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递延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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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递延业务规则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交易合约

合约代码为Au(T+D)、Ag(T+D)。

二、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 20:50――20:59;

夜市交易 21:00――02:30;

早市交易 09:00――11:30(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

午市交易 13:30――15:30。

交易时间遵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安排,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三、保证金

Au(T+D)、Ag(T+D)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15%。强行平仓保证金比例为14%。

(保证金比例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进行调整)

四、交易报价

Au(T+D)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1手(1手=1000克)。

Ag(T+D)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1手(1手=1000克)。

五、资金清算

Au(T+D)、Ag(T+D)合约清算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日终当保证金余额低于15%但高于14%时,将通过短信向客户发出预警信息,当保证金余额低于14%时,将向客户发出强平信息,追加的保证金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如开市时保证金金额未补足,将对客户持有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弥补合约亏损。

六、交收申报

(一)Au(T+D)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黄金的基准交割品种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告执行。

(二)个人客户持有Au(T+D)合约可进行实物交收申报。

(三)个人客户可进行Au(T+D)合约中立仓申报。

(四)企业客户暂不提供Au(T+D)、Ag(T+D)合约实物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

(五)个人客户目前暂不提供Ag(T+D)合约实物交收申报、中立仓申报以及白银实物交割服务。

七、注意事项

(一)Au(T+D)合约的交易时间、交易单位、提货单位等内容,以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准,本行将随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提取出库的黄金实物不能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交易,也不能再入库。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黄金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客户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

八、风险提示

(一)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采用保证金交易性质,具有投资风险。客户依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本行不向客户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客户分享收益。

(三)当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客户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四)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Au(T+D)、Ag(T+D)合约的交易报价可能会有剧烈波动,客户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五)客户持仓发生亏损,导致当日交易清算后,保证金低于本行设定的强行平仓保证金比例时,客户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主动补足到账。客户未能及时补足的,本行有权在任

何时间对客户持有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客户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强平后仍不能不足保证金的,本行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追补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的权利。

九、持仓限额

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11年12月26日发布了《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六项业务制度的2011版修订案(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并已实施。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修订案的实施要求及配合做好个人客户限仓管理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我行对贵金属业务客户Au(T+D)与Ag(T+D)持仓进行限额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个人客户Au(T+D)合约多、空持仓最大限额为200手;个人客户Ag(T+D)合约多、空持仓最大限额为2000手。

(二)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新签《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的个人客户默认初始持仓限额为Au(T+D)合约100手,Ag(T+D)合约1000手。

(三)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小于等于1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小于等于1000手,则其持仓限额对应为Au(T+D)合约100手及Ag(T+D)合约1000手;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大于1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大于1000手,则其持仓限额对应为Au(T+D)合约200手及Ag(T+D)合约2000手;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大于等于2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大于等于2000手,客户“只能平仓,不能开仓”。

(四)个人客户可向递延业务交易账户所在开户网点或95588进行业务咨询。

(五)我行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我行风险管理要求对持仓限额进行适时调整。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客户投资账户贵金属的需求,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特开办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

第二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系统,与中国工商银行叙做的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之间的买卖交易。

账户贵金属是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用于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一种记账符号。账户贵金属不能提取、转出或用于支付,且不计付利息。

第二章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开办

第三条 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定及中国工商银行有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在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办理过程中,凡使用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

第四条 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指定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服务。

第五条 客户如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须办妥电子银行相关注册手续。客户应熟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交易的操作方法,避免由于操作失误造成损失。

第三章 交易及报价

第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分为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两种业务类型。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买卖以美元标价,交易单位为“盎司” ;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以人民币标价,交易单位为“克”。账户贵金属(盎司)与账户贵金属(克)在两个账户核算,两个账户间的贵金属不可转换。

账户贵金属(盎司)兑美元和账户贵金属(克)兑人民币买卖业务的单笔交易起点单位、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以中国工商银行提示的规则为准。

第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分为先买入后卖出和先卖出后买入两种业务方式。两种业务方式相互独立,分别操作。 先买入后卖出业务是指客户首笔交易为买入交易,然后在买入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内叙做部分或全部卖出交易的业务。

先卖出后买入业务是指客户首笔交易为卖出交易,然后在卖出的账户贵金属数量内叙做部分或全部买入交易的业务。

第八条 客户办理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应事先指定或开立资金账户,用于核算美元和人民币资金的收付,同时开立交易账户,用于核算账户贵金属的收付;如客户既办理先买入后卖出业务又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业务,可指定或开立同一个(或不同的)资金账户,但要分别开立交易账户。客户办理先卖出后买入业务,还应开立保证金账户,用于核算保证金的收付和买卖损益。

账户贵金属(盎司)和账户贵金属(克)等不同业务类型的交易使用不同的保证金账户;同一业务类型下的不同品种(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共用一个保证金账户。 第九条 客户选择先买入后卖出业务方式,可分次买入和卖出账户贵金属,但累计卖出数量不得大于累计买入数量;叙做买入业务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资金账户中扣减相应资金(与交易贵金属等值的资金,下同),并在客户交易账户中增加买入的贵金属数量;卖出部分或全部贵金属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交易账户中扣减卖出的贵金属数量,并在客户资金账户中增加相应资金。此种业务方式下,当客户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当时市场单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第十条 客户选择先卖出后买入业务方式,可分次卖出和买入账户贵金属,但累计买入数量不得大于累计卖出数量;叙做卖出业务前,应从资金账户划转资金至保证金账户;叙做卖出业务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保证金账户中冻结相应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金,并在客户交易账户中记载卖出的贵金属数量,不支付客户卖出贵金属的资金;买入部分或全部贵金属时,中国工商银行在客户交易账户中记载买入的贵金属数量,不扣收客户买入贵金属的资金,将交易盈亏计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按买入数量与加权平均卖出单价计算出解冻金额,并解冻保证金。此种业务方式下,当客户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当时市场单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客户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客户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保证金账户金额在扣减客户冻结保证金和账面亏损后为可用资金。客户可以将可用资金随时从保证金账户中转回资金账户或作为新卖出交易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按日对客户账户贵金属(盎司)或账户贵金属(克)项下的先卖出后买入业务合并计算账面盈亏。账面盈亏与客户保证金账户金额之和除以客户先卖出交易对应的冻结保证金为客户保证金比例。当客户保证金比例达到或低于50%时,中国工商银行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客户可以预留手机号码);当客户保证金比例达到或低于20%、且客户仍未平仓(平仓是指对卖出交易进行反向操作)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代客户进行全额平仓,并按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客户承担。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前将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如客户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且客户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对客户尚未平仓的交易进行平仓,并从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弥补相关损失。客户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实时和委托交易(即挂单交易)两种交易方式。实时交易即按照办理交易时中国工商银行实时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成交。委托交易即由客户指定成交价格条件,一旦中国工商银行所报实时账户贵金属买卖价格达到客户的成交价格条件,即按照客户委托价格成交。

第十四条 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即获利挂单)、止损委托(即止损挂单)和双向委托(即双向挂单)等。

获利委托是指客户设定的委托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设定的委托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中国工商银行相应报价达到客户设定的价格,即按客户设定的价格成交的买卖指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wr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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