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3-08 05:09:14 阅读量: 高等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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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防范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科教学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是指与教学相关的当事人因故意 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制度或教学工作规程,在所承担的教学及相关工作中出现过错或失误,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第四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

(一)三级教学事故为一般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后果,事故损失可以弥补或影响不大;

(二)二级教学事故为严重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扰乱了正常教学秩序,但事故后果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控制范围内;

(三)一级教学事故为重大教学事故,是对教学活动造成严重的、无法挽回的后果,部分行为已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兰州大学正式或聘任的教 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事故不得以组织或部门代替。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主体为教务处,参与部门为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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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所在部门、事故造成影响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分类

(一)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备案;

(二)二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查,由教务处、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事故情节,填写《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由事故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三)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牵头,组织监察处、校办、人事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事故情节后,教务处负责填写《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三级教学事故:

(一)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内;

(二)教师在上课时使用通讯工具;

(三)教师由于请假而耽误6节及以上课时,擅自减少教学内容和总课时;

(四)上课期间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五)教师上课期间衣着举止造成不良影响;

(六)实验课上指导教师未能预防和阻止学生实验事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七)考试试卷未按时到达,造成考试延误; (八)主、监考教师在考试中无故缺席或迟到; (九)无故延长、缩短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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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或丢失学生试卷;

(十一)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规定时间内未及时提供学生试卷、登录和报送成绩,影响成绩及时公布;

(十二)考试命题、阅卷、评分等明显不当或不合理; (十三)因排课、安排考试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教学设备准备不到位或未及时维修,影响教学效果; (十五)指导教师对学生完成论文未予指导,或对学生论文成绩评定有严重偏差;

(十六)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造成教学设施损坏、被盗或未经批准挪作他用;

(十七)其他因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轻微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二级教学事故:

(一)上课期间讲述与教学无关的内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二)教师上课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上课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上;

(三)未经学院批准擅自找其他教师代课; (四)由研究生代课;

(五)包庇、纵容考试作弊行为,对学生违纪事实知情不报; (六)教师未按规定命题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七)在考试前有意泄漏或变相泄露考试内容,影响轻微; (八)在考试成绩未公布前丢失考试试卷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影响轻微;

(九)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打击报复学生; (十)监考人员擅自离岗,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十一)教学管理人员在每学期开学前未按教学计划安排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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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或未落实任课教师,致使课程不能按时开出,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十二)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导致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十三)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时,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支持学生弄虚作假;

(十四)向国家部委、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或校外相关机构报送的教学资料、数据、材料有重大错误或故意造假,造成我校声誉受损;

(十五)其他因工作不认真或失误,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中或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或国家法律的言论,或有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

(二)未经教务处批准更改教学计划; (三)教师无正当理由长期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四)协同学生作弊,为学生作弊提供支持;

(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更改学生成绩、故意不按标准评分; (六)在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因个人或组织失误造成学生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

(七)在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因个人或组织失误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泄露,在学校及社会一定范围内引起恐慌;

(八)违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生学历证明、学籍成绩及各类证书证明;

(九)非自然原因造成学生停课一个月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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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师在教材编写、课件设计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十一)对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均应按岗位职责追究到人。事故发生后,能及时积极采取措施补救者,可从轻处理;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使事故影响进一步扩大者,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处理分类

(一)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督促限期改正,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二级教学事故扣发责任人三个月津贴,不能参加当年教学评优、评奖,其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三)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该年度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扣发其全年津贴,取消其三年内教学任务;

(四)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调离原岗位直至解聘;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将交由国家司法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一年内发生五起以上(含五起)三级教学事故或三起以上(含三起)二级教学事故或一起以上(含一起)一级教学事故的单位,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教学津贴的3%-5%。如教学事故由本单位发现并上报,则不再追究该次事故的单位责任。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复议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教学事故复议工作小组”,负责教学事故的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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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本人。若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复议工作小组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人所在部门应责成当事人及时如实填写事故记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人事处。原《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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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院(部、处) 发 生 地 点 事故记录: 责任人(或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部、处)调查核实意见: 主管领导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最终认定结果

最终认定时间 事故责任人 发 生 时 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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