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党政公文
更新时间:2024-05-03 03:3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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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意见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公文处理规范化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在公文的办理、传递、管理、归档、保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使我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在规范化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但从目前我省各级党的机关公文处理的情况看,一些地方、单位在行文规则、审批程序、公文格式等方面,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不够规范的问题,与《条例》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为确保《条例》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我省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文规则
党的各级机关的公文,其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抄送。向上行文一般不要越级,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对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工作,部门之间就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同级党委的职能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党委各部门可以同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的秘书部门先行审核后再送协办机关会签,最后由主办机关领导签发。凡属部门行文,一般不搞党政联合行文。党政军联合行文也应尽可能减少。
(四)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不下发,特殊需要时可抄送同级或下级有关单位。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当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党委各部门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五)行文时要根据公文内容和实际需要,确定分发范围和份数。 (六)凡属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各部门行文;需要冠以“经中共×××委同意”或“中共×××委批准”等字样的,必须送党委办公厅(室)按审批程序履行签批手续。凡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应报上级主管部门,不要报送上级党委。
(七)各平等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告知事项、联系工作、商洽业务,用函相互行文。
(八)受双重领导的单位报其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的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送机关,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视需要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九)党和各级机关的公文,应送秘书部门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应直接报送领导同志阅批,更不得分别报送多位领导同志阅批。 (十)党委办公厅(室)对于下列情况的公文,视为不符合行文规则或不规范公文,其秘书部门可将该公文退回呈报机关。
1、属于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本部门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
2、虽有党委系统的有关领导主持或参与,但工作内容属于政府系统工作的; 3、属于党委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本部门发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可以解决问题的;
4、发文内容未在涉及部门间取得一致意见,主要内容存在明显政策性缺陷的;
5、联合行文中没有需要党委系统直接贯彻执行内容的;
6、不是以党组(党委)名义报上级党组或党委的请示报告,以及请示报告不分,没有主送机关,字迹模糊,表意不清,未使用正式版头、未加盖单位公章、也没有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的;
7、越级上报的非特别紧急重要的请示、报告。
(十一)党的各级机关的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1、通过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印发文件。 2、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如果没有规定要求和具体的贯彻执行意见,不发一般性的转发通知。
3、内容大致相近的文件,要归纳为一个文件下发。
4、除党代会、党代表会议、党委全会上主要领导同志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外,其他会议文件,一般不再以文件印发,必要时可在内部刊物上刊登。 5、各种调查报告、典型经验等,一般不行文印发。
6、经过批准在报刊上公开发表、注明“不另行文”的党委机关公文,同内部印发的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应与正式公文一样依照执行。通过报刊公开发表的公文,一般不再内部印发,有的可印少量份数发给有关单位存档备查。 二、关于公文文种的使用
党的各级机关公文常用的种类有: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同级及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或要求。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表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三、关于公文的起草
(一)党委机关公文的起草,原则上由办公厅(室)负责。
(二)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行文时,由部门代为拟稿;其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一个主办部门牵头共同起草,由办公厅(室)审核。
(三)党委重要公文的起草,应当由各级领导干部亲自动手或亲自指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 (四)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指示、规定。
2、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和领导同志的意图。
3、注意各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一般要与同级的相关规定,或本机关已发文件涉及同类问题的规定相一致。过去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而需要改变时,应作出说明。
4、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练,表述准确,符合语法、修辞和逻辑要求。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要准确。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6、合理使用文种,使公文的名称符合行文规则,并同公文表达的内容、要求相一致。
(五)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并实行会签制度。
(六)公文文稿送领导签批时,应附公文审批单,注明行文范围、紧急程度、秘密等级、起草部门等。
(七)公文起草应当使用符合存档要求的用纸和书写工具。修改和签批时应注意不压、不过装订线。 四、关于公文的校核
为确保公文质量,公文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或签发之前,均须经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党委办公厅(室)应设立专司校核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责成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公文校核工作。 (一)公文校核的范围
1、经党委常委会、党委全会、党委工作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意见等文稿;
2、党委办公厅(室)代表党委行文的文稿; 3、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的文稿;
4、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联合代党委、政府行文的文稿; 5、由部门起草,需要以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文稿; 6、党委或党委办公厅(室)批转或转发同级或下级机关的报告、意见等文稿;
7、属于党委办公厅(室)系统工作,需要以办公厅(室)名义行文的文稿。 (二)公文校核的内容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确需行文,且符合行文规则;
3、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政策是否注重连续性和相关性,提法是否同已发布的有关公文相衔接,提出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 4、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顺、简练,篇章布局、结构是否符合文种要求,是否清楚、严密,文句是否符合语法、逻辑,语气是否得体,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等是否准确、规范、严谨;
5、版式、体式的有关部分是否符合要求,标题是否确切,主送、抄送是否准确,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是否得当,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是否已履行会签手续。
(三)公文校核的审批程序
1、党委公文文稿,应由起草部门根据领导意见送公文校核部门,由校核部门(校核人员)校核后送主管校核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审核,然后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下同),由秘书长根据文稿内容确定审签的领导。
2、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含批转件)一般都要由本部门办公厅(室)进行严格的文字把关,需要相关部门会签的要履行会签手续,并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明材料,由部门负责同志签字或加盖印章后送党委办公厅(室)进入审批程序。
3、党委办公厅(室)代党委行文文稿,应由起草部门根据领导意见送公文校核部门,由校核部门(校核人员)校核后送主管校核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审核,然后报秘书长,由秘书长审签或由秘书长根据文稿内容确定审签的领导。 (四)公文校核的协调
1、公文文稿中涉及其他部门业务未协调一致时,校核部门应将文稿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负责协调。
2、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校核部门应当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办公厅(室)主管领导同意后,协调原起草部门修改或协商共同修改;如文稿已经领导人初审初批,修改后须经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五、关于公文的签发 (一)党委公文的签发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党委公文原则上由书记签发。 1、党委重要公文由书记直接签发。
2、党委常委会议、党委全会通过的公文,如无修改,可以由书记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下同)签发。
3、属于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工作的党委公文,由书记原则同意,可以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签发;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已有原则意见的,也可以委托秘书长签发。
4、党委办公厅(室)代表党委的行文,由书记授权的秘书长签发。属于全局性重要工作的代行文由书记签发;属于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代行文,由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签发。 (二)党政联合行文的签发
1、党委政府联合以党委文件形式发布的重要公文,由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党委书记签发;
2、属于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工作的联合行文,由书记、政府主要领导原则同意,可以委托政府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党委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签发。
3、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代表党委、政府的联合行文,由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下同)签署意见,党委秘书长签发。全局性重要工作的代行文,由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书记签发;属于某一系统或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代行文,由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党委常务副书记或分管办公厅(室)的副书记签发。
(三)党委办公厅(室)系统工作公文的签发
属于党委办公厅(室)系统工作的公文,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六、关于公文版头的发布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一)《中共××××文件》(×发)用于:
1、党委制发的贯彻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决定、意见;
2、党委对一个时期全局性工作作出的安排;
3、党委、政府制发的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4、党委或党委、政府对全局性工作作出的重要决定(包括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决定);
5、印发上级领导同志在本地视察工作时的重要讲话;
6、党委或党委、政府批转的党委有关工作部门或政府组成部门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意见、决定等。
(二)《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文)用于: 1、党委或党委、政府向上级党委或上级党委、政府的报告、请示; 2、党委或党委、政府作出的表彰决定; 3、党委对干部的任免;
4、党委或党委、政府建立或调整各种领导小组或临时工作机构;
5、党委或党委、政府对下级党委或党委、政府以及直属单位请示的批复。 (三)《中共××××办公厅(室)文件》(×办) 根据党委授权,用于: 1、党委就某一项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 2、印发党委全会上书记、副书记的讲话;
3、印发需要下发的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某项重要工作的会议纪要; 4、转发党委工作部门或政府组成部门就有关全局重要工作的安排意见;
5、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办公厅(室)或上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有关工作部署的意见、决定、规定;
6、按照党委或党委、政府的要求,以党委办公厅(室)或以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就某一项重要工作作出安排的意见、通报。 (四)《中共××××办公厅(室)(××)(×办文) 根据党委授权,用于:
1、下发党委或党委、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通知;
2、根据党委领导同志的意见对下级党委、直属单位党组(党委)请示事项的批复;
3、以党委办公厅(室)或以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向上级党委办公厅(室)或上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的报告、请示;
4、印发党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有关工作汇报会、座谈会的会议纪要; 5、向上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人大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及领导人对本地有关事项批示的查办情况的报告;
6、以党委办公厅(室)或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名义表彰的系统内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五)《中共××部文件》、《中共××部(××)》用于:
除办公厅(室)以外的党委各部门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六)《中共×××党组(××)》用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党组,以党组名义向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报告、请示工作。 七、关于公文的格式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文件体式的有关部分。即: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 (一)版头
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端,下面留一定位置(备填发文字号),“大字头”文件在版头下加一条中间断开的红线,在红线中间断开处点缀红五星,“小字头”文件一般不用星线,只用一条红线即可。联合行文,版头可以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以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二)份号
份号即同一件公文的印制顺序号,标于公文首页的左上角,秘密公文必须标明份号。 (三)密级
根据内容和工作需要,凡应当保密的公文,要标注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标注在公文首页左上角、份号下方位置。 (四)紧急程度
公文的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公文办理的时间要求,反映在电报上是“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注明“特急”、“加
急”。文件的紧急程度,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方份号下边,与密级并排列出,用间隔号相连。 (五)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请示、报告文种标注于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机关代字的编定应科学、明确、统一,以便相互区别。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发文年度用六角括号括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电报在上报、下发公文时,均需标注签发人。联合行文,要标注所有联署单位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签发人超过两人以上的按先上下后左右的顺序排列。 (七)标题
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三部分组成。标题应在红线下面适当距离处居中印制,并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在断句上要注意保持词义的完整性,力求醒目、美观。 (八)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接受、办理公文的单位。公文要准确地确定主送机关,其位置在正文之前、标题之后,顶格书写。 (九)正文
正文即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和主方面军机关下方。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附件
附件是附属于正文的文字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如有附件,应注明,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在正文之后、落款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二是在正文有关部分加括号注明。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是公文的法定作者,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在使用上和主送机关是对应的,其位置在正文末页的右下方。如遇末页无正文的情况,应在该页左上方加括号注明“此页无正文”。 (十二)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或领导人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地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成文日期必须写明年、月、日全称,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决议、决定、条例、意见、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普发式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三)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式公文外,公文应加盖机关印章。用印位置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根据公文内容、密级和工作需要确定印发传达范围,加括号标注于正文末页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
主题词,是将自然语言中的名词术语经过规范化和优选处理的词或词组,用于文献的标引和检索。所有正式文件均应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主题词,位于抄送机关上方,无抄送机关的位于印制版记上方。 (十七)印制版记
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一般在公文末尾印两条横线,横线中间左侧注明印发机关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右侧加括号注明印制份数。如翻印,则要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下方标注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翻印份数。
县(市、区)直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党的机关的公文格式,由各县(市、区)委办公室参照本《意见》进行统一规范。 八、关于公文使用的字号及其印装
(一)公文使用的汉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案执行,不用不规范的字并从械至右横写、横排。公文中的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公文字体、字号的搭配应力求协调、美观、大方;主、副标题及正文的用字要有明显区别,主标题字号一般应为二号标宋字体,副标题的字号应小于正题字,大于或同于正文字。正文用三号仿宋字体,每页文字20行,每行25个字。公文主题词用三号标宋字体。
(三)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用16开型(260*184mm),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210mm)。公文要统一在左侧装订,首页与内文的用纸大小要一致。 (四)印制公文要做到布局合理,用字标准,印刷清晰,页面美观,装订整齐。
九、建立公文处理责任制
(一)全省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专职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防尽职守。
(二)各级党委办公厅(室)都要建立健全公文处理责任制度。对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要有明确的职、责、权划分,并制定相应的通报、考核、奖惩办法。对公文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公文处理不规范而导致工作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和奖惩情况要记入档案,作为徇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三)在实行岗位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加强公文办理、传递、管理、立卷归档、保密等各环节的工作,认真落实《条例》的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保证公文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地运转。
(四)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在做好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同时,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搞一些业务培训、业务交流和业务研讨,切实负起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业务指导的责任。
十、加强对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工作,带头执行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以实际行动支持公文处理人员的工作,做到对不按程序送审的公文不予受理、审签。各级党委办公厅(室)的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公文处理水平。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要切实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人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作风建设,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增强政治敏锐性,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以保证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本《意见》,明确公文处理的要求,掌握公文处理的标准。要积极引
导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坚持自学有关业务知识,开展岗位练兵,形成浓厚的学习业务、研究业务的氛围。要关心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重视解决公文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为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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