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税指南
更新时间:2024-01-31 18:0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出口退(免)税企业办税指南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概念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可在本网站(www.kstax.com.cn)首页或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查询。但并不是所有的出口货物均可享受退税或免税。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主要有零退税率货物和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对出口不予退税的货物,须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
1.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方法主要有:
⑴“免.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按规定退税率退税。该方法适用于外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
⑵“免.抵.退”税,即对出口环节增值税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该方法适用于生产型出口企业(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
⑶免税,即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该方法适用于来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出口使用过的旧设备等。
三、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属于报关离境的货物。这里所称的“境”是指关境,目前在税收处理上,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视为离境。货物进入保税区不视为离境。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已核销的货物。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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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税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不完的部分实行退税。基本计算过程为:
A: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指企业当期帐面的出口销售收入。) B: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注意:上式“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指企业当期申报退税并审核通过的出口销售收入。)
C: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⑴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⑵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根据业务流程主要可分:免税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不予抵扣税额的核算、应交税金的核算、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核算、出口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核算,以及免抵退税调整的核算。
五、基本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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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网站(www.kstax.com.cn)—办税指南—出口退税—生产企业退税账务处理例题、外贸企业账务处理例题。
六、退税办理流程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分局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受理的业务咨询电话如下:
一分局:57157548认定登记岗位; 57157521、57157522、57157524、57157547
申报受理岗位。
二分局:55216956认定登记岗位;55216995申报受理, 三分局:57467206、57466916, 四分局:57637087, 五分局:57652474,
六分局: 57157625认定登记岗位;57157600、57157638、57157639、
57157629、57157628申报受理岗位。
外贸企业退税申报直接到市国税局税政科,申报受理窗口设置在青阳路的国税局二楼西大厅(第六分局)的一号、二号窗口,电话57157636、57157637(浦先生),退税审核岗位设置在六楼的6002室(税政科),电话57157663(朱先生)、57157664(顾先生、徐先生)。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特别是企业名称或银行帐号发生变更时必须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否则退税无法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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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软件的安装
出口企业在认定手续完毕后,并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前提下购买安装退(免)税申报软件。提供软件的企业是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昆山办事处地址:昆山柏庐中路401号(成峰商苑)4B-016室。传真57504718,电话:0512-57597527 唐小姐 15862679323 罗 13912622120 乔先生经理 13222254131 刘先生 13773131123 杜先生 15862679323 罗先生 13962421776 金先生 13205156056 陆先生 15051660155 时先生
每月的18日下午(节假日顺延)在昆山市国税局3101会议室有软件操作讲解。每个季度的前两个月讲解生产企业,第三个月讲解外贸企业。
注意:软件安装完毕后,请保存好配送的软件操作手册,在日常工作以及集中培训时都要使用
(三)出口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后确认出口销售收入,而后在擎天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明细录入,生成免税申报数据,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导入到“绿色通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征免税申报),同时在擎天系统中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随同其它申报资料一起报送至主管征税机关(即使当月没有出口业务发生也必须进行免税零申报)。
外贸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限与生产企业相同,但无需在擎天申报系统中进行免税录入,应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将出口免税销售额作为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录入。录入规则如下:“发票说明”选择“08免税货物(外贸企业外销发票)”;“发票字轨号”按领购的“江苏省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机打通用发票”右上角发票代码录入(如132050610670),个别外贸企业用A4纸打印的外销发票字轨号统一录入132050610670;“税率”录入“0”;“销售额、发票起始号码、截止号码、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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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日期”根据机打通用发票和运保佣发票内容录入,可逐笔录入,也可汇总录入;汇总录入时按机打通用发票金额扣除当月发生的国外运保佣等费用差额录入,开票日期只需按第一张发票日期录入;“税额、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名称、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记帐凭证号、运输方式”无需录入。出口免税销售额将自动导入申报表附表及主表中。
外贸企业对于出口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进行认证,每月网上绿色通道申报时,012表《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的“状态栏”必须选择“外贸退税”标志,申报系统会自动将这部分发票税额归到“待抵扣进项税额”中不参与抵扣。目前外贸企业“状态栏”自动默认为“外贸退税”。外贸企业发生内销或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时(如出口零退税率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进项增值税发票在申报时“状态栏”必须选择“专用发票”标志,不得选择默认状态“外贸退税”标志,否则无法参与抵扣。
(四)网上交单与退税申报
出口企业应在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即黄单)后,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核对无误后,使用“选择提交”向国税局提交报关单信息。经企业确认报送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报关单数据属于执法数据,将由口岸数据中心转给国税机关,作为退税审核的依据之一。企业未报送或报送的数据与纸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不一致,将造成无法退税或免税。经企业确认报送的数据,若出现纸质出口报关单有人工改动或与税务机关取得的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不一致时,将不能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右上角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初在本网站(www.kstax.com.cn)“通知公告”栏内有“当月应申报出口数据” 公告提醒申报。
退税申报凭证: ⑴出口发票; ⑵出口报关单;
⑶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需提供) 退税申报资料:
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及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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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及电子信息; 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信息(仅限于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及电子信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申报;
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电子信息; ⑻《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明细申报表》及电子信息;
上述退税申报资料是在擎天申报系统中录入、生成并打印,其中⑴-⑷为生产企业适用,⑸-⑻为外贸企业适用。退税凭证须装订成册与退税申报资料一起在前述的退税申报期限内报送至主管退税机关,其中电子信息网上报送。
七、单证备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税发(2005)199号文规定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应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出口企业应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上述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在退税申报时报一份至主管退税部门。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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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条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八、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申报步骤
1、手册登记: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申报进口料件:在办理手册税务核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3、退(免)税申报:该手册项下出口货物在规定的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 4、手册核销:该手册在海关核销后,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海关申请手册核销时提供的进、出口汇总表,核销平衡表(这些表格要有金额栏)、手册核销情况的说明及海关的手册结案通知书等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手册的税收核销。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核对上述资料无误后,予以手册核销,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逾期未申报办理核销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九、出口补征税 1.补征税范围:
(一)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三)进口货物未经过实质性加工直接出口转售的;
(四)用于出样、展览等出口的货物,但是企业最终在境外将样品、展品销售、收汇并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五)其他贸易方式(代码39)出口的货物,但对企业因出口货物保修而免费修理后复出口的货物,以及能够提供规定退税凭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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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出口业务发生,但免税和退税均未申报并且已经逾期的;
(七)出口业务已经进行免税申报,但未进行退税申报或者超过规定期限进行退税申报的;
(八)外贸企业数量少申报部分;
(九)虽然已经进行退税申报,但是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收汇核销单的; (十)生产企业因审核未通过等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其补征税的出口业务; (十一)规定时间内不能正常税收核销的免税业务;
(十二)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
(十三)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国税发[2006]24号文件第二条所述七种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出口业务的; (十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十五)其他不符合退(免)税条件的出口业务。 2、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申报时间
出口企业应每月对上述十五种情形进行清理核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并入正常纳税申报 (绿色通道) 中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时间如下:
(1)应在报关单出口之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中的第一、二、三、四、五、十二、十三款。
(2)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6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四款。
(3)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9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中的六、七、八款。
(4)应在报关单出口日期180天到期日的次月正常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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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手册核销到期日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一款。
(6)在接到补征税通知单后的补税,应在通知期限内到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指征税范围的第十款。
出口企业应征税的出口货物未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而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通知补税的,应到主管征税税务分局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应该进行出口征税申报的申报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涉及偷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补征税申报办法
通过绿色通道的“448”表《出口货物应补税额计算表》录入,然后自动导入当月的《普通发票销售明细表》及纳税申报表。具体操作方法见本网站(www.kstax.com.cn)—办税指南—出口退税—448表填表说明、448表操作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外贸企业原已申报的免税销售收入,由企业自行在绿色通道申报时进行负数冲减调整。 4.出口货物补征税的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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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 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上述出口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每月初在本网站(www.kstax.com.cn)“通知公告”栏内有“出口逾期未申报补税数据” 公告提醒申报补税。
十、外销免税核销
凡发生以下业务的企业,都必须到各分局进行外销免税核销申报: 1.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含提供免税证明的来料加工转加工);
2.暂按免税处理的间接出口业务(又称进料深加工、转厂或国内结转);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4.出口含金成份产品;
5.税收政策规定的其他出货物口免税。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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