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第6期:德国联邦政府审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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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审计动态

第6期

(总第256期)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0年11月1日

德国联邦政府审计简介

一、政府审计概况

(一)历史背景。

德国的政府审计可以追溯到约300年前。在1714年,普鲁士国王弗德里希〃威廉一世设立了“总会计署”,后更名为“最高会计署”。这是一个独立的、专业的对外审计机构,其总部最初设立在柏林,后于1818年迁到波茨坦。该机构的任务是对国家的会计账目进行审计,向国王报告审计结果,并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专家意见。

1868年,普鲁士最高会计署被额外赋予了审计北德联邦账目的任务。1871年,德意志帝国审计院成立,负责德意志帝国账目的审计,但并没有取消最高会计署。作为普鲁士的审计机构,最高会计署一直存在至1945年才被取消。在这一时期,德意志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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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院院长同时兼任普鲁士最高会计署署长。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原德意志帝国审计院汉堡分院率先恢复工作,并在以后以“专职审计院”的名义继续工作。1948年,“联合经济区审计院”在法兰克福成立,承担了专职审计院的职责和权力,这便是联邦审计院的前身。联邦宪法颁布后,联合经济区审计院临时担负起了联邦审计院的职责。

1950年专职审计院被撤消,由根据联邦宪法成立的联邦审计院取代。1998年初,为优化和加强政府审计工作,成立了9个地区审计局。地区审计局隶属于联邦审计院,并接受联邦审计院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联邦审计院的总部自2000年7月1日起一直位于波恩。联邦审计院在波茨坦的分院自1998年12月1日起一直在前帝国审计院的大楼办公。

(二)政府审计的法律地位。

德国审计的范围涵盖联邦及各州所有的财政管理部门,包括它们下属的不动产基金和事业单位。联邦审计院负责审计联邦预算资金。联邦审计院既不属于立法和司法机构,也不是政府的行政部门,而是一个有其自己特征的机构。它有独立的身份和地位,具有明显区别于内部审计的对外审计特征。

联邦审计院作为独立的政府审计机关,只对法律负责,属于联邦最高权力机关。联邦审计院的地位、人员和基本职能由德国联邦宪法(基本法的第2章第114条)确定。联邦审计院的组织— 2 —

结构、人员任命及决策程序在德国联邦审计法中有明确规定。审计的组织、目标、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在联邦预算法(第88条,等)、预算原则法(第53条,等)和其他法律,如德国铁路改革法和联邦广播电视法中有更加详细的规定。此外,联邦审计院的审计指南还制订了统一的审计标准和程序。

二、联邦审计院的组织结构和功能

目前的联邦审计院由9个审计局和49个审计处组成。

政府审计工作根据年度任务安排被分配到各个审计局和审计处。每一个审计局由几个审计处和一个特殊的审计保障处组成。审计工作主要由审计处负责,每个审计处由一名审计处长负责,人员包括审计人员和业务支持人员。此外,审计保障处负责协助处理那些复杂和难以处理的审计项目。审计计划处负责为高级审计师就审计处之间、联邦审计院及其下属地区审计局之间的相互配合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除了职责安排所明示的以外,如果审计任务需要,还可以根据目标组织审计小组。由来自不同审计处的专家组成的审计小组,主要应对一些急切而重要的审计任务,主要是远远超出一般审计程序的审计工作。灵活组成的审计小组使德国审计院能够轻松应对审计挑战。

(一)决策制度。

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决策通常由联邦审计院的工作人员“合议”做出。作为一项原则,一个合议组由两人组成,即审计局长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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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处长。院长和副院长也可以参加,组成三人合议组。如果合议组无法就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将问题提交局决策会或院决策会决定。某些特定的决策,如年度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则由院决策会决定。

院决策会是联邦审计院的最高决策机构。院决策会由16名成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各审计局局长、三名审计处长和两名指定的报告起草人。院决策会可以设立委员会。根据联邦审计院法规定,该委员会是最重要和必须的永久性机构,其职能是负责联邦审计院任务的分配。

(二)审计范围。

审计局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由院长和院决策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程序协商起草的联邦审计院内部职责分工决定了各审计局的责任范围。

这种安排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要实现审计的全覆盖,避免任何可能出现的审计死角。每个审计组都有明确的分工,这些分工包括:

1.审计组织机构或法人实体,即政府部门,或根据联邦公共法建立的单位,如联邦职业介绍所;

2.审计各类部门特定的财政收入或支出(私人,涵盖一个或多个政府部门,税收);

3.审计特种基金(企业资源计划信托基金)。

此外,还有审计组通过横式查帐检查交叉项目而不考虑被审— 4 —

计的是组织单位还是特殊预算项目。这种做法主要应用于联邦政府的信息和通讯技术领域。

最后,还有一些小组负责法律或行政项目,例如年度报告的起草、归档、出版及提交议会通过等。

(三)审计院各部门的分工。

1.院长部负责联邦审计院的全面工作。院长部管理联邦审计院的预算并负责地区审计局的管理工作。此外,该部还负责办公楼和人事管理,以及组织运行和通讯技术保障。

2.审计一局的工作重点是制订审计指南,关注预算法的修改和行政改革情况。该局负责协调和参与向国会两院及联邦政府的报告,也负责与议会的公共账目委员会之间的联络。审计一局的核心专家小组支持其他小组开展法规影响的评估工作。此外,该局还负责管理向内阁报告的相关事务以及联邦绩效专员(院长的另一职务)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3.审计二局负责大部分政府部门的审计工作。同时负责与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之间的联络。

4.审计三局负责联邦政府在一些机构中拥有利益的审计。这些机构包括邮局、邮政银行、电信、铁路部门和一些前信托基金演变而来的组织。因此,该部也负责监管联邦在邮局、电讯和铁路部门中的国有持股。

5.审计四局负责国防预算和国内安全服务方面的审计;负责联邦职业服务部门,以及联邦政府部门在经济、就业、教育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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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方面预算的审计;和审计六局共同负责社会保险方面的审计工作。

6.审计五局负责审计军队、地方的公共建设工程,其中包括道路建设工程。

7.审计六局负责审计联邦政府部门在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方面的预算。

8.审计七局主要开展跨部门交叉业务的审计工作,其范围包括人事管理、组织结构和程序、内部支援服务、人员开支、信息技术。该局同时为联邦政府绩效特派员提供支持。

9.审计八局负责审计财政和海关,联邦财政部的预算,以及同欧盟有关的事务。

(四)地区审计局的职能。

1998年1月1日,9个地区审计局建立了全新、完备的网络功能体系,帮助联邦审计院高效完成联邦财政管理的审计任务。地区审计局在联邦审计院的专业技术指导下完成指派的审计任务。每个具体的审计任务对应审计局的一个或多个审计合议组。

(五)审计的职能和作用。

普通大众认为联邦审计院只是一个政府的审计部门,批评其运行效率低下且违背预算法。审计并报告联邦政府支出情况是联邦审计院的主要职责,但并不是全部。联邦审计院越来越多的扮演议会和政府的建议者角色,促进联邦政府的高效运行。

1.联邦审计院的审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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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审计院审计联邦的财政管理和信托基金管理(例如,联邦铁路资产基金,继承债务基金)。

审计在联邦法律下建立的公众公司(例如,联邦职业法)也包括同样法律框架下的国有企业。

审计在联邦或各州法律下的社会保险机构,这些机构由联邦政府批准或担保(例如,联邦工薪阶层保险研究院,农民退休抚恤基金,联邦矿工保险研究院)。

审计在私有企业中持有股份的联邦政府活动(使用遵循商业原则的审计方法,例如,电信公司和德国铁路公司)。

不由联邦政府直接管理的团体和第三方机构,如果其接受和使用联邦基金,联邦审计院同样负有审计职责(例如,各组成州,当地权威部门,或者被授予方)。

2.审计报告。

联邦审计院每年执行大约600项审计任务。在执行过程中,被审计的组织,包括绝大多数联邦政府机构,可就审计提出的问题给出自己的解释。审计程序的最后一环是由联邦审计院提出建议方案。根据相关法律,审计过程不对外公开。

每年,联邦审计院向参、众两院和联邦政府递交年度审计报告,包括主要的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参照联邦预算准则97节)。该报告被议会用于次年财务项目的核准。该报告还给出开源节流的具体建议,建议递交公共账目委员会审议,并且通常都会得到批准。年度审计报告内容并不局限于本年的问题,它关注那些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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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改进的典型问题。一个例子就是,联邦审计院关于联邦财政管理趋势所做的信息分析。

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联邦审计院院长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年度审计报告。两年后,公布年度审计报告是否或多大程度上被议会支持,实施了怎样的改进措施。

另外,对于重大事件,联邦审计院可以随时通知立法机构和联邦政府(参照联邦预算准则99节)。最近的例子就是,在私人有价证券交易的征税过程中,由于增值税方面的偷税和避税导致的税收减少问题。

3.审计建议。

基于审计结论,联邦审计院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帮助公共部门提升其管理水平。联邦审计院也对即将出台的决策提出旨在规避潜在风险的前瞻性的建议,有时也敦促立法机构修改或修订法律。

联邦议院及其拨款委员会在一些主要的、高经济风险的政府项目上依赖联邦审计院的专业建议。联邦审计院的这种及时帮助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青睐。过去几年中,以下项目就得益于此:大型货车征费系统的引进;A400M空客的采购;巴伐利亚与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Transrapid和Metrorapid磁悬浮列车轨道可行性研究;联邦政府对外部专家的重视;在柏林和波恩两个城市之间政府职能分配的冲突;联邦武装部队的国际采购;为2000年世界博览会建立的联邦基金;联邦基金铁路网的延伸线;联邦政府媒体与信息—8 —

办公室对市场合同的裁定;对外办公室不动产管理和联邦债务重组。

在预算评估的准备过程中,联邦审计院审计经验的价值立刻凸显出来。联邦审计院参与财政部与其它部门的预算谈判,在与拨款委员会的大会发言起草人的预先讨论中,在该委员会的考虑过程中,向议会提供证词。在预算执行阶段,审计重点是财务管理。审计结果可以导致早期阶段的调整,削减开支,迎来一个有效的财务年度。

由于联邦审计院无权强迫其建议得到执行,因此需要做说服工作,并增强其建议的可信性。此外,对联邦审计院在年度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议会拨款委员会和公共账目委员会都十分重视。过去几年中,这些委员会对审计院成员提供证词的认可度达到90%。

政府部门的负责人,联邦大臣或国家常任书记和其他高级成员,会因失职被公共账目委员会追究责任。

(六)审计业务工作。

1.政府项目审计。

联邦审计院审计收入、支出、授权、联邦资产和联邦债务。另外,审计法规定所有的政府项目都需要审计,包括费用还未支出的复杂财务情况(例如,在私有化项目中,对一个管理咨询者的合同裁定程序)。当一个大型项目由多个决策组成,通过对每个单一决策进行审计,联邦审计院可以实行早期监测,纠正错误。

2.审计计划和项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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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审计院自行决定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性质。工作中,可以进行实地调查,也有权获得任何与审计工作相关的信息、记录和凭证。

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的时候,具体的审计事项被确定下来。联邦审计院自行决定审计工作的优先次序,安排抽样审计。审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对联邦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交一个可信赖的评估,并且尽可能避免审计漏洞。

审计项目的选择不仅依赖于审计工作过程中的有用信息,也可以来自国民的陈情和公共媒体的呼吁。联邦审计院对审计项目的选择是系统工程,通常关注有重大财务影响和风险的政府项目。议会及其委员会递交的审计要求都会被尽可能的满足。

3.常规信息和审计准入(audit Access)。

联邦审计院有权要求所有的被审计单位提供为达到审计目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任何涉及财政内容的法律、法规出台时,都要及时通知联邦审计院。这就保证了联邦审计院可以及时关注公共部门的活动,并提出专业建议。此外,如果法律、法规涉及到会计和审计内容,则需要提前咨询联邦审计院,并得到批准。

4.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联邦审计院同时进行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在合规性审计过程中,联邦审计院检查法律、法规、预算和相关规则是否被执行。

绩效审计是在遵循有效性和高效率的商业和经济规则下,确—10 —

保好的经济回报。审计成员特别关注被审机构的人力资源使用情况,还有公共部门管理的有效性。

绩效审计正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在判断是否完成了既定的目标及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项目评估方面。这一审计方法在大型政府项目中广泛使用。

5.审计沟通。

联邦审计院就审计结果,向被审单位发出信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其评价和结论。

联邦审计院也就审计结果同其他政府机构沟通,包括拨款委员会。另外,大型财政项目和重大发现要及时通知联邦财政部。

6.尊重政策决定。

联邦审计院不判断政策制定的优劣,而只负责检查和报告政策制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例如,联邦审计院无权对特殊津贴的政治变通做出二次考量,但它需要审计和报告该项目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联邦审计院不评价是否应该发放特殊津贴,但检查和报告操作流程是否在监督之下,被批准的津贴发放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这样的评估为机构做出必要调整提供了依据。

三、联邦审计院的工作人员

联邦审计院的成员由会员(院长、副院长、审计局长、审计处长)、审计经理、审计员和支持人员组成,共有670个职位。无论是会员个人还是其职责都相对独立。最高联邦司法体系内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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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规则和纪律措施也适用于联邦审计院的会员。

(一)专业资质要求。

审计工作涉及范围十分广泛,远远超过日常的商业范畴,是一种主动性非常强的工作。审计人员必须评估被审计单位所有的活动,并覆盖其全部职能部门:从高层的决策到基层的具体操作,同时兼顾事件的整体性。这样的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很强的分析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同时要高度适应随时变化的审计环境并熟悉新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需要不断的业务培训和能力提升,以迎接审计工作中复杂多变的挑战。新加入的成员更需要了解政府审计工作,相对其他公共部门所承担的任务来讲,是一项要求非常高的工作。

包括院长、副院长在内至少三分之一的其他会员必须能够胜任司法职责。

会员和审计人员毕业于大学或技术类院校,或持有更高的学位。多数审计员具有法律背景。联邦审计院也雇用商科和经济类毕业生、计算机专家、以及多领域的工程师,例如,建筑、机械、通讯、电子和信息技术。一些公共服务部门中高端的人才也被吸引进来,他们来自税务、海关、社会保险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部门。在特别的国防项目中,需要军事专业人才和更多的计算机专家。

(二)院长部的成员。

院长部的人员负责确保管理流程运行顺畅,照顾人员的个人需要,帮助改善审计人员的工作条件。该部由几个服务小组组成,—12 —

其工作效率和技巧通常可以借鉴其他公共部门的经验,例如,人事管理、预算、组织流程、信息技术和公共部门管理。联邦审计院利用高级的管理工具,控制管理实践和优化管理流程。

(三)审计人员。

大多数情况下,审计人员喜欢工作的独立性,尤其在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小组做实地调查的时候。正确处理审计工作中的难题,审计员要有良好的直觉、精深的专业知识、广阔的知识面,还要灵活应变。能够通过专门考试的候选人以及在实践工作中获得高于平均水平评价的候选人,有机会成为联邦审计院的正式成员。

(四)审计局长和审计处长。

审计局长和审计处长都负责审计小组的管理。在联邦审计院的合议机制中,他们负责审计方案设计和具体执行的决策,并且报告审计结果。他们也参与院长和副院长的决策制定。

审计小组由审计处长直接领导,他们参加实地调查,并向其他会员通报总的结果和重大事件。

(五)院长。

根据联邦政府的提议,联邦审计院的院长和副院长人选须由联邦议院与联邦参议院选举产生,联邦总统提名,任期12年。他们的任命同样需要多数议员的通过,并得到联邦总理的认可。院长们的连任不需要重选,但其服务期不能超过联邦规定的公职人员法定退休年龄。

院长是法定的联邦审计院最高领导。在这一职位下,院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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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代表联邦审计院,对整体业务负责,并确保决策原则的一致性和连贯性。院长是院决策会主席,在他(她)和副院长同意的情况下,他(她)也可以掌管职权内的局决策会,并参与同合议组有关的决策过程。院长提议其他会员的任命,在咨询决策常务委员会后,提名会员名单。院长同时担任联邦政府绩效特派员职务。

联邦审计院副院长是院长的副职。他(她)参与合议组和局决策会的决策过程,并对总体进度负责。另外,副院长也可以掌管局决策会,并担任决策常务委员会主席。

(六)地区审计局。

地区审计局的局长对外代表其组织,对整个地区局的表现负责。他们要确保组织在联邦审计院的指示下运行,并在联邦审计院需要的时候提供支持。审计处长对其管理的审计小组负责,同时担任和院合议组之间的联络人,负责沟通协调工作。

绝大多数情况下,地区审计局的审计工作和联邦审计院的审计工作执行同样标准。

四、与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关系

(一)与州审计院的关系。

联邦审计院和16个州审计院是各自独立自治的政府审计机构,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是,由于联邦和州的财政系统互相交织,审计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就成为必然,而且,在预算法的应用方面保持一致。大量的审计项目由联邦和州合作完成,例如,高等教育机构扩建、沿海防务改善、租金救济等方面的福利。—14 —

另外,联邦审计院分派很多任务给州审计局,比如道路工程建设审计。针对高收入和高营业额的税收(增值税),以及公司税,联邦和州都负有审计责任。

当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承担审计责任时,它们可以联合审计,也可以委托审计任务给某一方。

联邦审计院和州审计院的院长定期会晤,讨论利益共同或相关的事项,例如,预算法、一般性公共政策和指导、税收、公共工程、数据处理、政府持股等等。

(二)与欧洲审计院的关系。

欧洲审计院拥有欧洲共同体级别的机构地位,总部设在卢森堡,在布鲁塞尔设有一个分部。欧洲审计院是一个合议机构,独立于其他的欧洲共同体机构,拥有25个会员,每个成员国推选一名会员。会员经欧洲议会磋商后由理事会任命,任期6年,之后重选。院长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3年,之后重选。会员执行任务时完全独立。欧洲审计院共有760个职位。

欧洲审计院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欧共体收支的所有账目。通过审计,欧洲审计院协助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实践其政治权力,控制欧盟的预算执行。根据审计结果,欧洲审计院通告委员会各种财政管理中的低效和不正常现象。如果上述数据和事实指向共同体的成员国,它们也提供成员国管辖下组织的一些有价值的基础信息。新的财政管理法规出台前,欧洲审计院向理事会提供建议。另外,欧洲审计院也向欧共体的财务制度规定和反欺诈工作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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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欧共体阿姆斯特丹条约于1999年5月1日生效,它阐明了一个观点,即欧洲审计院和各成员国的国家审计院应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欧共体和各成员国在法律和欧共体基金管理上互相交织,给多方合作带来了更广阔的空间。欧洲审计院在审计工作前会通知成员国审计机构,以便后者决定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合作。为了更好的合作,欧洲审计院和成员国最高审计机构经常交换观点和信息。

(三)国际合作。

同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最高审计组织一样,联邦审计院也是世界审计组织的会员。世界审计组织促进了政府审计工作经验和理念的国际交流,它下辖的9个委员会和工作组精心制定了多种对外审计工作的标准和指导方针。尽管世界审计组织制定的审计标准并不与成员国绑定,但这一从实践中总结的标准得到广泛赞同。

欧洲最高审计组织是世界审计组织的区域性工作团体。它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在它的成员国间交流经验、技术知识、审计方法。几个成员国为了共同利益可以执行联合审计。

随着欧洲一体化和欧盟扩大的进程,成员国间的政府审计合作也在加强。联邦审计院、其他成员国的最高审计机构和欧洲审计院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展开合作,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在合作过程中,参加联合审计的机构定期相互通报与欧盟和其成员国有关的审计计划和审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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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内最高审计机构间的合作越来越重要。一个联合审计的例子就是,同瑞典国家审计院在增值税领域,双边跨境交换信息。

合作的组织框架是,每年由欧盟内所有最高审计机构和欧洲审计院的负责人参加的年度会议,称作联络委员会。它旨在欧盟内部交换对外审计的经验和观点。在联络委员会采用的合作准则下,合作活动形成了切实可行的模式:

●相互信任,并保持所有参与方的平等和独立;

●尊重参与方,在不同的主旨和利益点基础上,做出的决策;

●相互交换审计目标、结果、范围。

为了实践这些准则,联络委员会建立了一些工作组,负责重要事项和联合审计。联邦审计院通过下辖的审计小组,积极参与这些工作组的活动,还担任建设基金的主席。联邦审计院参加特别工作组的目的之一是控制跨境交易中的增值税欺诈行为。

(四)双边合作。

双边合作的主要形式是指结对项目,对新近加入欧盟的成员国,联邦审计院支持其最高审计机构采用共同体的法律和制度。结对项目部分由欧洲委员会发起,通过成员国之间伙伴关系的建立,帮助新进成员尽可能完整、独立地采用共同体的重要法规和制度。2003年,作为伙伴机构,联邦审计院与捷克最高审计机构成功的完成了一个结对项目。联邦审计院和其他成员国最高审计机构之间还有其他项目,例如,联合审计、研讨会、专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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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联邦审计院向世界各地派遣审计人员,负责培训项目,特别是针对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国家的最高审计机构工作人员。这些研讨会促进了以上国家的对外审计工作的发展。另外,联邦审计院正在执行一个长期项目,推动亚洲政府审计工作的发展。

(五)国际组织的授权审计。

联邦审计院定期接受审计授权,担任国际组织的对外审计员。它也向国际组织派遣审计员,例如,北约的国际审计委员会。

1989至1992年,联邦审计院的前院长担任了联合国对外审计员的三个成员之一。1994至2002年,联邦审计院的院长担任联合国工业发展机构的对外审计员。2004、2005年,联邦审计院的副院长担任国际原子能组织的外部审计员。联邦审计院也承担很多更小组织的授权。

(六)公共关系。

联邦审计院向相关组织公布它的审计结果。根据法律,联邦审计院不可以向与审计和证据收集无关的私人机构透露审计结果。

联邦审计院向联邦议会汇报的特别审计报告,作为发行程序的一部分,以议会文件和年度审计报告的名义出版。年度审计报告同时递交给联邦议会的两院和政府。

联邦审计院也报告议会的审议结果和审计建议被执行的程度。为这一目的,联邦审计院在年度审计报告发表两年后出版审—18 —

计影响报告。

除年度审计报告外,联邦审计院将重大事项随时向两院和政府汇报。根据法律,这些报告不对公众发布。联邦审计院既不透露当期审计结果,也不对正在进行中审计工作发表评论。联邦审计院也根据情况向媒体发布有关的审计事务。

(七)国民的请愿要求。

联邦审计院每年都收到大量的信件、电话、电子邮件,它们来自于纳税人、私营业主和与审计无关的其他机构。多数情况下,请愿者告知联邦审计院,在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猜测的或确实存在的不足,特别是预算基金的浪费。他们要求联邦审计院介入调查,并且要求知道与他们利益相关的审计结果。

请愿书被递交给有关的审计小组,其中提供的证据常常很有价值,对审计工作的帮助无可限量。有时,请愿书可能导致有趣的审计结果,为联邦审计院的年度审计报告增色不少。每年,联邦审计院通报给公共部门和议会的600例管理信函和建议报告,它们中的多数不公开出版。所以,根据法律,请愿者既使在第一时间提供了有价值的证据,他们也没有可能获知审计结果。

所有的请愿者可以相信,他们的审计要求被认真对待,并且被尽可能地安排调查。但另一方面,联邦审计院没有义务调查每一个申请。因为,考虑有限的资源,联邦审计院必须设定审计的优先次序,否则,一些更重要的审计项目就不得不被放弃。

五、联邦政府绩效特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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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2年开始,联邦审计院院长也同时担任联邦政府绩效特派员。根据1986年8月26日修订的联邦政府工作指南,政府绩效特派员提出提案、建议、报告、意见,以加强联邦行政效率。应议会要求,政府绩效特派员也向其提供建议。过去的几年中,政府绩效特派员递交了大量意见,涉及公共部门绩效、组织结构、组织运行等有关事项。其中一些与私营机构和非联邦机构管理的联邦基金有关,而另一些则是政府项目。

政府绩效特派员从1987年开始出版研究报告,以便其专长能够使更多公众受益。

1986年8月26日,德国颁布了《联邦政府绩效特派员的工作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惯例,联邦审计院院长同时担任联邦政府绩效特派员,这一职务在院长任职和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联邦政府批准。

2.为了提高联邦的管理效率,政府绩效特派员对联邦政府所有的财产基金和企业提出提案、建议、报告和意见。上述内容也扩展到联邦立法活动(GGO II联邦政府部门总常务法令(2)款,23节)。

3.在得到有关政府的通知后,政府绩效特派员即着手进行或安排其下属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相关机构要尽可能的给予协助(例如,提供信息或相关文件、记录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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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府绩效特派员可以自发的提出建议,也可应以下机构的要求提出建议,各联邦政府及其各部门、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给联邦议院或联邦参议院的建议,应同时递交联邦政府。如果调查涉及重要的政府投资,非经有关部门同意,政府绩效特派员不得遗漏相关的提案、建议、报告和意见给其他政府部门。

5.根据联邦预算准则102与103节规定,有关的联邦政府部门应及时通知政府绩效特派员相关的管理准则和重大的财政事项。

6.政府绩效特派员可以自发的,或应联邦有关部门建议,在得到联邦总理许可下,参加内阁会议。他可以获得所参加会议的会议纪要,在联邦总理办公室主任的许可下,也可以获得任何其他的内阁会议纪要。

7.在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预先批准后,政府绩效特派员将得到授权,扩大他的活动到第二条提到的,联邦法律框架下建立的公众公司和联邦政府的受助人。在得到州政府的批准后,政府绩效特派员可以得到授权,与州政府部门沟通,获得州和本地政府关于制度、硬件设施、工作方法的有关信息。

8.1965年3月10日颁布的准则停止使用。

六、德国联邦审计主要法律法规

(一)宪法(1949年5月23日)。

第114条编制决算报告,审计院。

1.联邦财政部长必须在下一决算年度中为使政府决算得到批准而向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提交所有收入和支出以及资产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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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ub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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