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复习资料

更新时间:2023-12-25 23:1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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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务员制度的产生 1.公务员的含义:在我国,除港澳台以外的内地或大陆上,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政府机关、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在我国“参照管理”的机关:人民团体,如工会机关、共青团机关、妇联机关等。

2.公务员制度的含义:国家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包括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对公务员的“进口”管理、使用管理与“出口”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

3.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1)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2)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提供有效保障;(3)对国家机关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起促进作用。

4.公务员制度指导思想包括的内容:1.坚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继承和发展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并吸收和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3.学习与借鉴国外人事管理的有益经验和科学做法。 5.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指导的重要性: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总的指导思想,贯穿在公务员法的总则、权利与义务以及各个管理环节中。通过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达到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巩固和长治久安,有利于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解放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发展,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

6. 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原因:1)市场经济需要职业化、高素质的人才2)我国原有干部人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7. 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形成的原因:1)从经济上看,公务员制度适应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从政治上看,公务员制度适应了资产阶级正常政治的需要3)从管理方式变革上看,公务员制度适应了资产阶级保持局面稳定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8. 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

9.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有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1)实行分类管理体制2)实行激励竞争机制3)实行新陈代谢机制4)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5)法制化管理体制。 10.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这种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开始明显地暴露出来,诸如干部范围过宽,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人与管事脱节;管理方式单一陈旧,阻碍人才成长;管理制度不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等等。

11.我国公务员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已逐步从过去的运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政企分开了,企业得以走向市场,平等竞争、优胜劣汰,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成为市场的主体。这种市场经济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符合现代化要求,具有功能齐全、结构合理、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政府人事管理体系,对其进行宏观规划、协调与监督,这种新型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正适应了经济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已经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两种相互协调,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经济与政治制度。

12.将我国借鉴西方诸国公务员的五种管理制度与我国原干部人事制度对比,说明其科学性:1.实行分类管理体制:这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管理制度弊端所进行的改革。2.实行激励竞争机制:这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坐“铁交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3.实行新陈代谢机制: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遗留的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以及领导任职年龄偏高等弊端而进行的改革。4.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改革。5.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针对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第二章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1.公务员义务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公务员权利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和保障性。

2.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意义:1)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形成一支优化、廉洁、稳定、高效的公务员队伍2)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既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力约束,也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有效保障3)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

3.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1)违法必究原则2)平等原则3)服务与稳定原则。 4.我国公务员的义务:1)忠于宪法的义务2)依法履职的义务3)为民服务的义务4)忠于国家的义务5)服从命令的义务6)保守秘密的义务7)保持操行的义务8)公正清廉的义务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公务员的法律责任:1)身份处分2)行政处分3)赔偿责任4)刑事责任。 6.规定公务员权利的三原则:保护原则;民主原则;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7.我国公务员的权利:1)获得工作条件权2)身份保障权3)获得报酬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申请辞职权8)其他法定权。

8.享有培训权的原因:1)技术进步和知识更新要求公务员的知识结构与时代同步化2)机关职能转变和工作流程再造要求公务员从思想观念和工作技术两方面进行更新3)新录用的公务员需要掌握所在机关的工作内容4)职位的变动要求公务员掌握新职位所需要的知识5)国际交往的需要。

9.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1)行政复议2)申诉3)控告4)诉讼。 第三章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1.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职务与级别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2.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目的: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3.职位分类:以“事”为对象进行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和职权,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4.划分公务员职位类别的标准:分类必须符合标准的统一性和类别的排他性原则,必须能够涵盖所有公务员范围。我们坚持以职位分类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划分职位类别的标准,不仅要依据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还要取决于管理的需要。 5.职位分类的作用: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6.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1)专业技术类2)行政执法类3)综合管理类4)法官、检察官类5)其他。

专业技术类三个特征:1)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2)专

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3)技术权威性。行政执法类二特点:1)纯粹的执行性2)现场强制性。

7.公务员职位设置要素:1)职能2)规格3)编制限额4)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8.职位设置的最终要求:1)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个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2)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担负该职位的职责。

9.公务员职务序列:1)公务员领导职务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3)专业技术类4)行政执法类5)法官、检察官。 10.领导职务序列(10个):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非领导职务序列(8个):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11.级别的功能: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2)平衡丝袜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12.确定级别的依据:根据公务员所任职务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与晋升。

13. 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3)向基层倾斜。

14.职务与级别对应幅度:国家级正职1;国家级副职2-4;省部级正职4-8;省部级副职6-10;厅局级正职8-13;厅局级副职10-15;县处级正职12-18;县处级副职14-20;乡科级正职16-22;乡科级副职17-24;科员18-26;办事员19-27。 15.级别的晋升:一种是当公务员晋升职务时,原级别没有达到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相应晋升级别;另一种是不晋升职务,也可以在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晋升级别。 第四章 公务员录用 1.公务员录用的含义:根据公务员法规定,按照法定的标准与条件,经过规定的程序,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性考试与考察方式,择优抗选拔国家机关中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2.公务员录用考试起源于英国的依据:187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公务员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院令,规定未经考试并持有文官事务委员会及合格证书一律不准从事任何官职。

3.实行公务员录用的意义: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有利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4.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公务员录用的限制性条件<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6.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7.实行这些原则的意义:实行公开考试可以使所有具备资格参加录用考试的公民,有机会了解录用的信息,以便本人决定是否参加考试;也可以使录用工作全面接受公民监督,有利于预防或制止录用中的不正之风。实行平等竞争能使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采取公开考试,择优任用的办法,既得到了第一流的人才,又使广大群众与报考者心悦诚服。

8.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知识测验;智力测验(能力测验);技能测验。

9.知识与技能测验的重要性:考察应试者的知识和专业水平,和考察他们记忆能力、分析观察能力、综合归纳能力、数目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语言关系能力等一般能力。

能力测验的必要性:考察应试者处理实际问题的速度与质量,检验应试者对知识与智力运用的程度和能力。

10.录用考试中笔试与面试的优缺点:笔试优点:1)经济性,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大批人员在不同地点进行考试2)客观性,主考人与应试者不直接接触,评卷有客观尺度3)广博性,一张试卷可以出多学科的不同类型的题目。缺点: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面试的优点:可以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该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诚实程度、开拓精神、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等。缺点:评分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 11.情景模拟与心理测验的必要性:情景模拟可以考察应试者的治事、领导、适应、创造和言谈等能力,从而获得应试者实际工作能力的直观印象。能考察应试者的真实能力。心里测试可以了解面试合格应试者的性格、气质、情感、仪表和反应,以评定应试者的心理素质。 12.录用公务员的程序:⑴发布公告⑵资格审查⑶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⑷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⑸体检⑹录用。 13.试用期的内涵:用人部门对被试用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适应工作的能力等进行深入的考察,使试用人员在正式任职前获得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 14.对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与不合格与否的不同处理方式:合格,正式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

15.公务员录用工作过程中,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1)不按编制限额录用2)不按所需职位要求录用3)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录用4)不按规定的程序录用。 16.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1)公开竞争性考试2)非公开竞争性考试

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的情况有: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7.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3)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18.工作中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罚:1)取消工作人员资格2)调离考录工作岗位3)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公务员考核 1.公务员考核的概念: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和评价。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2.年度考核与录用考察、晋升考察的区别:1)目的不同:年度考核:对公务员的全年表现进行评价;录用考察:对被录用人员的一贯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以确定能否录用为公务员;晋升考察:为晋升公务员职务进行的评价2)法律依据不同:年度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考察:公务员录用相关法规;晋升考察:公务员晋升相关法规3)考核组织不同:年度考核:行政首长或考核委员会;录用考察: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考核;晋升考察:由任免机关进行4)考核方法和程序不同: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序比较规范,有法律明确规定,程序严谨;录用考察:方法和程序相对简单;晋升考察:方法和程序严格。

3.年度考核的特点:1)范围广泛:考核的范围全员性;考察则针对一部分特定对象2)定期进行:年度考核为一年一度;考察则视情况需要进行3)目的单一:年度考核针对公务员一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察针对公务员的职业倾向、工作表现、个性特征等。

4.公务员考核的意义: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绩效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

5.考核的原则: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2)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的原则3)分类考核的原则4)考用结合的原则。

6.考核客观公正原则的重要性:客观原则指对公务员的考核,必须从被考核者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出发,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考核结果,避免以偏概全。公正原则指考核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一视同仁,考核结果不因考核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分别。 7.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1)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2)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3)勤,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4)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5)廉,是指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

8.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考核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并不是说德、能、勤、廉四个方面的考核就不重要。事实上,五个方面是相互关联、互为补充、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任何一方面的考核都不可能得出全面准确的考核结果。况且,工作实绩有时还会受到客观因素的限制而不能完整如实地表现出来。 9.考核范围:1)请病假、事假的2)调任或转任的3)挂职锻炼的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5)新录用公务员的考核6)无故不参加考核的7)受处分的公务员的考核8)对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公务员的考核管理9)对在考核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10.考核的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11.年度考核四个等次的基本标准:1)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2)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3)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4)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12.考核的三个基本方法:1)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13.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重要性:这是我党多年来实行群众路线工作方法与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考核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运用。首先,公务员考核要在有关行政领导人员主持下进行,他们对考核结果拥有最后决定权。其次,公务员考核还必须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考核。

14.影响考核结果的四心理因素:从众心理、趋中误差、近因效应、晕轮效应。 15.公务员考核的程序:1)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程序:⑴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⑵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⑶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内公示⑷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⑸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2)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考核准备;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撰写考核材料;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反馈。

16.考核结果反馈的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使公务员能够了解组织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与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17.考核结果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定期考核结果是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直接或间接依据。1.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⑴累计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⑵累计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⑶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3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⑷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⑸享受年度考核奖金。2.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⑴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⑵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⑶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⑷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3. 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⑴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⑵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⑶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⑷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18.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根据年度考核的统一要求和本部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工作计划2)拟定考核的具体方法和标准3)向本部门公务员公布考核计划,组织学习4)审核主管领导人员对公务员所写的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定5)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各单位的考核工作6)监督考核程序7)受理公务员不服考核结果所提出的复核申请。 第六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 1.任职: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的管理活动。

2.免职:有任免权的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免除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管理活动。

3.晋升: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本人的工作表现与业绩情况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

4.降职: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由于不能胜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依一定程序,降低其原有的职务,改任一种较低职务的管理活动。

5.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的意义:1)对机关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保证机关中各个职位获得适宜人选的主要途径2)对于公务员来说,职务任免与升降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3)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是实现职务管理的保证。 6.公务员任职的方式与原则: 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1)中国共产党机关(2)人大机关(3)行政机关(4)审判机关(5)检察机关(6)政协机关(7)民主党派机关。 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1)通过选举方式任职(2)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决定任命 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2)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1)程序性免职的情形(2)单纯性免职的情形(3)自行免职的情形

委任制的优缺点:优点:(1)体现治事与治人相统一;(2)保证公务员队伍相对稳定;(3)操作简便。缺点:(1)用人上主要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志,容易滋生主观随意性,缺乏透明度;(2)对委任制公务员中不胜任职务者不易调整,容易造成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等。

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程序:1)提出拟任职的人选2)考察3)决定任命4)下发任职通知。

委任制:我国以委任制为主,除上述七类机关中选举产生以及少数实行聘任的职务外,其他公务员。

聘任制:专业性较强的职位;辅助性职位。

聘任制公务员的特点:1)合同管理2)平等协商3)任期明确。

职位聘任的意义:1)有利于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活力2)有利于满足机关吸引和使用多样化人才的需求3)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聘任制的条件:1)工作需要2)机关选择3)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准4)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实现领导职务的能上能下,形成正常的新老交替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2)有利于加强对领导成员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能力(3)有利于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国外公务员的任职权属大致分三种情形:(1)由国家元首任用(2)按层次高低分别任用(3)由各部委首长任用

7.公务员兼职的内容:1)机关内兼职: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2)机关外兼职:规定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8.公务员免职的程序:提出拟免职的建议;审核;作出免职决定;发布免职通知。 9.公务员免职的几种情形:1.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2.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程序性免职的情形(1.转任职位;晋升或降低职务;调出机关;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如因犯错被辞退、撤职、开除公职等);单纯性免职的情形(非公派、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自行免职的情形(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被辞退;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死亡)

10.公务员职务晋升的程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11.晋升的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作出实绩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12.职务晋升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工作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逐级晋升。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是党的干部路线的核心内容。

13.职务晋升资格:1)县级领导需具备五年以上的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2)县级以上领导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3)县级以上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需在副职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需在下级正职工作三年以上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5)经过党校等认可的培训机构累计三月以上的培训6)身体健康7)提任党的领导需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

14.竞争上岗对象: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公开选拔对象: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其人选。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

15.竞争上岗程序: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开选拔: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办理任职手续。

16.任职公示制度的含义: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

17. 任职公示具体规定:1)公示对象2)公示范围3)公示内容4)公示方式5)公示时间6)公示程序:四步骤(1)党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2)以组织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4)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18.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在较

长题意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延长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

19. 公务员降职原则:能上能下原则;逐级降职原则。 降职条件:本人不称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 降职方式:职薪同时降;降职不降薪。

降职程序: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降职公务员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

20.降职与行政处分的区别:首先,引起降职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客观上造成的,如工作需要、机构调整或职位变迁等。其次,即使降职是由于公务员主观因素引起的,如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等,它所依据的条件与行政处分依据的条件也截然不同。再次,受行政处分,如降级、撤职的公务员,与受降职管理的公务员,在其所受的待遇也不同。 第七章 公务员奖励与惩戒 1.奖励: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所给予的精神或物质的鼓励。

纪律:是政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为维护本组织利益、实现其宗旨并保证其内部秩序而制定的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务员纪律:是国家为保障各个机关实现其职能、维护机关的秩序和政党运转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惩戒:指有关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违纪公务员给予的纪律处分。 2.奖励的基本特征:1)公务员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即具有授奖权限的机关2)公务员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个人或集体3)公务员奖励必须依法进行。

3.公务员纪律与义务的关系:都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此处的纪律规定不同一般组织的纪律规定,它在本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义务规定,故二者是完全一致的。义务规定积极性的作为要求,纪律则规定消极性的不作为要求;义务为纪律规定了前提,纪律则是义务的具体展开,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完整地构成约束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为公务员惩戒规定了条件。4.实施奖励与惩戒的意义:1)公务员管理体系的必要环节2)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的落实的有效措施3)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重要保障4)实现各级党政机关廉洁、高效运行的切实需要。

5. 奖励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6.奖励的十类条件:1)显著工作成就奖: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2)廉洁奉公模范奖: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3)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奖: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民族团结贡献奖: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5)节约资源贡献奖: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6)防止事故有功奖: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7)抢险救灾贡献奖: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8)英勇斗争功绩奖: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9)外交贡献奖: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10)其他功绩奖:有其他突出功绩

6.奖励的五种类型:1)嘉奖: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2)记三等功:作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3)记二等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4)记一等功: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5)授予荣誉称号: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

7.奖励的程序: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意见,上报审批机关;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8.奖励的撤销: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

9.惩戒条件:指公务员纪律的内容,即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其他纪律。

政治纪律:1)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不得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3)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组织纪律:1)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2)不得矿工或因公外出等无正当理逾期不归

工作纪律:1)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2)不得压制批评3)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瞒领导和公众4)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工作的合法权益5)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廉政纪律:1)不得贪污,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2)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3)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兼任职务

道德纪律:1)不得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等2)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公德。 10.惩戒的程序:初步调查;立案;正式调查;陈述和申辩;决定;告知;归档和备案。

惩戒的解除:指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终止处分的执行。

11.惩戒的法律后果:受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工资档次,其中受撤职处分的还要降低一定职务层次任职,并且按照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

解除:三处条件:悔改表现,没有再次违纪行为,以及处分期满。程序:提出解除申请(单位提)——审查并决定(原处分机关)——以书面通知本人 第八章 公务员培训 1.培训含义: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务员职位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以提高和改进公务员素质能力为目的,通过各种形式、有组织地为公务员提供的教育、训练活动。 2.培训自身的特点:公务员培训目标的时代性;内容的实用性;手段的多样性;方式的法定性;时间的持续性。

3.培训意义:1)公务员培训是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实现政府战略任务的重要保障2)是提高政府效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3)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升人力资源能力的重要信息途径4)是公务员的权利之一,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4.培训的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学用一致原则;按需施教原则;讲求实效原则。

5.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第六十条: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六十一条: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6. 培训的种类: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其他培训。 初任培训: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培训。对象: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未上岗的公务员。目的: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内容:帮助新录用公务员正确树立公仆意识,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机关工作性质及运作特点,初步适应机关的工作要求,了解自身的使命和责任,明确担任职务应有的工作态度,熟悉任职的环境和工作行为准则,初步掌握机关工作的一般方法和程序,为顺利进入工作状态做好准备。

初任培训使用: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者或示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则不能。

任职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了的培训。对象: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的:提高拟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能力和行政管理能力,增加、补充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为使其尽快适应更高层次领导职务做好准备。

任职培训内容:学习和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公共管理、公共行政、公正政策等方面的教育以及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教育。

任职培训使用:从严格要求上说,培训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其成绩应该与任职使用挂钩。

专门业务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着力提高公务员从事某项专门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对象:一般指从事某项专门业务的公务员。目的:根据专项业务需要而设,覆盖面广,专业性强。

专门业务培训内容:涉及从事本专业管理急需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专门业务培训使用: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培训。对象:所有公

务员。目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在职培训内容:更新知识、开阔视野、提高素质。

其他培训:专项培训、对口培训、MPA专业学位教育、境外培训、通用知识和技能培训。

7.培训的内容:1)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培训2)业务知识培训 3)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培训。

业务知识培训:1)公共必修课:公共管理;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现代科技;行为规范2)专业必修课3)选修课。

8.培训的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政府管理的相关性:参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点,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促进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9.培训施教机构的种类: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其他培训机构。

10.培训施教机构的管理:1)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和管理者队伍建设2)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实用的教材体系3)加强培训工作研究,积极推广培训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做法4)建立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准入制度和评估制度。

11.培训的管理体制:我国整个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体制:1)全国干部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2)中组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察、制度规范等职能3)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4)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5)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经协商,也可由协管方负责组织。

12.培训需求分析概念:组织在培训活动之前,从长远发展目标或近期目标出发,采用各种方法和技术,对组织及其成员的现有素质构成\\知识和技能种类等方面进行的系统鉴别和分析。

13.培训需求分析的基本要素:1)个体层次2)组织层次3)国家或地区战略层次的培训需求分析。

14.培训需求分析的主要方法:1)问题分析法2)全面分析法3)引入行为科学或社会调查的一系列方法。

问题分析法环节:发现和确认问题阶段;收集资料或直接观察;分析、判断和证实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培训需求的分析;说明培训需求分析的结果。

全面分析法环节:进行工作分析,研究组织工作的性质,以此制定出组织岗位评价标准和职位规范;编写组织任务和所需技能的目录清单;分析组织现实的绩效水平状况,找出差距,认识问题的性质和造成问题的原因,这样又回到上述问题分析方法的过程;培训规划设计。 15.培训的规划与设计概念:根据组织根据发展的目标和对公务员未来培训需求状况的预测,制定专门计划,设计组织近期与未来培训活动的方案。

16.培训的规划与设计应考虑的因素:1)了解组织工作性质、技能要求、组织绩效的理想状况与实际状况差距等因素,明确它们是如何决定培训的必要性的2)对培训对象、内容与方式的分析3)培训主管部门所接受的培训对象的范围4)培训对象的规模5)培训工作的费用支出6)确定承担培训的教育机构7)确定教师的素质8)确定培训是采用集中的还是分散的形式进行。

17.培训技术方法的特点:课堂讲授法;研讨法;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合作研究法。

课堂讲授法:组织简单性、易操作性、经济性以及讲课老师的习惯性。 研讨法:灵活性大。

案例分析法:1)案例量刑一般来自组织的实际问题2)尽量让参加者陈述他们的看法,并倾听他人意见,正视不同看法并作出决策3)可以将学员对教师的依赖程度降到最低限度4)教师很少回答“对”或“不对”,力求学员自己作出独立判断5)教师主要通过创造讨论气氛和控制讨论过程来推进案例分析的深入。 角色扮演法:可以发现学员的管理才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了解学员中存在产问题,指导他们修正行为。

合作研究法:对学员培训后的一种综合性理论以及智力、技能的训练,是对学员培训结果的总结和成果反映。

18.培训的评估概念:贯穿于公务员整个培训过程的管理控制活动,是对公务员培训全过程和最终效果的综合评估,它对于改进公务员培训质量、提高公务员培训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9.培训的评估主要环节:1)培训总体评估2)受训者反应评估3)受训者知识、技能学习成果评估4)个人绩效的评估5)组织绩效的评估。 第九章 公务员交流与回避 1.交流的含义: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愿望,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变换公务员的工作职位,从而产生或变更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

2.交流的意义:1)有利于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使公务员得到多方面的锻炼2)促进人才的合理使用3)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推进廉政建设的发展4)解决公务员的实际生活困难。

3.交流的原则:依法进行原则;适才适用原则;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合理原则。 4.国外公务员交流的种类:1)部门内同一职系的调动2)跨部门跨职类调动3)竞职式交流4)跨地域交流

5.我国公务员交流的形式:1)调任2)转任3)挂职锻炼。

5.调任: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员的人员调入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职务已将的非领导职务;即指让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变成公务员的一种方式,是公务员队伍除“录用”以外的另一个“入口”。

调任对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担任一定职务,已经具备进入机关后所担任职务的德、才条件的人员。

调任的条件:1)调任人选要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任公务员的七项基本条件,这是所有公务员都应当具备的条件2)调任人选要符合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3)调任人选还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不能是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有法律规定不得成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6.转任: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在机关系统内跨地区、跨部门的调动,或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进行的转换任职。

转任对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务员转任;公务员个人申请、机关批准同意的转任。

转任原因包括:1)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务员转任2)经公务员个人申请、机关批准同意的转任

转任的要求:1)转任公务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2)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3)转任中如果出现职务升降,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7.挂职锻炼: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在丰富经验,增长才干。

与调任、转任相比,挂职锻炼的特殊性:1)挂职锻炼不办理调动手续2)挂职锻炼有时间性3)挂职锻炼是一种内外混合型的交流形式。

挂职锻炼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应选好锻炼人选2)应选好锻炼去向3)应掌握好锻炼时间4)应加强对锻炼人员的管理。 挂职锻炼对象:新录用公务员(进行实践锻炼);有一定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综合素质比较高,但缺乏领导经验的中青年公务员(培养锻炼);准备提拔使用或准备离开公务员队伍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公务员(使用锻炼)

8.回避的含义: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减少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

9.回避的意义: 1)回避有助于防止腐败的产生,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2)有助于公务员健康成长3)有助于消除政治上的不安定因素,促进国家机关工作效率的提高。

10.回避的原则:政策配套原则;依法回避原则;内外监督原则;自我约束原则。 11.回避的特点:1)公务回避具有时限性2)公务回避的范围更广泛3)公务回避的对象更广泛

12.回避的提起有两种情形:1)公务员本人主动申请回避2)利害关系人发现公务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提出要求公务员回避 13.公务员回避的形式: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任职回避:指对有特定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

任职回避对象、范围: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关系。

地区回避:指担任一定职务的公务员,为了公正履行职务,不得在亲属比较集中的原籍、成长地等任职。

地区回避对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这些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范围: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回避: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避免影响正当履行公务而进行的回避。

公务回避的范围:1)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2)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 第十章 公务员工资、福利与保险 1.工资:国家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公务员个人的劳动报酬,是公务员劳动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用惊人保障公务员生活消费支出的需要,激励公务员更好地完成任务。

福利:国家机关向公务员提供的除工资、奖金之外的各种补贴、服务以及实物报酬。

保险: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2.工资福利保险的意义: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吸纳高素质人才。

3.工资结构的主体构成:1)基本工资2)津贴3)补贴4)奖金

基本工资: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是工资的主体,是确定公务员退休金、抚恤金等项目的主要依据。

津贴:对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所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和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地区津贴:又分: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2)岗位津贴。

补贴:国家适应职务消费和福利等改革的需要,提高公务员的改革承受能力,对公务员进行的适当进行的适当弥补,包括住房补贴、医疗补贴。

奖金:即年终一次性奖金,是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的奖励。

4.职务级别工资制的概念:按照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年功和实际贡献,确定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

5.津贴及地区津贴的概念:对公务员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或工作环境下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所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工资一种补充形式和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公务员的津贴主要有:1)伦敦补贴2)超时勤务补贴3)假日勤务津贴4)夜间勤务津贴5)技能津贴。

美国公务员的津贴主要有:1)地区津贴2)特殊工作津贴3)其他津贴。

6.职能工资制不同发展阶段的情况特点:第一阶段:1993.10.1—2005.12.31:实行职级工资制;第二阶段:2006.1.1以后:实行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特点:增强级别工资的激励功能,从原来的15个级别增加到现在的27个级别。 7.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原则:1)按劳分配2)正常增资3)平衡比较4)法律保障 按劳分配原则:1)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到因素2)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合理的工资差距。

平衡比较原则:应参照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单位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保持平衡,是协调公务员与外部系统分配关系的主要原则。

平衡比较原则,如何建立工资调查制度:1)相当人员的界定条件及对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哪些内容进行比较2)如何应用工资调查比较结果考虑公务员工资水平,主要考虑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等因素3)机构和人员的抽样条件4)建立调查系统,确定调查的具体方式。 8.福利的项目:休假制度;优质制度;其他福利制度;公务员工时制度

9.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1)福利制度比较陈旧,总体水平偏低2)福利发放差距大和平均主义并存3)改革滞后,与各项制度改革不配套。 10就改革公务员福利待遇提出建议:按照“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的要求,将提高工资与改善福利待遇,鼓励公务员长期为国家服务,使公务员的福利与现行工资制度相配套,与时代同步。 11.公务员保险的项目: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生育保险制度

1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公务员因患病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或所在单位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主要由患病期间医疗待遇和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两部分组成。

12.生育保险制度的概念:国家对女性公务员在怀孕和分娩时所给予一定的照顾和物质帮助。

13.保险的作用:1)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2)为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尽快恢复劳动能力,保证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这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3)使公务员亲身感觉到职业的优越性,工作的自豪感和荣誉感,对于保护公务员的切身利益,提高公务员的健康水平,稳定公务员队伍,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4.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没有建立基金积累制度2)保险制度不健全,失业保险尚未建立起来3)管理不科学,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

15.保险改革的趋势:1)改变离退休费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会的状况,建立养老基金由国家、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符合机关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营机制2)建立失业保险制度3)完善工伤制度4)按照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进行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16. 新西兰公务员的养老体系主要包括:1)养老金制度2)政府养老金基金制度3)节俭计划 第十一章 公务员辞职、辞退与退休 1.辞职: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任免机关的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一种人事行为。

2.辞退:公务员所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解除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政行为。

3.退休:公务员达到规定的年龄,工作时间达到一定的年限,或丧失工作能力,办理有关的手续离开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和领取一定养老保险金,以安度晚年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4.辞职制度:辞职条件、办理原则、辞职程序、辞去公职的限制条件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辞退制度:辞退条件、辞退程序、辞退后待遇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退休制度:关于退休方式、退休条件、退休待遇、退休审批和退休安置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总称。

5.辞职的意义:1)有利于畅通公务员队伍的“出口”,形成能进能出的更新机制2)落实了个人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3)有利于规范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既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又维护了国家和公众利益。 6.辞退的意义:1)辞退制度体现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2)保证公务员队伍充满活力3)是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有效措施。

7.退休的意义:1)有利于公务员队伍新老交替的正常化,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2)是宪法赋予公务员老有所养权利的真正体现,也是对公务员履行退休义务的监督3)退休制度是调节公务员领导职务、克服公务员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重要形式4)有利于廉政勤政建设。

8.辞去公职: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辞去领导职务:只限于承担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直接结果是公务员职务的变更,而非公务员身份的消失。

9.辞去公职的特征:1)是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2)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3)作为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4)辞去公职权利的限制性。

10.辞去公职限制性条件: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11.辞去公职的程序:1)提出辞去公职书面申请2)任免机关进行审批3)普通公务员30日内进行审批,领导成员90日内进行审批。

12.辞去公职与擅自离职的区别: 1)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意愿得到法律确认,受法律保护;擅自离职的意愿没有得到法律认定,公务员必须承担不履行义务的后果2)辞去公职是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公务员是否行使该权利及其法律后果,由公务员自行处理;擅自离职是一种违纪行为,要被追究责任。

13.辞去公职与免职的区别:1)性质不同:辞去公职是公务员自主择业的权利,

是公务员自愿的法律行为;免职是机关的人事行政行为,是任免机关等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公务员必须服从2)原因不同:辞去公职出于公务员的个人意愿;免职基于法定事由,如转任3)法律后果不同:辞去公职是公务员与机关职务关系的废除;免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退休、离休、辞退等原因的免职,终止公务员与机关的职务关系;二是由于公务员职务变更、工作职位变换引起的免职,公务员的职务关系不变,为了任新职。

14.辞去领导职务的类型:1)因公辞去领导职务2)自愿辞去领导职务3)引咎辞去领导职务4)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因公辞去领导职务: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政协提出辞去现任的领导职务。

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因个人或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在领导岗位工作时,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15.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限制性条件: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2)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3)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4)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16.辞去领导职务的程序:1)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2)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3)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17.领导干部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的程序:1)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提出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2)组织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4)党委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18.辞去领导职务的相关措施:1)妥善安置辞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2)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和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3)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责任意识。 19. 辞退的特点:1)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法定的用人权利2)辞退公务员基于法定事实3)辞退公务员必须基于法定程序4)被辞退的公务员享受法定的辞退待遇。

20.辞退的条件:1)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不适合继续相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以辞退。

21.辞退与开除的区别:1)性质不同:开除是对公务员的一种行政处分行为,具有明确的惩戒性质;而辞退不是行政处分,不具有任何惩戒性质,是公务员管理中的正常行为2)原因不同:辞退是由于公务员的德才水平或本人主观努力不够而不能胜任公务员职务,无法履行公务员义务而产生的;开除则是由于公务员在行使公务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3)法律后果不同:辞退的公务员依法可以获得辞退费和享受失业保险;而被开除的公务员只能享受失业保险,而不能享受其他待遇。

22.限制辞退的规定: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动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23.辞退的法律后果:1)公务员与机关的职务关系废除,公务员身份消失2)按照规定享受辞退待遇。

24.应当退休的条件:1.年龄条件2.身体条件。

25.提前退休的条件: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

26.退休待遇的原则:国家保障原则;法律保障原则;退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相应原则;退休金免税原则。 27.退休后的政治待遇:原则上与同级在职公务员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福利待遇:退休金待遇:不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但与公务员过去的累积贡献有关系,累计越大金额超高;其他待遇:1)在职时享受的待遇,退休后继续享用2)因公致残需另发因工伤残保险金3)住房标准按统计在职公务员的标准4)去世后,提供亲属抚恤金5)有特殊贡献的退休金提高5%-15%。 第十二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1.申诉:依据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向有关机关说明和陈述,并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

2.控告:公务员认为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上级机关或有关的专门机关,对这种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追究侵权者现任的行为。

3.申诉和控告的意义:1)实现公务员权利的重要保障2)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3)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机关公正廉政建设。

4.公务员申诉与其他申诉的差异:1)申诉者仅限于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具体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2)申诉事由指向的是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3)申诉的对象在行政上有隶属关系或管理关系的党政机关4)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由公务员确定的。

5.控告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被控告机关和被控告人员属于受理控告机关管辖。

6.控告与申诉的区别:1)目的不同:申诉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控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追究实施不法侵害机关或人员的责任;2)原因不同: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而要求重新审查处理,控告是公务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7.申诉事由:处分;辞退或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8.申诉受理机关: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一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

9.申诉程序:有一般申诉程序;径直申诉程序;特别申诉程序。 公务员申诉程序:A.一般申诉程序: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2)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3)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4)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5)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6)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B.径直申诉程序: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3)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4)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C.特别申诉程序: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2)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3)公务员对省级以下行政监察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4)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申诉期限:公务员在提出申诉和受理机关在处理申诉时必须遵循的时间要求。由人事处理起30日或复核决定起15日。

13.控告事由: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机关:拥有控告管辖权的法定机关,与公务员所在机关具有领导、监督、监察或检查关系的机关。

14.公务员可以控告的事:八项权利和公务员应该获得的其他法定利益。公务员控告的受理机关有哪些:上级机关或有关的专门机关。

15.控告处理程序:立案;调查;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或建议;执行。

16.申诉人和控告人的义务: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实事求是;不能提出过高或无理的要求;要遵守法定的申诉、控告程序。责任: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17.被申诉、控告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及时纠正错误的人事处理决定,及时终止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错误处理决定和侵权行为造成公务员经济损失的,应当负经济赔偿的责任;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

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

18.受理申诉、控告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责任:

19.人事争议:具有人事关系的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或履行聘任合同,持不同主张或要求而产生的争执。 20.人事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21.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1)合法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正:秉公执法,一视同仁3)及时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尽快裁决。

22. 人事争议仲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2)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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