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思考题答案(第五版黎孝先王健)

更新时间:2023-05-13 11:5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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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思考题答案第二章 思考题: 1、EXW 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卖方基本义务: (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2) 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提交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 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买方基本义务: (1)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卖方提交的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 承担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者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 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2、比较 FCA、CPT 和 CIP 的异同点。 相同点: 第一、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也包括海运。 第二、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出口国的内地或港口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或第一承 运人照管。 第三、卖方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 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它官方批准文件,并 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第四、 卖方支付货物出口所需的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为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 税捐等。 买方支付货物进口和必要时经另一国家过境运输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捐和其它官方费 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第五、 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直至货物在指定的出口国内地或港口交给 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置时为止;货交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处置后的风险则由买方负责。 不同点: 贸易术语 FCA CPT CIP 办理运输合同, 承担到目的地 的运费 买方 卖方 卖方 办理保险合同, 支付相应保费 买方 买方 卖方3、DAT 术语主要在何种条件下运用。 当买方愿意办理进口手续及承担相应费用, 不愿意负责卸货, 愿承担运输终端交货后的风 险时; 当卖方愿意承担运输终端交货前的一切风险, 愿意负责卸货, 和办理出口手续和负责其费 用。 4、具体说明 DAP 与 CIP 术语的异同点。 相同点: (1)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 卖方负责出口相关手续办理以及费用支付,买方负责进口相关手续办理以及费用支 付。 (3) 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合同,承担到目的地的运费。 (4) 买方不负责卸货。 不同点: (1)风险的转移: CIP :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之后的风险。 DAP:卖方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控制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之后的风险。 (2)保险合同 CIP:卖方有义

务为买方订立有关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 DAP: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的 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5、案例采用 DAT QINGDAO 术语标价是否合适? 不合适,不应写 DAT QINDAO ,DAT 后应该插入具体的青岛市内指定仓库的地址。 6、采用 DDP 术语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1)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或办理进口手续,即不能完成进口清关,则不 应使用该术语。 (2)卖方对买方没有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由于整个运输过程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卖方 通常通过投保规避货物运输风险。 (3)由于卖方承担在特定地点交货前的费用,建议双方尽可能清楚的约定指定目的地内的 交货点,最好能具体到指定目的地内特定的点。 (4)如果卖方按照运输合同在目的地发生了卸货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无权向买 方要求偿付。 (5)除非买卖合同另行明确规定,任何增值税或其他应付的进口税款由卖方承担。 (PS:貌似采用 DDP 术语时会先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者先支付一定的预付款,或者找你 信得过得货运代理来控制货权。还有去俄罗斯基本是无法做 DDP 的,除非自己在俄罗斯有 注册的公司) 第三章 思考题 1、FCA、FAS 和 FOB 这三种贸易术语有何共同特点? A..他们的通关手续问题都是一样的。都是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 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自付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 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和从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是一致的。都是卖方对买方无订立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如果 买方有要求,或按照商业习惯,在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按照通常情况 下订立运输合同;卖方对买方无订立保险合同的义务。但应买方的要求,并在买方承担风险 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其办理保险所需的信息。 2、FOB 的变形是怎样产生的?常用的变形有哪几种? 在按 FOB 条件成交时, 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 但各国对于 “装 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 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 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 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 FOB 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 成了 FOB 的变

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FOB Liner Terms (FOB 班轮条件):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班 轮的特点之一是管装管卸,即装卸费用由船公司承担,而 FOB 由买方租船订舱。 所以,采 用这一变形,装船费由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②FOB Under Tackle(FOB 吊钩下交货):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 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及其他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③FOB Stowed (FOB 理舱费在内):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 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④FOB Trimmed (FOB 平舱费在内):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 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3、CFR 和 CIF 条件成交,如卖方不愿承担卸货费可选用那种变形? 分别选用 CFR Ex Ship's hold(CFR 舱底交接) CIF Ex Ship's hold(CIF 舱底交接) :船 到目的港在床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至码头的费用。 4、举例说明风险的提前转移和货物的特定化问题。 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 或交货地点的通知,那么,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 风险的提前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 那就是货物必须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 即清楚地划出 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定化问题。 例如指明哪些货 物划归甲合同项下,那些货物划归合同项下。如果货物尚未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提前转移。 5、什么是到达合同?它与装运合同有何区别? (1)到达合同的含义 到达合同(Arrival Contract)是与装运合同相对而言的。在装运合同 下,卖方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 (2)到达合同与装运合同的区别 ①交货地点不同。到达合同下,卖方交货地点在进口 国边境、港口或在进口国内地;装运合同下,卖方交货地点在出口国启运地或装运港。前者 是向买方实际交货, 后者是交给买方代理人或指定承运人。 ②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到达合同下,卖方负责长距离运输、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承担运输费用、出口 所需的海关手续及费用,甚至进口海关费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负担在出口地交货前的一 段运输,部分或全部结关手续、费用,即使承担交货后运费和保险费,也只是正常部分,额 外费用仍由买方负担。 ③风险转移不同。到达合同下,卖方无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风险于 货物处于买方处置之下时转

移,此前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是否采用保险方式转移,由其自 行决定;装运合同下,风险在出口地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或交给承运人、代理人控制时 转移,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在有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只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险别 投保,如未规定险别,则只需投保最低险别。 6、在国际贸易中如何确定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性质的意义何在? 贸易术语是确定买卖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说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 则买卖合同的性质也相应可以确定,因此,业务中通常以贸易术语的名称来给买卖合同命 名。 意义:①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②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③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④有利于其他有关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章 思考题 1、订立进口合同时,为什么注意合同法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以及其主体资格问题? 为了使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能得到顺利履行, 在约定合同当事人条款时,需要注意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各国对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自然人或法人都有特定的条件和要求。 按各国法律的一 般规定,自然人必须是具有缔约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禁治产人订立合同必须受 到限制。关于法人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各国法律一般认为,法人必须通过其代理人在法人 的经营范围内签订合同,越权的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 9 条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订 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时,一定要 注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主体资格问题 2、在进出口合同中列明成交商品名称的意义何在?在约定名条款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国际上有关的法律和惯例, 对成交商品的描述, 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组成部分, 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 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 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 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由此可见, 品名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订好此项条款, 不仅具有实践作用, 而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注意事项:①根据需要与可能约定成交商品的名称; ②合理描述成交的商品;③正 确使用成交商品的名称; ④品名条款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 3、品质条款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约定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不仅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主 要依据。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 的品质、规格相符,必须适用于统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并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 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交货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 减价,赔偿损失,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注意事项:①要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②要防止约定的品质条件出现偏高或 偏低现象; ③要合理选订影响品质的质量指标; ④应注意进出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 ⑤ 要注意各项质量指标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 ⑥力求约定的品质条款明确、具体。 4、如何掌握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在大宗商品交易中约定溢短装条款应注意什么? 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应当考虑国外的供求状况、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国际市 场的价格动态以及外商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等因素。 在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 应考 虑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注意事项:在通常情况下,对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部分,一般按合同价格计 算。但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化,故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收入,也可 在合同中规定, 多装或少装部分, 不按合同价格计价, 而按装船时或到货时的市场价格计价, 已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5、出口商包装包含哪些内容?为什么在运输包装上要印刷有关标志? (1)包装方式 不论是运输包装抑或销售包装,其方式多种多样,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 究竟采用何种包装方式,应予明确约定。 (2)包装材料 包装材料多种多样,其中包 括金属、塑料、木材、玻璃、陶瓷、竹等,究竟采用何种材料制成的包装,也应一并在包装 条款中说明。 (3)包装规格 根据成交商品的形状、特点和适合运输与销售等方面的 要求来确定包装的规格及其尺寸的大小, 并在包装条款中定名, 以利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时有 所遵循。 (4)包装标志 为了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地运交收货人,在运输包装 上需要书写、压、印、刷制唛头及其他有关标志 ,在销售包装上一般也附有装潢画面和文 字说明等标志, 交易双方商订包装条件时, 对这些标志也应事先谈妥, 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5)包装费用 当交易双方约定由买方提供包装的情况下,包装联通商品一起交给买方, 包装费用通常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的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行支 付。此外,有时虽约定由何方供应包装,但交货后,卖方要将原包装收回,至于原包装返回 给卖方的运费,

究竟由何方负担,也应在包装条款中一并订明。如果交易双方约定由买方供 应包装或包装物料时, 则应订明买方提供包装或包装物料的时间, 以及由于包装或包装物料 未能及时提供而影响货物发运时所承担的责任。 为了装卸、运输、仓储、检验和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发生错发和损坏货物与伤害 人身的事故,以保证货物安全、 迅速、 准确地运交收货人, 就需要在运输包装上书写、压印、 刷制各种有关的标志,以资识别和提醒人们操作时注意 第五章 思考题 1、国际货物运输包括哪几种方式?其各自的特点是什么? 国际货物运输包括海洋运输、陆上运输、航空运输、江河运输、邮包运输等方式。 海洋运输特点: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但风险较大、速度小 铁路运输特点:运量较大,速度较快,由高度的连续性,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较 小,办理手续较海洋运输简单。 公路运输特点:机动灵活、速度快、方便,尤其便于实现“门到门”运输。但载货量有 限,运输成本高,容易造成货损事故。 航空运输特点:运输速度块、货运质量高、且不受地面条件的限制,适宜运送急需物资、 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 邮包运输特点: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的传递,手续简单,费用不高。 2、何谓班轮运输?班轮运输有哪些特点?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航 行,从事可获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运输。 特点如下: (1) 船舶按照固定的船期表,沿着固定的航线和港口来往运输,并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收取运费,因此,它具有“四固定”的基本特点。 (2) 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费包括在运费中,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 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 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豁免,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3、班轮运输的计费标准有哪些?试举例说明班轮运费的计算方法 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运费两部分。 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通常采用下列标准: (1) 按货物毛重,又称重量吨计收运费。 (2) 按货物体积/容积,又称尺码吨计收。 (3) 按毛重或体积计收,由船公司选择其中收费较高的作为计费吨。 (4) 按商品价格计收,又称从价运费。 (5) 在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之中选择最高的一种计收。 (6) 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算。 (7) 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8) 临时议定价格。 举例书 P94 4、装运期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规定装运期的方法有

哪些? 装运期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交付货物,不得 任意提前和延迟。否则,会造成违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1) 规定明确、具体的装运时间 (2)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3) 规定近期装运术语 5、何谓滞期费和速遣费?在合同中为什么要对其进行规定? 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 人对超过的时间应向船方支付的议定罚金。 速遣费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 租船人提前完 成装卸作业, 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 船方应向租船人就可节省的时间支付一定 的奖金。 由于装卸时间的长短和装卸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船方的厉害得失, 故船方出租船 时, 往往要求在定程租船合同中规定装卸时间、 装卸率, 并规定延误装卸时间和提前完成装卸任 务的罚款与奖励办法,以约束租船人。因此,负责租船的一方为了促使对方及时完成装卸人 物,故在买卖合同中也要求规定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6、我国内地经由铁路供应港、澳地区货物的运输这么样办理? 具体做法是: 从发货地至深圳北站的国内段运输, 由发货人或发货地外运机构依照对港 铁路运输计划的安排,填写国内铁路运单,先行运往深圳北站,收货人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 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作为各外贸企业的代理, 负责在深圳与铁路局办理货物运输单 据的交换,并向深圳铁路局租车,然后申报出口,经查验放行后,将货物运输至九龙港。货 车过轨后, 由深圳外运分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香港中国旅行社向香港九广铁路公司办理 港段铁路运输的托运、报关灯工作,货车到达九龙目的站后,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将货物卸交 给香港收货人。 7、在选择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时,应考虑那些因素? 在选择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时, 应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特点、 运量的大小、 路程的远近、 需要的缓急、运费的高低、风险的程度、装卸的情况、气候与自然条件以及国际政治形势的 变化等因素,审慎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 8、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时,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这种办法适用于什么情况? 有何利弊? 卖方对某些进口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 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 或对买方资信不 够了解时,为防止买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以保证其利益。 9、什么叫分批装运和装运?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会出现分批装运和转运的条款?《跟单信 用证统

一惯例》对其有何规定? 转运,在海运情况下,是指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货物从一艘船卸下 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 是指在起运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 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的运输;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则是指在 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用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过程中, 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上卸下, 再装上 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行为。 国际上对分批发运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不同。按有些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如合同对分批 发运不做规定, 买卖双方事先对此也没有特别的约定或习惯做法, 则卖方交货不得分批发运; 而国际商会指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分批发运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为了避免不必 要的争议,争取早出口、早收汇,纺织交货时发生困难,除非买方坚持不允许分批发运,原 则上应明确在出口合同中订入“允许分批发运”的条款。 卖方在交货时,如驶往目的港没有直达船或船期不定或航次间隔太长,为了便于装运, 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船” 。按国际贸易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 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装运, 买卖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 题,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利合同的履行。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货物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装 运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运港、接受监管地 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发运。 ” 10、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 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认有已经收到或接管 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 物权凭证。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 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 物的所有权。 (3) 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 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与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11、何谓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为什么买、方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 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 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 ,承运人未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破损或有缺陷之类批注的提 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明确加上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除非信

用证中明确规定可以接受的条款或批注,银行只接受清洁提单。同时,清洁提单 也是提单转让时必备的条件。所以,买方会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12、何谓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这些种类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情况如 何?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款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款人提货。 由于这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不能流通,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 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 承运人 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不记名提单必须背书转让, 流通性极强, 采用这种提单风险很大, 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填写“凭指定”或“凭某某人指定”字样。这种提单可 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13、何谓过期提单?过期提单的效率如何? 过期提单是指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或者晚于收获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 前者, 是指卖 方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 21 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在运输单据签发日后超 21 天才提交的单据。后者, 是在近洋运输时容易出现的情况,故在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中,一般都订有“过期提单可 以接受”的条款 1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和运单副本的性质和作用如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 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 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 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收、 发货人和铁路具有法律约束力。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最终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 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运 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15、多式联运单据和联运单据有何区别? (1)签发人不同: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全程运输均安排各分承运人负 责;而联运提单由承认有或其代理人签发。 (2)签发人的责任不同:多式联运的签发人对全程负责;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第一 程负责。 (3)运输方式不同:多式联运单据项下的运输可用多种运输方式的联运;而联运提单项 下的运输仅限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 (4) 已装运证明不同:多式联运单据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上运输工具;而联运提单必须 是已装船提单。 第六章 思考题 1、进出口货物为什要投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险(简称

货运险)就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货物险保障。开办这种 货运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 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 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商品的流通。 2、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哪些风险、损失和费用?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 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 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 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 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恢复、 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 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②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 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 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 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 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 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物由于恶劣气候、 雷电、 海啸、 地震、 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 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 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何谓实际全损?何谓推定全损?请用事例说明。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或实际海损“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 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 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 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 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 (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 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

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 的价值; (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 价值。估计修理费用时,其他各方就修理费用应当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不应被扣除,而且 要将以后的救助费用和船舶如经修缮船方应负的共同海损分摊额计算在内; (3) 对货物受损 来说,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实例:一艘船经历暴风雨货物灭失,无法寻找即为实际全损;如果知道货物沉没在哪片 水域,但是打扰起的费用超过货物本身的费用即为推定全损失。 4、请用实例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一艘驶往纽约的货船 A,在行进过程中突然遭受风暴,有十包货物掉入海里,情况危急, 船员立即展开施救,但是还是无法救回所有货物,这时另一艘船 B 的船员看见这情形,立 即帮忙打捞货物,才得以救回所有货物,这时发生的费用有两种。其中 A 船员实施救助的 费用为施救费用;B 船员施救的费用为救助费用。 5、何谓共同海损?它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需要同时具备以 下几个条件:1.在同一海上航程中;2.船、货处于共同的危险之中;3.为了船、货共同的安 全;4.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费用、支付的特殊费用。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保风险所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 事件造成的。 2.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 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3.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6、在国际保险业务中所使用的“仓至仓” (W/W)条款是什么意思?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ause,即 W/W) 的含义:(a) 保险自被保险货物 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 陆上、 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 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 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 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天为止。如在上述 60 天内 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

始转运时终止。(b) 由于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 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 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 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仍 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 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 60 天为 止。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 60 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 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即,在非正常运输下,其保险责任期限有不同规定—— 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被保险人在及时通 知保险人,加付保费的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 Cover Clause)办理。 7.、 在国际货物运输为什要加保战争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战争险的保险期限是如何规 定的? 因为运输过程中面临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及行政措施待外来原因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这些特殊原因就包括战争、敌对行为等。可以通过加保战争险来将此风险通过保 险而转移。 海运战争险的责任期限只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其责任自保险单所载明 的启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开始, 直至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卸离海轮或驳船为止。 如果 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保险责任最长延至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午夜起 15 天止。如果中 途转船,则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 15 天为止,待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8、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哪几种险?在保险实务中如何具体运用?(ICC 1/1/09) 共 7 种,协会货物条款(A) 、协会货物条款(B) 、协会货物条款(C) 、协会战争险 条款、协会罢工险条款、恶意损害险条款和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前五个险别条款结构统 一,系统清晰,都包含承保风险、除外责任、保险期间、索赔、保险的利益、减少损失、防 止迟延和法律与惯例这八项内容,可单独投保。而恶意损害险和偷窃,提货不着险属于附加 险,不能单独投保。 前五个险别中, (A)险相当于中国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其责任范围更为广泛,故采 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 险大体上相当于水漬险。 (B) (C) 险相当于平安险,但承保范围较小些。 (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表示其承

保 范围。 9、采用 CIF 条件成交时,按国际惯例,保险金如何确定?并说出理由。 保险金额=CIF 货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因为对被保险人 而言,其拥有的保险利益不但包括出口成本价(FOB 价) ,还包括运费(F)和保险费(I) , 预期利润(保险加成率相当于预期利润率,按照国际惯例为 CIF 货价的 10%) 10、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进出口货物投保陆运险、航空运输险和邮包险是怎样规定的? 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此外,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也需办理保险。随着 国际贸易的发展,其他运输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量比重明显上升。因此,陆运、航空运输、 邮包运输及多式联运货物保险业务也各自形成独立的保险险别。 与海运货物保险类似, 其基 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只能加保。 四种运输方式下的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归纳如下: 海运 FPA 陆运 空运 邮包运输 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费 用 陆运险 陆运 AR 空运险 空运 AR 邮包险 邮包 AR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费 用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 造成的损失、费用基 本 险WPA 海运 AR*单纯由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负责。 11、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规定此条款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一般说来,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按 CIF 和 CIP 条件出口,而按 FOB 或 CFR 条件进口。 在保险条款中,应包括投保金额、保险险别及采用的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 ①选择贸易伙伴。诚实可靠是交易成功的基础,加强资信调查是确定交 易伙伴的重要方法。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经验等, 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 ② 严格审查,把握好合同条款。实事求是地订立合同,做不到的条款坚决不订。 ③ 严格履行合同,防止任何与条款不符的风险发生,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 ④适时地转嫁风险。对于自己不擅长的条款内容,利用合同将其潜在的风险转移出去。 例如,可把有关运输的问题交给运输公司办理,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风险。 ⑤ 充分利用完善的国际贸易保险体系,将可预测的风险用较低的代价转移走。 第 7 章 思考题 1、我国进出口商品作价的原则是什么?在确定进出口商品价格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我国商品作价的原则是:(一)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二)要结合国别,地区政策作 价(三)要结合购销意图作价 确定价格应考虑的因素:1.必须注意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和国际市场价格涨落的趋 势:2.要考虑商品的质

量和档次;3.要考虑运输距离:4..要考虑交货地点和交货条件:5.要考虑季 节性需求的变化 6.要考虑成交数量:7.要考虑支付条件和汇率变动的风险:8.要考虑其他因 素.9.加强成本核算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哪些定价办法?在选用这些定价办法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定价方法:一.固定价格:二.非固定价格:(一)待定价格,1.明确约定定价时间与定价方 法 2.只规定作价时间(二)暂定价格(三)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三.价格调整条款 采用固定价格应该注意的事项: (1) 必须对影响商品供需的各种因素进行仔细的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对价格的前景作出正确的判断,以次作为确定合同价格的依据。 (2)对客户 资信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和认真研究, 审慎选择合适的成交对象, 以免在市场价格剧涨暴跌时 出现外商违约或毁约的情况。 (3)对价格一直相对稳定的商品,以及成交数量不大或近期交 货的商品, 一般可以按固定价格成交。 如属远期交货, 大量成交或市场价格起伏不定的商品, 则不宜轻易采用固定价格的做法,以减少价格变动的风险。 采用非固定价格应注意的事项: 待定价格只适用于双方有长期交往并已形成比较固定的 交易习惯的合同。暂定价格买方要按本合同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 由于非固定价格的做法是先签约后定价, 合同的关键条款即价格条款, 是在签约之后由 双方按一定的方式来确定的。 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 存在着双方在定 价时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而使合同无法执行的可能, 以及由于合同定价条款规定不当而使合 同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险。 3、在我国出口贸易中加强成本核算的意义何在?如何计算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换汇 成本和出口创汇率? 为了合理确定成交价格以提高经济效益,在价格掌握上,要防止不计成本,不管盈亏而 单纯追求成交量的偏向,尤其在出口商品价格的掌握上,更要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出口换汇成本指某商品出口净收入一个单位的外汇所需的人民币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外汇净收入(外汇) 出口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创汇率=(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 4、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为什么要正确选择计价货币? 由于世界各国的货币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且在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 的条件下, 通常被用来计价的各种主要货币的币值更始经常波动变化。 加之国际货物买卖的 脚货期一般都比较长, 从订约到履约往往需要有一段时间,

在此期间计价货币的币值可能会 发生变化,甚至会出现大幅度的起伏,其结果必然直接影响进出口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 如何选择合同的计价货币就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这是买卖双方确定价格时必须注意的问 题。 5、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如何正确运用佣金与折扣? 佣金:(1)凡价格中包括佣金的,即为”含佣价”(2)用英文字母”C”代表佣金,并注明佣金的 百分比.(3) 佣金也可以用绝对数表示.。 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如果将佣金明确表示出来并写入价格条款中,称为“明佣” 。 如果交易双方对佣金虽然已经达成协议, 但却约定不在合同中表示出来, 约定的佣金由一方 当事人按约定另行支付,则称为“暗佣” 折扣: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 折扣通常在约定价格条款时用文字明确表示出来。 折扣有 “明 扣”与“暗扣”之分。凡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折扣率的,称为“明扣” ,凡交易双方就折 扣问题已达成协议,而在价格条款中却不明示折扣率的,称为“暗扣” 。关于明示的折扣, 可酌情采取适当的规定办法。 折扣一般是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予以扣除。 也有的折扣金额不直接从货价中扣除, 而 按双方当事人暗中达成协议,由卖方以给“暗扣”或“回扣”的方式另行支付给买方。 6、为什么价格条款是进出口合同中的核心条款?规定此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价格条款是涉及买卖双方厉害关系的一项核心条款, 它与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有着 密切的联系,其涵盖的内容很广泛,它包括作价原则的贯彻,成交价格与作价办法的确定, 贸易术语的使用,计价货币的选择,以及佣金与折扣的合理运用等多方面内容。特别是在价 格掌握问题上,更需要权衡利弊,通盘考虑。 注意事项: 第一, 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根据国际贸易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 并遵循我国进出口商品作价原则和每笔交易的经营意图, 合理约定适当的成交价格, 防止盲 目定价而导致成交价格偏离国际市场价格的情况出现。 第二, 鉴于贸易术语是商品单价中的 组成部分,且同交易双方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应根据运输市场情况,运价水平,并结合 自身条件和经营意图, 酌情选择于己有利的贸易术语。 第三, 争取选择于己有利的计价货币, 以免遭受币值变动带来的风险与损失。第四,根据成交商品的品种,数量,交货期限和市场 行情变化等因素, 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的作价办法, 力争择优选用, 以免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 第五,参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注意佣金与折扣的合理运用,以便有效地利用中间代理商 的购销渠道和扩大交易。第六

,若在买卖合同中,对交货品质,数量规定了机动幅度,即约 定了品质增减条款,数量增减条款(或称溢短装条款) ,则应一并表明其机动部分的作价, 以利于履行合同。 第七, 若交易双方商定商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费另行计价, 则其计价办法, 也应一并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以便依约行事。第八,鉴于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是一项核心 条款,它与其他相关条款有着内在联系,故价格条款的内容与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应当彼 此衔接,不能互相矛盾,以利合同的履行。 第八章 思考题: 1、何谓汇票?汇票有哪几种?汇票在市场上是怎样流转使用的? 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八种,分别是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光票,跟单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 票. 汇票的使用,也称汇票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在汇票上进行必备事项的记载,完成签名并 交付为要件,以发生或转移票据权利,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汇票行为一般包括出 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但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作成 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等法律权利. 2、何谓本票?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有何区别?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的区别: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称为商业本票或一般本票.由银行 签发的称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在国际贸易结算中 使用的本票,大部分都是银行本票.有的银行发行见票即付,不记载收款人的本票或是来人抬 头的本票,他的流通性与纸币相似.由于银行本票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因此,他在国际货 款结算中被广泛使用. 3、汇付和托收的性质怎样?采用这两种方式应注意哪些事项? 汇付:指付款人(债务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 算方式. 采用汇付应注意的事项:1 商业的信用,汇付虽然是以银行为媒介进行国际结算的,但银 行在此过程中仅承担收付委托款项的责任, 而对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并不提供任何 担保。汇付的实现,取决于商人的信用。2 风险大,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对于预付货款的 买方来说,能否按时收汇或能否按时收货,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的信用不好, 则可能钱货两空,因此,买卖双方必定有一方要承担教大的风险。这就要求经营者加强信用 风险管理。 资金负担不平衡, 3 对于货到付款的卖方或预付货款的买方来说, 资金负担较重, 整

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或者由卖方,或者由买方承担,资金负担极为不平衡。 采用托收的注意事项: (1)认真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人的具 体情况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教严的进口 国家和地区,不宜使用托收方式,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 失。 (3)要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4)出 口合同应争取按 CIF 或 CIP 条件成立,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必要时也可酢情投保出口 信用险。在不采用 CIF 或 CIP 条件出口时,则可酢情投保卖方利益险。 (5)采用托收方式 收款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如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应对措 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4、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如日后收不回货款,责任由谁承担?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 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 代收行允许其凭信托收据提取货运单 据,先行提货。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商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提供文件,用来表示 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归银 行。货物出售后所得的货款,应于汇票到期时交银行。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 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汇票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代收行应 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即是指出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 收据借单给进口商, 即是所谓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进口商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 据先行提货。日后,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拒不付款,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商自己承 担风险 。 5、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和作用如何?为什么它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 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意旨一项不可撤消的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 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的特点: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2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3 信用证是独立 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 信用证的作用:1 对出口商的作用(1)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 (2)使出口商得到 外汇保证(3)可以取得资金融通;2 对进口商的作用(1)确保取得出口商履行买卖合同的 证据(2)提供资金融通;3 对银行的作用,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即承担开立信 用证和凭相符单据付款的责任, 这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保证, 以银行信用代替了进

口 商的商业信用。所以,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支付一定比例的开证押金或担保品,为 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的原因: 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 力的凭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 要求发货; 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 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 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 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 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 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信用证方 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 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 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 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 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 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 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6、与 UCP500 相比,UCP600 主要有哪些修改? UCP600 共有 39 个条款、比 UCP500 减少 10 条,但却比 500 更准确、清晰,更易读、 易掌握、易操作。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 L/C 业务涉及的关系方 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 14 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 UCP600 纠正了 UCP500 造成的许多误解: 首先, UCP500 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 把 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 如“合 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 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 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 运代理提单”及 UCP500 第 5 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 12 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 的内容也从 UCP600 中消失。 第三,UCP600 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 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 鄄 tion) ,强 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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