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行政法总论读书报告

更新时间:2023-11-25 21: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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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总论》读书报告

张泰豪 21402081

一·著作基本信息

作者:章剑生 1964年5月,浙江省海宁市人,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曾先后赴美国、日本、英国、葡萄牙、荷兰、瑞典、台湾、港澳等国家或地区参加学术会议或者从事学术交流活动。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著作名称:现代行政法总论 版次:2014年2月第一版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4年2月 著作来源:购买书籍

二·著作简介

这是章老师出版的具有自己特色的行政法教科书,本书采用统一式方式,包含三个部分,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三个部分,较之于之前的行政法教材本书增加了较多的法规范和个案的引证紧贴行政、司法实务,借以提高广大学生的学习兴趣。这与章老师将自己的学术研究重心从原来的行政程序法转移到了行政法案例研究有关。

三·心得

因为希望自己今后能成为国家公务员,因此优先阅读了本书第5章行政法主体部分中的国家公务员。第一次发现公务员的分类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之前一直天真以为巡视员和调研员是领导可以巡视地方权力很大自然是有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才是,但是恰恰相反。在另一种分类中,我看到一种公务员是聘任制公务员,是用合同方式任用的公务员,我不禁在想,这肯定是公务员中的灰色地带,很难保证公平公正。

在假期学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过程中,自己经常把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弄混淆,在本教材中,我明确了申诉是国家公务员的一种非诉讼权利救济制度。在学习中经常发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中需要经常区别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前置关系还是并行关系或者选择关系。忍不住在这里再次总结下加强下自己记忆:

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这里在章老师的书中总结为并行关系)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7)《专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学习中第一次关注到行政机构和行政机关的联系,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内部相对独立的组织体。有些行政机构也是可以对外挂牌。各地为区域经济发展而设置的各种“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行政机关中某些行政机关在全国范围或者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不同于一般的双重领导,这个做法比较好必要,因为实现垂直领导的部门都较为重要,有相对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过度干预。

行政的功能也在不断改变。在我的印象中行政权只有不断加强,而没有关注

过行政中某些功能在现代社会中需要作适当的剥离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老师举例说部分专业性强的工作交由企业和是事业单位来完成,这其实是很好的设想就例如药监局与药检所一样,但是在往往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众多问题。最简单是企业与事业单位普遍是盈利性单位,往往不能做到公正,而且行政监管没有直接属于行政单位那样严格。,腐败容易滋生。

在法不溯及既往中,老师总结到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从新对我来说是一个新概念。程序从新的原因是,程序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性权利,而且行政机关行驶职权应当遵循统一的行政程序,所以新法的程序性规定可以适用到新法实施后尚未终结行政程序的个案。

在看到行政补偿这一章节是看到了一个新知识点,精神损失赔偿。章老师认为在行政赔偿中既然承认精神赔偿,那么在行政补偿中也应当采用精神损失补偿,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先发条款下,国家承担对于这种精神痛苦的补偿责任是必要的。但是因合法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财产,如果仍然还具有部分或者全部使用价值的,那么这部分财产不属于行政补偿范围。

在行政审判权中提及行政法院,我也比较认同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这样有一种导向就是法院不只是用来处理公民之间民事纠纷与犯罪分子刑罚处罚。政府有过错公民同样有权起诉政府,起到有效监督的示范作用。

四·评语

本书确实是总论,从全局上梳理了一遍行政法,对于司法考试要考的细致

问题没有过多提及。全书确实不同于一般教科书,本书加入了不少的表格,案例方便理解。读完本书能对行政法有了基础性理解,忍不住看分论的冲动。总论加分论构成完整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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