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事务所来函问题意见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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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意见征询

2014年10至2015年3月,我部陆续收到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专业技术问题并组织了研究,现就其中部分问题及初步处理建议征求意见如下:

问题一、变更固定资产确认的金额标准是否应追溯调整?是否需要遵循证监会、交易所的额外披露要求?

问题背景 :

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些企业在考虑了具体的经济环境和情况后,决定在2014年度上调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至5000元。 问题:

变更固定资产确认的金额标准是否应追溯调整?

初步意见:

变更固定资产确认的金额标准作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同时需遵循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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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应收票据的贴现和背书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背景:

目前的实务中,使用票据结算是一种被普遍接受和采用的结算方式。很多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从其客户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之后再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求和资金使用计划,将取得的票据向银行贴现以直接取得现金,或者直接背书给其他供应商以支付存货或固定资产的采购价款。 问题:

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贴现或背书的应收票据,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初步意见:

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例:

若票据在贴现时终止确认,则贴现取得的现金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若票据在贴现时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则贴现取得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票据到期日((假设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向持票银行付款,因而贴现企业的追索权解除,下文相同),出票人实际向持票银行付款,应收票据与短期借款同时减少,由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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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实际现金收付,在现金流量表中没有反映。企业可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就此类交易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予以说明。另外,为体现交易的实质,在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重大误导的情况下,票据到期时,也可以同时体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应收票据到期收到的现金)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短期借款到期所偿付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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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售后租回交易是否可以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背景 :

生产型企业A公司,将主要生产资料某固定资产按200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20000万元,账面价值11000万元。同时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该固定资产租回,10年内按约定内含利率支付年租金(按合同约定内含利率10%计算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20000万,最低租赁付款额32550万)。10年后,A公司以1元将该固定资产购回。按照售后租回进行会计处理比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和负债会同时增加9000万(即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 问题:

上述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初步意见:

在上述固定资产出售及租赁交易相互关联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经济影响时,由于基本能确定将在租赁期满回购(定价为1元),整个交易可以按照抵押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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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tr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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