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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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篇二:公证书证明

篇一:公证证明表

一.

公证证明表格

证 明

湖北省武汉市楚信

公证处:

我单位__________

拟(已)赴 (国家)探亲(或定居、自费留学、进修),申请办理以下公证,现将有关情况

证明如下:

1、出生公证:

___________,男、女,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省_______市(县)出生。

____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_____,(健在或已故), 的生母是____________(健在或已故)。

2、未受刑事处分公

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________省_______

市 区 街 路 号)至________至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

受过刑事处分。(或现住 国家地区于_______年________月 日离境之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

曾受过刑事处分。)

(注:凡申办未受

刑事处分公证书的,须加盖单位保卫部门、公安部门或当事人辖区派出所印章证明。)

3、 学历、学位及

成绩单(表)公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入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_系学习

____________专业,学制(学习)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毕业(肄业),

并被授予_______________学位。其学习成绩见成绩表。

4、 未婚公

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________省_______

市 区 街 路 号)至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未曾登记结

婚。(或现住国家地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离境之日未曾登记结婚。)

5、结婚公

证:____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与___________(女,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 省市

(县)登记结婚。

6、离婚公证: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与___________

(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经

__________省 市 县(区) 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或在__________省 市 县(区) (婚

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7、未再婚公证:兹

证明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与(男或女,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________省

_______市 县(区)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或在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

婚,离婚后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或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离境之日未再登记结婚。

8、经历公证书: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

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 部门从事

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在_(单

位全称) 部门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9、亲属关系公证: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________省_______

市 区 街 路 号)是现居住在______________国(或地区)的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的____________(相互关系称谓)。

10、国籍公证:

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现住户籍地在______省______

市 区 街 路 号,具有中国国籍。

11、死亡公证::

_________(男或女)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出生,生前住______省______市 区 街

路 号,于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省______市(县) 因 (死亡原因)死亡。

12、其它公证:

(单位全称)人事

处(科、政治、组织部门),或当事人

人事档案所在部门

盖章。

________年

_______月______日

篇二:公证书范本大全

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

(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职称)

犯罪记录

状况

再婚)

关系

关系

事实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第二十三式 收养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第二十五式 财产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

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

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

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

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

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

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

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

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

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

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

签名章)

××××年×月×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

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

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

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

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

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

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

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

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

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

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

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

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

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篇三:公证证明书

明 书

证明人: ,性别,一九 年 月 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现住:证明事项

证明人在此郑重承

诺,如实陈述公证员所询问内容,保证陈述内容属实,并承担因证明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证明人_________(签名)

____月____日

篇四:亲属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

关系公证书样本

亲属关系公证书

(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有涉外业务权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法定程序证明申请人与关

篇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试论公证的法律效力

作者:贾旭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法律效力关系着法律文书和事实的

真实性和合法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提升,公证在社会民主和经济生活中

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提升高质

量的法律服务。因此,本文论述了公证的概念和效力体现,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公证;法律效力;司法制度1公证效力概述

1.1公证效力的概念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

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

是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

1.2公证效力的内容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三种,即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

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下文中将一一论述。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公证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

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效力对于法院案件判决具有重要

的作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证法》

中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公证书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

系的可靠法律凭证。相对与其他的证明文件,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大。第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债

务所涉及的款项和物品在无异议(转载于: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当一方债务人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我国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符合要求的债权文书,

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受理,并赋予债权文书确定其强制执行的

效力。强制执行效力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

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在保障经济生活顺利进行,维护社

会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三,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即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者民事约定等,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

效力,否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由可以分为法定公证效力、约定公

证效力以及涉外公证效力。2保障公证法律效力的措施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其功能和作用体现在对纠纷的预防,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

的证据,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证明的效力以及信服力则是公证存在的根本意义。

保证公证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则至为重要。

2.1转变公证管理思想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不断改革和发展,相应的公证体制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我

国的法治和经济需求。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公证体制完善和管理的重要性,我国公证制度恢

复之初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诸多问题

和矛盾。因此,应该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和作用,实行由上而下

的管理,提升公证管理经验,促进公证效力的有效发挥。

2.2加强公证行业管理公证的行业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公证协会作用,对公证活动进行的自治性管理。对公证工

作进行管理中,要加强对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应用,借鉴国际公证管理模式,立足于我国实际,

建立起有利于对外交流、自律有序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对于政府等相关部门而言,对公证机

构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是不现实的,否则不仅影响公证机构的独立运行和正常运转,也会限

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公证工作的国际交流。因此,就应该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在公

证体系中建立行业管理的模式。

2.3明确政府管理

政府对于社会运行中的多个方面和环节具有管理的职能,对于公证的监管不仅是政府自

身职能发挥的要求,更是公证职业以及公证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而政府对于公证机构的管理,

也应该注重自身的角色以及职责的发挥。具体而言,政府对其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规制公证工作的行政规章;第二,对现有与公证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三,负

责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的审批和登记工作;四,审批公证行业的组织章程,对公

证机构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监管;五,对公证人资格的最后决定权进行取消的工作。对于

公证工作中需要审核和监管的工作需要政府进行及时的监管,而对于公证机构的其他管理工

作可以交由公证协会进行负责。

2.4提高公证人员素质首先,对于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其职业道德以及执业水平,以提升工作质量和

效率,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另外,对于公证协会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管理,切实担负起

公证职责,加强对公正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公证行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具体而言,包括

以下几点,首先,保证公证协会的人员全部由执业公证员组成,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其

次,公证协会中应该设置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专门负责公证协会的日常工作,以保证公证协

会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在公证协会内部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工作,

并对公证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3总结

公证的法律效力在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推动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其

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愈加重要的地位。有效的保障和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则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公证仍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完善和改进,需要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

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以更好的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篇二: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

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

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

制度的基本模式。

房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

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

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

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

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还有一种是对房产

进行公证,证明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买。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

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所有权的

公证,如果对单方所有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之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买的公证书

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告知另一方,以免日后产生纠葛。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

与,可以减少缴纳一些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

证上为佳。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产所有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索赔

偿。

律师分析

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

赠与或转让的形式。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

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 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

和约束力。一般认为合同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揭阳,如果你在房屋交易时遇到难题或对当下楼市现象有何不解,想了解更多房产公

证的法律问题,您可以找揭阳比较好的房产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相关房产律师咨询热线,

或者您也可以上法律直通车,这里有专业律师提供免费咨询。篇三: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的法律效力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

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

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 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

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对公证的这一

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

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另外,

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

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公证书效力分三种:

(1)证据上的效力。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

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

证,证明力较强。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2)执行上的效力。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

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

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3)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

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篇四:浅议合同公证中的法律

效力

浅议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作者:韩玉春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 摘要:合同公证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非诉讼法活动,其最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合同行为的真

实性与合法性。在合同公证进行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监督制度同时需要公证机关对合

同当事人进行指导从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善性从而让合同双方能够按照要求

履行合同并预防纠纷的出现,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本文对合同公证中的法律效力进

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供以参考。关键词:合同公证;法律效力;登记 从使用范围上来看合同在我国十分普遍,从内容上看合同的形式各种各样具有很高的复

杂度,另外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专业性。合同公证是保证合同发挥效力的基础,通过合同公

证可以确定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从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双方能正常履行相关

条款,以此来避免责任纠纷。在对外合作当中合同公证也是重要的步骤,而在合同公证过程

中需要公证机关全面核实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1 合同公证概述

从历史上看事实上公证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法律

理念与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从宏观上来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从一定程

度上降低了纠纷并让法律效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另外它对市场交易风险起到了一定的预防

性作用。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公证法》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部分界定

明确方面进行了回避。尽管如此合同公证依然维系着合同双方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权

责的作用,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体现了引导作用、预防作用以及监督作用。在法律

的强制性要求下当事人可以清晰地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以及法律层面上“扮演的角色”。

公证让这种作用得到了深化,有效地预防了当事人受到欺诈。合同公证还提供了合同的有效

举证并可以让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结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证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

法定形式,它承载了公益价值、政策价值以及道德价值,它所体现的作用是同意主义不能取

代的。

2 我国合同公证法律效力分析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成为合同

签订主体并且当事人对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持支持意见。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一般会包含两个阶

段即要约阶段以及承诺阶段。部分合同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

由于合同的应用面十分广泛,而针对不同场合、不同环境合同的内容以及形式也就具备了多

种形式。一直以来法律中是否应该存在公证形式学术界都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在

法律规定下 部分法律行为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公证具有以下特性即

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以及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合同公证主要体现了两种法

律效力。

2.1 程序法效力

程序法效力应该是合同公证当中最基本的效力。在程序法当中具有明确规定:经过法定

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也就是说

当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可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能够对第三方的要求产生抵抗作用,

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当事人履行合同公证。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

追偿行为可被视为无疑义的,这也就体现了合同公证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也是保证合同

公证权威性的重要基础。对于单务合同而言强制性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当债务人未按

照规定履行义务时那么债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并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性执行,从而简化

了处理过程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另外合同公证的强制性也可以从效益原

则以及司法效率上体现。对于合同公证抵抗第三方个人认为实质上是证据效力的延伸。

2.2 实体法效力

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该法律条款中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法律公证的实体法效力。在公证事项存在差异化的情况下

法定公证所承载的法律效力也是有所不同的。学术界对上述内容也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

者认为可将公证看作为相关合同的生效要件,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公证是合同成立要件,还有

学者认为公证需要同时具备了上述两种属性。 3 合同公证的原则性

为了让合同公证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并保证合同公证的合理性与公证性笔者认为在合同

公证实施过程中应该遵从以下原则:①首先应该对公证制度进行确定。公证机构扮演了一个

中介角色同时机构本身也参与了市场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证服务应该是属于有偿性服务,

因此公证机构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为契约关系。为了让交易信息安全以及真实性得

到保障就应该明确公证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②从大环境上来看公证制度还未普及,因此

在未来法律服务发展当中应该在法律中逐渐引进公证内容;③公证立法若出现单独强制内容

必然会导致法律效力冲突甚至会让法律承接性遭受破坏,这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严重的阻碍和

负面影响。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公证机构应该加大具体事务的审查工作并确定法定公证,通过

监督手段来促进法律效力平衡来避免法律冲突。 4 结语

合同公证将会越来越普及,而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会对合同公证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合

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需要对合同公证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

市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薇.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介入问题研究[j].剑南文学(经典教苑),2011(10)

[2]汪晓谦.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兼论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其他规定[j].贵州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

[3]姜战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若干问题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6)篇五: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西安市司法行政系统

理论调研参评文章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 灞桥区公证处马 丽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一个效力。公证书在我国诉

讼证据体系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

一、公证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概说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

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公证

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体制下的非诉讼的法律制度;第二,

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第三,它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

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第四,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第五,

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第六,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和合法

性。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学者主张三效力论,即认为公证

作为一种社会公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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