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管理办法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09-17 00:53:01 阅读量: 高中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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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核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相关原则 第三章 咨询服务方式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五章 审核人员要求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七章 审核时限

第八章 审核报告 第九章 考核 第十章 罚则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从事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核业务(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保证审核质量,强化监督和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财办建?2002?619号)、《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财建[2005]1065号)、《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粤财基[200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财政审核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审核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投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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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审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审核业务,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为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期,是指当期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服务期。

第二章 相关原则

第六条 中介机构在从事财政审核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般管理原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核报告及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财审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职业道德和廉政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恪守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审核原则;

(三)专业胜任原则:中介机构应具备财审中心要求的从业资质和规模,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相关工作经验;

(四)争议解决原则:在执行审核业务过程中,对有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应及时向财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回避原则:审核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中介机构参与过该项目预算(结算或财务决算)编审工作的,也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六)保守秘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核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审核中取得的材料用于审核报告以外的事项。

第三章 咨询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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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介机构的委托方式有循环排号法和抽签法两种。由财审中心根据委托项目的规模和内容、完成时间要求、技术难度等情况选定一种委托方式,具体委托方式由招标文件确定。特殊项目抽签是指送审金额10亿元以上或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的项目的抽签。

第八条 财政审核业务审核包括“场外审核”和“驻场审核”两种服务方式。“场外审核”是指由中介机构将审核资料带回本单位并出具审核结果的业务服务。“驻场审核”是指由中介机构派出专业审核人员在财审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项目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的业务服务。

第九条 对于时间要求紧、评审内容特殊、专业性强、大型和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或保密工程的财政审核业务,财审中心可要求“驻场审核”,中介机构有义务派出专业审核人员进行驻场审核。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接到财审中心通知后,应及时响应财审中心服务要求,组织相关专业审核人员开展业务,并接受财审中心的监督指导。

(二)制订项目审核工作方案(见附件1)。将参与财政审核业务的拟派人员、审核原则、审核方法、审核重点以及时间进度等做出详细的方案,报财审中心备案。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依法地开展工程预、结、决算等审核工作,按照财审中心的要求提供审核成果文件。

(四)在审核过程中,不得擅自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第三方联系,如需与第三方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对数等工作时须由财审中心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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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可由财审中心授权中介机构,但形成的结果或会议纪要须报财审中心审核确认。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审中心反映,并提出明确的专业合理意见或建议,而不能自行决定。

(五)接受审核任务时,应进行资料移交签收工作,并将资料移交清单装订入成果文件中。如发现由于资料短缺可能影响单项业务合同完成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财审中心。

(六)独立完成财政审核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审核业务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特殊情况需要聘请专家或专业审核人员的,审核期间必须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办公,且其自行完成量应在60%以上,并对委托业务负全部法律责任。聘请专家或专业审核人员发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七)中介机构应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财政审核业务数据库,为我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和业务支持。每项审核业务完成后应按财审中心要求做好该项审核业务的指标数据分析等。

(八)中介机构预算审核阶段,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应对施工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财审中心在委托审核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通知中介机构开展财政审核业务。

(二)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审核资料,并介绍审核项目的概况,提出工作要求。

(三)对中介机构制订的审核工作方案进行备案;审批中介机构的延期申请;组织中介机构现场查勘、对数、会审、答疑等工作;如实填写项目审核评分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考核评分。

(四)指导并监督中介机构做好审核工作,及时解决中介机构审核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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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的问题;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付费申请表,按付费标准支付审核费用。 (六)向中介机构驻场审核人员提供办公场所;及时掌握驻场审核人员的情况,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如驻场服务人员不能满足审核进度要求的,应要求中介机构及时增补专业审核人员;

(七)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的专业审核人员能力不能胜任的,或者有违反廉政建设制度或职业操守行为的,或者未能按照经审核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的,财审中心有权要求中介机构撤换其从事财政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 审核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审核人员应相对固定,控制在5名以上,并确定一名技术或项目总负责人。

第十三条 所有从事财政审核业务的审核人员必须到财审中心备案,并提供个人的身份证、相关从业资格证及社保证明等资料。人员需要更换时应向财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更换人员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不得低于原备案人员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审核人员应熟悉珠海地区工程计价规范或基建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并具有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颁发的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审核人员必须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财政审核业务;审核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相关业务。

第十五条 “驻场审核人员”还必须严格遵守财审中心的有关规定,接受财审中心管理。

第六章 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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