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更新时间:2023-12-12 21:45:01 阅读量: 读后感大全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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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

一、立法背景

农村公路(县道、乡道和村道)作为农村的基础性、公益性设施,是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必要保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建设,自2003年启动农村公路建设以来,一直将农村公路建设列为为民办实事考核目标之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已成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中最基本、最迫切、惠及面最广的实事。虽然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因此,制订《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根本上规范我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十分必要。

二、《条例》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完善交通体制加快交通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参考湖北、河南、山东、黑龙江等省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

三、立法过程

从2010年10月开始,我厅即着手进行《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起草准备工作。2011年3月,我厅成立了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法规处牵头, 法规处、农村公路建设处、省公路局抽调专人组成的撰写及准备工作组。工作组起草了《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随后多次赴市州进行专题调研,组织专题座谈会,征求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对《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的建议。2012年年初,我厅将多次修改并经厅务会通过的《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议稿)上报省人民政府。省法制办多次赴市州专题调研《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立法工作,并组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相关省直单位参加《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会。《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完善,于10月30日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形成《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并报送至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多次赴省内外开展《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调研工作。为加强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省人大将《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南省乡村公路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条例》于11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规定《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条例》所称乡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及其桥梁、隧道和渡口,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由乡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协调机构,明确相应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建设、养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至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并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保护用地,自公路保护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村规民约中有关村道管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违反《条例》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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