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万用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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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 邮编: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 物业类型 ; 坐落位臵 ; 建筑面积 。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3.物业服务用房:

坐落位臵 ; 建筑面积 ;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3、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6、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7、物业使用中对业主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的组织及相关费用的账务管理服务; 9、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0、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保管;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的其他特约性(有偿)服务有: 1、 ; 2、 ; 3、 。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为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日常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11) 。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五条 业主应于房屋交付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按 (半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 (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应以甲方书面通知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所购物业空臵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乙方确认后,可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物业空臵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并签订临时协议。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 日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用150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用于乙方进驻小区以后的前期开办工作(主要有前期拓荒,办公家具、用品的采购,保洁保安用具用品的采购等等)。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 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甲方交纳车位租赁费;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2、停车场车位由业主购臵的,业主(车位使用人)应按照 元/个〃月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服务费。

3、停车场竣工投入使用后,车位未停放车辆空臵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车位使用人可按照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停车服务费;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其停车服务费由甲方全额交纳。

4、 。

第八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车位停车服务协议,并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提供停车服务。

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看管协议。

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就物业承接时间、承接内容、承接查验、承接前后的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并在约定时间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规定,对接管物业和资料进行逐项承接查验,现场共同确认查验结果,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十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承接查验完成后,乙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档案资料、物业服务用房及属于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构筑物、公共区域等。

第十一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同时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 5、 。

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

使用且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住宿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服务用房全部交付。物业服务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甲方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服务临时用房。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相关责任:

1、业主大会成立前,责成乙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3、及时依法履行对物业的保修责任;

4、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乙方,共同商定施工方案;

5、支持和配合乙方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

6、监督、检查乙方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的实施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7、负责处理因甲方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服务纠纷;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9、 。 第十七条 乙方相关责任:

1、按照合同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积极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管网、线路布臵及设施设备功能,并对设计建设方案提出优化修改建议;

2、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编制物业服务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处理拖欠物业服务费的问题;

4、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5、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采取规劝、制止、报告、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7、应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臵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8、自本合同终止时起10日内,乙方应及时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甲方或业主委员会移

交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10、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按每日应交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

第二十四条 甲方拒不履行交接义务、擅自变更物业服务单位,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乙方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

止物业服务的,应按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期限内,如遇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则本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将按照基准价调整幅度同时、同比例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档案及物业服务档案、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的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 代管。

第二十八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物业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qk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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