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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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洛克的法律思想

中 文 摘 要:

洛克欧洲著名的法律思想家,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创立了近代分权学说,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关键词:洛克;社会契约;分权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 ~ 1704 年),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光荣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主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一生著书有:《论宗教宽容》、《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智论》等等。

一、 自然法理论

(一)、社会契约论

伊壁鸠鲁最先提出了,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的契约这一观点。在古典法盛行时期,第一阶段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旨在建立一种普遍理性的法则,以便使个人更“安全”的理论。第二阶段以洛克、孟德斯鸠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试图通过设置防止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反对政府独裁与专制,突出个人自由的价值。第三阶段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追求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 ,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不需要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许可和干涉,然而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在他看来人们享有自然的有利条件是相同的,不存在所谓的从属和受制关系,他说:“在这种状态下, 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①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 虽无政府和法律, 但却不是放任状态, 自然状态是一种为人人所遵守的,理性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他指出自然法是一种理性的法则。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在他看来,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赋予人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洛克指出人们的这些权利是由自然法规定的、天赋的“自然权利”,合乎理性和人

性。这在欧洲法律史上是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论证,也是洛克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

尽管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但仍然有着许多的缺陷,它没有政府和法律,仅受理性自然法的支配,因此自然权利很容易遭受侵害。比如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法律和依法裁判争执的公共法官, 还缺少一种保证判决执行的权力, 这就必然造成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自然权不安心、不稳妥。于是,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便相互订立契约,自然地放弃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并教给他们中间指定的人,按照社会成员全体或他们大多数人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而行使他认为当人们这样做了之后,国家就成立了。与霍布斯认为的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 就放弃了在自然状态中享有的东西, 这显然是为他的绝对君主专制理论服务的观点不同的是洛克则主张人们达成协议, 让渡的是部分权力, 而不是所有权力。人们把这部分权力交给社会, 也就是把立法、司法、执法的一切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 政府按社会全体成员或他们的代表所共同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二)、自然法

如上所述,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或理智, 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一种永恒的规则, 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自由, 他说: 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 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 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 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②这就是说, 自然法人人应当遵守, 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 要求人们自我保存, 同时又护全人类。洛克的自然法思想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并直接为反封建专制服务。“反映了资产阶级渴望建立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环境, 要求建立一个能维护其自由、平等和财产安全的新的社会制度的新秩序的普遍心理。”③因此, 他认为, 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 而且有了国家与政府后仍然继续存在, 自然法是实在法的依据, 人们行动的规范。自然法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 是理性法。这与霍布斯的自然法就有了较大区别, 特别是洛克自然法中包含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认为通过社会契约被授予权力的人(政府, 也是契约的参加者) , 必须受契约内容的约束, 必须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国家即政府权力的性质“不是, 并且也不能是专制的”④ 而是保护人民的, 这本身就是契约的内容和规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李达称洛克为“成熟了的自然法学派巨子”,“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⑤

二、分权理论

洛克认为:“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不应该是专断和凭一时高兴时, 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为了实行法律的统治, 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自然权利,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 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三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可用②

③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第7页 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44页

④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第32页

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的并且长期有效法律的权力”;对外权则是“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和社会的各种事务的权力”。在这三种权力关系中,洛克则认为立法权最为重要,他指出“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 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于它的。” 甚至说“ 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在洛克那里, 所谓的“执行权”是指执行立法机关的命令,处理国内事务的权力,它“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相应地“外权”是指处理“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⑥同时他建议还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国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这样,“三权”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因为国王行使了两个权利。而且两权的地位不是平行的,行政权从属于立法权,两权之间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赋予国王的如此大的权力,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但是仍然为孟德斯鸠以后的三权分立的思想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三、结语

洛克的法律思想对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政府论》上下篇,更是成为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继柯可的《英国法总论》和霍布斯的《利维坦》之后的又一部反映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思想的典范,首先洛克率先系统论证了人的天赋权利,在《政府论》(下篇)中,总结了前人的思想成果,明确具体论证了人的天赋权利,并指出,生命自由财产等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美国1776 年的《独立宣言》,1787 年的美国宪法,以及法国1789 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 年的法国宪法中都可以找到这种思想的体现。此外,法国大革命后,曾遵循洛克提出的分权原则制定了宪法。洛克对于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起了更为显著的作用,他是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奠基人,也是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因此,洛克在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83年,

[2]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出版1997年

[3]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93年

[4]李进一.洛克的法律思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4).

[5][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1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qs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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