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霞(08秋)会计本科毕业论文

更新时间:2023-11-17 08:4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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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与出路

【摘要】 我国最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有着明确的界定,这在一定程

度上为新形势下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保障。但是,由于宏观环境不成熟及自身经营松散等一系列问题的存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仍然举步维艰。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并针对其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融资租赁 特点 融资租赁业 现状 建议 一 、融资租赁概述

融资租赁是现代租赁的主要类型,融资租赁方法几乎渗透到各个行业多种类型的设备购入中。融资租赁凭借其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产品竞争力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一经出现便得到了迅速发展。

我国“十一五”规划提出健全金融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品种、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银行以及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服务创新,稳步发展综合类金融服务,支持发展电予金融服务;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小额信贷,为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创造了条件。 (一) 融资租赁的定义

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下简称IFASB)在《国际会计标准17号》中对融资

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至于所有权的名义,始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下简称FASB)在其颁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3号公告”中,对租赁的定义是:“租赁是转让财产或设备的使用权通常达到一定时期的一种协议”,并以量化指标为标准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的确认条件。

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由于不同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和不同国家的客观情况,各国对融资租赁的认

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会计准则主要借鉴了IFASB的做法,在认定中采用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美国FASB对融资租赁的规定与我国和国际准则略有不同,相比于FASB的量化指标的标准,我国和国际准则更侧重于相关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难看出,我国为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做出了不懈努力,我国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与国际标准的趋同取得突破性进展,其颁布将极大提高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融资租赁的分类

在我国,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将融资租赁进行如下分类:根据出租人对购置一项设备的出资比例,可以将融资租赁划分为单一投资租赁和杠杆租赁;根据出租人设备租赁的资金来源和付款对象可分为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售后回租等。

1.单一投资租赁. 单一投资租赁是指设备购置成本全部由出租人独自承担的租赁交易。单一投资租赁是传统的租赁业务做法。

2. 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采用“财务杠杆”方式所组成的融资性节税租赁。出租人一般只出设备金额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拥有所有权,与对设备百分之百投资享受同等待遇,设备成本中的大部分资金由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不可追索的贷款来补足,同时,出租人以设备的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贷款担保。

3.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指由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向生产厂商购进设备,由承租企业出租或者由租赁机构向国外借款或向国外厂商招股集资等方式,筹集外汇资金,购进外国设备,想承租企业出租的租赁方式。

4.转租赁. 转租赁是出租人先作为承租人向其他租赁机构租入机器设备,再将机器以出租人的身份租赁给需要该设备的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 5.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出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先按账面价值或重估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再以租赁方式租回使用的一种租赁业务。 (三) 融资租赁的特点

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的目的,是融资租赁最基本的特征。它将借钱和借物融合在一起,承租方在租赁设备的同时解决了一次性购买设备所面临的资金问题。融资与融物浑然一体,具有银行贷款和商品贸易的双重

职能,使贸易、劳务提供和融资同时进行,减少了流转环节,提高了效率也增加了社会的融资渠道,使交易方式多样化,为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提供了条件。因此,融资租赁是以商品资金形式表现的借贷资金运作方式,兼有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两重性,而又以融资机能为主导,并加以贸易服务的特殊的租赁方式。

2. 融资租赁涉及的经济关系复杂。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至少由两个合同构成(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一般要涉及承租方和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方和供货方的买卖合同,而出租方为了融资一般还需要和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融资租赁租期一般较长,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一般占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经济寿命的75%以上。在租期内,一般情况下租赁双方不得中途终止合同。

3.在租赁期结束,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在融资租赁期末,承租人可按合同规定享有对租赁资产留购的权利,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一般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4.风险转移。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实际上已将租赁所有权所引起的成本和风险全部转让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在拥有租赁资产使用权的同时,需要承担所有权引起的风险和成本。所有权所引起的成本主要有因租赁物的维修、保险所花费的成本。所有权风险则主要包括销售风险和技术陈旧风险。

二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分析

我国融资租赁业已经有近三十年的发展历史。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1981年4月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的成立,同年7月与内资机构合作成立了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一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两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在我国的诞生和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但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我国的总体经济规模很不相称: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租赁业近30年的租赁总额累计只有近100亿美元,不如美国一年的租赁额的1/9,在世界排名25位,与我国GDP水平很不相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还很低,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取得了快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会计制度、政策和法规不够健全

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处于长期并存状态。自2006年出台《企业会计准则38项》之前,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从来没有统一过。目前,我国要求上市公司实行2006 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并鼓励其他行业实施,但从其实践的效果来看,要使新准则得到普遍的认可并统一实行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同时,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缺乏适当的优惠政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融资租赁发展初期,各国政府都采取了税收、保险、外汇、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扶持和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从而繁荣本国市场经济。但我国尚未出台适合融资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缺乏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初期的政策保护。 (二)监管混乱,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现“三足鼎立”的格局:一是银监会监管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一些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信托租赁公司;二是商务部监管的45家中外合资和2家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仍归商务部管理,属于内资租赁公司,约有1万家。由于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盲目和混乱。使得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甚至出现各部门政策相互抵触的现象,这都严重影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租赁意识淡薄,专业化人才缺乏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交易规模有限,且近年发展缓慢,特别是到2l世纪初期,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又都陷入业务整顿状况,再加上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和理论研究滞后,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使得融资租赁在全社会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论是个人、企业还是政府,融资租赁意识都很弱,并没有深切认识到融资租赁的内容和优越性。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较深,“重买轻租”的观念普遍存在,使得企业在选择设备的投资方式时首先想到自筹资金购买,把融资租赁只作为解决资金困难的权宜之计。

同时,融资租赁作为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边缘性交叉行业,对从业人员有较高的要求,而现在真正懂得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并且从事租赁业务的人员存在数量偏少、素质不高、业务不精的现象。在国际上,融资租赁的理论和实践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创新中,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宣传

做的更是远远不够,长期从事融资租赁的专业的理论工作者也是凤毛麟角。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践和对融资租赁的宣传也大多停留在国际上八十年代对融资租赁的理解上。我国融资租赁业面临专业化人才稀缺的境地。 (四)行业自身经营问题突出

1.自身业务类型单一和业务范围狭小。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存在自身业务类型单一和业务范围狭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租赁的方式主要是简单融资租赁或自营式融资租赁,而转融资租赁、杠杆租赁和售后租回融资租赁等方式较少;二是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标的物总是界定在有形的“物”的范畴内。这种单一的融资租赁方式和狭小的业务范围严重限制了融资租赁功用的最大发挥。

2.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还面临着资金来源及周转不畅的压力。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租赁机构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在我国,租赁机构的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纳人国家信贷计划,由于受到政策限制及金融市场不发达等原因的影响,融资租赁机构在融资方面受到限制,仅能吸收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并且以短期资金居多。再加上由于信用环境较差,承租方欠租问题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租赁合同到期债权被拖欠金额占资产总额的30%,有的甚至达到60%——70%),有限的资金又不能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正常的业务难以开展,这都使得我国融资租赁业面临沉重的压力。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出路分析

(一)健全和完善租赁立法,加大政府的扶植和支持力度

政府在融资租赁的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其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都是在政府的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下实现的。而我国融资租赁业尚未成熟,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要在立法、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这一新产业以全力的支持,使其不断发展成熟。政府应经快颁布专业的融资租赁法律,尽快完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对融资租赁机构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赁期限、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违约行为的处理及融资租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要通过加强税收、财政和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等相关国家的经验,运用投资税减免这一经济杠杆,发挥利益的驱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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