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更新时间:2023-05-21 00:3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摘要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本公司”或“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富春环保A股普通股。
三、本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为6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2,800万股的1.40%。
四、本计划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6.82元,授予价格系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3.63元/股的50%确定。
五、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5人,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数的11.81%。
六、本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起计算。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锁定期为自授予日起至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止。占激励对象获授总数40%、30%、30%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自授予日起24个月以及自授予日起36个月。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后,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
购注销。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分别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40%、30%、30%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达到以上解锁条件但在各解锁期内未解锁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在当期解锁日后3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七、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
本计划在2012—2014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1)以201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
(2)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1%、11.5%、12%;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八、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认购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九、公司承诺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十、本计划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草案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须满足如下条件方可实施: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董事会将按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三、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使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四、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后续管理,董事会对本计划有最终的解释权。
目录
声明 ......................................................................................................... 1
特别提示 ................................................................................................. 1
目录 ......................................................................................................... 4
释义 ......................................................................................................... 5
第一章 总则 ....................................................................................... 7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 8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 9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及限售规定 .. 9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1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 .......................................... 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 13
第九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 14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 16
第十三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6
第十四章 附则 ................................................................................. 18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富春环保、本公司、公司
股东大会 指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计划、本计划
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
授予日
锁定期
解锁日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本公司董事会 指本公司监事会 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指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本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激励对象只有在业绩目标符合本计划规定条件后才可转让的公司股票 指本计划中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人员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指限制性股票被锁定禁止转让的期限。该期限为为自授予日起至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止。占激励对象获授总数40%、30%、30%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自授予日起24个月以及自授予日起36个月 指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指《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元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4、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二、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1、倡导价值创造为导向的绩效文化,建立股东与管理层、核心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2、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
3、平衡管理层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
4、维持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稳定。
三、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公司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确定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三、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考核实施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的资格。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105人,占公司目前在册员工总数的11.81%。包括:
1、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本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富春环保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总量为6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2,800万股的1.40%。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一、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
1、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3、任一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五章 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及限
售规定
一、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起计算。
二、授予日
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
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应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锁定期和解锁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锁定期为自授予日起至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日止。占激励对象获授总数40%、30%、30%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自授予日起24个月以及自授予日起36个月。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后,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可分别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40%、30%、30%的限制性股票。
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如达到以上解锁条件但在各解锁期内未解锁的部分,在以后年度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在当期解锁日后30个工作日内回购注销。
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作为应付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
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锁定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四、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股票解锁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本计划下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6.8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82元的价格认购公司向其定向增发的富春环保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系依据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3.63元/股的50%确定,即6.82元/股。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方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1、富春环保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1、富春环保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富春环保达到业绩条件
本计划在2012—2014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1)以2011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20%、40%、60%;
(2)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不低于11%、11.5%、12%;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本计划计算业绩指标所用的净利润为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值为计算依据,净资产收益率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根据《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达到70分及以上。
三、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未满足上述第3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
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和(或)第4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1、授予日会计处理:根据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公司以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授予价格之差为单位计算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2、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限制性股票当期的解锁比例以及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数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授予日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对公司各期业绩的影响
假设授予日股票价格等于本计划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即13.63元/股,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3.63元/股-6.82元/股=6.81元/股,6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6.81元/股×600万股=4,086万元。
根据上述参数,并假设授予日为2012年12月1日,且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发生变化,计算得出公司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比例在各年度进行分摊的成本估算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经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造成一定程度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增加的费用。
第九章 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一、本计划终止的情形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的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3)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或限制性股票的人员,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2、离职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3、退休
激励对象因达到国家和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的,公司将返聘该等激励对象。若相关激励对象接受公司返聘并继续在公司任职,其因本计划获授之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若相关激励对象在退休后因不接受公司的返聘而离职,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4、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5、死亡
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但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死亡的,经董事会决定,公司可视情况根据激励对象被取消的限制性股票价值对激励对象进行合理补偿,并根据法律由其继承人继承。
6、激励对象不具备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
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第十三章 本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公司在授予日前发生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等事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若公司在授予日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P=P0÷(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Q=Q0×P1×(1+n)/(P1+P2×n)
P=P0×(P1+P2×n)/[P1×(1+n)]
其中: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Q=Q0×n
P=P0÷n
其中: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不得低于本公司股票面值,即1元/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解锁数量的调整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等事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数量不做调整;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数量的调整方法同“一、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三、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
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公开增发或定向增发等事项,如出现按照本计划规定需要回购注销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股票及其孳息,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不做调整;若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如出现按照本计划规定需要回购注销的情况,则公司应回购注销相应股票及其孳息,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同“一、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或回购数量和价格。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
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报证监会备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之盖章页)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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