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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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城市供水是事关民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因突发性事件造成城市大范围或长时间不能正常供水,其应急处臵适用于本预案。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城市供水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企业自主规范经

营与政府强化监管相结合。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供水坚持先保障生活,后保障生产的原则。应急抢险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臵、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供水运营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臵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是指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对城市供水造成影响。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其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公共卫生和环境事件三类。

(一)自然灾害事故

1.连续出现干早,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城市供水设施不能满足城市正常供水需求;地下水源条件发生大幅变化,导致地下水开采量锐减,甚至城市供水设施断供、停供。

2.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饮用水源泥沙含量骤增,导致水厂不能正常生产甚至停产。

(二)工程事故

1.战争、恐怖活动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损毁等;

2.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

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故导致供水中断;

3.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加氯设施发生严重泄漏等;

4.城市供水企业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损坏。

(三)公共卫生和环境事件

1.城市饮用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化工产品、重金属、致病源微生物、藻类大规模繁殖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正常供水。

第六条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和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五个等级,即: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其它(Ⅴ级)。

1.有下列情形时,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I级) 城市供水系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受影响群众4万户以上。

2.有下列情形时,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城市供水系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受影响群众3~4万户。

3. 有下列情形时,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城市供水系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受影响群众2~3

万户。

4.有下列情形时,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城市供水系统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受影响群众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

5.有下列情形时,为其它供水突发事件(Ⅴ级) 城市供水系统出现爆管、机械设备故障等情况下致使城市供水连续停水24小时以内,受影响群众1万户以内。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应急机构

市政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

第八条 指挥部的设置与指挥部职责

(一)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及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国资委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广元军分区、市监察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群工局、市委维稳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防汛办、国网广元供电公司、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武警广元市支队、市公安消防支

队、市网信办、市应急办、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城区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城市应急供水的决定,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臵”的原则,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2.研究确定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

3.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组织、协调和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处臵;

4.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和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落实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和处臵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指导工作,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

6.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应急任务。 第九条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负责市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信息和新闻发布;协调、组织专家对城市供水事故进行分析、会商,提出预防或控制、抢修等应急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服务;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县区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城市供水安全生产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省、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指导重大供水事故

3.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当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直报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指挥部办公室。

(二)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当地的应急力量不足时,报请上级指挥部支援。

第二十三条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和可能对应急救人员的不同危害,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前,须向应急人员配备相应应急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明确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以确保应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类别和等级, 由指挥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确定社会力量的动员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进行等,发动社会力量为当地受影响用户提供人员、资金和物资帮助。

第二十五条 信息发布

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处臵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

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和《广元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广委办函?2016?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发布工作意见》(广委办?2016?87号)精神。按相关要求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新闻进行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应急终止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救援工作,并达到相应条件后,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处臵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由指挥部决定应急状态终止。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七条 善后处理

应急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评价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统计上报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物资与人员劳务的征用补偿,统计上报应急救援行动中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应急物资的损耗情况,从市、县区财政应急经费中予以补充。

第二十八条 事故评估

应急程序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和专家按国家相关程序对己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检测和后果评估,及时统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伤亡情况,对应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特别严重的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

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开展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 征用补偿

应急程序终止后,要及时归还因应急处臵临时征用的物资、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事故保险

对已投保的事项(项目),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理赔事项,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事故奖惩

(一)对在处臵突发城市供水事件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二)对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产生、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临阵脱逃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和应急能力建设、应急处臵经费纳入本

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 物资保障

城市供水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供水系统和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并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泵、电机、输电电缆、送水车辆、水箱、管道、消毒等设备物资。

指挥部办公室要编制指挥部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通讯录。其通讯均采用有线通讯和移动通讯两种方式,指挥部在必要时启动移动应急通讯系统,以保障应急时的通讯畅通。

第三十四条 技术保障

市、县区(含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挥部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指挥部办公室要将各个专家的联系方式整理汇编,并加强日常工作联系。

第三十五条 队伍保障

城市供水单位均应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强化应急监测和工作人员对技术规范、标准和预案的学习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处臵能力,定期开展抢修人员应急处臵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经验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

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有关日常工作及特殊情况下各级各部门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综合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统一管理,负责预案的备案、修订、更新、完善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指的城市:是指广元市城区。

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在水源地取水,经净化处理和消毒后,以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

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和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供水企业。

应急:是指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第三十九条 解释部门

本预案最终解释权归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十条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广元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府办发?2015?68号)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ts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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