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闽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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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政文〔2007〕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市,下同)分别上报的调整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方案,同时,考虑到地区间的平衡,对福州、泉州、龙岩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方案作了微调。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划分土地等级的具体范围。

三、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制定时,注意与毗邻地区适当衔接。

附件: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等 级 税 额 地 区 福州市市区 福福清、长乐市市区 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莆莆田市市区 一等 25 12 8 20 8 25 12 12 12 8 6 8 6 5 20 12 6 5 4 6 5 15 8 6 5 4 二等 18 8 5 12 6 20 10 9 8 6 5 6 4 3 15 10 4 4 3 4 4 9 5 4 4 3 三等 12 5 3 8 4 15 8 6 5 4 4 4 2 10 6 3 3 2 3 3 6 4 3 3 2 四等 8 3 2 6 3 10 6 3 5 五等 3 2 1 3 2 6 3 州 闽侯、连江、闽清、罗源、永泰、平潭县县城,各田 仙游县县城,各区建制镇、工矿区 泉州市市区 晋江市市区 石狮市市区 泉州 南安市市区 惠安县县城 安溪、永春、德化县县城 晋江市建制镇、工矿区 洛江、泉港区和石狮、南安市建制镇、工矿区 惠安、安溪、永春、德化县建制镇、工矿区 漳州市市区 龙海市市区 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南靖、长泰县县城 漳华安县县城 州 平和县县城 东山县铜陵镇 其他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龙岩市市区 龙漳平市市区,上杭、永定县县城 2 2 1.5 2.5 1.5 1.5 2 3 2 2 1 1 1 岩 长汀、连城、武平县县城 新罗区和上杭县建制镇、工矿区 其他县(市)建制镇、工矿区 等 级 税 额 地 区 三明市市区 永安市市区 三明 明溪、清流、建宁、宁化县县城 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南平市市区 邵武、建瓯、建阳、武夷山市市区 南平 光泽、松溪、政和县县城 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宁德市市区 福鼎、福安市市区 宁德 霞浦、古田县县城 屏南、寿宁、周宁、柘荣县县城 各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

一等 12 10 8 6 4 12 9 8 6 4 12 9 7 6 4 二等 8 8 6 4 3 8 6 6 4 3 8 6 5 4 3 三等 6 5 4 3 2 6 4 4 3 2 6 4 3 3 2 四等 3 3 2 1 1 3 2 2 1 1 3 2 2 1 1 五等 沙县、大田、尤溪、将乐、泰宁县县城 顺昌、浦城县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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