按方大镇用文近2000字,对其有详细论述。其中各关搜货纳税稽留之费,总计每船70余两,过洪过闸挽拽起剥等各类费用,总计每船300余两,“而雇船、雇夫与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又不与焉。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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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粮一船负富户之虚名,到处以为奇货,而渔猎之不厌”(77)。
据方大镇所奏,白粮解户除“雇船、雇夫与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外,需费370多两。雇船、雇夫等费,上述已言,雇船之费,每船需费银165两,按政府贴费的规定,雇夫之费是高于雇船之费的,即船米为4斗,夫米为5斗,由此可推算雇船、雇夫等费应在330两开外。崇祯十六年,应天巡抚陈睿谟对此也作了估算,其疏曰:“运船向系民雇官运,则必用官船,计每船管船头柁、水手各安家衣资等项??计每船用米五十石,用银三百二十五两”(78)。以每石米折银5钱计之,则雇船、雇夫等费共350两。以350两与前者在途在仓所费370两相加,共为720两,以每船500石计,每石折银5钱计,每石需费1.44两,折粮则为2.88石,即输纳白粮1石需费2.88石,与上述需费5、6石之说,相差甚远。当然上述之费用,在方大镇看来,仅是正常费用,随后其用了1000多字来叙述了非正常的费用,常常有50余金、100余金、150余金、200余金来描述某个环节的费用,观之,确实骇人听闻(79)。现分类叙述如下。
沿河衙门勒索之苦。陆树德言:“军运经各该分司衙门,无抑勒需求之苦;民运经各该衙门,动以迟违情由,问拟工罪并诸杂色使用,每一处辄费银十五六两,少亦不下十两。”(80)明代运河管理衙门机构十分复杂,最高机构称“总河”,下设四个分道,分段管理,即淮徐道驻徐州,淮扬道驻淮安,直隶道驻固安,山东道驻济宁。仅就山东道而言,其有4个衙门7分司(山东设有宁阳、南旺、夏镇、沽头、济宁、北河、临清等7个分司),以此计之,整个运河分司衙门多达数十处,若每个衙门都行勒索之事,其费不知几何。
军船(漕船)、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之苦。陆树德言:“其最所畏者,军运每凌虐民运,有等豪恶之军,故将己船撞擦民运之船,民船板厚而军船板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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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有损伤,即便蜂攒簇拥,尽入民船,百般挟诈,不厌其欲不己也。”(81)徐必达言:“皇店、皇木及黄马水殿官座等船之挟诈??彼驾船运木,皆骄夫悍卒,藉属朝廷,驾言上用不容白粮船先行,必需索重贿,方许其行,一近其船,即称磕损,勒要赔补。小民唯唯,不敢申诉,此挟诈之所由兴也。”(82)工科给事中归子顾言:“皇店皇木之暴戾,抑勒关津闸坝之阻滞留难,快船、官座船之欺凌需索,重至叠出,不惟诈财且阻去路,而早则起车,迟则守冻,耗费不赀。”(83)方大镇言:“漕白相值,遇险破舟而令白赔漕,私诈未遂鑚求公断,私诈十余金而不得,公断百余金而莫谁何??不宁惟是,淮上游徒贿得缉盗未消之批,遍搜粮艘,沿河刁棍,怙恃村里乌合之众,强御粮行。”(84)可见仅漕船挟诈,每船少则10余两,多则需费100两开外,假设又遇快船、官座船之欺凌,以及沿河刁棍强夺,其费可知。
守冻与起车之苦。方大镇言:“苦莫苦於守冻??盖守冻临济,每名打点不过五十金,而一至河西天津之间,则内监以起车为例,所费不赀,每名非二百金则百五十金也。”(85)“守冻”是指因运船迟滞,到达王家务后,因河冰冻,不能前行,只好停顿下来,等待明年春暖冰化之时才开行,故“有王家务遇冻赁房、冻米搬运狼藉之苦”(86)。而这里所言50余金,仅是守冻过程中“打点费”,并不包含赁房、搬运之费,若是把此包含在内,则有人言:“守冻之赔费百倍”(87)。比“守冻”更可怕是“起车之费”,仅是打点,就需150两到200两之间,也就是说,“守冻起车”的打点费共需200两到250两之间,故言:“民之私用不知其几”(88)。
沿途查验之苦。本来仅是查验是否夹带私货,史称:“淮安、通州盘验之阻滞??淮安、通州皆关隘之所,恐有夹带,向许盘验,但官不自验,委之下吏巡拦之夫,明知其无夹带,必需索足愿,方放过关,此阻滞之所由病也”(89)。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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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万历九年规定的白粮船“勿令夹带私货”(90)政策的坚决贯彻,但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在查验中,多不行,少亦不行。史称:“且州县查验矣,又有淮安理刑之验,通州粮衙之验,何为者也。况淮安之验,验其少,少则罪之。通州之验,验其多,多又罪之。少不可,多不可,为之民者安所逃罪乎?”(91)于是被罚总是逃不脱的,其费需多少,不得而知。至于风涛漂没,有时也会偶尔发生,这就需要全部赔补,此必亡家亡身。
若考察明代白粮解运相关制度,实际上在途仅要雇船、雇夫、搬运起车等费。过关纳税以及过洪过闸之费,皆有违制度。如过关之税,政府曾三令五申,民船与军船同例,免其纳税,如“弘治七年题准行河西务遇白粮米剥船到关,俱免纳料,即时放行,各钞关一体验放”(92);“隆庆六年题准民运白粮,责令粮长设处船只同运官帮次开程,过淮洪入闸,漕务参政督催,与军船一体挽拽。仍许量带土宜四十石,免其纳税”(93)。万历九年议定:“令粮长自雇五百料中船,每百石定给银三十三两,埠头等役悉行查革,经过钞关,如果止于土宜四十石,免其纳税。”(94)隆庆六年所定的白粮民船“与军船一体挽拽”,实际上指出了白粮民船过洪过闸亦是免费的,史称:“军运过洪闸一钱不烦,而洪夫闸夫其与挽拽”,而实际情形是“民运每过一洪,用银十余两;过一闸,用银五六钱,所过共三洪五十余闸,而费可知矣”(95)。又称:“关闸之间,止司啓闭商贾攸徃,一见粮艘无禁而生禁,必得重贿以导之行。”(96)据此,白船(民船)过洪过闸之费在60两左右,加之纳税等费70余两,共130余两,若要“重贿以导之行”,其费又不知几何。因此,若按国家政令办事,白运粮船不仅不必花费这130余两,而且还有40余石土特产的贸易利润。但实际情形完全不是如此,此又是违制所产生的费用。
就其在仓而言,根据现有文献记载,白粮输纳之弊端,最先主要集中在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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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而在途、在乡之弊端,最初几乎难得在文献中见到,而这个“漕政之坏”,史书几乎把矛头都指向“内官监仓”制度的推行。宣德、正统之时,开始用太监总督、提督仓场,史称:“宣德年间用太监总督仓场,正统间,添设一员或二员提督,后为常例??景泰以后又添设一员或二员,正德间陆续添置十七八员”(97)。史又称:“宣德、正统以来,始用内臣,亦止一二而已,正德间陆续添置,一羊九牧,需索多门,窄害輓卒,漕政大坏。”(98)《松江府志》言:“成化以前解户上白粮及各物料,户、工二部委官同科道验收,解户不与内臣等见面,故军较不得胁勒,内臣不得多取,小民亦不至亏害。成化以后部官避嫌,粮料不肯验收,俱令小民运送内府,而害不可胜言矣。”(99)故自成化以来,仓场之弊不绝于书,都察院右都御史朱英言:“江南运白粮民赴内外诸司交纳,所司留难邀利,又多取之,有一石止准纳三斗者,民皆饮泣贷补,又倍息以偿,多至破产”(100)。
白粮在仓交纳的弊端,概而言之,有包揽、进仓和挂号批廻三弊。隆庆时期,陆树德言:“入京,揽头之需索,入仓交纳之艰难,又有不可胜言者”(101)。其所谓“不可胜言”,主要是指白粮在仓场交纳过程中,环节繁多,完纳手续十分繁杂,使用之费多于牛毛。如万历十七年,监察御史林用了近500字来描述上仓环节之多,可以用眼花缭乱来形容。其中量米环节,有“加斛面”之弊,一般是每石多出2斗;筛米环节,每石罚米3斗,若有筛出之米,2斗只作1斗;加收耗米环节,例为每石加5升,实际上每石加至4到5斗不等;收取铺垫、脚价银,例为每百石“七两八九钱、八两六钱耳”,而实际每百石加至14两至20两不等(102)。这还没有完,随着时间推移,弊端愈来愈重,如“加斛面”,“甚至每石斛面加二、加三、四(斗)”(103)。而“铺垫之费,岁岁加赠,有多至加七者”(104),即每百石加银35两,到崇祯初年,每百石“加耗五十一石,赠(铺垫)费三十六两”(105)。据此,仅斛面、筛米、加耗、铺垫四环节,完纳正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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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最少需费1石以上,多者达2石。
除了进仓交纳环节繁多以外,粮长还有“挂号批廻”等烦琐的手续要办,这个环节亦是弊端重重。万历三十九年,工科给事中归子顾疏曰:
若夫交纳之累,尤有不可胜言者,五经科道,七经内官,挂号三十二衙门,亦云琐矣烦矣。而粮米入城,先讲使用,初入仓庾,各役先索常例,管门者有钱,把斛者有钱??总之,各衙门之收米不一,有每石费五钱者,甚至有一、二两者??且迟留有罪,违限有罪,京中之罪未偿,而府州县销批之罪又至,噫!可叹也!(106)
据此材料,白粮完纳手续极其繁杂,要“五经科道,七经内官,挂号三十二衙门”,且每个环节皆要使费,弊端重重。嘉靖六年,梁材疏曰:“今纳完听单,大户有延至三个月者,有延至五六月者,始得回籍。盖缘各监局不拘多寡,俱索使用等钱,一处不到,不肯通押。计其所费,将倍所纳”(107)。这个环节所需费用,似乎不亚于进仓环节的费用。
至于包揽之弊,因属歇家范畴,问题很复杂,请参阅笔者系列论著,大约歇家索取的费用亦与正粮之数相当,史称:“歇家历年包揽,得利过本,指称使费,以壹科拾”(108)。
综上所述,粗粗计之,在乡环节,仅领银环节就耗其贴费之大半,即300两左右,加上征粮之困境和船户、水手的勒索,以及正常的雇船、雇夫及席、草、包、索饭食、神福一切诸费,大约其贴费已经用得差不多了。故在途、在仓之费,大约粮长都得自己掏腰包,且不说粮长起运以后数月盘缠费用。就在途之费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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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明确算出的有过税关费70余两、过闸过洪费60余两、守冻打点费50余两、起车打点费150到200两间、沿河衙门勒索之费则不知其何、军船等挟诈费每次10两到100两不等。就交仓之费而言,除了歇家包揽、勒索、诈骗、欺隐等费外,仅上仓之斛面、筛米、加耗、铺垫等需米1石以上,折银为5钱,需费250两,而挂号批廻所生成的“常例”等使费则每石需费银5钱到2两不等,就按每石费银5钱最低标准计,亦需250两,两者共需费银500两。故当时有白粮输纳之使费“动以千计”(109)之说,这绝非虚言。上述已经言及嘉兴海盐县,每名粮长输纳白粮仅200石左右,但佥此役者,“大家巨室立破”,“充是役者率破家”,可见其极其繁重,而其他府县,如苏州、松江,粮长每名输纳500石甚至800石者,其不破家而不可得,故有粮长赔补达2000余金的极端例子。
结语
对于白粮重负,明代官僚们基本上归之于四点:一是内官监仓制度,导致了“漕政大坏”、“需索多门”,于是提出革除“内官监仓”制度,但因白粮是交与内府各库,此议虽在军运中推行了,史称:“嘉靖十四年尽行裁革(内官)”(110)。但民运照例如故,无法革除。二是仓官仓吏仓役之勒索以及包揽盛行,对于这一点的解决办法,基本上不断颁布禁令以及规范各环节使用的费用,但终多成为具文,顶多是在极端时段内发生部分效应,至于包揽,先是禁止,后来发现因完纳手续及进仓交纳环节过多,解户必须把此交给“专业”人士代理方能顺畅,于是有“保歇制度”的诞生,致使包揽合法化和制度化(111),这自然不能解决什么问题。三是民运群体太弱了,如隆庆六年,陆树德言:“军运以军法结为漕法,一呼百应,人莫敢犯。民运以田里小民,供役远道,语言鄙俚,衣服村贱,而人人得而侮之”,故其建议“白粮并入运军顺带”(112)。四是监管民运的官吏过多,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下者用禁令,上者变更制度。如天启五年,陈睿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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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革粮官陋规、胥役冗费及严惩包揽积蠹与厚恤粮长的建议(113),这种用“禁令”与“厚恤”来解决问题,基本上不起作用,因为官员们不可能自己禁止自己获利。黄希宪则提出用官运代替民运,用制度来解决问题,其言:“官运则民无雇倩之费,一便也。官无签役之难,二便也。钱粮既自官支,吏胥无从抽扣,三便也。在船皆官役,船户无敢凌虐,四便也。催儧皆官事,沿途无敢抛撇,五便也”(114)。黄希宪的建议最后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在明朝最后几年里似乎在尝试推行,但其真正制度化是在清初。
通观各种文献记载,明初时期,因当粮长而发家致富者比比皆是,史称:“吴兴诸大家,强半起自粮长”(115)。原因在于当时粮长可自收自贮自解,沿途亦没有众多官吏监管,整个流程,仅是在仓这个环节需与官吏打交道,且此时的粮长可年年向皇帝或户部官员直接疏奏问题,故其权势较大,致使仓官仓吏等不敢胡来,史称:“粮长率在乡装收,人自为制”(116)。这种典型的民收民解制度,其解运交纳过程中,弊端不甚厉害,因其所能产生弊端的环节极其有限。清朝鼎立以后,彻底废除了运役,改为纯粹的官收官解制度,于是明中后期北运白粮之弊,顿时烟消云散,史称:“虚费革而重役息”(117)。由此前后对比,可以清晰看出,明中后期北运白粮之重役,核心的原因在于此体制非民非官,言其是“民运”却在整个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官辖”,处处受官吏节制;言其是“官运”,显然一切费用皆由民负责,“民”是弱势,“官”是强势,以“弱”事“强”,自然勒索不断。这个特点,不仅是北运粮长如此,整个明代中后期所有的“役制”皆呈现此种机制(118)。如河北大名府小滩镇,岁兑漕粮25万石,河南等省的大户带银到小滩买米上纳(119),其在乡、在途、在水次码头,同样遭受了各色官吏的重重勒索,史称:“漏厄始于官之多,继以买之晚,官有粮衙,又有粮厅,层累而出??添一差有(一)差之费,此中途之漏厄也。自歇家以至牙侩,自投文以至领文,自买米以至交米,层层节节,皆是花销,此到小滩之漏厄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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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研究,我们有必要检讨以下几方面:一、明代百姓负担不能仅仅根据国家财政收入来平摊,而要把繁重的“役费”计算进出,不然总会得出明代推行的是低税政策的结论,但这与明代老百姓因承担不起赋役而大批流亡相矛盾,也与明代因赋役繁重而民变不断相矛盾。二、并非所有的改革皆会起到好的效果,白粮解运改革实际上在不断加重老百姓的负担,此是理解明代“一法立一弊生”(121)的循环往复现象的关键因素之一。三、政府对民间组织的管辖环节不宜过多,否则弊端重重。
注释:
①上述五府之中,苏州府的嘉定县,常州府的靖江县,湖州府的安吉州和孝奉县是不承担白粮输纳的。参见沈得符《万历野获编》补遗卷2《户部·江南白粮》,《元明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49页;万历《沧州志》卷1《疆域志》。解运白粮的各县具体情况如下:苏州府:太仓州(领崇明县)、长洲县、吴县、昆山县、常熟县、吴江县;松江府:上海县、华亭县、青甫县;常州府:武进县、无锡县、宜兴县、江阴县;嘉兴府:嘉兴县、秀水县、嘉善县、崇德县、桐乡县、海盐县、平湖县;湖州府:归安县、乌程县、长兴县、德清县、武康县。上述共24县1州。
②额派白粮总数,明代各个时期不同,成化六年以前,“苏、松、常、嘉、湖五府,输送内府白熟粳、糯米,并各部糙粳米,每岁十六万石”(徐学聚:《国朝典汇》卷97《户部十一·漕运》,《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齐鲁书社1996年版,史部第265册,第613页)。成化八年规定为二十一万四千余石,其中输往内府熟粳糯米为十七万四十余石,各府部糙粳米为四万四千余石(《明史》卷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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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货志·漕运》,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23页。本文所引的《明史》,都与此版本一致);又“苏松白粮输内府,正德时骤增内使五千人,粮亦加十三万石,帝(嘉靖)用充嗣言,减从故额”。(《明史》卷201《李充嗣传》,第5308页)。此后,基本上额定为21万石左右摆动,根据《漕运则例纂》记载,苏州为60552.936石,松江府为50379.837石,常州府为40275.809石,嘉兴府为41034.69石,湖州府为25165.306石,共计217408.58石(参见杨锡绂《漕运则例纂》卷3《白粮数额》,《四库未收书辑刊》,北京出版社2000年影印版,史部第1辑,第23册,第336-343页)。
③《明英宗实录》卷74,正统五年十二月庚辰,第1435页。
④王恕:《议事奏状》,《明经世文编》卷39,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3页(本文所引《明经世文编》都与此版本一致)。
⑤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6年至1985年影印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本文所引的《中国方志丛书》,都与此版本一致,简称“中国方志丛书本”)。
⑥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载《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⑦参见鲍彦邦《明代白粮解运的方式与危害》,《暨南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
⑧《大诰续编》,议让纳粮第七十八,《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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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影印版,第862册,第300-301页(本文所引的《续修四库全书》,都与此版本一致,简称“续修四库全书本”)。
⑨《明宣宗实录》卷六,洪熙元年润七月丙辰,第164-168页。
⑩王恕:《议事奏状》,《皇明经世文编》卷39,第302页。
(11)周之翰:《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台北学生书局1978年版,第873页。
(1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9页。
(13)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田赋一》,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35页。
(14)“正统十三年,令白粮船编置字号,送沿河各官催督。”《浙江通志》卷80《漕运上》,《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影印版,第521册,第169页(本文所引《文渊阁四库全书》都与此版本一致,简称“四库全书本”)。
(15)《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4页。
(16)周之翰:《通粮厅志》卷12《备考志·民运考》,第8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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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周之翰:《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7页。
(18)《明神宗实录》卷48l,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
(19)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第49页。
(20)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8页。
(21)朱国盛纂、徐标续纂:《南河志》卷1《律令》,续修四库全书本,第728册,第492页。
(22)张有誉:《题为以杜凭狐以昭皇仁疏》,光绪《江阴县志》卷二十五《艺文一》,清光绪四年刻本,第28-29页。
(23)毕自严:《度支奏议》浙江司卷1《题参白粮奸解冯锦林等提究事》,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88册,第168页。
(24)茅元仪:《石民四十集》卷64《与京师当事书四》,四库全书本,第1389册,第585页。
(25)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60-462页。
(26)万历《嘉兴府志》卷6《赋役二·海盐县》,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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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第505号,第372页。
(27)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86页。
(28)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
(29)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500页;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7页。
(30)光绪《海盐县志》卷10《食货考二·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207号,第1023页。
(31)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
(32)清初改崇德为石门,如嘉兴府崇德县先是“每蓬向佥解户二名”。康熙《石门县志》卷2《赋役》。
(33)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
(34)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台北学生书局本,第49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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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嘉靖《吴江县志》卷10《食货志二·徭役》,第537页。万历《武进县志》云:“县以其乡合之为区若干,区复分为上下二角,五年一编审,则角佥殷实之户收其角之本折者一名,名曰粮长,名以十分为率,一人不任也,或三人或五六人曹任之,大都重不过五分,少乃有以厘计者,每名之中,又举其力之最优者,职输白粲,名曰总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9页。)显然“总部”仍是“白粮粮长”的另一称呼。
(36)崇祯《太仓州志》卷8《赋役志·白粮》。
(37)松江府北运粮长,在万历中期,华亭县每年应编签白粮粮长28名,上海18名,青浦10名,共56名,其依据是松江府“五年之内,华亭应编北运一百四十名,上海应编九十名,青浦应编五十名”。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田赋一·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38)松江府解运白粮数量,实际上在不断变更。如万历六年,根据《松江府志》所列该年各项应输白粮数目,可统计出松江府的白粮总数为49537.65石(崇祯《松江府志》卷8《田赋一》,第33页)。而崇祯时期,根据《松江府志》所列该时期各项应输白粮数目加总,则为50479.84石(崇祯《松江府志》卷9《田赋二》,第14-19页)。而据《漕运则例纂》记载,松江府白粮原额为50379.837石。该志还记载了万历十五年,议减光禄寺白粳正米3600石,说明白粮解运数目不是一成不变的,但都在5万石上下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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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页。
(40)“夫军运以十军而运米四百石,或五百石。民运以一民而亦运米四百石,或五百石。”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41)《明宣宗实录》卷55,宣德四年六月壬午,第1309-1310页。
(42)《明史》卷153《周忱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212页。
(43)王恕:《议事奏状》,《皇明经世文编》卷39,第302页。
(44)《明史》卷206《马録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427页。
(45)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载《明经世文编》卷103,第926页。
(4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4页。
(47)万历《吴江县志》卷14《赋役·田赋》。
(4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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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7页。
(49)嵇璜、曹仁虎等撰:《钦定续文献通考》卷31《国用考·漕运》,四库全书本,第627册,第71页。
(50)《无名氏笔记》,载赵诒琛、王保譿《甲戌丛编》,1935年铅印本,第3册,第10页。
(51)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页。
(52)乾隆《吴江县志》卷12《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163号,第325页。
(53)万历《明会典》卷28《户部十五·会计四·京粮》,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06页。
(54)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第495-498页。
(55)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55页。
(56)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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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嘉靖《吴江县志》卷9《食货志一·贡赋》,第495-498页。
(58)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495页。
(59)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
(60)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7页。
(61)《嘉兴府志》载其各项费用如下:“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每正米一石另加贴役银一钱八分??又供用库、酒醋面局每正米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七斗,共米一石六斗,照例给银八钱??光禄寺每正米白米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万历《嘉兴府志》卷五《赋役一》,中国方志丛书本。第505号,第290—291页)又据万历《秀水县志》记载,该县解运北京供用库、酒醋面局、光禄寺“共白熟梗糯正米六千七百二十五石六升一合二勺有奇,每石加春折、筛、包、斛面,准糙平米一石八斗,共准糙平米一万二千一百五石一斗一升一合有奇。前项本色每正白粮一石,帖役银一钱八分,该银一千二百一十两五钱一分一厘有奇??北京供用库、酒醋面局,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七斗,共米一石六斗,照例准银八钱,该银三千三百八十八两九钱六分五厘有奇;光禄寺每正米白粮一石加船钱米四斗,夫米五斗,车脚米八斗,共米一石七斗,照例准银八钱五分,该银二千一百一十五两五钱二分六厘六毫有奇”(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第57号,第155页)。两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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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明白《府志》所载“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便是“每石加春折、筛、包、斛面,准糙平米一石八斗”,也就是说所谓的“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上包含了加耗、加春办等费用在里面。白粮转糙米,在明代规定为每石加1斗,故“每石准征糙米一石八斗”实际含加耗、加春办等费用共7斗,也就是每正米一石加耗、加春办等费共7斗,从中也可得知加耗是指“筛、包、斛面”等损耗,也就是交仓的米耗。
(62)万历《嘉兴府志》,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05号,第290页。
(63)康熙《德清县志》卷4《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491号,第175页。
(64)万历《秀水县志》卷3《食货志·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7号,第176页。
(65)吕维祺:《南庾疏抄》卷2《振刷事宜》。
(6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67)“三仓”指“民运南北白糙三仓等粮”天启《海盐县图经》卷6《食货篇·役法》,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589号,第509页。
(6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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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69)“周文襄公忱立法??三斗以下则纳白粮糙米重等本色,视田则轻重为损益。”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2页。
(70)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71)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1页。
(7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
(73)梁材:《复议节财用疏》,《皇明经世文编》卷102,第919页。
(74)陈龙正:《几亭外书》卷4《乡帮利弊考·北运》,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133册,第330页。
(75)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7页。
(76)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6-5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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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
(78)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
(7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40页。
(80)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81)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82)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7页。
(83)《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
(84)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
(85)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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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40页。
(8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
(87)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苏松·松江府志·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8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40页。
(89)徐必达:《请革解纳白粮积弊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4,四库全书本,第445册,第577页。
(90)《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6页。
(91)《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
(92)《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3页。
(93)《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4-875页。
(94)《通粮厅志》卷12《备志考·民运考》,第877页。
(95)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载《明经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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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卷291,第3072页。
(96)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2册《浙江下·海盐县志食货篇》,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39页。
(97)《通粮厅志》卷12《旧内外总督监督官衔考》,第823页。
(98)《通粮厅志》卷12《裁革官仓内臣考》,第825-828页。
(9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田赋一·北运白粮上上役》,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42页。
(100)《明宪宗实录》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正月己丑,第4398页。
(101)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载《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102)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征输》,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16页。
(103)董其昌:《神庙留中奏疏汇要》户部卷5《白粮民运苦累难支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70册,第367页。
(104)张栋:《国计民生交绌敬伸末议以仰裨万一疏》,《明经世文编》卷438,第47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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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谭迁:《国榷》卷90,崇祯二年闰四月乙亥,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481页。
(106)《明神宗实录》卷481,万历三十九年三月戊辰,第9065页。
(107)梁材:《会议王禄军粮及内府收纳疏》,载《明经世文编》卷103,第926页。
(108)施沛:《南京都察院志》卷16《职掌九·督储张劝旗甲亲运榜谕》,明天启刻本,第36页。
(109)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
(110)《通粮厅志》卷12《裁革官仓内臣考》,第825-828页。
(111)参见胡铁球《明代仓场歇家职能及其演化》,《史学月刊》2012年第2期。
(112)陆树德:《疏上大司農王公国光覆行之至今为吴民利》,《明经世文编》卷291,第3072页。
(113)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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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黄之隽等撰:《江南通志》卷77《食货殖·漕运》,四库全书本,第509册,第242页。
(115)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下《日课》,续修四库全书本,第1172册,第371页。
(116)乾隆《吴江县志》卷12《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本,华中地方·第163号,第325页。
(117)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7页。
(118)参见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6册《松江府志·田赋一》,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5册,第709页;又参见叶梦珠《阅世编》卷6《徭役》,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152页。
(11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3册《河南·汝州志·张维新(改折漕粮疏略)》,续修四库全书本第596册第310页。
(120)毕自严:《度支奏议》河南司卷1《再覆河南召买漕米事宜疏》,续修四库全书本,第490册,第516页。
(121)杨一清:《一为遵成命重卿寺官员以修马政事》,载陈子龙《明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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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编》卷114,第1062页;袁世振:《盐法议三》,载陈子龙《明经世文编》卷474,第5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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