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7 17:5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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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形成良性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支持他们全身心投入专业学习和科学研究。为规范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2010年起录取的非在职全日制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和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也不包括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国家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奖学金用于资助非在职研究生的学费和基本生活津贴,分为博士生基本奖学金和硕士生基本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其中生活费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具体标准见下表。

类别 等级 占研究生总人数的比例 100% 30% 50% 20% 基本奖学金 学费奖励(人/年) 基本生活津贴(人/年) 资助全额学费 资助全额学费 资助半额学费 0 10000 2700 2700 2700 博士生 一等 硕士生 二等 三等

第四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建议、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填写《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所在的培养单位。

第六条 硕士生基本奖学金每学年通过考核进行评定,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学年以考生综合成绩为依据,评定所获基本奖学金的等级。第二、三学年奖学金等级,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由硕士生提出申请,导师提出建议,各培养单位审核,评定结果必须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天,最后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享受二等以上基本奖学金,第二、三学年纳入同年级硕士生考核评定。其中,第一学年评定工作单独进行,按照复试成绩进行排名,前70%享受一等基本奖学金,其余享受二等基本奖学金。

第八条 第一学年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各单位确定录取名单前完成,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获奖通知书。

第九条 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在对自己每学年的学习及科研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参加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填写《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所在的培养单位。各单位的评定工作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完成。

综合考核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及各类比赛情况;助研工作情况和社会实践及思想表现。具体考核细则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的计算方法,原则上按如下公式进行计分评定。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学年:综合考核成绩 = A1*50% + A2*10% + A3*10% + A4*20% + A5*10%

第三学年:综合考核成绩 = A1*10% + A2*30% + A3*20% + A4*30% + A5*10%

A1 ——上一学年课程平均分数,满分为100分。 A2 ——上一学年科研成果,满分为100分。

A3 ——上一学年参加学术、科技活动及各类比赛获奖情况,由导师分等级打分,一等100分,二等80分,三等70分。

A4 ——上一学年参加助研工作情况,由导师分等级打分,一等100分,二等80分,三等70分。

A5 ——上一学年参加社会实践及思想表现情况,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全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评定、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定的全面工作,指导检查各培养单位的评定工作和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在研究生部设立研究生事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校研究生奖学金和“三助”津贴的评定和管理工作。研究生事务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于每年6月底前核定和发布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各等级的具体名额,负责评定工作具体的组织与管理,审核各单位的评定结果,制订奖学金发放方案等工作。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基本奖学金:

1.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应取消其当年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参评资格。

2. 研究生在学年内如因违规、违纪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3.对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停发基本奖学金,未发部分待学生复学后转作当学年的基本奖学金,复学后不再参评当年基本奖学金。

4.对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已抵扣学费的部分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学生当学年在学时间收回全部或部分。

5.其他特殊情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学年西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申请表

姓名 申请者信息 入学方式 学号 (或考生编号) 专业 学生年级 所在培养单位 博士统招生 硕博连读生 提前攻博生 导师姓名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延期 研究生工作表现、学习成绩、学术研究情况: 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导师意见: 导师签名: 年 月 日 培养单位评定意见(确定基本奖学金等级): 培养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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