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平旺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红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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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

前 言

我公司生产的红糖事以原汁红糖、单晶冰糖母液为原料,通过化糖、成型、冷却、包装而成的块状或粉状红糖系列产品。该产品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喜爱,由于本产品目前尚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特制定本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交货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技术要求确定的依据:是根据本产品的特点和风味,结合产品实测数据,制定过程中还参照了DB53/T09-2002《竹园红糖》;卫生指标符合GB 13104-2005《食糖卫生标准》中对赤砂糖的要求;试验方法均采用国家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本标准是按根据C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盒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昆明平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企业标准

Q/KPW 01-2008

红 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糖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原汁红糖、单晶冰糖母液为原料,通过化糖、成型、冷却、包装而成的块状或粉状糖系列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55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108 原糖

GB53/T 095 竹园红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红糖:以原汁红糖、单晶冰糖母液为原料,通过化糖、成型、冷却、包装而成的块状或粉状红糖系列产品。

4 产品分类

产品根据加工后形状的不同分为块状产品和粉状产品。

企业标准

5 技术要求

5.1原料要求

5.1.1单晶冰糖母液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

5.1.2原汁红糖应符合DB53/T095有关规定。

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5.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将样品一个放入白瓷盘内,置于自然光线明亮处,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

6.2 理化指标检验

企业标准

6.2.1 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

6.2.2 不溶于水杂质:按GB/T15108规定的方法进行。

6.2.3 总糖分:GB/T5009.8规定的方法进行。

6.3卫生指标检验

6.3.1总砷、铅、二氧化硫:按GB/T5009.55规定的方法进行。

6.3.2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GB/T 4789.3、GB/T 4789.4、GB/T 4789.5、GB/T 4789.10、GB/T4789.11、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

6.3.3 其他生物指标(螨):用漂浮法检验。取红糖250g放入1000ml的三角瓶中,加入(20~25)℃的蒸馏水至瓶的三分之二处,用洁净的玻璃棒不断搅拌至充分溶解,补充温水至瓶口处,不使水溢出为止。用洁净的玻片盖在瓶口上,使玻片与液面接触,静置150min左右,取下镜检。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同一产品类型、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在成品库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8000g的样品,样品均分为二分,一份做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7.3 检验分类

7.3.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

b) 国家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c)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异较大时;

d) 应为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技术、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7.3.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总糖分、不溶于水杂质、净含量、标志、包装。

7.4 判定规则

微生物指标有任一一项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仍,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8.2 包装

8.2.1 外包装箱采用符号卫生要求的纸箱,分装应严密、捆扎牢固,外型整洁美

观。

企业标准

8.2.2 内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其他包装物应符合国家 相关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规定。包装应严密,封口牢固。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装运时要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室内,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贮。

8.4.2 仓库内产品按不同类型分别堆码整齐。产品距地不得不小于10cm,离墙不得小于20cm。

8.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0个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sn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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