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总部经济用地公开出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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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总部经济用地公开出让的若干意见》印发实施,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总部经济用地公开出让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10〕2号)及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办〔2010〕75号,下称75号文),促进我市总部经济高端发展,规范总部经济用地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从高从优遴选总部企业

符合75号文规定的总部企业申请用地的,应取得我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或符合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并综合考虑下列条件择优遴选:

(一)总部企业提出的选址用地需求,必须符合选址区域的规划主体功能定位。 (二)总部企业上年度末净资产总额应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三)总部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应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四)总部及其授权管理企业上年度总缴税额应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五)总部及其授权管理企业在全国、全省同行业中上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

(六)涉及产品制造的,总部及其授权管理企业应有省一级或以上的著名商标品牌或取得母公司国际知名品牌的生产许可权限。

(七)在同等条件下,综合考虑总部企业在世界或中国的排名、产业业态、纳税额、企业资产规模、总部层级、自有办公场所、联合竞买等情况择优遴选。

市国土房管局应根据上述遴选条件,合理设定总部经济用地公开出让方式的准入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列明规划设计要求及竞买资格条件,如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则应根据上述遴选条件合理设定评标标准。设定准入条件或评标标准不得设置具有唯一性、指定性的条件。 二、规范总部经济用地的开发利用管理

(一)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区域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拍价或起始价。规划要求配套的商业部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出让起拍价或起始价。

(二)总部企业申请总部经济用地时,应承诺取得总部经济用地后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异地企业申请总部经济用地时 应承诺在取得总部经济用地后2年内将总部迁入广州,在总部迁入广州后的下一年度缴入市、区(县级市)库税收合计应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并应按土地成交价格的50%提供履约担保。

(三)总部经济用地原则上10年内不得转让,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含抵押变现等),政府可按照原土地成交价与建筑物重置价之和收购。政府放弃收购的,用地单位方可转让,但应按转让时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50%补交增值地价。

(四)总部经济项目的办公用途物业(含自用和出租)应整体确权,不得分割预(销)售,但可分割转让给其他总部企业。总部企业项目建成使用后自用率不得低于70%。超出自用率、用于出租的物业,应优先出租给其他总部企业。

上述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对其约定事项进行后续监管,重点监管土地开发建设(开工、竣工)、土地转让、房屋预(销)售、物业使用及出租经营等情况。用地单位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市政府批准收回总部经济用地。

三、市政府决定重点培育或招商引进的总部企业用地,可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在出让方式、准入条件或招标出让评标标准、开发建设限制条件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相应支持。 四、本意见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py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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