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出台批准文件

更新时间:2024-03-21 00:0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灌云县人民政府文件 灌政发〔2012〕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灌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称?条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连政发〔2011〕128号)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照?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

1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房屋征收局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户籍资料,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依法维护正常征收工作秩序;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户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及税费缴纳情况;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低保证、残疾证的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

2

设等相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提交县人代会批准,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七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 (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按规定组织听证会;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专户存储专项资金; (六)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七)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八)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九)委托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十)订立补偿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十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据实提供依照?条例?实施征收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国有土地性质证明、土地宗地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3

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以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买卖、赠予、租赁或抵押; (四)户口迁入或分户;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六)企业转制、出售、租赁、承包、兼并;

(七)续建虽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 (八)其他不应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税务、供水、供电、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 县城建监察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征收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100户(含100户)以上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4

选定或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规则和程序,按照?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对室内外装饰装修的价值和附属设施的价值一并评估,并单独说明。对未经登记的建筑,按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四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以及政策性补助、搬迁奖励和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住

5

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月计算,月临时安置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工矿企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计算;其他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协商暂定过渡期限,并先行按照暂定期限支付)。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费。

第十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政策性补助。 (一)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带院落独立式低层住宅且合法建筑面积与建筑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小于等于1.5、1.2、1.0、0.8的,分别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不含装修)6%、10%、15%、20%的比例,给予面积补助。

(二)物业补助。对没有实行统一物业管理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为期三年的物业补助。

(三)特殊困难对象补助。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如有伤残,并经伤残鉴定或持有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的,按每名伤残人员3000元的标准,发放伤残补助。对残疾证等级达到1级、2

6

级的,补助标准每证增加6000元、3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家庭经济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的,按每证4000元的标准,发放贫困补助。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征收部门给予奖励,超出搬迁奖励期限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数、房屋总面积及进度要求,设定搬迁奖励期限及分期奖励时限。

不同征收范围内的搬迁奖励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但最低奖励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的5%(奖励金额不足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第二十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的补偿原则上由征收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不满3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的平均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含装修)的3%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含装修)的0.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

7

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上协商暂定停产停业期限,并先行按照暂定期限支付)。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用房的时间相应扣减。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实际营业年限1年以上3年(含3年,下同)以内的,按本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二)实际营业年限3年以上5年以内的,按本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60%给予补偿;

(三)实际营业年限5年以上,按本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70%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电话、有线电视、有线宽带、自来水、电力、太阳能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拆)装费用补助,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或按现行市场价格确定。各项移(拆)装手续由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自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工作的需要,可以通过组织建设、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或者周转用房。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其规划、设计应征求房屋征收部门的意见。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设计规范。

8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房屋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统一对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管理、结算。征收补偿费用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7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灌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灌政发〔2004〕71号)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经批准分期实施拆迁的项目,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实施拆迁的分期项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最低标准、政策性补助、搬迁奖励以及住房保障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po8.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