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地救援队章程(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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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地救援队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地救援队(以下简称“深圳山地救援队”);英文名称:Shenzhen Mountain Rescue Team;英文缩写:SMRT。

第二条 深圳山地救援队的性质:深圳山地救援队是由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及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深圳山地救援队的宗旨:配合政府完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深圳市及周边地区的登山户外爱好者和广大市民提供专业的户外紧急救援技术支持,倡导安全户外理念,传授安全户外知识。

第四条 深圳山地救援队受深圳市登山与户外运动协会(以下简称“深圳登协”)领导,接受深圳市体育局(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深圳山地救援队的办公场所:X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深圳山地救援队在以下范围内开展业务: (一) 为深圳市的山野事故提供安全救助与技术支持; (二) 对市民的登山户外运动提供安全引导; (三) 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技术输出; (四) 依据山地救援队宗旨需要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七条 深圳山地救援队设山地救援委员会,作为山地救援队的咨询、顾问机构。

第八条 山地救援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政府部门领导、社会组织负责人、热心山地救援事业的企业家和社会团体负责人、资深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和其他为山地救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组成,山地救援委员会委员由深圳登协理事会聘任。

第九条 山地救援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山地救援队设队长一名,队长由深圳登协理事会批准任命,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山地救援队队长是山地救援队负责人,向深圳登协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队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救援队的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队长人选; (三) 决定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 代表本救援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 山地救援队设副队长2-3名,副队长由队长提名并经深圳登协理事会批准通过,任期三年,副队长协助队长开展工作,向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山地救援队设技术机构、培训机构、后勤机构、搜救行动机构、办公外联机构等下属机构。

第十四条 各下属机构负责人由队长任命并报深圳登协理事会备案,任期一年,向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山地救援队下属机构的职责、权限由《山地救援队组织条例》规定。

第四章、山地救援队队员

第十六条 队员种类包括预备组队员、行动组队员,队员非终身制,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队员须经选拔、考核,符合条件方可加入。

第十八条 队员实行晋级制度和荣誉制度。

第十九条 队员享有队员权利并承担队员义务。

第二十条 队员的具体制度,由《山地救援队队员条例》规定。

第五章、经费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山地救援队的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助、技术输出收入和其他合法来源。

第二十二条 山地救援队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和财务审核制度,并由《山地救援队财务条例》规定。

第六章、物资和装备

第二十三条 山地救援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和救援技术发展,购进或者接受捐赠相关物资装备。

第二十四条 物资、装备的购买、存放、养护、使用及报废制度,由《山地救援队物资装备条例》规定。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深圳登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深圳登协理事会根据议事规则召开会议,并由三分之二出席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q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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