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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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 一、现代西方的社会保障学说 (一)德国新历史学派

新历史学派又被称为“讲坛社会主义”,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施穆勒(Gustav Schmoller)、布伦坦诺(Lujo Brentano)等人。传统经济学认为,国家的职能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而不是干预经济。但新历史学派认为,国家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外,还有一个文化和福利的目的。国家是集体经济的最高形式,在进步的文明社会中,国家的公共职能应不断扩大和增加,凡是个人努力所不能达到或不能顺利达到的目标,都应由国家实现。他们从改良社会主义观点出发,提出要增进社会福利,实行社会改革,并通过工会组织来调整劳资之间的矛盾,主张由国家来制定劳动保险法、孤寡救济法等。这些主张成为德国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依据。德国推出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社会保险法》,并随之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社会保险法律。新历史学派的社会改良主张被俾斯麦政府所接受,从而成为德国率先实施社会保险的理论依据。 (二)福利经济学说

A.C.庇古(1877----1959),是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被称为“福利经济学之父”。1912年,庇古出版了《财富和福利》一书,1920年又把该书扩展为《福利经济学》,这本书系统地论述了福利经济学理论。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福利经济学不仅在发展过程中衍生出公共选择经济学和产权经济学,也对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庇古认为,经济福利的增大,取决于两个因素:即国民收入总量的增大和国民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这是检验社会福利的两个标准。庇古关于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福利越大的论点,基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他认为,把收入从相对富裕的人转移到相对贫穷的人手中,从整体来说,就一定能够得到更大的满足。他从中得出结论说,在不减少国民收入总量的前提下,“提高穷人所获得的实际收入的绝对份额,一般来说,将增加经济福利”。同时,他提出由国家采取征收累进税、举办社会福利设施、失业津贴、社会救济等措施,实施财富由富人向穷人的转移,以达到收入的均等化。

新福利经济学的贡献主要在于:一是提出了社会福利函数理论;二是提出了社会选择理论;三是对市场失效与政府作用进行了研究。 (三)瑞典学派

瑞典学派,又称北欧学派或斯德哥尔摩学派,它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斯德哥尔摩大学,其奠基人是维克塞尔等人。瑞典学派关于国家调节经济生活的政策主张和关于“自由社会民主主义”的经济制度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界有着重大影响,成为瑞典福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维克塞尔主张改革当时的瑞典经济制度,改善无产阶级的状况,增进全社会的福利。例如,他提出要扩大公共经济成分,由国家执行收入再分配政策,以弥补初次分配造成的收入不平等。维克塞尔认为,应当由社会规定适当价格和最低工资,以提高穷人和富人的交换能力,从而增加社会总效用。瑞典学派强调收入和财富分配均等化,主张用累进税率来解决分配问题。他们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当把福利普遍给予社会的成员,使人人得到幸福。为此,国家应当担负起环境保护、公共产品和劳务的供应、经济稳定、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等方面的责任。 (四)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

凯恩斯在《通论》中提出了“有效需求”不足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

存在着的生产过剩和失业是“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为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他主张确定经济政策的目标时要刺激需求,才能使资本主义经济实现充分就业。在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思想中,社会保障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他主张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它还提出消除贫民窟,最低工资法,限制工时立法等主张。他倡导积极国家,反对自由主义的消极国家,强调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占绝对主导地位,成为建立国家的重要思想基础和资本主义各国制定公共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他的有效需求理论对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当时和后来相当时期内西方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依据。 (五)罗斯福的社会保障思想

罗斯福为摆脱经济危机,积极推行新政,新政的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一套反危机的社会保障政策。正是在他的提倡和努力下,美国于1935年通过《社会保障法》,开始建立正式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领域,罗斯福反对保守政策,主张政府干预,把充分就业作为新政的首要目标,以扩大政府支出刺激经济复苏。罗斯福在论述社会保障制度时,提出了一系列原则和主张,其中一些思想至今仍为各国政府所推崇。 (六)新剑桥学派

新剑桥学派以维护“凯恩斯革命”的理论正统为己任,企图根据凯恩斯关于社会哲学的论述,建立并发展新的收入分配理论。新剑桥学派把改善资本主义社会收入分配结构,实行收入均等化,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的、绝对的目标,其他目标均处于从属地位。要实行收入均等化,主要依靠社会政策,而且有必要依靠社会的政治力量。他们坚决主张通过政府干预来改善收入分配失调的弊端。 (七)贝弗里奇的福利计划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2年11月,英国政府责成以W·H·贝弗里奇为主席的社会保险和联合事业部际委员会提出了一个题为《社会保险及有关服务》的报告,即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报告”指出英国存在的“五大弊病”,即贫困、疾病、无知、脏乱和懒惰。报告建议社会保障计划包括三种社会保障政策,分别运用于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社会保险用以满足居民的基本要求;社会救济用以满足特殊情况的需要;自愿保险用以满足收入较多的居民的较高的需要。前两种保障方式都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报告认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全面社会改革的一部分,主要是针对贫困的,同时提出了6条改革原则:1. 对相同情形的受保对象发放基本生活资料补贴标准一致的原则;2. 交纳保险费用标准一致的原则;3. 对受保对象提供的补助金必须充分,能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原则;4. 全面和普遍的原则,保障范围和对象应全面,能覆盖全体社会成员;5. 管理责任统一的原则;6. 区别对待的原则。

英国政府在批准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通过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贝弗里奇报告已经成为社会保障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的影响已经遍及世界所有主要国家。它树立了系统地实行社会计划化而不零敲碎打地解决个别需要这样一种政策的典范”。贝弗里奇本人也因此而获得了“福利国家之父”的称号。

(八)社会民主党的“福利社会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欧社会民主党的“福利社会主义”影响很大,在客观上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起了促进作用。其突出特点是打着社会主义

的旗号推行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其中,英国的工党和瑞典的社会民主党关于“福利国家“的理论及政策影响最大。

英国工党是欧洲最大的社会民主党。它提出了“民主社会主义”的理论和纲领,继承了“讲坛社会主义”和“费边社会主义”的传统,制定了关于“民主社会主义”的五项原则,即“政治自由、混合经济、福利国家、凯恩斯主义和平等信念”。英国工党将福利国家的理论变为执政的纲领和政府的现实政策。瑞典等北欧国家的社会民主党在福利国家的实践方面起了示范作用。它在政策上主张“混合经济”,不赞成生产资料国有化,认为在生产资料私有化社会中,也可以达到“经济与社会平等”的目的,通过高额累进税制和工人参加企业管理的“劳资合作”,不用实行公有制,也能实现社会主义。瑞典被西方称为“福利国家的典范”。

社会民主党的“福利社会主义”理论,虽然迎合了资产阶级的统治需要,但在客观上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发挥了积极的影响,是现代社会保障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

(九)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

社会学同样为社会保障提供了丰厚的理论基础。在此,我们仅以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为例。需求层次论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一种很有影响的社会学思想。在马斯洛所著的《激励与个人》一书中,他发展了亨利·默里关于人的需要的思想,把人的需要按照发生的顺序,由低级到高级成梯状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每一个层次的需要均包含若干具体的内容(见下图)。

第五级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如胜任感、成就感?? 第四级需要:尊重需要

如自尊、能力、权威、地位?? 第三级需要:社交需要 友谊、情感、归属??

第二级需要:安全需要

如人身安全、职业安全、经济安全?? 第一级需要:生理需要

如衣食、住房、基本生活保障、性欲??

马斯洛认为,在低层次需要获得相对满足之后,才能发展到较高层次的需要;但高层次的需要发展后,低层次的需要仍然继续存在。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确实反映了绝大多数人的一般需求规律,这种规律揭示了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在现代社会里,社会成员的需要的满足,客观上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愈越低低层次的需要,就愈是离不开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促使社会成员的需要获得满足并由低级向高级转移的良好的社会机制。

第4章 社会保险

第1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社会为主体,在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劳动者遇到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时,运用法律手段,动员社会力量,给劳动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以保证劳动者及其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制度。

二、社会保险的地位

首先,这一主体地位是由其保障对象决定的。社会保险以全体劳动者为保障对象,劳动者是人口中最多、最重要的部分,劳动者不仅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较大,而且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体和中坚力量。

其次,社会保险承担的风险最多。它为劳动者一生可能遇到的所有风险提供保障,对劳动者而言,社会保险已经是一个较为牢固的“安全网”。 社会保险不同于社会保障之处:(1)它的覆盖面比社会保障窄,保障对象仅仅是工资收入的劳动者,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为全体社会成员。(2)社会保险有严格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社会保险的对象享受补偿权利之前,要先尽缴费的义务,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组成形式则没有严格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3)从资金来源来看,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国家或其中的两方,保障制度的其他组成形式的资金基本来源于国家各级财政。(4)从保障水平来看,社会保险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保障水平高于各类社会救助项目。(5)从实施方式与管理形式来看,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或政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社会救助及社会福利由于提供者除了国家政府之外,还有其他包括民间慈善及宗教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

三、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一)社会保险的萌芽

互助组织以会员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共同集资,共担风险,以会员的伤残、疾病、失业、年老、死亡为互助项目,在实际运作中创立多种管理形式,这种不以盈利为目的互助基金组织是社会保险的雏形。互助组织的原则和方法被吸收到社会保险制度中,社会保险依据互助项目分别设立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项目。互助基金会为社会保险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社会保险的形成阶段

社会保险制度19世纪80年代诞生在德国是有其特殊历史背景的。当时德国刚完成了统一,国内局势尚不稳定,德国首相俾斯麦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缓

和国内阶级矛盾,希望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来拉拢工人阶级并借此扑灭蓬勃兴起的工人运动,在这一政治背景下,社会保险制度首先在德国确立。

继德国之后到20世纪20年代,其他欧洲国家如丹麦、瑞典、英国、法国等国家也纷纷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三)社会保险的发展时期

20世纪30年代是美国历史上的罗斯福总统“新政”,以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为标志,建立了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随后阿根廷、巴拿马、墨西哥等美洲国家也先后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 (四)社会保险的成熟阶段

二战结束后到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以建立“福利国家”为政策目标,英国、瑞典等国家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战后,西方经济的稳定持续增长为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经济基础。同时,第三世界国家也纷纷建立了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社会保险改革阶段

从20世纪70年代起,社会保险进入改革阶段。西方经济受到1973年“石油危机”的影响,陷入滞胀状态,经济增长变缓,财政赤字增加,在人口老龄化的影响下,社会保险“入不敷出”的局面日益严重,为了摆脱困境,各个国家纷纷开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四、社会保险的特点

1、资金来源多样性 2、权利义务对等性 3、社会保险的储备性 4、社会保险的互济性 5、参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6、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五、社会保险的功能

(一) 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 保证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 (三) 稳定社会的“减震器” (四) 调节收入差距

(五)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六、社会保险的分类

(一)按照风险项目分类

社会保险按照项目可以分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

险、死亡(遗属)保险等。

(二)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方式分类 (1)现收现付模式 (2)完全积累制 (3)部分积累制 (三)按照缴费责任分类

从社会保险的缴费来看,社会保险的资金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出资或其中的两方出资。 (四)按照补贴形式分类

社会保险提供补贴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补贴,实物补贴和服务补贴等三种。 (五)按照领取时间分类

按照领取的时间将社会保险分为短期补助保险和长期补助保险。

第2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一)社会保险借鉴商业保险的技术手段和管理经验

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出现的早,商业保险特别是商业人寿保险的发展,为社会保险提供了技术支撑。社会保险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商业保险有着必然的联系,它借鉴了商业保险的精算方法及管理方法,才得到发展和完善。 (二)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满足不同的保险需求

实践证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作用是相互补充的。社会保险提供的补偿是低水平的,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商业保险可以提供较高水平的补偿,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需求。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一) 性质和目的不同

商业保险首先是一种企业行为,保险公司依法竞争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而社会保险是国家政府的一种社会政策,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二)实施的手段和对象不同

国家和政府用强制手段来确保参保对象参加社会保险制度,而商业保险则遵照自愿原则,

(三)法律依据不同

商业保险以商业合同法为依据,社会保险以相应的社会保险法为依据。 (四)实施的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政府,商业保险的实施主体是企业团体。 (五)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财务安排不同

社会保险是用需求约束的“固定支付”机制。商业保险则不同,它是严格的以支定收的“固定交费”的供给约束机制,投保人要根据每个人的风险系数缴纳保险费,经过精确计算的保险费加利息应当等于支出。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共生发展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保障项目既有重合,又有不同。例如在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事故及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项目上,社会保险为全体工薪收入劳动者提供低水平的保障,即仅供维持基本生活;商业保险为有资金能力的人提供较高层次的保障。商业保险在有些项目不愿或没有能力提供保障,社会保险则因为有国家作后盾,可以提供商业保险没有能力的保险项目,比如失业保险就是只能由社会政策的社会保险来提供。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和商业可以提供不同项目的保障,在相同的保障项目上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提供不同层次的保障,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要。在社会保险的一些项目上,各个国家都在向多支柱、多层次的保障方向发展,例如通过医疗救助,医疗社会保险,企业和个人投保的商业医疗保险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所以,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3节 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一、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社会保险

新中国成立后,仿效前苏联模式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十年动乱期间,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受到干扰和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及积累全部停止,致使社会保险倒退为企业保险,造成行业间,企业间负担不平衡,加重了企业负担。 这一时期社会保险的具体特点有:资金来源单一,全部来自国家财政,或来自企业,在计划经济中企业不是自负盈亏的,所以,资金最终还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受保人不缴纳任何费用,保险待遇与劳动贡献有关。 原有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 不利于企业参与竞争

2. 过分突出了国家和政府的责任 3. 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

4. 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及原则

(一)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资金来源多元化

(三)保障制度规范化 (四)管理服务社会化

1. 保险信息和管理服务公开化。 2. 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 3. 保险对象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三、中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国企改革促进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改革始于养老社会保险。1991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奠定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个人缴费,改现收现付制为部分积累制,1997年国务院又发布决定,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面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2004年,《公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95年起试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推动了生育保险的改革。

第4节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

一、养老社会保险

(一)养老社会保险的概述

养老社会保险是依照国家法令规定,要求符合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由国家、雇主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基金,对达到法定年龄并退出劳动领域的劳动者提供补偿以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养老社会保险的原则:

(1)享受老年社会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劳动义务的原则 (2)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原则 (3)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二)养老保险的分类

1. 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可以把养老保险划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国家统筹模式

(2)投保资助养老保险模式 (3)强制储蓄的养老保险模式 (4)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

2.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方式分。 (1)现收现付模式 (2)完全积累制模式

(3)部分积累制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 1.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目标

构建多层次服务保障与资金保障并重的养老保障的第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制度,水平划一,用于保障最低水平的老年生活。第二及第三部分是政府鼓励、自由参加的职业年金及个人养老计划。即国家承诺及直接管理、全民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其覆盖面应该包括全体有收入的劳动者,包括有现金收入的农民。以及为所有老人提供的服务,这些作为养老保障的必要组成部分的服务包括家庭照料,精神慰藉、社区医疗、社区护理、为老人特别设计的廉租房等,为老人提供以有限的现金,满足全面的基本需要的可能。

第二部分是设立企业退休金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职业年金,这部分的资金储蓄采用完全积累制记到每个人的账上。总体而言,这部分在退休后的所得大约占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要高于基础养老金的总水平,是支持退休后老年生活的第二根支柱,也是最重要的支柱,二它的目的是为在职职工退休时,保障他们韵生活水平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降低的太多。这项制度目前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不过,对基本养老而言,它是补充,对保障个人老年生活水平而言,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个人养老金包括人寿保险、养老储蓄等制度。在制度设计中,这个部分在退休后的所得大约占到社会平均工资的30%。属于完全市场化的个人经济投资制度,由个人决策,政府可以采用信贷、税收杠杆鼓励等政策。 2. 改革后城镇老年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体现出社会保险的共济性,并且便于体现统一标准、统一运作的优越性。同时,实行个人账户,有利于与个人利益挂钩,调动个人投保的积极性,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2)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3)扩大养老保险金的来源。

(4)由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转变为部分基金积累制,建立新的基金筹集方式。 (5)逐步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3.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1)对于“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2)基金不足问题 (3)多层次保障问题 (四)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

我国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的“坚持资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筹资原则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说明了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思想是:坚持低标准起步,坚持个人缴纳资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坚持以个人账户为主的储备积累的保险方法,坚

持自愿参加与政策鼓励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坚持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428万人,共积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259.3亿元。

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各国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经济社会条件是:(1)工业化过度发展破坏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农村经济衰退,社会问题突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显著降低,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以下,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15%以下。(2)一个国家的人口需要经历一个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的转变过程,在人口高出生率时期后的半个世纪,将有一个老龄人口高峰期,会给社会带来负担。此时农业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下降到50%以下。(3)工业化一般经过以农养工阶段、工农自养阶段和以工养农阶段,只有当工业化水平处于第三阶段,经济水平总体较高时(人均GDP2000美元以上),才有条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判断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尚不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二、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1. 医疗社会保险的定义

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社会成员提供的用于患病、受伤(非因工受伤)、年老等原因去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检查和治疗时提供必要的费用及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 医疗保险的特点

(1)保障对象的全民性。

(2)医疗社会保险涉及面广,具有复杂性。 (3)医疗社会保险属于短期性、经常性的保险。

(4)其他保险项目是以现金支付方式为社会成员提供生活保障的,而医疗保健则一般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包括为社会成员提供免费、低费或部分收费服务。 (二)医疗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1. 医疗保险制度的萌芽 2. 医疗社会保险的产生 3. 医疗社会保险的发展 (三)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 1. 国家医疗保险模式。 2. 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3. 个人储蓄医疗保险模式 (四)医疗保险筹资

1. 雇主和雇员(或个人)缴款(或专用税)是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2. 政府补贴和税收减免 (五)医疗保险的支付

医疗社会保险的给付,是指被保险人生病后,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和待遇标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或为其报销医疗费用。 1. 医疗社会保险的给付条件 2. 医疗社会保险的支付方式 (1)按服务项目付费 (2)按人头付费 (3)总额预算制 (4)定额付费 (5)按病种分类付费 (6)按服务付费

(7)“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标准”(RBRVS)支付制 3. 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分担

医疗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是指社会保险机构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在免费医疗的情况下出现“道德风险”,控制因过度需求造成的医疗费用过快上涨,让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的同时自付部分医疗费的做法。 (六)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1. 中国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分析

中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主要有针对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公费医疗两种形式。 2. 传统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职工医疗保险费用过度膨胀。 (2)覆盖面比较窄,社会化程度低。 3.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1)建立合理负担的共同缴费机制。 (2)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制度。 (3)建立统账分开、范围明确的支付机制。 (4)建立有效制约的医疗服务管理机制。 (5)建立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制。 (6)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

4.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要发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逐步建立包括医疗救助在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1)基本医疗保障——社会医疗保险,为了使有限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发挥最大作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了医药服务的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设定了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2)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加快医疗救助体系建设。医疗救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主要为贫困人口提供医疗保障。

5.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刚刚起步,还要逐步发展完善。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

(1)实行医药分开改革,以提高医疗行业的效率和杜绝医疗腐败和浪费的问题。

(2)有专家对医疗保险的统帐结合模式提出异议。

(3)覆盖面问题,新制度只适用于城镇职工,“名正言顺”地将原来享受“半劳保”的未成年人和无工作、无收入的老人排斥到制度之外了。所以,至少在这一点上,覆盖范围不是广了,而是窄了。而被排斥的这些社会群体恰恰又是疾病多发群体。

(4)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存在一定问题,例如基本药品和服务目录确定和定期调整还需要进一步科学规范化。 (七)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 三、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基本理论 1. 主动的治理失业政策 2. 失业治理政策 (二)失业保险的基本内容 1. 失业保险的定义

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筹集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使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 失业保险的分类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2)非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 (3)失业救济制度。 (4)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3. 失业保险对象的资格规定

(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也就是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达到退休年龄之间。

(2)失业者必须是非自愿失业的。即必须是非本人原因而引起的失业。 (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 (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

4. 失业社会保险的给付

(1)失业保险给付水准一般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的生活水准,在确定失业社会保险给付水平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应能确保失业者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②给付标准不高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 ③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的原则。

(2)给付期间比较给付期是失业保险给付中又一个重要内容,其中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在各国都有所规定。“等待期”是指失业后不是立即给付失业保险津贴,而必须等待一个时期,时间的长短,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就业政策,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规模和财政状况。 4. 失业保险费用负担比较

失业保险给付的费用负担,是个十分敏感的问题,它关系到整个失业保险制度的成败。目前世界各国失业保险给付的负担方式主要由三方或其中的两方来负担,其中以三方负担方式为最流行,约占到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国家总数的40%左右。

(三)失业保险的作用

1. 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2. 促进就业的功能

3. 宏观经济的“稳定器”。 四、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概述 1. 工伤的概念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将工伤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业病也包括在工伤范围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工业毒害、生物因素、不良的气象条件、不合理的劳动组织、恶劣的卫生条件等,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范围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明文规定的,即工伤保险范围内的职业病是国家认定的法定职业病。目前,我国现行法规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共有九大类、102种。

2. 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

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的一种社会制度。

从工伤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来看,在工伤社会保险实施的初期,只适用于危险企业、采矿现场、重工企业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社会的发展,该险种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目前,发展中国家已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发达国家更是突破传统,将家庭工人、家庭佣人也纳人工伤保险的范围。还有一些工业化国家将非雇佣劳动者也纳入保障对象之中。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从1884年德国制定《劳工伤害保险法》,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全世界已有15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占163个有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和地区总数的95%,其普及率比养老保险还高。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和意义 1. 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实行“无过失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制 (2)工伤保险的待遇比较优厚,服务项目较多。 2. 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意义

(1)对于劳动者来说,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在于:①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②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遗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遗属陷入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③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2)对于国家和企业来说,实施工伤保险的意义是:①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少数人陷入贫困,也促进了工伤事故的妥善处理,减少了劳动争议,对企业的正常生产起到了保证作用,最终将调节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稳定。②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支付大笔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从而减轻了企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沉重负担。③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差别费率的方法,对工伤事故频率较高的企业实行较高的费率,对工伤事故频率较低的企业实行较低的费率,可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意识,有利于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三)工伤保险的原则

1. 无责任补偿原则

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 因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杀、自残除外)。

2.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运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确定各个企业的缴纳义务,并形成一笔基金,通过互助互济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担。

3. 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社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4. 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

5.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6. 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7.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1.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1)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留有适当储备的原则 (2)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征收原则。 (3)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 2. 工伤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

(1)工伤社会保险的医疗给付是一种服务性给付,它是指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职业病伤害时,由医疗机构提供医疗门诊或住院服务。综观世界各国所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其医疗给付的方式共有三种:①直接给付。它是由保险人自设医疗机构,直接为被保险人提供医疗服务;②间接给付。即由社会保险机构(或保险人)事先约定医疗机构为工伤受害者或职业病受害者提供医疗服务后,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或保险人)申请支付医疗费用;③医疗费用偿还。这种给付方式是指由被保险人先行自付医疗费用,事后凭证据向保险人申请偿还(报销)。

(2)工伤保险的现金给付主要用于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因劳动者工伤或职业病所造成的收入减少或中断的损失。现金给付主要包括暂时伤残给付、永久性残废年金和死亡给付三项。

暂时伤残给付是指劳动者因受伤而损失的工资收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保险人)给予相当的补偿,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永久性残废又可分为永久性局部残废和永久性全部残废两种,前者是指永久性丧失部分工伤能力,后者则指永久性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永久性局部残废的给付,一般以残废部分的轻重为依据。给付一般是长期的或一次性的。永久性全部残废

的给付一般采用年金制,其金额一般为本人过去收入的66~75%。国际公约规定为原工资的60%。

死亡给付。包括死亡者丧葬费和遗属给付。丧葬费通常是一次性给付。遗属给付,从理论上讲,应该能够维持其子女成年,其配偶死亡或改嫁为止。给付一般按照被保险人平均工资数额的百分比计算,或者按年金数额的百分比计算。给付不得低于工资最高限额的33~50%,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工资数额。国际劳工大会现在的规定是,遗孀给付为死者工资的30%—50%,子女为15—20%,总的限额不超过工资的75%。

(五)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及其改革 1.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 2.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

(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首先是扩大了工伤对象的范围。 (2)加强了工伤医疗管理,有利于遏制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3)工伤保险待遇更加合理

(4)规范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延长了伤残认定的时效 (5)管理更加科学,信息公开 (6)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实施 五、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定义及特点

1. 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和企业为怀孕和分娩的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以保证那些因生育而造成收入中断的妇女和家庭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 生育保险的特点 (1)保障范围小。 (2)福利性。

(3)实行“产前与产后都享受”的原则。

(4)生育社会保险的风险是一种特定的生理活动,由于生育活动所引起的劳动力的暂时丧失,是一种特定的但属正常的生理变化。 (5)生育社会保险与医疗保险、疾病社会保险的联系密切。

(二)生育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

1. 生育社会保险的享受条件 2. 生育社会保险待遇 (1)生育社会保险中的产假。

(2)生育补助金补助的种类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 ○1生育补助金。

○2生育津贴。 ○3护理津贴。

(三)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

1、企业保障制度下的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

(1) 对于企业来说所带来的问题主要有:①由于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全部由女职工所在企业支付,这就必然造成企业因招用女职工数量的不同而出现经济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②这种生育保障制度,是以企业为惟一载体,客观上需要由企业承担着女职工生育活动所带来的全部损失。

(2)对于个人来说,这种企业保障制度所带来的主要问题是:①导致了妇女就业难、女大学生分配难以及女职工的调动难等诸多不正常现象的出现。造成一些单位或企业不愿招用女职工或在裁减富余职工时主要裁减女职工。女职工面临着比男职工更大的失业风险。由此可见,企业利益和女职工生育保障之间的矛盾,驱动着企业排斥女职工的行为,严重地影响了妇女的就业。②妇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尽管国家明确立法,规范了企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并非均能自觉做到。 2. 1994年的改革:生育社会保险的社会化 3.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扩大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2)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要符合国情 (3)实行费用共担的筹资机制 (4)使生育社会保险制度规范化 (5)进一步扩大生育社会保险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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