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交政法〔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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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闽交政法〔2012〕2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

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漳州开发区交通局,厦门、福州、湄洲湾港口管理局,厅直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国发[2011]3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意见的通知》(交政法发〔2011〕16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社会形象,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服装发放范围,严格执行配置标准、严肃服装管理纪律,确保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统一执法工作服装工作的有序开展。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请及时与厅政法处沟通。

(联系人:卓华彬,联系电话:0591-87077379)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工作服装的统一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意见》(交政法发〔2011〕160号)的要求,切实做到着装统一、式样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在编在职执法人员。 第三条 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是对外执法工作的需要,非属福利待遇和劳保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交通运输系统各执法单位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执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发放范围

第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的发放,必须按照本办法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置标准。 第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的发放,按工作岗位性质分为:

(一)交通综合执法一线人员

具体指从事路面巡查、水上巡查、现场监管等一线执法工作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人员。

(二)交通运输执法其他工作人员

具体指公路、港航、运管等部门许可和行业管理人员,交通综

合执法机构管理人员,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非一线执法人员。

第七条 凡不属于交通运输系统在编人员、未持有交通运输执法证的人员,一律不得配发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

第三章 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的组成、配发标准

第八条 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装备主要分为执法工作服装、执法标志两大部分,具体组成如下: (一)执法工作服装

1、服装类,具体包括:长袖制式衬衣、短袖制式衬衣、内穿衬衣、单裤(裙)、春秋常服、冬常服、多功能服、夏作训服、冬作训服;

2、帽类,具体包括:大檐帽(男)、卷檐帽(女)、夏帽、作训帽;

3、鞋类,具体包括:单皮鞋、皮凉鞋、雨靴、作训鞋。 (二)执法标志

1、标识类,具体包括: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肩章)、帽徽(大/小)、领花、胸章、号牌、臂章、执法腰带、武装带、领带、领带卡、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

2、装具类,具体包括:雨衣、反光背心、防护头盔、工作包、太阳镜、手套。

第九条 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按照以下标准配发。

(一)服装类:长袖制式衬衣两件,穿用二年;短袖制式衬衣二

件,穿用二年;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单裤(裙)二条,穿用二年;春秋常服二套,穿用四年;冬常服二套,穿用五年;多功能服一套,穿用五年;夏季、冬季作训服各二套,穿用四年。 (二)帽类:大檐帽(或卷檐帽)、夏帽、作训帽各一顶使用三年。

(三)鞋类:单皮鞋、皮凉鞋各一双,穿用一年;雨靴、作训鞋各一双,穿用三年。

(四)标志类:肩章(硬式、软式、套式软肩章)各二副,损坏后交旧领新;帽徽(大/小)各一枚,损坏后交旧领新;领花三副,损坏后,交旧领新;胸章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号牌二枚,损坏后交旧领新;臂章随服装配发;执法腰带一条,使用二年;武装带一条,长期使用(不坏不换);领带二条,使用三年;领带卡二枚,使用三年;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随服装(帽子)配发。

(五)装具类:雨衣一套,穿用三年;反光背心一件,穿用二年;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各一个长期使用(不坏不换);工作包一个,使用五年;太阳镜一副,使用二年;白色针织手套二副,使用一年;皮手套一副,使用二年。

第十条 特殊工作岗位执法人员(如执法培训人员、船艇工作人员、执法车辆驾驶员等)除按标准配发外,每年增发一套作训服。 第四章 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计划、采购及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换发。各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应根据有关着装范围、供应标准的规定,认真统计每年着、换装人数和所换品种及数量。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执法单位人员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的购置和发放,以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文件,并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执法证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各交通运输基层执法单位应在每年九月一日前将次年所需着、换装人员、品种和数量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十月一日前将次年本地区、本系统着、换装人数、品种及数量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同时,报送本年度与有关工厂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各高速公路支队、大队经省交通综合执法总队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第十四条 各交通运输基层执法单位可按在编人员的百分之十申报机动备用服。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或规格进行制作。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由省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开招标定点生产企业统一制作,各执法单位在报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直接向定点工厂购买。交通运输执法标志全省统一制作,各执法单位向省交通运输厅申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执法工作服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主要由地方财政负担,省级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具体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章 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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