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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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9〕48号

转发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建委《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管理办法

市建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确保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来源,解决建筑行业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劳动保险金(以下简称劳保金),是指工程造价费用中,用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支付职工劳动保险的费用。

劳保金包括基本金和调剂金。基本金是按劳保金用途使用的基本款项;调剂金是调剂施工企业劳保金

收支缺口的款项。

第三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保办)负责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劳保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劳保办做好本辖区内劳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劳保金按施工合同价乘以工程造价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在施工合同价中单列。属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价按中标价计算。工程结束后,劳保金按工程结算终审价乘以劳保金计费系数计算,收付双方应当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劳保金。

劳保金计费系数按省工程计价依据和省、市工程计价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现行安装工程的系数为1.77%,其他工程的系数为3.04%。

第六条 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

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

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交给市劳保办后,市劳保办按7:3的比例分别以对应项目调剂和年度调剂方式拨付给施工企业,调剂后有剩余的,转为风险积累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银行设立固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劳保金的收付。劳保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本金的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基本金的预支数、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并将基本金存入施工企业劳保金银行账户。

合同工期在2年之内或合同价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首次预付基本金的70%,剩余基本金在其后1年内付清。

第十条 施工企业依法分包施工的,应当在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转移支付相应劳保金的数额、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按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基本金。

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章 调剂金的缴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劳保金的10%向市劳保办预缴调剂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预缴调剂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依法或经批准免招标项目除外);

(二)施工合同;

(三)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的银行支付凭证及施工企业开具的收款发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足预缴调剂金时,市劳保办应向其开具调剂金预缴证明。

第十四条 调剂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章 调剂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按建设项目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1年内,可携带相关凭证和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向市劳保办申请对应项目调剂。 第十六条 市劳保办应在收讫申请对应项目调剂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将对应项目调剂资料报送给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对

应项目的调剂金核拨至施工企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当年6月30日之前2年内,有直接承建本市已缴纳调剂金的工程项目且调剂期有社会保险缴费缺口或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可按规定申请年度调剂。

调剂期是指上1年7月1日至调剂当年6月30日。 社会保险缴费缺口是指施工企业承建本市工程项目的劳保金收入,按规定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后,为职工缴交社会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不足部分。

劳动保险费支出,是指施工企业按政策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保险费支出。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在本企业离退休的职工),并在本市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年度调剂,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调剂期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审计报告; (三)营业执照;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

前款规定的调剂期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的审计报告应当由施工企业委托合法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九条 年度调剂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7月10日前,由市劳保办在网上发布开展年度调剂工作的通知;

(二)8月10日至8月20日,在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调剂,其他施工企业向市劳保办申请年度调剂;

(三)9月10日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本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收齐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劳保办;

(四)市劳保办审核申请年度调剂的材料后,对符合年度调剂资格的企业进行公示,制定年度调剂方案,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于11月20日前报市财政部门;

(五)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年度调剂方案后,将调剂款项核拨至施工企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市劳保办应当对施工企业提供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为申请年度调剂

企业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申请调剂的施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该企业的当期调剂,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年度调剂方案的调剂金分配数,按当年可供分配的调剂金数确定,不超出社会保险缴费缺口和劳动保险费支出。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超过规定时间不申请调剂的,作自动放弃调剂处理。

第五章 风险积累金

第二十四条 风险积累金用于弥补调剂时调剂金的不足,以及施工企业缴付社会保险或劳动保险等问题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积累金的使用由市劳保办提出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结余的调剂金,一并转为风险积累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劳保办负责对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有关劳保金收支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及时通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列入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被检查企业应当如实陈述情况、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市劳保办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劳保办应当按信访条 例规定为举报人提供举报、投诉的便利条 件,依法依规处理举报、投诉。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拖欠劳保金的,按拖欠工程款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市劳保办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市劳保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委员会关于

实行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金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5〕92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wg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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