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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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宣讲课件

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2014年8月31日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 (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 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 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 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 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 着眼于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 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主要有 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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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 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 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 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 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 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 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 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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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 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 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 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 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 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 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 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 生产工作。坚持“十二字方针”,总结实践经验,新法明 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 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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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实“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 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 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 将

其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是明确各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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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 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 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 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 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 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 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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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四个 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 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 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 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 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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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 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二是政府有关部 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 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 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 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 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 履行决定。五是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 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

和单位 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 戒、疏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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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 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 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 学的安全管理体系。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 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均对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 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 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 水平明显提高。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 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 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 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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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 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朝着专业化、职 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 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21.8 万人取得了资格证书。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 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 务机构执业。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 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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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 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 和优势,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 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 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有的地区还提供了一部分资 金作为对事故死亡人员家属的补偿。二是有利于现行安全 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起实施的高危行业风 险抵押金制度存在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大、缺乏激励作 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市已经通过地方立法允许 企业自愿选择责任保险或者风险抵押金,受到企业的广泛 欢迎。三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 全管理,可以有效促

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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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 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 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 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 款1000万至2000万。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 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 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 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 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也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 能。 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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