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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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以工代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以工代赈资金使用安全,提高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效益,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指国家和各级政府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并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建设内容

第五条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集中用于国家确定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即国家重点县),并向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基础设施薄弱、地方脱贫积极性高的特困地区

倾斜。省以工代赈投入重点用于国家重点县,适当兼顾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插花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市以工代赈投入用于与国家和省以工代赈投入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工程配套,也可对贫困县直接安排实施以工代赈工程。县以工代赈投入全部配套用于国家、省、市安排的以工代赈工程。

第六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基本农田、小流域治理、草场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乡村道路建设。 集中建设行政村与行政村、行政村与自然村、自然村与自然村之间以及村与干线公路的连接路(包括移民新村的道路)建设。道路建设标准为四级以下(含四级)。农田水利建设。 在地表水资源缺乏和地下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重点集聚天然降雨,建设旱井并配套节水灌溉设施;在地下水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通过打井配套建设农田节水工程;在有小泉小水的地区,重点建设截流(截潜流)、提水、引水等小型水利工程;在水库灌区范围,重点建设和修复渠系、管道,新增、恢复和改善水浇地。基本农田建设。

依据当地实际,对沟道安排筑坝淤地,对河道安排打坝和垫滩造地工程,并兼顾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原则上不搞以机修梯田为主的坡改梯项目。小流域治理。 坚持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通过采取林草上山、产业进沟、农水设

施配套等综合措施,切实提高治理效果;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的原则。草场建设。 主要在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及太行山土石山区实施。其项目布局要与发展以牛羊等草食畜为主的养殖业紧密结合。在工程实施条件好的区域,可视建设条件同时对上述工程捆绑实施。并且,鼓励县级政府通过整合其他渠道的扶贫资金、支农资金,与以工代赈资金共同实施对重点贫困区域综合治理和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影响显著的扶贫工程。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其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第八条 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以工代赈建设规划为指导,与国家的扶贫方针政策相协调,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 以工代赈计划分为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和专项以工代赈计划。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或本专项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

效益等。

第十一条 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前,须先编制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方案。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编制本县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方案要从规划的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编入项目方案。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编制的年度项目计划方案,须报当地政府研究通过后,上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对所报项目全面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编报本市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方案。省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后,提出年度各有关县申请以工代赈资金规模的意见,并下达初审后的项目名单。

第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编报本县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核后,编报本市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市级编报的建议计划,研究编制年度全省以工代赈建议计划(包括项目备案表),并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省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国家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须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备案表所列项目,将全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市级发展改革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到县。下达计划应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将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分解到各建设地点(乡镇、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要按照计划抓紧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需履行报批手续。确需调整的项目以及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规模、投资、地址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等调整幅度较小的,省发展改革部门也可委托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要求另行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本级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和完善。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调整,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提出具体意见,经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建议书编报、审批程序;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履行项目可研报告编报、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报告须委托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可研报告组织审查和论证,并出具评审

意见。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单位要按照评审意见对可研报告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项目建议书和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150万元以下(含150万元)项目的可研报告,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批复,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15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研报告,须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专项安排的试点和示范项目,均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在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须履行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审批程序。项目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安排意见编制,并要求达到能顺利施工的条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安排编制,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的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可以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也可以为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办公室,还可为两者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建设单位要成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负责组织当地的农民工参加工程建设和落实对农民工支付劳务报酬。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组织按照工程实施方案的设计标

准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和投资控制等。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逐项与村委会(居民小组)组织的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以合同条款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对项目中技术性强、规模大、农民施工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招投标制,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也可与当地实力强、信誉高的专业施工单位商洽、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议定事项和要求,监督和管理施工队伍实施。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对以工代赈重大项目实行工程监理,监理费用在省级以工代赈配套资金中安排。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也应对本市的以工代赈重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监理费用在市级以工代赈配套资金中安排。受委托的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切实落实\三控一保\(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进度、保证施工安全)的要求,并坚持实行月报制和年报制,按期向委托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落实好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项目建设单位须将组织当地农民工投工投劳情况和发放劳务报酬的花名册报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备案。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要求在下年度6月底前全面完成。竣工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验收机构进行验收。申请以工代赈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合计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组织验收;在200-350万元之间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在350万元以上(含35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组织验收或委托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等单位按规定进行初验。初验符合设计要求,并完善竣工决算、设计文件、工程总结等必要的文档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和验收权限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的重点为:是否按要求完成工程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使用是否规范合理,劳务报酬是否足额发放等。验收机构要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书。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长期正常使用。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分类建档,定期检查其运行、维护等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负责督促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后续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标明项目编号、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投资构成、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山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协调资金管理部门及时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根据资金报账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按照有利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既能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又能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以工代赈资金实行财务报账制的具体操作办法,报本县人民政府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安排各项目的以工代赈资金要严格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包括劳务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以工代赈资金。

第三十条 以工代赈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的以工代赈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省、市、县发展改革

部门应严格按照以工代赈管理费的用项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力(包括预算外收入)较好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扩大以工代赈规模,提高扶贫开发效益。对于不积极落实以工代赈配套资金的财力较好的县,省将适当核减对其安排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跟踪掌握全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按季度形成季度报告、按年度形成年度报告上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于每季度第一周要将本县上一季度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工程效益等内容)认真统计,报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主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稽察,并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聘请稽察人员和部分专家开展两次以上重点检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须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部门。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要经常深入到各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问

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凡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不符合规定,或效益欠佳的,应当对相应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挥霍、挤占以工代赈投入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骗取、贪污、挪用扶贫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牌面等形式对计划安排本县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责任人、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工程标准和效益等。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管理机构和以工代赈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好以工代赈管理职责;学习、掌握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精通以工代赈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以工代赈扶贫开发效益。以工代赈工作人员应当按章办事、廉洁自律、心系贫困乡村,全心全意为贫困农民服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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